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作业管理,加强危险作业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危险作业的识别、类别划分、措施制定、许可审批、现场监督、应急及关闭等管理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机关处室管理职责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作业等一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审定报批,并负责组织对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技术处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重点井、区域探井、含硫油气井、高压油气井、欠平衡井、工程救援井等井的打开油气层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审定报批,负责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大港、华北和冀东石油工程事业部分别负责所管辖市场范围内的一级危险作业许可的审核和现场监督,并组织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二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HSE 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对本单 —1—

位危险作业项目进行识别,针对作业过程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危险作业项目清单”。负责工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有关危险作业项目中的

一、二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审核报批和现场监督,并组织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生产协调主管部门负责钻机拆、搬、安作业等二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审核报批,按照领导审批要求组织现场监督,并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打开油气层等危险作业项目中

一、二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审核报批,按照领导审批要求组织现场监督,并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基层单位依据“危险作业项目清单”内容,负责在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进一步针对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审核审批三级作业许可,办理一、二级危险作业许可申报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二级单位HSE 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开展危害因素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识别本单位各个作业场所可能实施的危险作业项目,并填写入“危险作业项目清单”,危险作业名称应为该场所从事的具体施工作业名称。危险作业项目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一)钻机拆、搬、安作业(井架整拖作业);

(二)钻井、井下开工作业;

(三)打开油气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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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钻机试油;

(五)动火作业;

(六)有限空间作业;

(七)带压作业;

(八)起重作业;

(九)临时用电作业;

(十)高处作业;

(十一)连接动力源设备、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

(十二)搬运使用放射源、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

(十三)动土作业;

(十四)乘船出海;

(十五)其它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作业。

第八条 二级单位HSE 主管部门应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识别危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并针对每个危害因素逐个制定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并填写入“危险作业项目清单”或将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编写成“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危险作业按作业风险程度实施分级许可管理。工业动火作业分为四级办理作业许可,以“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的方式办理作业许可证;车辆外出作业许可审批以“ 运输申请审批单”的方式办理作业许可证;其余危险作业项目分为三级办理作业许可。

(一)一级作业许可项目应至少包括集团公司重点井、区域探井、含硫油气井、高压油气井、欠平衡井、工程救援井等重点井打开油气层作业,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作业,以及钻穿 —3—

油气层时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动火作业等极易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项目;

(二)二级作业许可项目应至少包括钻井设备拆、搬、安作业(井架整拖作业),各次开钻、打开油气层作业等极易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作业项目;

(三)三级作业许可项目应至少包括非拆、搬、安阶段利用5吨以上汽车吊的起重作业,起(放)井架特殊作业,进入井口槽、泥浆罐有限空间作业,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动火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作业项目。

具体执行各单位“危险作业项目清单”(清单样式可参照附表编制)。

第十条 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确定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等级和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实施。

(一)对于一级作业许可,由二级单位主要、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指派相关石油工程事业部领导或相关处职领导到现场监督实施;

(二)对于二级作业许可,经基层单位主要、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指派科级干部或专职监督到现场监督实施;各次开钻及打开油气层的验收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指派主管科室负责人组织现场验收;

(三)对于三级作业许可,经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并指派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在危险作业开工前应依据“危险作业项目清单”,结合现场实际,重新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尤其是应识别 —4—

由于作业条件和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增危害因素,并逐个制定具体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报审、报批(距离远的,可利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按上级审批要求组织施工和指派专人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作业许可证”填写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能超过该审批项目施工所需的最长有效工作日;作业许可超过有效期,或作业地点、作业条件、工艺技术、人员、设备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三条 对于一、二级许可作业,开工前,施工作业单位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实战演练或应急知识教育,确保应急有效。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前,由现场监督人员对各种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现场验收,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现场第一负责人方可下令开工。

第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检测工作,必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具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业动火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同一地点的同一作业项目中可能涉及到多种类型的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所涉及的每种危险作业的作业许可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由现场监督人员组织全面验收,确定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现场第一责任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结束作业许可,解除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及应急措施,报审核、审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施工作业现场保留备案。

