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中的作用
日期: 2010-11-24 来源:《肇庆国税调研与参考》2010年第24期 作者:市局政策法规科 刘中和 任定远
在实施信息管税的今天,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执法信息系统)在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方面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在总结我市国税系统执法信息系统应用的成效和不足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提出对策和工作建议。
一、执法信息系统应用以来的主要成效
执法信息系统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监控,有力地促进“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夯实了税收执法考核基础,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一)规范执法程序,优化了纳税服务。执法信息系统通过规范税收执法流程,把绝大部分管理漏洞消除在过程监督和控制之中,进一步体现了纳税服务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一旦税务人员办理涉税事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按规定受理,执法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错误, 从而促使税务人员在全面受控的条件下,逐步改变不作为或随意作为的执法方式。
(二)增强岗位执法能力,提升了干部素质。要避免税收执法行为过错的产生,税收执法行为必须符合考核指标的要求,不能超越考核指标所设定的界限。因此,税务人员必须掌握考核指标的“考核依据”和“过错判定标准”,即掌握税收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税收执法行为才不致产生过错。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促使税务人员主动学习、主动查找过错,素质得以逐步提升。
(三)发挥“电子监督员”的作用,促使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信息系统是税收执法的“电子监督员”,发挥着人为监控难以替代的全方位、全过程、客观公正的作用,特别是执法信息系统具有预警功能,能够帮助税务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应的过错行为。执法信息系统上线以来,针对发现的过错行为,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根据数据反映,全系统税收执法过错数由2008年1月的26,557条降低到2010年9月的57条,税收执法正确率由36.5%提高到99.7%。
(四)考核具有统一性,实现了考核追究的客观公正。执法信息系统以批处理方式,通过考核和追究指令的执行,快捷生成考核追究结果,解决了原来手工考核查证难、追究难的问题。考核指标涉及各个业务环节,被考核人员上到局领导、下到普通执法人员,都在统一的监控平台上进行执法行为的考核,体现了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客观。执法信息系统采用自动考核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人工考核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人为因素,考核过程透明,责任追究实事求是。
(五)创新了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成为税收日常检查的重要方式。执法信息系统自动考核功能打破了以往人为监督的常规,是税收执法监督手段的重要创新,具有监督效率高、范围广等优点。充分利用执法信息系统自动考核功能,建立人机结合的考核机制,通过加强过程监控和应用执法信息系统预警功能,有利于监督部门进一步发挥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作用,有效监督税收执法行为。
二、执法信息系统应用存在的问题
执法信息系统本身还有亟待完善的地方,应用当中也有人为因素造成产生一定数量的执法过错行为,两方面因素制约了执法信息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CTAIS (2.0)系统操作与纸质数据不同步,导致系统采集数据不真实。部分执法人员存在“重纸质,轻软件”的思想,CTAIS (2.0)系统操作滞后于出具纸质资料的时间,在两者实际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数据表面的一致,税务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
录入数据时往往以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从而造成软件每一环节客观流转时间与填制的具体时间不一致。如稽查案件于2010年5月10日完成检查,在7月20日才在CTAIS (2.0)系统补充录入相关的检查数据,检查完成时间一栏仍然填制2010年5月10日,从而造成执法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不真实,在有时限限制的一系列考核环节中,就会出现误考核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执法信息系统的监督作用。
(二)CTAIS (2.0)系统操作不当,导致产生执法过错。CTAIS (2.0)系统是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所有基础数据都来源于该系统,每一位税务人员都能够熟练操作运用CTAIS (2.0)系统是税收执法正确率高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部分税务人员由于应用CTAIS (2.0)系统水平不高,容易出现操作失误,甚至需要启动运维程序后台解决,从而造成执法过错。一是应操作而没有操作,如税务文书没有进行销号操作,稽查案件没有挂案等;二是误操作,如重案审理、行政处罚等程序操作不当等。
(三)申辩调整不严格,掩盖了执法过错。个别单位为片面追求数据表面的执法正确率,不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申辩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辩调整。调查部门不认真调查核实申辩人的过错行为,政策法规部门对申辩调整过程监督不严,导致本应不予调整的过错行为被无过错调整处理,申辩调整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四)执法信息系统无法准确考核个别类别的执法行为,影响了其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执法信息系统对“入库级次准确率”指标下的“未按规定核定增值税税种”,“税种登记率”指标下的“入库级次与核定级次不符”,都存在被误考核的现象,只能通过申辩调整的方式调整为无过错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信息系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部分税务人员甚至以执法信息系统考核不完善为由扩大无过错调整的范围。
(五)被误考核的累计考核指标考核时间过长,增加了申辩调整的工作量。累计考核是指过错行为在连续几个月内实行累计考核,直到累计考核期限期满或过错行为改正为止,目的在于督促、监控责任人改正,从而规范执法行为。此项参数共涉及“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等26个指标。其中的“未按规定核定增值税税种”和“税种登记率”属于累计考核指标,由于其下部分执法行为存在被误考核的现象,税务人员无须改正其执法行为,因而每个月都要在执法信息系统发起无过错申辩调整请求,时间长达6个月之久。
