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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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零售业的经销商(包括其所有的连锁店)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就其所销售产品的延保服务合同责任投保本保险,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成为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上述经销商和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产品种类所销售的被保险产品(下称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故障,保险人在规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服务所造成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损失:

(一) 电压不稳;

(二) 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

(三) 厂家的材料和技术缺陷。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 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任何类型的责任、成本、成本、费用、费用、损坏、损坏、评估费用;评估费用;

(二)除延保服务合同义务之外的担保延保服务合同义务之外的担保、之外的担保、约定、约定、承诺、承诺、保证等其他义务;保证等其他义务;

(三)因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服务合同持有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维修人或其任何董事、维修人或其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高管人员、雇员、雇员、代理人、理人、独立承包商、独立承包商、顾客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顾客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

(四)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

(五)任何欺诈、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六)任何故意行为、任何故意行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疏忽和误告,疏忽和误告,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

(七)产品及其零部件的销售所引发的纠纷、产品及其零部件的销售所引发的纠纷、责任、责任、费用;费用;

(八)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被保险人与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九)无论任何原因、无论任何原因、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由生产商、由生产商、经销商或其他任何个人或法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品召回。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品召回。

第五条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第六条 每份延保服务合同的保险责任限额为该合同项下的产品的发票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顺延,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六十(60)日内提出异议。

保险费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本保险的费率规章计算和收取。 第八条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向保险人投保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产品的延保服务合同,

险,并按照保险人提供的表格以及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如实提交所销售的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保证,保险单明细表中的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被保险人完第十六条

全拥有签订延保服务合同和销售产品的必需的有效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

第十八第十八条 遵守

被保险人应遵守各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被保险人应事先将延保服务合同交由保险人备案,在得到保险人授权后方可签订延保服务合同。未经保险人授权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履行该合同义务造成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第十九条 检查和审计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访问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审计和复制由被保险人管理或代理管理的,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相关的账目记录。此权利在任何延保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以及顺延2年之内有效。保险人在实施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共同义务和连带责任

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所有共同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共同义务和连带责

任。

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二十一条 索赔通知

一旦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先行向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履行延保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逐月向保险人提交上一月份延保服务合同项下费用损失金额的补偿请求清单以及相关材料。保险人有权对补偿请求清单内容以及延保服务合同项下的索赔进行审核。如果在上述索赔首次发生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证实自己无法在此期限内通知,而且已经是在尽可能快的合理情况下做出了通知。

第二十二条二十二条 书面授权

被保险人应履行符合经由保险人审查并批准的延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未书面授权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的费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二十三条 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请求清单后,

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无异议的,保险人应在10天之内履行赔偿义务。在保险人向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第一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对其他共同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自行解除。

第二十四条二十四条 代位求偿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赔偿损失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 其他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二十六条 追偿所得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获得赔偿之后的追偿所得,应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归还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二十七条 破产

被保险人宣告破产的,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保险合同可以按下列方式解除:

(一)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解除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应早于通知送达保险人的时间。

(二)保险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前30天以挂号信邮寄的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通过错误陈述致使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

4、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显著增加。

第三十一条 续保和不续保

保险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期届满之时不再续保,并在终止日期届满之前至少30日向被保险人邮寄不再续保通知。本保险续保并不意味保险人放弃续保生效日期之前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解除保险合同或不续保的影响

(一)如果保险合同被解除或不再续保,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日期之前或不续保日期之前生效的延保服务合同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或不续保之日及其后签订或生效的延保服务合同,不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

(二)被保险人必须为每份延保服务合同交纳保险费。如果延保服务合同被解除,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标准,向被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已付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转让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批单批注,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人利益的转让对保险人均无约束力,保险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险利益转让后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条款的变更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应当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并通过批单进行批注。批注由保险人签发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通知

所有通知,包括索赔通知和保险合同终止通知,都应按照如下方式操作:

对保险人的通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到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地址;对被保险人的通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到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相互通知更改地址。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保险人履行对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第一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将解除保险人对其他共同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不受益

本保险合同仅为被保险人或在第二十三条项下保险利益的有效的受让者提供保障,除此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形下都无权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益。

第 第三十七条 非代理人

被保险人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非经保险人同意或授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代表保险人做出任何承诺、陈述、声明或其他处分。

释义 释义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延保服务合同:延保服务合同指商品销售时被保险人与产品购买者签订的提供延长保修期服务的协议,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该合同生效日期在本保险期间内;

2、该合同由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人达成的协议签发并得到保险人的授权;

3、被保险人已为该合同向保险人全额按时付清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二)保险人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 保险人

(三)费用损失费用损失:指按照保险人的授权,由被保险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如有)或各自的费用损失

指定代理服务商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该费用不应超过延保服务合同对应的责任限额。

(四)延保服务合同义务延保服务合同义务:指被保险人所应履行的延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延保服务合同义务

(五)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指延保服务合同项下产品的原始购买者,或者是指根据延保服务合同条款,受让延保服务合同的自然人。

(六)保险单保险单:指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单。 保险单

(七)索赔索赔:指延保服务合同持有者对被保险人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的要求。 索赔

(八)风险显著增加风险显著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的赔付率大大超过预期赔付率,而且被保风险显著增加

险人采取措施纠正后,并无显著改善;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和方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导致保险风险加大。

