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社区养老讲座
各位同志大家早上好,今天很高兴可以和大家共同学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大家都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仅在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当前,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在这一大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当今,在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化的国家里,老年人若能通过各种途径经常学一学法律,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仅对于捍卫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且对于即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进而想方设法采取依法的维权手段和措施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有以下5种:
1、 受赡养权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
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大家的就医治疗,给各自的家庭减轻了不小的负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证了年满60岁的老人至少可以领到每个月65元的养老金。
3、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
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关于老年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
(1)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2)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 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 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
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都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对于侵犯老人权益、虐待或遗弃老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
扶养对方的义务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他们一般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希望我们的老年人平常能够学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真正能够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希望我们的每个老年人能够在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四位一体‛的共同努力下,真正能有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其乐融融的晚年。
居委会社区养老讲座
各位同志大家早上好,今天很高兴可以和大家共同学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大家都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仅在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当前,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在这一大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当今,在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化的国家里,老年人若能通过各种途径经常学一学法律,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仅对于捍卫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且对于即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进而想方设法采取依法的维权手段和措施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有以下5种:
1、 受赡养权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
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大家的就医治疗,给各自的家庭减轻了不小的负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证了年满60岁的老人至少可以领到每个月65元的养老金。
3、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
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关于老年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
(1)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2)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 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 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
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都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对于侵犯老人权益、虐待或遗弃老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
扶养对方的义务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他们一般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希望我们的老年人平常能够学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真正能够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希望我们的每个老年人能够在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四位一体‛的共同努力下,真正能有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其乐融融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