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洞穴奇案》之观点七
过去读过一句话“不怕法官胡思乱想,只怕没有记录在案。......让法官把判案的理据仔细写下来的做法,是判例法的一大优点。”忘记是在哪里读到的这句话,现在我看了第七位法官的判决陈词,再回想想自己过去写下的读书笔记,就能清楚的告诉自己:不怕自己胡思乱想,只怕没有记录在案。没有记录在案,你就不知道自己有多浅薄。这本书共记载了十四名大法官的判决陈词,
第七位作出判决陈词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对之前几位法官陈词都提出了深刻的批评意见。尤其是对伯纳姆法官关于本案不适用“紧急避难”陈词的批评,这批评重新构建了他自己对“紧急避难”的看法,他认为,紧急避难这一抗辩理由成立,探险者们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意义上故意杀人,因此该被判无罪。①
在斯普林汉姆法官的这些反驳意见中,给我的最大冲击莫过于“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这个观点。他认为,“被告人是由于紧急避难而行动的,他对自身行为的紧急避难确信是合情合理的。紧急避难使得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故意’一词所表达出来的犯罪意图要求归于无效。因此,被告并无故意杀人,故而,有罪判决一定要撤销。”②可以说,他给自由主义者③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自由主义者能接受“紧急避难”这样的抗辩意见吗?
确实,自由主义者认同这样的观点: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无论情况是否那么紧急危险,只要取得当事人同意,那么,人们就可以把他杀掉,而不用承担任①
②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73页。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87页。 自由主义(英语:Liberalism)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③
合。其特色为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此外亦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更广泛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自由主义者支持以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为架构的自由民主制,有着开放而公平的选举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担任政务。自由主义反对许多早期的主流政治架构,例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和国教制度。自由主义的基本人权主张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在许多国家,“现代”的自由主义者从原本的古典自由主义里脱离出来,主张政府应该借由抽取税赋以提供人们最小数量的物质福利。自由主义在启蒙时代生根;到了现在,“自由主义”一词已经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政治思想,从左派至右派,支持者的政治光谱分布相当广泛。
何责任。如果法律一定要干涉这种行为,自由主义者反而会认为法律越界了,法律是在侵犯人们的自由与权利,而不是在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正如自由主义者对性虐待、吸食麻醉品、慢性自杀、安乐死的态度一样,他们认为,只要人们是出于自愿作出这些行为,那法律就不应该对他们多加干涉。
在“探险者案”中,我们也不难理解自由主义者会采取怎样的态度。毫无疑问地,他们会认为,只要被杀者是自愿付出自己的生命的,或者按照游戏规则,愿意拿出自己的性命赌一把,而最后不幸输掉的,那杀人者就不应该被定罪。因为从逻辑上说,这些杀人者并没有肆意侵犯、剥夺被害者的生命,而只是以某种形式赢得了被害者的生命而已。事实上,我自己本人也赞同这样的观点。
但是,在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其法律可不可能是同样看待的,即使我们认为那才是最好最可取最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在真实社会中,会有两种情况:第一,即使被杀掉的人是完全自愿被杀的,那么实施杀人行动的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即使被杀掉的人是完全无辜的,那么实施杀人行动的人,也可能被宣判无罪。
“紧急避难”无疑是可以支持第二种情况其中一个原因。斯普林汉姆法官说:“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①对于这个观点,斯普林汉姆法官在陈词的后面部分展开了论述:“第一,惩罚罪犯不会阻止别人在将来也不陷于相同的困境当中。而且不会,也不应该对任何处于危险境况当中的人产生威慑。第二,无需对被告人采取改造措施,因为他并没有表露出某种邪恶人格,需要为了公共和他自己的安全对其进行纠正。第三,尽管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都有一种天然的报复需求,但是本案并没有这样一种需求。”②
斯普林汉姆法官的上述三个理由,前面两个都具有很普遍的意义,而第三个则得视不同案件情况而言。不过就“紧急避难”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还是容易获得受害者家属及大众的理解和原谅的,因此就算是有“报复需求”,也可以在实际中大为减弱,就算要定罪,也可以定比较轻的罪了。
认识到了上述三个理由,自由主义者还会断然反对“紧急避难”这种抗辩意见吗? ①
②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79页。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88页。
就社会法律而言,不能光看我们的愿望如何,还要看它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如果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行,并不能达到它的目的,相反只能起到一些坏作用,那这样的法律最好还是不要有。如果我们坚持“被杀者必须出于自愿,否则杀人者必然有罪”这样的原则,也就是反对“紧急避难抗辩”,那就会有这样的效果:实际上并不能阻止人们在紧急情况下作出杀害他人的行为,但在事后却必然要让采取紧急避难情况的人付出代价。就是说,这种法律原则的后果,是没有人能从中获得好处,但人们可能成为其中的受害者。那这样的法律,我们要它做什么呢?当然,如果你说是为了报复,那也是可以的,但这可是唯一的理由了。
但是,这个观点仍然不足以推翻“紧急避难抗辩”的合理性,最多只能说,就本案而言,那几位探险者还有其他选择,而没到用“紧急避难”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读完全书,我没能形成确定无疑的意见。当然,我有自己的倾向,我倾向于认为四名被告无罪,但我并不能充分应答反对的意见。我对自己的倾向并不那么自信。
读《洞穴奇案》之观点七
过去读过一句话“不怕法官胡思乱想,只怕没有记录在案。......让法官把判案的理据仔细写下来的做法,是判例法的一大优点。”忘记是在哪里读到的这句话,现在我看了第七位法官的判决陈词,再回想想自己过去写下的读书笔记,就能清楚的告诉自己:不怕自己胡思乱想,只怕没有记录在案。没有记录在案,你就不知道自己有多浅薄。这本书共记载了十四名大法官的判决陈词,
第七位作出判决陈词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对之前几位法官陈词都提出了深刻的批评意见。尤其是对伯纳姆法官关于本案不适用“紧急避难”陈词的批评,这批评重新构建了他自己对“紧急避难”的看法,他认为,紧急避难这一抗辩理由成立,探险者们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意义上故意杀人,因此该被判无罪。①
在斯普林汉姆法官的这些反驳意见中,给我的最大冲击莫过于“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这个观点。他认为,“被告人是由于紧急避难而行动的,他对自身行为的紧急避难确信是合情合理的。紧急避难使得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故意’一词所表达出来的犯罪意图要求归于无效。因此,被告并无故意杀人,故而,有罪判决一定要撤销。”②可以说,他给自由主义者③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自由主义者能接受“紧急避难”这样的抗辩意见吗?