第四章 危险作业过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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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钻机拆、搬、安作业(井架整拖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施工前,应严格审核相关方人员资质、设备状况等,并进行技术交底和HSE 教育,填写《相关方告知书》;

(二)起重指挥及司索人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三)吊装作业前,采用与重物匹配的专用索具,且派专门人员进行指挥作业;

(四)在与高压线距离危险范围内没有断电情况下禁止起重作业,吊臂摆动半径范围有人禁止起重作业;

(五)安装就位后索具必须拆除,不允许索具长期拴挂在设备上;

(六)运输重物车辆到达卸车位置后,方可拆除所载重物与车辆间的固定连接,严禁人员在车槽内与设备设施同时运输;

(七)零散的设备设施装车前应及时打好厢板,高出厢板的设备应在装车地点采取固定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

(八)必须将方钻杆上的滚子方补心拆除后,方可进行方钻杆的吊装作业;

(九)拆除设备固定锁销时,防止设备垮塌或人员坠落;

(十)高处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带或安全绳,使用的工具必须带保险绳;

(十一)在多项作业同时进行时,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协调。 第十九条 “钻井、井下开工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含有毒有害气体井或探井,现场应按要求配备硫化氢监测装置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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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风险识别,并对员工进行交底;

(四)对主要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应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打开油气层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全面了解所钻区块的地质特点和临井钻探情况,查清邻近注水井、采油井的动态资料和地层压力情况,制定相应的井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技术交底;

(二)检查钻(压)井液密度及其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并按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储备足够的压井液、加重剂和堵漏材料等;

(三)检查生产设备、井控装置、仪器仪表、消防器材、防爆电路系统等是否运转正常;

(四)落实坐岗制度和干部跟班制度;

(五)各班组必须按要求做好防喷演练;

(六)按设计或所在油区井控细则要求对井控装置进行一次试压。

第二十一条 “原钻机试油”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含有毒有害气体井或探井,现场按标准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硫化氢检测仪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等物资;

(二)井控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试压,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起管柱作业时,钻台应有防管柱倾覆的措施;

(四)配备与管柱匹配的应急旋塞;

(五)召开协调会议,明确钻井队与试油队各自分工与责任,相互进行安全交底;

(六)制定联合应急预案,作业前进行联合应急演习,严格 —7—

落实坐岗制度,并填好坐岗记录;

(七)接触腐蚀性液体必须戴护目镜、耐酸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

(八)拆卸井口前,用密度合适的压井液平衡地层流体压力;

(九)在试油期间,非工作人员远离高压区;

(十)施工结束后,及时回收各种残液。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前,现场应至少配备2台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并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并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二)进入容器、管道等动用明火作业前,必须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隔温式防火服装;

(三)在公共聚集场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根据实际设置隔热板等防护设施;经营性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现场应配备复合型气体检测仪,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与分析,对特定场所作业必须进行连续监测;

(二)现场应根据人员数量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等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急救器材;

(三)特定场所应具备强制排风或通风设施,并有足够的照明;

(四)有限空间出入口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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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必须进行清洗和用氮气进行置换,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行作业;

(六)有限空间内存在运转机件时,人员进入前必须将运转机件的动力源或转动装置断开,并挂牌标识;

(七)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八)安排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数量应尽可能少,一个人能完成的不允许两人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带压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现场划分安全警戒区,设置警示标识,试压过程中不准进入警戒区;

(二)操作人员上岗前穿戴符合现场规定的安全帽、工作服、防砸安全鞋、防护手套;

(三)压力释放处安装卸压弯头;

(四)手动卸压时,所有人员都应避开压力释放点;

(五)作业时,无关人员远离试压区域。

第二十五条 “起重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现场应设置封闭性的警示标识或警示区域;

(三)现场必须有专门人员进行指挥作业;

(四)在重物移动范围、吊臂移动范围和被吊物体可能脱落(掉落)影响范围内,不得有人员站立、走动,也不得有影响被吊物体移动或可能产生磕碰的物品;

(五)在起重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用手推或用身体接触被吊物体;

(六)被吊物体上不得有浮置物;

(七)启动、制动系统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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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荷与吊件匹配,索具完好;

(九)正式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装;

