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
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
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三是做好电能、交通等重点领域的计量器具监督工作。各市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省局要求抓好电能表复核检定。对社会反映较多的动态汽车衡、地秤等器具,要积极协调交通等部门加强管理。承担检定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定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同时,省计量院、青岛市计量所等机构要及时将高速公路动态汽车衡检定信息录入山东计量基础信息资源平台强检数据库,为各地质监部门的监管提供支持;各地要做好对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授权,确保相关领域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三、强化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证后监督是提高计量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努力制止并纠正“重发证,轻监督”的倾向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后监督。要摸清本地获证计量器具和生产企业底数,建立信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持续保证发证时的生产必备条件;要及时发现计量器具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发
现企业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或对原有器具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重新办理型式批准手续。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机构要严格遵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局长令第133号)和省局有关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纪律,认真做好抽样、检验工作,并根据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委托抓好不合格企业的异议处理;各市局要认真做好国家、省等各级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后续处理力度;计量技术机构要充分运用自身优势,积极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促进计量器具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抓好计量执法和投诉举报的处理。各市局要做好计量行政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和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稽查部门的执法保障作用,加大对各种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计量器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做好各种计量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及时处理民众诉求。稽查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依法处理好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积极配合;未得到行政部门委托,任何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处理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得前往违法行为的涉嫌发生地越权进行调查,收到此类举报后,要立即转到稽查部门,或告知举报人有效诉求途径,涉及的各方要各负
其责,确保投诉举报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遵循“就近就地、方便合理”的原则,首先接到投诉举报具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以当地不具备检校能力而拒绝、推诿。根据省局12365提供的情况,针对全省计量器具特别是加油(气)机、动态汽车衡等投诉举报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有关市局要认真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置结果通过12365反馈省局。
五、加强计量器具信息管理和共享。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建立完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检校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要及时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录入山东计量基础信息资源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要认真执行季度报告制度,将有关工作信息报告省局(省局将另行提出要求)。各市局要把计量器具检校信息的管理作为对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监管,促使其不断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校稿:李志伟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量字„2011‟171号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省计量院,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省级专项计量授权机构:
近年来,我省加大法制计量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和测量结果的管理,有效落实了质监部门的各项职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计量的法制性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产业发展与民生和谐等方面的服务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计量器具应用面广,基础性强,其量值的准确性和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好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既是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
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充分融合到“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和“法治质监”建设中去,根据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研判形势,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要依法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采取周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突出重点。计量器具种类繁多,行业覆盖面广,并且涉及到生产、修理、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各市局要抓住重点,注重效果,突出对重点器具、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一是抓好民生和安全类器具的监督。对加油(气)机、热量表、出租车计价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等)、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甲烷测定器等)、压力表、医疗设备等重点器具,要加强从型式批准到使用检定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计量性能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重大计量事故的发生。二是抓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生产制造和使用等关键环节。各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评价大纲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坚决杜绝因试验项目对试验装置耗损较大或试验时间过长等因素擅自减少试验项目或缩短试验时间,从而造成型式试验缩水的行为,对因不按规定出具型式评价报告而导致省局作出错误的型式批准许可决定的,省局将依法撤销或报请总局撤销其相关资质,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局要按照规定职责和要求做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承担技术性审查的机构要严格做好实地核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认真把好
计量器具市场准入关口;对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规定周期和要求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并做好登记造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序管理,严禁“只收费不检定、超范围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其检定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相关资质和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三是做好电能、交通等重点领域的计量器具监督工作。各市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省局要求抓好电能表复核检定。对社会反映较多的动态汽车衡、地秤等器具,要积极协调交通等部门加强管理。承担检定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定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同时,省计量院、青岛市计量所等机构要及时将高速公路动态汽车衡检定信息录入山东计量基础信息资源平台强检数据库,为各地质监部门的监管提供支持;各地要做好对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授权,确保相关领域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三、强化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证后监督是提高计量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努力制止并纠正“重发证,轻监督”的倾向和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后监督。要摸清本地获证计量器具和生产企业底数,建立信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持续保证发证时的生产必备条件;要及时发现计量器具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发
现企业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或对原有器具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重新办理型式批准手续。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机构要严格遵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局长令第133号)和省局有关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纪律,认真做好抽样、检验工作,并根据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委托抓好不合格企业的异议处理;各市局要认真做好国家、省等各级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后续处理力度;计量技术机构要充分运用自身优势,积极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促进计量器具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抓好计量执法和投诉举报的处理。各市局要做好计量行政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和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稽查部门的执法保障作用,加大对各种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计量器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做好各种计量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置,及时处理民众诉求。稽查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依法处理好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积极配合;未得到行政部门委托,任何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处理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得前往违法行为的涉嫌发生地越权进行调查,收到此类举报后,要立即转到稽查部门,或告知举报人有效诉求途径,涉及的各方要各负
其责,确保投诉举报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遵循“就近就地、方便合理”的原则,首先接到投诉举报具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以当地不具备检校能力而拒绝、推诿。根据省局12365提供的情况,针对全省计量器具特别是加油(气)机、动态汽车衡等投诉举报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有关市局要认真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置结果通过12365反馈省局。
五、加强计量器具信息管理和共享。各法定和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建立完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检校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要及时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录入山东计量基础信息资源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要认真执行季度报告制度,将有关工作信息报告省局(省局将另行提出要求)。各市局要把计量器具检校信息的管理作为对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监管,促使其不断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校稿:李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