(六)执法信息系统考核范围不够广,有待进一步扩大。执法信息系统刚上线时考核涉及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法制执行等四大系列56个指标106个过错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考核范围逐步缩小,停止了对5个指标7个过错行为的考核,目前涉及退(免)税管理的业务指标已全部关闭,四大系列只保留51个考核指标99个过错行为。
三、问题的成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个别领导重视不够。执法信息系统运行将近三年,市局既组织了学习,开展了督办,也制定了办法,严格了考核,但各单位还是存在对执法信息系统不了解,操作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单位对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不重视,对出现的问题听之任之;有的单位在执法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上措施不得力,督办不到位,致使所属执法人员过错不断;有的单位出现执法过错就作无过错调整处理,导致少数执法人员总是犯同样的错误。等等。这些情况说明,个别单位领导对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重视不够,部分执法人员对推行执法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落实执法责任制不关心,执行不力,落实不够。
(二)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由于知识结构和年龄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基层税务人员对CTAIS (2.0)系统操作不熟练,对工作流程不清楚,因误操作而产生过错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少数税务人员执法随意性还不同程度存在,对自己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不高,影响工作质量。三是税收执法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差别较大,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也不尽如人意,导致一些不应有的过错。四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
强,对CTAIS (2.0)系统操作程序和执法信息系统学习不够,业务操作不熟练,对执法考核工作存在无所谓的麻痹思想,马虎应对。
(三)执法信息系统本身还有不尽完善之处。执法信息系统在考核工作流、考核依据、考核范围等方面都还有改进完善的空间。如个别指标存在误考核的现象;对某些环节涉及执法时限的考核,只根据某一环节里填制的具体时间为准,而不是根据各环节流转的时间记录去考核;又如税收政策依据已修改变化,CTAIS (2.0)系统已升级,但执法信息系统没有及时更新考核依据,更新完善的速度滞后于CTAIS (2.0)。执法信息系统不尽完善使部分税务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应用执法信息系统加重了税务人员的负担。
(四)执法考核缺乏统一的配套奖惩制度。执法信息系统考核设定了责任追究与经济惩戒挂钩,但全省没有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强制要求各地必须实行经济惩戒。从不实行经济惩戒的地方看,税务人员没有惩戒压力,自然对执法信息系统不重视,甚至不应用,造成了过错率居高不下,执法信息系统无从发挥应有作用;从实行经济惩戒的地方看,只惩不奖也有一定的弊病。执法考核结果既没有相关的激励机制,也没有与管理考核、干部调整挂钩,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两者的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认为“做多错多,做少错少”,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挫伤了工作热情。
四、应对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税收法治工作。执法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的高低,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高低密切相关。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结合执法信息系统的考核依据强化操作应用,着力提高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水平。要采取措施,全面系统地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岗位执法的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二)扩大特殊累计考核功能的适用范围,减轻重复申辩调整的负担。特殊累计考核功能解除了基层税务人员长年累月的申辩之苦,但目前执法信息系统只对2项考核指标设置了特殊累计考核功能,在加强申辩调整把关的前提下,应适当扩大特殊累计考核的指标范围。
(三)加强申辩调整流程管理,把好审核调查和监督关。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申辩调整办法》的规定,按照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申辩调整的具体要求进行申辩调整,情况特殊的申辩调整应建立手工调整档案备查,以使考核客观、公平、公正。政策法规部门应加强对申辩调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调整不调整、不应调整而调整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一并纳入执法信息系统进行人工责任追究。
(四)立足业务需求,不断完善执法信息系统。以既有利于规范执法,又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为原则,建立健全更为科学的考核体系,打造权威性高、公信力强的考核系统。考核意义不大的指标应尽量取消,并根据税收执法的实际需要,不断扩大系统的考核范围,如逐步扩大到退(免)税管理、税收重大决策事项等方面。不断完善执法信息系统的考核功能,根据存在问题对考核工作流、考核依据及方法予以完善。根据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情况,同步调整系统的工作流和考核方法。
(五)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配套奖惩制度。在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依据执法信息系统责任追究模块,严格兑现奖惩,建立考核追究档案,并积极探索相关配套制度,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过错责任追究可采取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形式;奖励制度按岗位责任轻重及工作量大小进行奖励。各地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进行有益的尝试,为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提供建议和参考。
