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

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有效地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天长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地区利用自有场地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场所,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日等各种活动,由事主自行主办或由服务队承办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承接农村自办宴席的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负总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根据分工不同具体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各镇(街)对农村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厨师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厨师是指为农村自办宴席有偿从事饭菜制作或负责有偿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队的厨师。

第六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并向居住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从事厨业职业的起始时间等。

第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在参加镇(街)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领取职业厨师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服务。

第八条 职业厨师的业务培训由本镇(街)食品安全宣传员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将申报备案的职业厨师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宣传员,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召集本镇(街)的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集中举办业务培训。

(二)培训授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负责。

(三)经培训的职业厨师由镇(街)人民政府发给《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

第九条 食品安全宣传员应每年组织职业厨师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以服务队形式承接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直接从事食材制作的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应与集中业务培训的时间同步。

第十条 职业厨师凭《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在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职业厨师上岗证》。《职业厨师上岗证》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职业厨师上岗证》凭健康合格证明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食品安全宣传员处办理年度检验,逾期未年度检验,《职业厨师上岗证》作废。

第三章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在举办前5日内到宴席举办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处申请备案。

(一)受理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认真填写《天长市农村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

(二)对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材的购买、存贮,生、熟食品的分离制作,制作好菜肴的存放要求以及上桌食用前的时间间隔,餐具的清洗、消毒、使用水的水质等集中聚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状

况等。

(三)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对所承办的宴席的饮食安全进行承诺,签订承诺书,确保宴席的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宴席举办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禁止举办宴席;邻近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了,限制举办宴席。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在宴席举办的前一日或当日,对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宴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人数超过200人的,食品安全宣传应会同食品安全信息员一同对现场进监督检查,并填写《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督促及时整改;若发现宴席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加强对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知晓因自办宴席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使其能积极做好食物安全的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当事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立即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宣传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宣传员或管理员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天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对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申报备案材料每季度进行汇总,建立登记台帐,连同现场监督检查登记表在每季度末报食品安全宣传员,由食品安全宣传员汇总归档。相关材料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有偿服务的职业厨师,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取得《上岗证》的职业厨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由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诫免谈话,二次以上诫免谈话还拒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撤销其《上岗证》。

第十七条 职业厨师在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宣传员、管理员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中未按本规定履职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社会影响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职业厨师申报备案情况登记表;

2、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

3、承诺书;

4、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5、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职业厨师上岗证。

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有效地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天长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地区利用自有场地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场所,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日等各种活动,由事主自行主办或由服务队承办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承接农村自办宴席的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负总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根据分工不同具体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各镇(街)对农村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厨师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厨师是指为农村自办宴席有偿从事饭菜制作或负责有偿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队的厨师。

第六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并向居住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从事厨业职业的起始时间等。

第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在参加镇(街)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领取职业厨师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服务。

第八条 职业厨师的业务培训由本镇(街)食品安全宣传员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将申报备案的职业厨师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宣传员,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召集本镇(街)的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集中举办业务培训。

(二)培训授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负责。

(三)经培训的职业厨师由镇(街)人民政府发给《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

第九条 食品安全宣传员应每年组织职业厨师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以服务队形式承接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直接从事食材制作的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应与集中业务培训的时间同步。

第十条 职业厨师凭《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在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职业厨师上岗证》。《职业厨师上岗证》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职业厨师上岗证》凭健康合格证明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食品安全宣传员处办理年度检验,逾期未年度检验,《职业厨师上岗证》作废。

第三章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在举办前5日内到宴席举办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处申请备案。

(一)受理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认真填写《天长市农村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

(二)对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材的购买、存贮,生、熟食品的分离制作,制作好菜肴的存放要求以及上桌食用前的时间间隔,餐具的清洗、消毒、使用水的水质等集中聚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状

况等。

(三)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对所承办的宴席的饮食安全进行承诺,签订承诺书,确保宴席的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宴席举办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禁止举办宴席;邻近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了,限制举办宴席。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在宴席举办的前一日或当日,对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宴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人数超过200人的,食品安全宣传应会同食品安全信息员一同对现场进监督检查,并填写《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督促及时整改;若发现宴席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加强对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知晓因自办宴席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使其能积极做好食物安全的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当事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立即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宣传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宣传员或管理员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天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对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申报备案材料每季度进行汇总,建立登记台帐,连同现场监督检查登记表在每季度末报食品安全宣传员,由食品安全宣传员汇总归档。相关材料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有偿服务的职业厨师,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取得《上岗证》的职业厨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由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诫免谈话,二次以上诫免谈话还拒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撤销其《上岗证》。

第十七条 职业厨师在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宣传员、管理员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中未按本规定履职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社会影响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职业厨师申报备案情况登记表;

2、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

3、承诺书;

4、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5、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职业厨师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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