(十)在与高压线距离危险范围内没有断电情况下禁止起重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必须使用绝缘用电工具;

(二)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验电工具;

(三)现场用电设施、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手提式、移动式等电动工具、设备必须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四)等电位作业时,必须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

(五)配备绝缘性能良好的触电救援工具;

(六)必须设置警示标识;

(七)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职业禁忌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合格的安全绳、安全带;

(三)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必须加设安全尾绳,上下传递工具器材禁止抛掷,应使用专用的带绳;

(四)风力六级及以上,以及暴雨、大雪和雷电等天气禁止高处作业;

(五)雨、雪、霜、冻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

(六)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七)现场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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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连接动力源设备、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现场”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与设备相连接的动力源必须全部切断,切断处应采取必要的加盖上锁等防止连接装置,并设置明显的防止连接安全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监控;

(二)检(维)修现场有起重、高处、动火等作业时,应具备相应作业条件和检测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搬运使用或接触放射源、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搬运、使用或接触放射源、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

(二)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模拟演习,熟练掌握操作步骤,同时检查维修工具、配件齐全完好;

(三)作业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识,设专人监护; (四)应建立实施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

(五)使用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对作业现场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维修放射源,作业人员每次维修作业所受的辐射剂量不超过20µSv ;固定源壳时,台钳或扳手只能对源头端部受力,其它位置均不能受到压力;维修结束后,对放射源壳体进行验漏监测,擦拭试纸监测数值不应超过0.08µSv/h;对放射源入罐进行检测确认;使用辐射剂量检测仪对维修现场进行辐射剂量检测,将放射污染物回收到放射源库污物桶;

(六)民用爆炸物品作业现场应关掉阴极保护系统,停止所有电焊作业,检查有无漏电,禁止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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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恶劣天气(雷雨、大风、沙暴等)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八)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五双”管理。 第三十条 “动土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前,根据土壤情况计算边坡坡度、设计支护方案,根据电缆、管线分布情况设计挖掘方案;

(二)清理或迁移施工区域内的各种障碍物, 掌握整个施工区域地质和水文资料,施工前进行交底, 现场设专人监督;

(三)机械挖土时应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人工挖土时,两个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米。挖土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掏洞、挖脚的挖掘方法,当土质良好时,弃土距坑边1米以外,堆放高度不超过1.5米;

(四)挖掘机作业半径内禁止站人,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长时间停留等;

(五)基坑四周应设防护栏杆,设人员上下的专用爬梯; (六)雨季施工期,应采取排水措施,雨前清除坑边多余的弃土,减轻坡顶压力。雨后检查边坡和支护情况,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支撑结构折断、错位立即采取措施;

(七)挖土过程中发现边坡滑移、松动等险兆,遇到气候突变如大暴雨、山洪暴发等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一条 “乘船出海”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明确出海时间、地点,六级以上大风、雨、雾等恶劣天气禁止出海,并尽可能避免夜间出海;

(二)验证出海乘坐的船只和驾驶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夜间禁止乘坐小型艇筏出海;

(三)出海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且经过海上“五小证”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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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合格;

(四)明确出海人员负责人及其职责,乘船过程中禁止单独行动,登船前,离船后应及时清点乘船人员数量;

(五)乘坐人员应全部登上目的地并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所乘船只离开,行驶过程中严禁吸烟;

(六)如果因工作需要随身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项目组负责人在登船前应及时主动地与甲方工作人员联系,以便协助安全运抵平台或码头;

(七)上下平台乘吊篮时,应站在篮网外面,脸朝里面,双手抓住高于胸部的网绳(不要站在篮网里面),不得超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技术处以及大港、华北和冀东石油工程事业部每年至少对各单位作业许可办理和实施情况进行2次监督抽查。各单位HSE 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作业许可办理及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HSE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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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部门: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HSE 主管部门、基层单位 保存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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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公司

保存部门:作业现场、审核单位、审批单位HSE 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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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公司

保存部门:作业现场、审核单位、审批单位HSE 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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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公司

