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关于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1.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综上,经常居住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重合,住所地即为经常居住地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我们在赔案处理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问题,

受诉法院所在地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十条规定,可以发现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计算赔偿

默认分类 2009-11-25 15:14 阅读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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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

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1.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综上,经常居住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重合,住所地即为经常居住地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我们在赔案处理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问题,

受诉法院所在地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十条规定,可以发现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计算赔偿

默认分类 2009-11-25 15:14 阅读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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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

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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