浅谈发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中的作用
日期: 2010-11-24 来源:《肇庆国税调研与参考》2010年第24期 作者:市局政策法规科 刘中和 任定远
在实施信息管税的今天,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执法信息系统)在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方面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在总结我市国税系统执法信息系统应用的成效和不足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提出对策和工作建议。
一、执法信息系统应用以来的主要成效
执法信息系统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监控,有力地促进“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夯实了税收执法考核基础,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一)规范执法程序,优化了纳税服务。执法信息系统通过规范税收执法流程,把绝大部分管理漏洞消除在过程监督和控制之中,进一步体现了纳税服务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一旦税务人员办理涉税事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按规定受理,执法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错误, 从而促使税务人员在全面受控的条件下,逐步改变不作为或随意作为的执法方式。
(二)增强岗位执法能力,提升了干部素质。要避免税收执法行为过错的产生,税收执法行为必须符合考核指标的要求,不能超越考核指标所设定的界限。因此,税务人员必须掌握考核指标的“考核依据”和“过错判定标准”,即掌握税收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税收执法行为才不致产生过错。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促使税务人员主动学习、主动查找过错,素质得以逐步提升。
(三)发挥“电子监督员”的作用,促使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信息系统是税收执法的“电子监督员”,发挥着人为监控难以替代的全方位、全过程、客观公正的作用,特别是执法信息系统具有预警功能,能够帮助税务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应的过错行为。执法信息系统上线以来,针对发现的过错行为,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根据数据反映,全系统税收执法过错数由2008年1月的26,557条降低到2010年9月的57条,税收执法正确率由36.5%提高到99.7%。
(四)考核具有统一性,实现了考核追究的客观公正。执法信息系统以批处理方式,通过考核和追究指令的执行,快捷生成考核追究结果,解决了原来手工考核查证难、追究难的问题。考核指标涉及各个业务环节,被考核人员上到局领导、下到普通执法人员,都在统一的监控平台上进行执法行为的考核,体现了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客观。执法信息系统采用自动考核的方式,有效避免了人工考核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人为因素,考核过程透明,责任追究实事求是。
(五)创新了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成为税收日常检查的重要方式。执法信息系统自动考核功能打破了以往人为监督的常规,是税收执法监督手段的重要创新,具有监督效率高、范围广等优点。充分利用执法信息系统自动考核功能,建立人机结合的考核机制,通过加强过程监控和应用执法信息系统预警功能,有利于监督部门进一步发挥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作用,有效监督税收执法行为。
二、执法信息系统应用存在的问题
执法信息系统本身还有亟待完善的地方,应用当中也有人为因素造成产生一定数量的执法过错行为,两方面因素制约了执法信息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CTAIS (2.0)系统操作与纸质数据不同步,导致系统采集数据不真实。部分执法人员存在“重纸质,轻软件”的思想,CTAIS (2.0)系统操作滞后于出具纸质资料的时间,在两者实际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数据表面的一致,税务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
录入数据时往往以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从而造成软件每一环节客观流转时间与填制的具体时间不一致。如稽查案件于2010年5月10日完成检查,在7月20日才在CTAIS (2.0)系统补充录入相关的检查数据,检查完成时间一栏仍然填制2010年5月10日,从而造成执法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不真实,在有时限限制的一系列考核环节中,就会出现误考核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执法信息系统的监督作用。
(二)CTAIS (2.0)系统操作不当,导致产生执法过错。CTAIS (2.0)系统是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所有基础数据都来源于该系统,每一位税务人员都能够熟练操作运用CTAIS (2.0)系统是税收执法正确率高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部分税务人员由于应用CTAIS (2.0)系统水平不高,容易出现操作失误,甚至需要启动运维程序后台解决,从而造成执法过错。一是应操作而没有操作,如税务文书没有进行销号操作,稽查案件没有挂案等;二是误操作,如重案审理、行政处罚等程序操作不当等。
(三)申辩调整不严格,掩盖了执法过错。个别单位为片面追求数据表面的执法正确率,不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申辩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辩调整。调查部门不认真调查核实申辩人的过错行为,政策法规部门对申辩调整过程监督不严,导致本应不予调整的过错行为被无过错调整处理,申辩调整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四)执法信息系统无法准确考核个别类别的执法行为,影响了其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执法信息系统对“入库级次准确率”指标下的“未按规定核定增值税税种”,“税种登记率”指标下的“入库级次与核定级次不符”,都存在被误考核的现象,只能通过申辩调整的方式调整为无过错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信息系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部分税务人员甚至以执法信息系统考核不完善为由扩大无过错调整的范围。
(五)被误考核的累计考核指标考核时间过长,增加了申辩调整的工作量。累计考核是指过错行为在连续几个月内实行累计考核,直到累计考核期限期满或过错行为改正为止,目的在于督促、监控责任人改正,从而规范执法行为。此项参数共涉及“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等26个指标。其中的“未按规定核定增值税税种”和“税种登记率”属于累计考核指标,由于其下部分执法行为存在被误考核的现象,税务人员无须改正其执法行为,因而每个月都要在执法信息系统发起无过错申辩调整请求,时间长达6个月之久。