保存部门:作业现场、审批单位HSE 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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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作业管理,加强危险作业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危险作业的识别、类别划分、措施制定、许可审批、现场监督、应急及关闭等管理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机关处室管理职责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作业等一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审定报批,并负责组织对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技术处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重点井、区域探井、含硫油气井、高压油气井、欠平衡井、工程救援井等井的打开油气层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审定报批,负责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大港、华北和冀东石油工程事业部分别负责所管辖市场范围内的一级危险作业许可的审核和现场监督,并组织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二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HSE 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对本单 —1—

位危险作业项目进行识别,针对作业过程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危险作业项目清单”。负责工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有关危险作业项目中的

一、二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审核报批和现场监督,并组织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生产协调主管部门负责钻机拆、搬、安作业等二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审核报批,按照领导审批要求组织现场监督,并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打开油气层等危险作业项目中

一、二级危险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审核报批,按照领导审批要求组织现场监督,并对作业许可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基层单位依据“危险作业项目清单”内容,负责在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进一步针对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审核审批三级作业许可,办理一、二级危险作业许可申报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二级单位HSE 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开展危害因素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识别本单位各个作业场所可能实施的危险作业项目,并填写入“危险作业项目清单”,危险作业名称应为该场所从事的具体施工作业名称。危险作业项目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一)钻机拆、搬、安作业(井架整拖作业);

(二)钻井、井下开工作业;

(三)打开油气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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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钻机试油;

(五)动火作业;

(六)有限空间作业;

(七)带压作业;

(八)起重作业;

(九)临时用电作业;

(十)高处作业;

(十一)连接动力源设备、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

(十二)搬运使用放射源、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

(十三)动土作业;

(十四)乘船出海;

(十五)其它容易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作业。

第八条 二级单位HSE 主管部门应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识别危险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并针对每个危害因素逐个制定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并填写入“危险作业项目清单”或将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编写成“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危险作业按作业风险程度实施分级许可管理。工业动火作业分为四级办理作业许可,以“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的方式办理作业许可证;车辆外出作业许可审批以“ 运输申请审批单”的方式办理作业许可证;其余危险作业项目分为三级办理作业许可。

(一)一级作业许可项目应至少包括集团公司重点井、区域探井、含硫油气井、高压油气井、欠平衡井、工程救援井等重点井打开油气层作业,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作业,以及钻穿 —3—

油气层时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动火作业等极易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项目;

(二)二级作业许可项目应至少包括钻井设备拆、搬、安作业(井架整拖作业),各次开钻、打开油气层作业等极易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作业项目;

(三)三级作业许可项目应至少包括非拆、搬、安阶段利用5吨以上汽车吊的起重作业,起(放)井架特殊作业,进入井口槽、泥浆罐有限空间作业,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动火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作业项目。

具体执行各单位“危险作业项目清单”(清单样式可参照附表编制)。

第十条 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确定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等级和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实施。

(一)对于一级作业许可,由二级单位主要、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许可证及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指派相关石油工程事业部领导或相关处职领导到现场监督实施;

(二)对于二级作业许可,经基层单位主要、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指派科级干部或专职监督到现场监督实施;各次开钻及打开油气层的验收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指派主管科室负责人组织现场验收;

(三)对于三级作业许可,经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并指派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在危险作业开工前应依据“危险作业项目清单”,结合现场实际,重新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尤其是应识别 —4—

由于作业条件和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增危害因素,并逐个制定具体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报审、报批(距离远的,可利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按上级审批要求组织施工和指派专人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作业许可证”填写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能超过该审批项目施工所需的最长有效工作日;作业许可超过有效期,或作业地点、作业条件、工艺技术、人员、设备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三条 对于一、二级许可作业,开工前,施工作业单位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实战演练或应急知识教育,确保应急有效。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前,由现场监督人员对各种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现场验收,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现场第一负责人方可下令开工。

第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检测工作,必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具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业动火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同一地点的同一作业项目中可能涉及到多种类型的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所涉及的每种危险作业的作业许可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由现场监督人员组织全面验收,确定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现场第一责任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结束作业许可,解除有关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及应急措施,报审核、审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施工作业现场保留备案。

第四章 危险作业过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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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钻机拆、搬、安作业(井架整拖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施工前,应严格审核相关方人员资质、设备状况等,并进行技术交底和HSE 教育,填写《相关方告知书》;