(九)第三方第三方:指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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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零售业的经销商(包括其所有的连锁店)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就其所销售产品的延保服务合同责任投保本保险,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成为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上述经销商和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产品种类所销售的被保险产品(下称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故障,保险人在规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服务所造成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损失:

(一) 电压不稳;

(二) 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

(三) 厂家的材料和技术缺陷。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 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任何类型的责任、成本、成本、费用、费用、损坏、损坏、评估费用;评估费用;

(二)除延保服务合同义务之外的担保延保服务合同义务之外的担保、之外的担保、约定、约定、承诺、承诺、保证等其他义务;保证等其他义务;

(三)因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服务合同持有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维修人或其任何董事、维修人或其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高管人员、雇员、雇员、代理人、理人、独立承包商、独立承包商、顾客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顾客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

(四)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

(五)任何欺诈、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六)任何故意行为、任何故意行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疏忽和误告,疏忽和误告,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

(七)产品及其零部件的销售所引发的纠纷、产品及其零部件的销售所引发的纠纷、责任、责任、费用;费用;

(八)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被保险人与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九)无论任何原因、无论任何原因、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由生产商、由生产商、经销商或其他任何个人或法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品召回。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品召回。

第五条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第六条 每份延保服务合同的保险责任限额为该合同项下的产品的发票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顺延,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六十(60)日内提出异议。

保险费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本保险的费率规章计算和收取。 第八条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向保险人投保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产品的延保服务合同,

险,并按照保险人提供的表格以及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如实提交所销售的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保证,保险单明细表中的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被保险人完第十六条

全拥有签订延保服务合同和销售产品的必需的有效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

第十八第十八条 遵守

被保险人应遵守各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被保险人应事先将延保服务合同交由保险人备案,在得到保险人授权后方可签订延保服务合同。未经保险人授权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履行该合同义务造成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第十九条 检查和审计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访问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审计和复制由被保险人管理或代理管理的,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相关的账目记录。此权利在任何延保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以及顺延2年之内有效。保险人在实施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共同义务和连带责任

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所有共同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共同义务和连带责

任。

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二十一条 索赔通知

一旦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先行向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履行延保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逐月向保险人提交上一月份延保服务合同项下费用损失金额的补偿请求清单以及相关材料。保险人有权对补偿请求清单内容以及延保服务合同项下的索赔进行审核。如果在上述索赔首次发生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证实自己无法在此期限内通知,而且已经是在尽可能快的合理情况下做出了通知。

第二十二条二十二条 书面授权

被保险人应履行符合经由保险人审查并批准的延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未书面授权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的费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二十三条 在收到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请求清单后,

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无异议的,保险人应在10天之内履行赔偿义务。在保险人向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第一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对其他共同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自行解除。

第二十四条二十四条 代位求偿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赔偿损失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 其他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合同适用的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二十六条 追偿所得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获得赔偿之后的追偿所得,应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归还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二十七条 破产

被保险人宣告破产的,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保险合同可以按下列方式解除:

(一)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解除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应早于通知送达保险人的时间。

(二)保险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前30天以挂号信邮寄的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通过错误陈述致使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

4、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显著增加。

第三十一条 续保和不续保

保险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期届满之时不再续保,并在终止日期届满之前至少30日向被保险人邮寄不再续保通知。本保险续保并不意味保险人放弃续保生效日期之前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解除保险合同或不续保的影响

(一)如果保险合同被解除或不再续保,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日期之前或不续保日期之前生效的延保服务合同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或不续保之日及其后签订或生效的延保服务合同,不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

(二)被保险人必须为每份延保服务合同交纳保险费。如果延保服务合同被解除,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标准,向被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已付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转让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批单批注,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人利益的转让对保险人均无约束力,保险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险利益转让后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条款的变更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应当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并通过批单进行批注。批注由保险人签发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通知

所有通知,包括索赔通知和保险合同终止通知,都应按照如下方式操作:

对保险人的通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到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地址;对被保险人的通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到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相互通知更改地址。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保险人履行对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第一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将解除保险人对其他共同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不受益

本保险合同仅为被保险人或在第二十三条项下保险利益的有效的受让者提供保障,除此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任何情形下都无权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益。

第 第三十七条 非代理人

被保险人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非经保险人同意或授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代表保险人做出任何承诺、陈述、声明或其他处分。

释义 释义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延保服务合同:延保服务合同指商品销售时被保险人与产品购买者签订的提供延长保修期服务的协议,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该合同生效日期在本保险期间内;

2、该合同由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人达成的协议签发并得到保险人的授权;

3、被保险人已为该合同向保险人全额按时付清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二)保险人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 保险人

(三)费用损失费用损失:指按照保险人的授权,由被保险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如有)或各自的费用损失

指定代理服务商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该费用不应超过延保服务合同对应的责任限额。

(四)延保服务合同义务延保服务合同义务:指被保险人所应履行的延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延保服务合同义务

(五)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指延保服务合同项下产品的原始购买者,或者是指根据延保服务合同条款,受让延保服务合同的自然人。

(六)保险单保险单:指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单。 保险单

(七)索赔索赔:指延保服务合同持有者对被保险人履行延保服务合同义务的要求。 索赔

(八)风险显著增加风险显著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的赔付率大大超过预期赔付率,而且被保风险显著增加

险人采取措施纠正后,并无显著改善;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和方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导致保险风险加大。

(九)第三方第三方:指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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