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文件 山东省人事厅

鲁人发[2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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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人员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人员登记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中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登记。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人员;

3、下列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非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2)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98]75号)要求,从工人中聘用现在聘用期内的聘用制干部;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

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

1、暂缓登记人员。

(1)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人员。

(1)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入单位的人员;

(3)登记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登记的方法步骤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登记工作,依照《山东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一)制定方案。内容包括:登记工作安排、编制和人员情况、登记范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的实施方案,省、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县(市、区)属单位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管理权限,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登记和参加登记资格考试人员名单,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三)组织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登记资格考试。考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为主。省和市以下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资格考试的时间、试题命制等具体考务事项,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并组织实施。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开卷考试,其他人员实行闭卷考试。

(四)确定职务。对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根据《山东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限额、审批程序和审核、审批权限,提出领导职位设置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任免机关根据批准的非领导职位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人同职务。

(五)审核审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组织领导

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是参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及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分流,妥善安置。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文件 山东省人事厅

鲁人发[2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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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人员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人员登记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中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登记。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人员;

3、下列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非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2)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98]75号)要求,从工人中聘用现在聘用期内的聘用制干部;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

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

1、暂缓登记人员。

(1)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人员。

(1)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入单位的人员;

(3)登记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登记的方法步骤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登记工作,依照《山东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一)制定方案。内容包括:登记工作安排、编制和人员情况、登记范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的实施方案,省、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县(市、区)属单位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管理权限,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登记和参加登记资格考试人员名单,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三)组织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登记资格考试。考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为主。省和市以下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资格考试的时间、试题命制等具体考务事项,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并组织实施。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开卷考试,其他人员实行闭卷考试。

(四)确定职务。对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根据《山东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限额、审批程序和审核、审批权限,提出领导职位设置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任免机关根据批准的非领导职位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人同职务。

(五)审核审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组织领导

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是参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及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分流,妥善安置。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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