(二)起重指挥及司索人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三)吊装作业前,采用与重物匹配的专用索具,且派专门人员进行指挥作业;

(四)在与高压线距离危险范围内没有断电情况下禁止起重作业,吊臂摆动半径范围有人禁止起重作业;

(五)安装就位后索具必须拆除,不允许索具长期拴挂在设备上;

(六)运输重物车辆到达卸车位置后,方可拆除所载重物与车辆间的固定连接,严禁人员在车槽内与设备设施同时运输;

(七)零散的设备设施装车前应及时打好厢板,高出厢板的设备应在装车地点采取固定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

(八)必须将方钻杆上的滚子方补心拆除后,方可进行方钻杆的吊装作业;

(九)拆除设备固定锁销时,防止设备垮塌或人员坠落;

(十)高处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带或安全绳,使用的工具必须带保险绳;

(十一)在多项作业同时进行时,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协调。 第十九条 “钻井、井下开工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含有毒有害气体井或探井,现场应按要求配备硫化氢监测装置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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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风险识别,并对员工进行交底;

(四)对主要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应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打开油气层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全面了解所钻区块的地质特点和临井钻探情况,查清邻近注水井、采油井的动态资料和地层压力情况,制定相应的井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员工进行技术交底;

(二)检查钻(压)井液密度及其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并按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储备足够的压井液、加重剂和堵漏材料等;

(三)检查生产设备、井控装置、仪器仪表、消防器材、防爆电路系统等是否运转正常;

(四)落实坐岗制度和干部跟班制度;

(五)各班组必须按要求做好防喷演练;

(六)按设计或所在油区井控细则要求对井控装置进行一次试压。

第二十一条 “原钻机试油”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含有毒有害气体井或探井,现场按标准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硫化氢检测仪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等物资;

(二)井控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试压,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起管柱作业时,钻台应有防管柱倾覆的措施;

(四)配备与管柱匹配的应急旋塞;

(五)召开协调会议,明确钻井队与试油队各自分工与责任,相互进行安全交底;

(六)制定联合应急预案,作业前进行联合应急演习,严格 —7—

落实坐岗制度,并填好坐岗记录;

(七)接触腐蚀性液体必须戴护目镜、耐酸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

(八)拆卸井口前,用密度合适的压井液平衡地层流体压力;

(九)在试油期间,非工作人员远离高压区;

(十)施工结束后,及时回收各种残液。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前,现场应至少配备2台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并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并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二)进入容器、管道等动用明火作业前,必须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隔温式防火服装;

(三)在公共聚集场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根据实际设置隔热板等防护设施;经营性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现场应配备复合型气体检测仪,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与分析,对特定场所作业必须进行连续监测;

(二)现场应根据人员数量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等防护用品和必要的急救器材;

(三)特定场所应具备强制排风或通风设施,并有足够的照明;

(四)有限空间出入口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8—

(五)对于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必须进行清洗和用氮气进行置换,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行作业;

(六)有限空间内存在运转机件时,人员进入前必须将运转机件的动力源或转动装置断开,并挂牌标识;

(七)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八)安排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数量应尽可能少,一个人能完成的不允许两人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带压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现场划分安全警戒区,设置警示标识,试压过程中不准进入警戒区;

(二)操作人员上岗前穿戴符合现场规定的安全帽、工作服、防砸安全鞋、防护手套;

(三)压力释放处安装卸压弯头;

(四)手动卸压时,所有人员都应避开压力释放点;

(五)作业时,无关人员远离试压区域。

第二十五条 “起重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现场应设置封闭性的警示标识或警示区域;

(三)现场必须有专门人员进行指挥作业;

(四)在重物移动范围、吊臂移动范围和被吊物体可能脱落(掉落)影响范围内,不得有人员站立、走动,也不得有影响被吊物体移动或可能产生磕碰的物品;

(五)在起重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用手推或用身体接触被吊物体;

(六)被吊物体上不得有浮置物;

(七)启动、制动系统运行正常;

—9—

(八)负荷与吊件匹配,索具完好;

(九)正式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装;

