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

  【摘 要】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各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学校在行使管理权时时常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生的隐私权能否对抗学校的管理权,二者常常发生冲突。应如何平衡,探讨二者冲突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冲突解决的思路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学校管理权 学生隐私权 冲突 解决的思路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182-02

  

  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中,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是学校实现教书育人的有效手段,保护学生的隐私体现学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现实生活中,二者常发生冲突,那么如何实现双赢?

  一、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的提高,这就造成了因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侵犯学生的隐私而成为被告的案件不时见诸于电台、报纸。

  案例1:上海市复兴中学学生魏罡和景韵二人早恋。有一次二人在教室里拥抱亲吻时,被学校的监控录像拍摄下来。在没有给二人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学校就将拍到的镜头在学校教室里的闭路电视上播出了。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二人成了同学们嘲弄的对象,给二人的思想造成很大压力,曾一度想在学校的最高楼上跳楼自杀。最后二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学校讨个说法,就将教育培养自己的母校告上法院。

  案例2:中学生吴某的父母是爱滋病患者,有一次他在与别的同学厮打后他的班主任向那个同学泄露了吴某父母的病情。结果消息很快传开,不久再也没有一个同学愿意与他交往。他也只有转学了。[1]

  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连接点: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的隐私权产生了冲突。

  在传统的观念中,人们通常把学校和学生的关系,看成是一种行政意义上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作为特别的权力机构,拥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绝对权威,学校依据自己制定的校纪、校规与公约等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限制、命令和处罚。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在学校内以及和学校教育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原则上不能主张其基本的人格权,必须接受来自学校多方面的控制和监督。[1]因此,这样就造成学校时常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

  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人格权,正日益深受世人的重视,人们对自身隐私的保护也日趋关注。再者随着法制的进步,世人已不再把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简单的看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把二者看成社会生活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学生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但也要看到,作为学校和学生又是一对特殊的民事主体。如果在学校管理活动中无限制的强调保护学生的隐私权,有可能导致学校管理权难以更好的实现;如果只强调学校的管理权而忽视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则又容易造成学生隐私权的伤害。

  那么,学校的管理权指的什么?学生的隐私权又有哪些具体的体现呢?二者之间又是怎样产生冲突的呢?

  二、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产生

  学校管理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或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学生在学校内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教育管理,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权力。学校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活动,为了更好的实现学校的管理权,一方面,学校除了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因素外;另一方面也只有在了解受教育者一点的个人信息(例如:家庭状况、电话号码、学生身高、体重、遗传病史等)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较好的教育管理效果。而这些个人信息,又恰恰属于学生个人的隐私范畴。

  而所谓隐私也称为个人生活秘密,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而当事人又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3]而隐私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私人信息、私人的生活空间进行自由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窥视、骚扰的权利。一般认为,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宅电话号码、血型等;二是私人活动自由,包括:人的生理活动、消费活动、个人社交活动等;三是私人空间,包括:私人住宅、与外界隔离的构筑物等。对他人隐私,如果不经他人同意,擅自窥探或不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的隐私给他人造成人格或名誉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的学生,他们应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实施者,肩负着对年轻一代进行教育的重任。因此,学校必须履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目的,便于管理,学校对学生一定的个人信息有知悉的权利。[4]事实上,学生到学校学习接受学校的管理,可能利用各种形式把自己的部分隐私告知了学校。如在学籍管理中通过表格的形式了解到了学生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家庭社会关系、家族遗传病史等。这是学生同意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隐私内容。但学校管理权的实现,是不是没有一定的尺度,学生在学校就不能有自己的隐私了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学校采取的某些管理措施,有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容易扩张到学生的因素领域,对学生的人格权造成一定的伤害。如前面的例子1,学校在校园里的每个角落都安上监控像头,可能初衷是好的,有利于学校对学生不文明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在全校向师生将拍摄到的二人亲热的镜头公开,造成二人的人格的伤害,侵犯了二人的隐私权。例子2,教师在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因过失泄露了学生的隐私,最终迫使学生吴某不得不转学,实质上也侵犯了吴某的隐私权。

  法律规定隐私权的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不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秘密,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犯与利用。学生的隐私权就是体现学生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生活和个人秘密,防止他人知悉或公开的权利。但学校为了管理权的需要,又必然对学生的某些信息,以及在学校内私人活动知悉的权利。这样,一方面学生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学校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学校为了便于教育和管理,需要知悉学生一定范围内的隐私。因此,二者必定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二者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区分界限,既实现了学校的管理权而又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呢?