(六)执法信息系统考核范围不够广,有待进一步扩大。执法信息系统刚上线时考核涉及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法制执行等四大系列56个指标106个过错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考核范围逐步缩小,停止了对5个指标7个过错行为的考核,目前涉及退(免)税管理的业务指标已全部关闭,四大系列只保留51个考核指标99个过错行为。
三、问题的成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个别领导重视不够。执法信息系统运行将近三年,市局既组织了学习,开展了督办,也制定了办法,严格了考核,但各单位还是存在对执法信息系统不了解,操作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单位对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不重视,对出现的问题听之任之;有的单位在执法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上措施不得力,督办不到位,致使所属执法人员过错不断;有的单位出现执法过错就作无过错调整处理,导致少数执法人员总是犯同样的错误。等等。这些情况说明,个别单位领导对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重视不够,部分执法人员对推行执法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落实执法责任制不关心,执行不力,落实不够。
(二)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由于知识结构和年龄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基层税务人员对CTAIS (2.0)系统操作不熟练,对工作流程不清楚,因误操作而产生过错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少数税务人员执法随意性还不同程度存在,对自己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不高,影响工作质量。三是税收执法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差别较大,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也不尽如人意,导致一些不应有的过错。四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
强,对CTAIS (2.0)系统操作程序和执法信息系统学习不够,业务操作不熟练,对执法考核工作存在无所谓的麻痹思想,马虎应对。
(三)执法信息系统本身还有不尽完善之处。执法信息系统在考核工作流、考核依据、考核范围等方面都还有改进完善的空间。如个别指标存在误考核的现象;对某些环节涉及执法时限的考核,只根据某一环节里填制的具体时间为准,而不是根据各环节流转的时间记录去考核;又如税收政策依据已修改变化,CTAIS (2.0)系统已升级,但执法信息系统没有及时更新考核依据,更新完善的速度滞后于CTAIS (2.0)。执法信息系统不尽完善使部分税务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应用执法信息系统加重了税务人员的负担。
(四)执法考核缺乏统一的配套奖惩制度。执法信息系统考核设定了责任追究与经济惩戒挂钩,但全省没有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强制要求各地必须实行经济惩戒。从不实行经济惩戒的地方看,税务人员没有惩戒压力,自然对执法信息系统不重视,甚至不应用,造成了过错率居高不下,执法信息系统无从发挥应有作用;从实行经济惩戒的地方看,只惩不奖也有一定的弊病。执法考核结果既没有相关的激励机制,也没有与管理考核、干部调整挂钩,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两者的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认为“做多错多,做少错少”,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挫伤了工作热情。
四、应对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税收法治工作。执法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的高低,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高低密切相关。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结合执法信息系统的考核依据强化操作应用,着力提高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水平。要采取措施,全面系统地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岗位执法的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二)扩大特殊累计考核功能的适用范围,减轻重复申辩调整的负担。特殊累计考核功能解除了基层税务人员长年累月的申辩之苦,但目前执法信息系统只对2项考核指标设置了特殊累计考核功能,在加强申辩调整把关的前提下,应适当扩大特殊累计考核的指标范围。
(三)加强申辩调整流程管理,把好审核调查和监督关。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申辩调整办法》的规定,按照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申辩调整的具体要求进行申辩调整,情况特殊的申辩调整应建立手工调整档案备查,以使考核客观、公平、公正。政策法规部门应加强对申辩调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调整不调整、不应调整而调整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一并纳入执法信息系统进行人工责任追究。
(四)立足业务需求,不断完善执法信息系统。以既有利于规范执法,又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为原则,建立健全更为科学的考核体系,打造权威性高、公信力强的考核系统。考核意义不大的指标应尽量取消,并根据税收执法的实际需要,不断扩大系统的考核范围,如逐步扩大到退(免)税管理、税收重大决策事项等方面。不断完善执法信息系统的考核功能,根据存在问题对考核工作流、考核依据及方法予以完善。根据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情况,同步调整系统的工作流和考核方法。
(五)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配套奖惩制度。在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依据执法信息系统责任追究模块,严格兑现奖惩,建立考核追究档案,并积极探索相关配套制度,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过错责任追究可采取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形式;奖励制度按岗位责任轻重及工作量大小进行奖励。各地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进行有益的尝试,为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提供建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