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对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二、公示内容
1、执行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级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的规定的情况。
2、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木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3、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以及到农村矿区、服务点进行公务活动时,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等规定的情况。
4、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借开会、考查、招商、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规定的情况。
5、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和健身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 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的情况。
7、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以及通讯补贴发放等规定的情况有无超标准、超编制更新购置小汽车有无用公车、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探访亲友、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现象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及违规报销通讯工具 补助费等情况。
8、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的情况。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是否及时上交登记木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报告木人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
9、执行不准利用职权擅自决定项目建设立项、授意和内定项目中标对象 、违规干预资金使用等规定的情况。
10、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有无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情况。
11、执行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的各种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借各种名目搞节庆和达标评比活动等规定的情况。
12、执行工作纪律、"禁令"等规定,以及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 等方面的情况。
1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他规定的情况。
三、公示时间
每年随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并进行。
一、公示对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二、公示内容
1、执行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级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的规定的情况。
2、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木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3、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以及到农村矿区、服务点进行公务活动时,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等规定的情况。
4、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借开会、考查、招商、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规定的情况。
5、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和健身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6、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 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的情况。
7、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以及通讯补贴发放等规定的情况有无超标准、超编制更新购置小汽车有无用公车、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探访亲友、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现象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及违规报销通讯工具 补助费等情况。
8、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的情况。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是否及时上交登记木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报告木人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
9、执行不准利用职权擅自决定项目建设立项、授意和内定项目中标对象 、违规干预资金使用等规定的情况。
10、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有无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情况。
11、执行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的各种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借各种名目搞节庆和达标评比活动等规定的情况。
12、执行工作纪律、"禁令"等规定,以及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 等方面的情况。
1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他规定的情况。
三、公示时间
每年随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