  三、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解决的思路

  对于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利益冲突,原则上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是我们处理二者冲突的法律依据。但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隐私权得规定还不具体,过于笼统。那么在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时,本人赞同利用利益平衡法来解决二者的冲突。该理论认为,法律对于某些问题规定不完备时,有些未被明文规定保护而又应当保护的利益,有的是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但其各自的利益大小是不相同的,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的结果只能是舍弃有较小合理性利益的一方,而保护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对于这种冲突的冲突,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可以寻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从而使不同的利益都最大限度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这一理论,当个人领域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的需要。但他们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当学生的个人隐私与学校的管理发生冲突时,可以在较小的合理范围内公开学生的隐私。但非经学生本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知悉的范围。若故意或过失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公开宣扬学生的隐私,给学生造成严重的影响,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使学生隐私权和学校管理权的冲突得到合理的解决。如前例1,学校在管理活动中,将拍摄到的魏罡和景韵二人的隐私,可以通知其班主任和家长,教育他们在学校内谈恋爱属于违纪行为,况且弊端多多。使二人能自觉认识到错误,但不应该擅自扩大知悉的范围,公开宣扬他们的隐私,造成二人的人格伤害。侵犯了二人的隐私权。例子2,作为班主任在教育管理学生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擅自扩大吴某隐私的知悉范围对吴某造成人格伤害,也侵犯了吴某的隐私权。

  当然,为了更好的解决二者的冲突,本人认为,一方面希望我国民法典能尽快出台,对此予以详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当前形势下,利用利益平衡的方法,也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 尹 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2)

  2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摘 要】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各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学校在行使管理权时时常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生的隐私权能否对抗学校的管理权,二者常常发生冲突。应如何平衡,探讨二者冲突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冲突解决的思路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学校管理权 学生隐私权 冲突 解决的思路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182-02

  

  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中,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是学校实现教书育人的有效手段,保护学生的隐私体现学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现实生活中,二者常发生冲突,那么如何实现双赢?

  一、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的提高,这就造成了因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侵犯学生的隐私而成为被告的案件不时见诸于电台、报纸。

  案例1:上海市复兴中学学生魏罡和景韵二人早恋。有一次二人在教室里拥抱亲吻时,被学校的监控录像拍摄下来。在没有给二人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学校就将拍到的镜头在学校教室里的闭路电视上播出了。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二人成了同学们嘲弄的对象,给二人的思想造成很大压力,曾一度想在学校的最高楼上跳楼自杀。最后二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学校讨个说法,就将教育培养自己的母校告上法院。

  案例2:中学生吴某的父母是爱滋病患者,有一次他在与别的同学厮打后他的班主任向那个同学泄露了吴某父母的病情。结果消息很快传开,不久再也没有一个同学愿意与他交往。他也只有转学了。[1]

  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连接点: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的隐私权产生了冲突。

  在传统的观念中,人们通常把学校和学生的关系,看成是一种行政意义上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作为特别的权力机构,拥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绝对权威,学校依据自己制定的校纪、校规与公约等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限制、命令和处罚。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在学校内以及和学校教育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原则上不能主张其基本的人格权,必须接受来自学校多方面的控制和监督。[1]因此,这样就造成学校时常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

  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人格权,正日益深受世人的重视,人们对自身隐私的保护也日趋关注。再者随着法制的进步,世人已不再把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简单的看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把二者看成社会生活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学生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但也要看到,作为学校和学生又是一对特殊的民事主体。如果在学校管理活动中无限制的强调保护学生的隐私权,有可能导致学校管理权难以更好的实现;如果只强调学校的管理权而忽视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则又容易造成学生隐私权的伤害。

  那么,学校的管理权指的什么?学生的隐私权又有哪些具体的体现呢?二者之间又是怎样产生冲突的呢?

