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
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一、 医院首诊负责制
(一)凡来医院就诊的病人,均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
得拒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机生命的情况下应就地抢救。
(二)属下列情况可以转诊;
1. 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
2. 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
3. 病情确需要住院或留观,但因为医院无床位,若病情允许转运时,首诊医院的医师必须在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代、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落实好接收医院(指市范围内的接收医院)方可转院。
二、 科室首诊负责制
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诊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一)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的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留
观察室观察治疗的病人,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应将病例记录清楚后收入观察室,由观察室医师继续治疗。若需要住院治疗者,首诊医师在完成门诊病历记录后开具住院证,收住入院治疗。病房不得拒绝收治,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如因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二)遇到复杂病例或诊断未明的病员,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并
负责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三)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重病人,在尚未明确有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先由首
诊科室负责抢救。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在实行必要抢救同时,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的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推诿和拖延抢救。
(四)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诊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科室
和首诊医师负责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安排医务人员做好护送及病人交接手续。如患者确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向医务科汇报,落实好接受医院后方可转院。
(五)患者在门、急诊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首诊科室医师要到场处理。若涉及他
科疾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严禁相互推诿。
(六)已收住入院的患者,经检查不属于本专业病种,或主要疾病不属于本专业,需要
转科时,经管医师应写好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三、 医师首诊负责制
首诊医师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一)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机病历记录
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治疗。
(二)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认真书写门诊病例后,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
(三)对已接诊的诊断尚未明确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例、做好检查后,请上级医
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仍不明
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若因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四)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并及时报告相关诊疗组、上级
医师或科主任,参与抢救工作。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旁交接班,并认真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能下班。对已接诊的非本科室范畴的危重病人,首诊医师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病员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首诊医师应积极抢救病人,同时报告
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并及时邀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的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推诿和拖延抢救。
(六)对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首诊医师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
值班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科室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
(七) 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医师应
与有关科室联系并亲自或安排其他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护送及交接手续。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争议、医疗事故的,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
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一、 医院首诊负责制
(一)凡来医院就诊的病人,均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
得拒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机生命的情况下应就地抢救。
(二)属下列情况可以转诊;
1. 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
2. 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
3. 病情确需要住院或留观,但因为医院无床位,若病情允许转运时,首诊医院的医师必须在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代、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落实好接收医院(指市范围内的接收医院)方可转院。
二、 科室首诊负责制
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诊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一)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的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留
观察室观察治疗的病人,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应将病例记录清楚后收入观察室,由观察室医师继续治疗。若需要住院治疗者,首诊医师在完成门诊病历记录后开具住院证,收住入院治疗。病房不得拒绝收治,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如因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二)遇到复杂病例或诊断未明的病员,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并
负责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三)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重病人,在尚未明确有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先由首
诊科室负责抢救。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在实行必要抢救同时,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的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推诿和拖延抢救。
(四)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诊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科室
和首诊医师负责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安排医务人员做好护送及病人交接手续。如患者确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向医务科汇报,落实好接受医院后方可转院。
(五)患者在门、急诊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首诊科室医师要到场处理。若涉及他
科疾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严禁相互推诿。
(六)已收住入院的患者,经检查不属于本专业病种,或主要疾病不属于本专业,需要
转科时,经管医师应写好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三、 医师首诊负责制
首诊医师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一)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机病历记录
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治疗。
(二)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认真书写门诊病例后,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
(三)对已接诊的诊断尚未明确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例、做好检查后,请上级医
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仍不明
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若因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四)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并及时报告相关诊疗组、上级
医师或科主任,参与抢救工作。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旁交接班,并认真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能下班。对已接诊的非本科室范畴的危重病人,首诊医师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病员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首诊医师应积极抢救病人,同时报告
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并及时邀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的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推诿和拖延抢救。
(六)对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首诊医师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
值班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科室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
(七) 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医师应
与有关科室联系并亲自或安排其他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护送及交接手续。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争议、医疗事故的,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