(十)在与高压线距离危险范围内没有断电情况下禁止起重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必须使用绝缘用电工具;

(二)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验电工具;

(三)现场用电设施、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手提式、移动式等电动工具、设备必须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四)等电位作业时,必须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

(五)配备绝缘性能良好的触电救援工具;

(六)必须设置警示标识;

(七)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职业禁忌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合格的安全绳、安全带;

(三)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必须加设安全尾绳,上下传递工具器材禁止抛掷,应使用专用的带绳;

(四)风力六级及以上,以及暴雨、大雪和雷电等天气禁止高处作业;

(五)雨、雪、霜、冻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

(六)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七)现场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0—

第二十八条 “连接动力源设备、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检(维)修作业现场”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与设备相连接的动力源必须全部切断,切断处应采取必要的加盖上锁等防止连接装置,并设置明显的防止连接安全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监控;

(二)检(维)修现场有起重、高处、动火等作业时,应具备相应作业条件和检测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搬运使用或接触放射源、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搬运、使用或接触放射源、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

(二)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模拟演习,熟练掌握操作步骤,同时检查维修工具、配件齐全完好;

(三)作业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识,设专人监护; (四)应建立实施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

(五)使用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对作业现场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维修放射源,作业人员每次维修作业所受的辐射剂量不超过20µSv ;固定源壳时,台钳或扳手只能对源头端部受力,其它位置均不能受到压力;维修结束后,对放射源壳体进行验漏监测,擦拭试纸监测数值不应超过0.08µSv/h;对放射源入罐进行检测确认;使用辐射剂量检测仪对维修现场进行辐射剂量检测,将放射污染物回收到放射源库污物桶;

(六)民用爆炸物品作业现场应关掉阴极保护系统,停止所有电焊作业,检查有无漏电,禁止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11—

(七)在恶劣天气(雷雨、大风、沙暴等)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八)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五双”管理。 第三十条 “动土作业”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作业前,根据土壤情况计算边坡坡度、设计支护方案,根据电缆、管线分布情况设计挖掘方案;

(二)清理或迁移施工区域内的各种障碍物, 掌握整个施工区域地质和水文资料,施工前进行交底, 现场设专人监督;

(三)机械挖土时应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人工挖土时,两个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米。挖土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掏洞、挖脚的挖掘方法,当土质良好时,弃土距坑边1米以外,堆放高度不超过1.5米;

(四)挖掘机作业半径内禁止站人,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长时间停留等;

(五)基坑四周应设防护栏杆,设人员上下的专用爬梯; (六)雨季施工期,应采取排水措施,雨前清除坑边多余的弃土,减轻坡顶压力。雨后检查边坡和支护情况,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支撑结构折断、错位立即采取措施;

(七)挖土过程中发现边坡滑移、松动等险兆,遇到气候突变如大暴雨、山洪暴发等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一条 “乘船出海”过程控制的一般要求: (一)明确出海时间、地点,六级以上大风、雨、雾等恶劣天气禁止出海,并尽可能避免夜间出海;

(二)验证出海乘坐的船只和驾驶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夜间禁止乘坐小型艇筏出海;

(三)出海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且经过海上“五小证”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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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合格;

(四)明确出海人员负责人及其职责,乘船过程中禁止单独行动,登船前,离船后应及时清点乘船人员数量;

(五)乘坐人员应全部登上目的地并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所乘船只离开,行驶过程中严禁吸烟;

(六)如果因工作需要随身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项目组负责人在登船前应及时主动地与甲方工作人员联系,以便协助安全运抵平台或码头;

(七)上下平台乘吊篮时,应站在篮网外面,脸朝里面,双手抓住高于胸部的网绳(不要站在篮网里面),不得超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工程技术处以及大港、华北和冀东石油工程事业部每年至少对各单位作业许可办理和实施情况进行2次监督抽查。各单位HSE 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作业许可办理及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HSE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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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部门: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HSE 主管部门、基层单位 保存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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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公司

保存部门:作业现场、审核单位、审批单位HSE 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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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公司

保存部门:作业现场、审核单位、审批单位HSE 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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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钻探工程公司

保存部门:作业现场、审批单位HSE 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 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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