  二、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产生

  学校管理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或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学生在学校内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教育管理,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权力。学校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活动,为了更好的实现学校的管理权,一方面,学校除了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因素外;另一方面也只有在了解受教育者一点的个人信息(例如:家庭状况、电话号码、学生身高、体重、遗传病史等)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较好的教育管理效果。而这些个人信息,又恰恰属于学生个人的隐私范畴。

  而所谓隐私也称为个人生活秘密,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而当事人又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3]而隐私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私人信息、私人的生活空间进行自由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窥视、骚扰的权利。一般认为,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宅电话号码、血型等;二是私人活动自由,包括:人的生理活动、消费活动、个人社交活动等;三是私人空间,包括:私人住宅、与外界隔离的构筑物等。对他人隐私,如果不经他人同意,擅自窥探或不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的隐私给他人造成人格或名誉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的学生,他们应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实施者,肩负着对年轻一代进行教育的重任。因此,学校必须履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目的,便于管理,学校对学生一定的个人信息有知悉的权利。[4]事实上,学生到学校学习接受学校的管理,可能利用各种形式把自己的部分隐私告知了学校。如在学籍管理中通过表格的形式了解到了学生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家庭社会关系、家族遗传病史等。这是学生同意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的隐私内容。但学校管理权的实现,是不是没有一定的尺度,学生在学校就不能有自己的隐私了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学校采取的某些管理措施,有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容易扩张到学生的因素领域,对学生的人格权造成一定的伤害。如前面的例子1,学校在校园里的每个角落都安上监控像头,可能初衷是好的,有利于学校对学生不文明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在全校向师生将拍摄到的二人亲热的镜头公开,造成二人的人格的伤害,侵犯了二人的隐私权。例子2,教师在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因过失泄露了学生的隐私,最终迫使学生吴某不得不转学,实质上也侵犯了吴某的隐私权。

  法律规定隐私权的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不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秘密,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犯与利用。学生的隐私权就是体现学生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生活和个人秘密,防止他人知悉或公开的权利。但学校为了管理权的需要,又必然对学生的某些信息,以及在学校内私人活动知悉的权利。这样,一方面学生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学校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学校为了便于教育和管理,需要知悉学生一定范围内的隐私。因此,二者必定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二者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区分界限,既实现了学校的管理权而又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呢?

  三、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解决的思路

  对于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利益冲突,原则上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是我们处理二者冲突的法律依据。但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隐私权得规定还不具体,过于笼统。那么在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时,本人赞同利用利益平衡法来解决二者的冲突。该理论认为,法律对于某些问题规定不完备时,有些未被明文规定保护而又应当保护的利益,有的是尖锐对立不可调和的,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但其各自的利益大小是不相同的,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的结果只能是舍弃有较小合理性利益的一方,而保护另一个更具合理性的利益。对于这种冲突的冲突,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可以寻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从而使不同的利益都最大限度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这一理论,当个人领域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的需要。但他们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当学生的个人隐私与学校的管理发生冲突时,可以在较小的合理范围内公开学生的隐私。但非经学生本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知悉的范围。若故意或过失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公开宣扬学生的隐私,给学生造成严重的影响,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使学生隐私权和学校管理权的冲突得到合理的解决。如前例1,学校在管理活动中,将拍摄到的魏罡和景韵二人的隐私,可以通知其班主任和家长,教育他们在学校内谈恋爱属于违纪行为,况且弊端多多。使二人能自觉认识到错误,但不应该擅自扩大知悉的范围,公开宣扬他们的隐私,造成二人的人格伤害。侵犯了二人的隐私权。例子2,作为班主任在教育管理学生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擅自扩大吴某隐私的知悉范围对吴某造成人格伤害,也侵犯了吴某的隐私权。

  当然,为了更好的解决二者的冲突,本人认为,一方面希望我国民法典能尽快出台,对此予以详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当前形势下,利用利益平衡的方法,也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 尹 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2)

  2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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