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
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要素 审核原则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1、 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 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1、 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 资本金帐户余额
3、 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 企业经营范围
1、 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 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 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 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 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 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
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
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65。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_______银行:
本次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承诺此次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外汇资金已办理验资,其使用完全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公司(盖章) 2011 年 2 月 17 日 附件2
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_________银行:
本公司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公司上次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知悉,如果上次资本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新的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_________银行:
本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承诺此次申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机构(个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
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_________银行:
本机构(个人)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机构(个人)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知悉,如果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机构(个人)办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新的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
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
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
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天津财税信息网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五、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原结汇银行应及时汇总,并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3)。
六、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要求确定是否出具备案回执。
七、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
八、银行应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统计汇总未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上网核查发现提供虚假发票的情况,并于
2011年9月1日前将上述情况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九、外汇局应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核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黑名单制度,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重点核查。
十、对以虚假发票套取结汇资金的企业和违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应将涉案企业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十二、在企业完成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后,银行方可为股权出让方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内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手续。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江苏、四川、福建省分局应分别在辖内无锡市、成都市、泉州市组织实施;天津、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宁波市(省)分局应分别在全辖内组织实施。上述分局可根据实际状况,具体确定辖内银行对于小额发票的核查要求(包括小额标准的确定及核查方式)。其他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取辖内部分或全部地区按照本通知确立的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2.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天 津 财 税 信 息 网
3.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
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
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要素 审核原则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1、 书面申请(注明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 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底)
3、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地协议、工程合同等;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单据)
4、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1、 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
2、 资本金帐户余额
3、 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
4、 企业经营范围
1、 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不予结汇。
2、 超过帐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3、 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经外汇局核准并在被授权银行开立的资本金帐户结汇,由银行审核。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1、 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2、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3、 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4、 已与外汇局联网的被授权银行,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外汇局传输原始交易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
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
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65。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_______银行:
本次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承诺此次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外汇资金已办理验资,其使用完全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公司(盖章) 2011 年 2 月 17 日 附件2
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_________银行:
本公司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公司上次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知悉,如果上次资本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新的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_________银行:
本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
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承诺此次申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完全符合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机构(个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
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_________银行:
本机构(个人)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本机构(个人)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
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机构(个人)知悉,如果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机构(个人)办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新的资金结汇手续。
_________机构(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
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
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
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天津财税信息网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五、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原结汇银行应及时汇总,并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3)。
六、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要求确定是否出具备案回执。
七、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
八、银行应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统计汇总未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上网核查发现提供虚假发票的情况,并于
2011年9月1日前将上述情况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九、外汇局应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核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黑名单制度,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重点核查。
十、对以虚假发票套取结汇资金的企业和违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应将涉案企业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十二、在企业完成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后,银行方可为股权出让方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内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手续。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江苏、四川、福建省分局应分别在辖内无锡市、成都市、泉州市组织实施;天津、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宁波市(省)分局应分别在全辖内组织实施。上述分局可根据实际状况,具体确定辖内银行对于小额发票的核查要求(包括小额标准的确定及核查方式)。其他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取辖内部分或全部地区按照本通知确立的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2.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天 津 财 税 信 息 网
3.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