确实,自由主义者认同这样的观点: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无论情况是否那么紧急危险,只要取得当事人同意,那么,人们就可以把他杀掉,而不用承担任①
②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73页。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87页。 自由主义(英语:Liberalism)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③
合。其特色为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此外亦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更广泛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自由主义者支持以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为架构的自由民主制,有着开放而公平的选举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担任政务。自由主义反对许多早期的主流政治架构,例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和国教制度。自由主义的基本人权主张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在许多国家,“现代”的自由主义者从原本的古典自由主义里脱离出来,主张政府应该借由抽取税赋以提供人们最小数量的物质福利。自由主义在启蒙时代生根;到了现在,“自由主义”一词已经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政治思想,从左派至右派,支持者的政治光谱分布相当广泛。
何责任。如果法律一定要干涉这种行为,自由主义者反而会认为法律越界了,法律是在侵犯人们的自由与权利,而不是在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正如自由主义者对性虐待、吸食麻醉品、慢性自杀、安乐死的态度一样,他们认为,只要人们是出于自愿作出这些行为,那法律就不应该对他们多加干涉。
在“探险者案”中,我们也不难理解自由主义者会采取怎样的态度。毫无疑问地,他们会认为,只要被杀者是自愿付出自己的生命的,或者按照游戏规则,愿意拿出自己的性命赌一把,而最后不幸输掉的,那杀人者就不应该被定罪。因为从逻辑上说,这些杀人者并没有肆意侵犯、剥夺被害者的生命,而只是以某种形式赢得了被害者的生命而已。事实上,我自己本人也赞同这样的观点。
但是,在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其法律可不可能是同样看待的,即使我们认为那才是最好最可取最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在真实社会中,会有两种情况:第一,即使被杀掉的人是完全自愿被杀的,那么实施杀人行动的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即使被杀掉的人是完全无辜的,那么实施杀人行动的人,也可能被宣判无罪。
“紧急避难”无疑是可以支持第二种情况其中一个原因。斯普林汉姆法官说:“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①对于这个观点,斯普林汉姆法官在陈词的后面部分展开了论述:“第一,惩罚罪犯不会阻止别人在将来也不陷于相同的困境当中。而且不会,也不应该对任何处于危险境况当中的人产生威慑。第二,无需对被告人采取改造措施,因为他并没有表露出某种邪恶人格,需要为了公共和他自己的安全对其进行纠正。第三,尽管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都有一种天然的报复需求,但是本案并没有这样一种需求。”②
斯普林汉姆法官的上述三个理由,前面两个都具有很普遍的意义,而第三个则得视不同案件情况而言。不过就“紧急避难”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还是容易获得受害者家属及大众的理解和原谅的,因此就算是有“报复需求”,也可以在实际中大为减弱,就算要定罪,也可以定比较轻的罪了。
认识到了上述三个理由,自由主义者还会断然反对“紧急避难”这种抗辩意见吗? ①
②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79页。 [美]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 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第一版,第88页。
就社会法律而言,不能光看我们的愿望如何,还要看它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如果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行,并不能达到它的目的,相反只能起到一些坏作用,那这样的法律最好还是不要有。如果我们坚持“被杀者必须出于自愿,否则杀人者必然有罪”这样的原则,也就是反对“紧急避难抗辩”,那就会有这样的效果:实际上并不能阻止人们在紧急情况下作出杀害他人的行为,但在事后却必然要让采取紧急避难情况的人付出代价。就是说,这种法律原则的后果,是没有人能从中获得好处,但人们可能成为其中的受害者。那这样的法律,我们要它做什么呢?当然,如果你说是为了报复,那也是可以的,但这可是唯一的理由了。
但是,这个观点仍然不足以推翻“紧急避难抗辩”的合理性,最多只能说,就本案而言,那几位探险者还有其他选择,而没到用“紧急避难”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读完全书,我没能形成确定无疑的意见。当然,我有自己的倾向,我倾向于认为四名被告无罪,但我并不能充分应答反对的意见。我对自己的倾向并不那么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