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糖产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制糖产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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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产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征求意见稿)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制糖系列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或黄糖,红糖粉、红片糖或其他形状),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冰片糖、方糖等。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企业生产多少个糖产品也只须申请1个)。

现场评审须在企业生产期间内进行。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冰糖、冰片糖、方糖等。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制糖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糖汁提取(原料糖溶解)→糖汁清净→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结晶及成糖→(或加入还原糖)→干燥→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糖汁提取、糖汁清净、蔗糖结晶及成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糖色值偏高。

2.成品糖不溶于水杂质含量超标。

3.成品糖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甘蔗贮存场所(或周转场所)、或甜菜窖、或原糖贮存仓、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及成糖、干燥、包装、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如属成品糖再加工的则满足对应工艺的要求,并能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企业应防止半制品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应满足后段成糖→(或加入还原糖)→

干燥→包装的设备、环境、人员的卫生要求;对可能存在的如生物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储运设备;2.糖汁提取设备;3.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糖汁清净设备;5.糖汁加热蒸发设备;

6.蔗糖结晶及成糖(如分蜜等)设备;7.成品糖筛选、干燥设备;8.成品糖再加工设备;9.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10.动力供应设备;11.清洁消毒设备;12.安全保障设备;13.配料添加设备(如还原糖、工业助剂等);14.各式计量设备;15.各式输送(如半制品、成品、能源等)设备。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包装车间、实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

QB/T2343.1-97《赤砂糖》;QB/T2343.2-97《赤砂糖试验方法》;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上述产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部委地方标准;红糖(或黄糖,红糖粉、红片糖或其他形状)产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部委地方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糖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1.甘蔗、甜菜原料应尽可能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对甘蔗、甜菜的采购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2.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如原糖要符合GB15108-2006《原糖》的相关规定。

3.制糖过程中所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各类杀菌剂、絮凝剂、脱色剂等要符合食品加工中工业添加剂的有关标准要求。

4.糖用包装袋的卫生、运输、储存等方面应符合食品包装用材料成型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所用的出厂检验设备以及玻璃器皿均应校检定,处于准用状态。产品质量检验人员须持证上岗。

(一)绵白糖。

1.分析天平(0.1mg);2.分光光度计;3.电导仪;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色值过滤器;9.显微镜;10.坩埚式玻璃过滤器;11.旋光仪(生产过程控制中必备);12.温度计。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

8.色值过滤器;9.孔径试验筛(0.280-2.50mm);10.坩埚式玻璃过滤器;11.温度计。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干燥箱(或加真空干燥箱);4.分光光度计;5.坩埚式玻璃过滤器;6.温度计。

(四)冰糖(单晶、多晶)。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

8.色值过滤器;9.温度计。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

8.色值过滤器;9.坩埚式玻璃过滤器;10.方糖硬度测试仪或类似设备;11.温度计。

(六)冰片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坩埚式玻璃过滤器;8.温度计。

(七)红糖(或黄糖,红糖粉、红片糖或其他形状)。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相应的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干燥箱(或加真空干燥箱);4.坩埚式玻璃过滤器;5.分光光度计;6.温度计。

七、检验项目

制糖系列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不能自检时可委托部委以上糖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一个生产期内分前、中、后三次送样检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该品种产品某一批次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包装的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红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冰片糖、方糖、红糖不少于6kg,冰糖不少于4kg。

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若企业只生产50kg以上的包装产品,可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对同一批次包装的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进行抽样,并且净含量可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指50kg以上的包装)。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检验样品与备查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制糖生产线。

制糖产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

制糖产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征求意见稿)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制糖系列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或黄糖,红糖粉、红片糖或其他形状),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冰片糖、方糖等。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企业生产多少个糖产品也只须申请1个)。

现场评审须在企业生产期间内进行。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冰糖、冰片糖、方糖等。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制糖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糖汁提取(原料糖溶解)→糖汁清净→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结晶及成糖→(或加入还原糖)→干燥→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糖汁提取、糖汁清净、蔗糖结晶及成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糖色值偏高。

2.成品糖不溶于水杂质含量超标。

3.成品糖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甘蔗贮存场所(或周转场所)、或甜菜窖、或原糖贮存仓、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及成糖、干燥、包装、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如属成品糖再加工的则满足对应工艺的要求,并能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企业应防止半制品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应满足后段成糖→(或加入还原糖)→

干燥→包装的设备、环境、人员的卫生要求;对可能存在的如生物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储运设备;2.糖汁提取设备;3.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糖汁清净设备;5.糖汁加热蒸发设备;

6.蔗糖结晶及成糖(如分蜜等)设备;7.成品糖筛选、干燥设备;8.成品糖再加工设备;9.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10.动力供应设备;11.清洁消毒设备;12.安全保障设备;13.配料添加设备(如还原糖、工业助剂等);14.各式计量设备;15.各式输送(如半制品、成品、能源等)设备。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包装车间、实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

QB/T2343.1-97《赤砂糖》;QB/T2343.2-97《赤砂糖试验方法》;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上述产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部委地方标准;红糖(或黄糖,红糖粉、红片糖或其他形状)产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部委地方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糖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1.甘蔗、甜菜原料应尽可能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对甘蔗、甜菜的采购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进行验收。

2.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如原糖要符合GB15108-2006《原糖》的相关规定。

3.制糖过程中所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各类杀菌剂、絮凝剂、脱色剂等要符合食品加工中工业添加剂的有关标准要求。

4.糖用包装袋的卫生、运输、储存等方面应符合食品包装用材料成型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所用的出厂检验设备以及玻璃器皿均应校检定,处于准用状态。产品质量检验人员须持证上岗。

(一)绵白糖。

1.分析天平(0.1mg);2.分光光度计;3.电导仪;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色值过滤器;9.显微镜;10.坩埚式玻璃过滤器;11.旋光仪(生产过程控制中必备);12.温度计。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

8.色值过滤器;9.孔径试验筛(0.280-2.50mm);10.坩埚式玻璃过滤器;11.温度计。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干燥箱(或加真空干燥箱);4.分光光度计;5.坩埚式玻璃过滤器;6.温度计。

(四)冰糖(单晶、多晶)。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

8.色值过滤器;9.温度计。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

8.色值过滤器;9.坩埚式玻璃过滤器;10.方糖硬度测试仪或类似设备;11.温度计。

(六)冰片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坩埚式玻璃过滤器;8.温度计。

(七)红糖(或黄糖,红糖粉、红片糖或其他形状)。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相应的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干燥箱(或加真空干燥箱);4.坩埚式玻璃过滤器;5.分光光度计;6.温度计。

七、检验项目

制糖系列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不能自检时可委托部委以上糖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一个生产期内分前、中、后三次送样检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该品种产品某一批次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包装的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红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冰片糖、方糖、红糖不少于6kg,冰糖不少于4kg。

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若企业只生产50kg以上的包装产品,可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对同一批次包装的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进行抽样,并且净含量可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指50kg以上的包装)。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检验样品与备查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制糖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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