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 泗洪县XXX饭店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检查机关: 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2011年 7月 29日 10时0 分至 10 时 20 分
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 、 (所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编号为: 、 )在被检查单位(人) (职务: )的配合下,亮证检查:
1、现场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限: )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2、操作间见散装食用油约XX升,为塑料桶包装,无标签标识;
3、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4、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4、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
5、未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6、未能提供白酒、乳制品等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
情况属实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监 督 意 见 书
(2011)第00 号
被监督人: 泗洪县XXX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1、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3、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5、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意见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的行为,违反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
XXX饭店 :
你(单位)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停止使用无标识的食用油。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
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现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
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规定。现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现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规定。现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 泗洪县XXX饭店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检查机关: 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2011年 7月 29日 10时0 分至 10 时 20 分
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 、 (所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编号为: 、 )在被检查单位(人) (职务: )的配合下,亮证检查:
1、现场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限: )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2、操作间见散装食用油约XX升,为塑料桶包装,无标签标识;
3、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4、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4、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
5、未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6、未能提供白酒、乳制品等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
情况属实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监 督 意 见 书
(2011)第00 号
被监督人: 泗洪县XXX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1、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3、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5、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意见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的行为,违反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
XXX饭店 :
你(单位)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 号
泗洪县XXX饭店 :
你(单位) 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停止使用无标识的食用油。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
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现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
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规定。现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现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泗洪县XXX饭店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规定。现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泗洪县人民政府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泗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