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民事案件分析归纳如下:
一、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包括: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四种。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只要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该程序就应裁定终结,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本身也不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因该类案件不存在调解的可能性。
三、确认之诉的案件,即诉讼请求和裁判文书的主文表述为“确认……”的案件。
作为法院裁判文书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从形式和内容上,是法官依审判职权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只能依法体现法律的意志,不允许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认;
而民事调解书,其形式与内容均为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法律只允许当事人在其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自由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
因此,“确认……”之诉,一般只适用判决和裁定的方式,不适用调解。
常见的“确认……”案件有:
1,确认婚姻效力及身份效力的案件。对该类案件有效或无效的认定,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自身权益的确认和保护,而且涉及到国家的婚姻秩序、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等方面,因此不适用调解。
2、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对于该类案件要进行具体分析:
(1)只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状态的,不适用调解,应当以判决书形式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
(2)既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也请求对财产权益进行处理的,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状态无争议,并且,经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无争议的该效力状态符合法律规定时,如果当事人就财产的处理能达成协议的,仅就对财产处理的协议内容可以用调解书,但在调解书的主文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民事案件分析归纳如下:
一、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包括: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四种。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只要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该程序就应裁定终结,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本身也不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因该类案件不存在调解的可能性。
三、确认之诉的案件,即诉讼请求和裁判文书的主文表述为“确认……”的案件。
作为法院裁判文书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从形式和内容上,是法官依审判职权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只能依法体现法律的意志,不允许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认;
而民事调解书,其形式与内容均为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法律只允许当事人在其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自由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
因此,“确认……”之诉,一般只适用判决和裁定的方式,不适用调解。
常见的“确认……”案件有:
1,确认婚姻效力及身份效力的案件。对该类案件有效或无效的认定,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自身权益的确认和保护,而且涉及到国家的婚姻秩序、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等方面,因此不适用调解。
2、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对于该类案件要进行具体分析:
(1)只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状态的,不适用调解,应当以判决书形式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
(2)既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也请求对财产权益进行处理的,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状态无争议,并且,经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无争议的该效力状态符合法律规定时,如果当事人就财产的处理能达成协议的,仅就对财产处理的协议内容可以用调解书,但在调解书的主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