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和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理解和适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从其立法本意看,该条旨在以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管理层和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因此,该条中“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实际上是要求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也即“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一般情况下,下列投资者可以视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

(一)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三)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公司控制权是投资者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既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也不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的人,仅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团队职务身份,并不能成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

四、投资者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一)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二)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三)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四)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六)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资产的变动情况;

(七)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

五、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既可以是单个投资者,也可以是多

个投资者(即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个投资者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或者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三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主张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发行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其主张可以不予认可。

六、在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主张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在审核中应当按照上述第三、四、五条的原则和标准从严把握,认真甄别,防范发行人规避《首发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的,在该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中有关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的要求。

八、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九、上述意见旨在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立法意图,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以及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判断原则和把握标准,上述意见可能无法涵盖实践中的所有复杂情形,在处理个案时,还需要发行审核部门进一步结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立法意图,综合考虑和判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理解和适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从其立法本意看,该条旨在以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管理层和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因此,该条中“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实际上是要求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也即“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一般情况下,下列投资者可以视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

(一)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三)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公司控制权是投资者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既不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也不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的人,仅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团队职务身份,并不能成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

四、投资者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一)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二)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三)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四)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六)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资产的变动情况;

(七)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

五、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既可以是单个投资者,也可以是多

个投资者(即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个投资者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或者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三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主张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发行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其主张可以不予认可。

六、在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主张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在审核中应当按照上述第三、四、五条的原则和标准从严把握,认真甄别,防范发行人规避《首发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的,在该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中有关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的要求。

八、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九、上述意见旨在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立法意图,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以及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判断原则和把握标准,上述意见可能无法涵盖实践中的所有复杂情形,在处理个案时,还需要发行审核部门进一步结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立法意图,综合考虑和判断。


相关文章

  •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 ...查看


  •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博注: 1.所谓再论,并非是在小兵先前讨论上的延续,只是在一些朋友的观点之上略作扩展和整理,以求给该问题一个明确的结论. 2.该问题的混沌主要基于投行实务创新与法规白纸黑字的冲突,而这恰恰会给一些 ...查看


  • 工程热力学讲义与问题3
  • 第3章 热力学第一定律 本章基本要求 深刻理解热量.储存能.功的概念,深刻理解内能.焓的物理意义 理解膨胀(压缩)功.轴功.技术功.流动功的联系与区别 本章重点 熟练应用热力学第一定律解决具体问题 热力学第一定律的实质: 能量守恒与转换定律 ...查看


  • 2016二建市政高频必背考点
  •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高频必背考点 2K311000 城镇道路工程 2K311010 城镇道路工程结构与材料 2K311011 城镇道路分类 1.城镇道路分类及快速路.主干路技术指标(P1)(以高级路面为主) 1.道路结构 ...查看


  •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探索
  • 作者:李玲黄晓文吴祥义林静 <人民检察> 2001年01期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 ...查看


  • 2017一建[管理]★密训考点
  • 2017一建<管理>★密训考点 1Z201000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1Z201010 建设工程管理的内涵和任务 1.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决策阶段(开发管理).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和使用阶段(设施管理).P1(全寿命 ...查看


  • 2015年职业经理人的五大职责每日一讲(9月10日)
  • 2015年职业经理人的五大职责每日一讲(9月10日) 每日一讲: (单项选择题) 1.古罗马法典曾规定:"行政长官不宜过问琐事".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杜邦公司先后在本世纪20年代初 推行事业部制组织结构,将日常管理事务的全 ...查看


  • 劳动合同法的归责探讨_用人单位未_省略_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归责探讨_朱欣
  • DOI:10.15880/j.cnki.zsjj.2012.19.048 劳动合同法的归责探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归责探讨 朱 欣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611731) [摘 <劳动合同法>:"用人 ...查看


  • 经济法结课论文 1
  • 经济管理学院 学 年 专 学 姓 期: 2013-2014-2 级: 11国本4班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号: [1**********]9 名: 厉蔷 题目:厉蔷[1**********]9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健全与否的 分析研究 摘要:公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