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13年第1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2013年5月1日
山西晶通集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保障印章制发、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为山西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行政印章,集团企业财务专用印章、领导名章及区域和子公司的行政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权限
第三条 集团行政印章,直径4.0厘米,由集团人资行政部负责制发。
第四条 集团财务公章及各子公司印章,直径统一为
3.8厘米,由集团人资行政部负责制发。
第五条 集团和子公司的行政印章一律为圆形,区域印章为椭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印章上的单位名称应为法定名称,采用宋体简化字,自左而右环行。部门业务专用章专用名称自左向右横向排列。
第六条 各子公司内设部门一律无权刻制印章,如需刻制必须上报申请,由集团主管部门制发,否则,要严肃追究
各子公司总经理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制发与启用
第七条 组建新的子公司,或公司更名,或印章长期使用磨损严重的,都必须刻制新的印章。
第八条 刻制新印章,必须向集团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新刻制印章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以集团名义正式行文启用。文件要明确印章启用日期,并随文用蓝色印油将印模骑压在“启用印模”字样上。如同时废止使用印章的,将废止印章印模附后,颁发和使用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都要把启用文件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权属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行政领导。集团人力资源资行政部、计划财务部、各子公司行政部、财务部是协助领导进行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印章要实行专人管理。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员工专门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一切用印者都要履行批准手续。
(一)集团印章使用。凡使用“山西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用于以单位名义发文、上报全面性重要报表、
对外签订合同等,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或经董事长授权人批准。对某些不涉及单位重大事项的一般性用印,可由人力资源行政部总监签字批准用印。
(二)集团领导名章使用,由集团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批准用印。
(三)集团本部、区域和子公司财务印章使用。财务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集团财务印章使用须由集团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批准方可用印;区域和子公司财务印章使用须由集团授权的子公司总经理或经集团财务总监授权的财务部经理批准用印。
(四)各区域和子公司印章使用。各区域和子公司印章使用,须由公司总经理或被授权人签字审批。对某些不涉及单位重大事项的一般性用印,可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签字批准用印。
(五)业务专用章按业务用印要求使用。
(六)对未经有权人审批而使用印章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要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对未经审批用章而印章管理人员没有拒绝的,视同违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用印,都要进行登记,以备查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印日期、印章类别、内容、批准人签字、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用印数、收章人、监印
人等。
第十四条 集团及各区域和子公司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公文、信函、行政介绍信、合同、证明及不便使用业务专用章的业务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所有用印都必须由印章管理员亲自操作,由总监在现场监印,若总监外出,要指定专人负责监印并进行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 用印必须符合规范,凡加盖印章必须骑年压月盖日,不得在空白处用印,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七条 保管印章的地点要安全、隐蔽,屉、柜要牢固加锁,并随用随锁。单位或部门行政印章必须放置专门保险柜保管。保管存放印章的办公室门、窗要进行必要的加固,按要害部位进行管理,防止印章被盗或毁坏。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公司以外使用。若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外出,要由董事长批准,而且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无误。
第十九条 集团及各区域和子公司要对印章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常检查、指导,加强思想教育,对不适合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印章管理万无一失。在印章管理和使用上出现漏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首先追究公司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同时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调整印章管理人员要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
交接人和监交人及部门领导必须在交接登记薄上签字,登记薄要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区域和子公司印章如发现遗失或毁坏,必须立即向集团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印章的收缴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印章因公司变动、更名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主动将印章上缴集团主管部门,由集团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留存印模,封存保管或销毁。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各区域和子公司的作废印章,要正式行文,作废印章的文件要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旧印章至少保存三年以上方可销毁,印章销毁应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将要销毁的印章逐一登记,留存印模做永久保存。旧章由两人送专销部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上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行政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 (附盖章登记薄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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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保障印章制发、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为山西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行政印章,集团企业财务专用印章、领导名章及区域和子公司的行政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权限
第三条 集团行政印章,直径4.0厘米,由集团人资行政部负责制发。
第四条 集团财务公章及各子公司印章,直径统一为
3.8厘米,由集团人资行政部负责制发。
第五条 集团和子公司的行政印章一律为圆形,区域印章为椭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印章上的单位名称应为法定名称,采用宋体简化字,自左而右环行。部门业务专用章专用名称自左向右横向排列。
第六条 各子公司内设部门一律无权刻制印章,如需刻制必须上报申请,由集团主管部门制发,否则,要严肃追究
各子公司总经理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制发与启用
第七条 组建新的子公司,或公司更名,或印章长期使用磨损严重的,都必须刻制新的印章。
第八条 刻制新印章,必须向集团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新刻制印章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以集团名义正式行文启用。文件要明确印章启用日期,并随文用蓝色印油将印模骑压在“启用印模”字样上。如同时废止使用印章的,将废止印章印模附后,颁发和使用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都要把启用文件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权属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行政领导。集团人力资源资行政部、计划财务部、各子公司行政部、财务部是协助领导进行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印章要实行专人管理。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员工专门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一切用印者都要履行批准手续。
(一)集团印章使用。凡使用“山西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用于以单位名义发文、上报全面性重要报表、
对外签订合同等,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或经董事长授权人批准。对某些不涉及单位重大事项的一般性用印,可由人力资源行政部总监签字批准用印。
(二)集团领导名章使用,由集团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批准用印。
(三)集团本部、区域和子公司财务印章使用。财务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集团财务印章使用须由集团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批准方可用印;区域和子公司财务印章使用须由集团授权的子公司总经理或经集团财务总监授权的财务部经理批准用印。
(四)各区域和子公司印章使用。各区域和子公司印章使用,须由公司总经理或被授权人签字审批。对某些不涉及单位重大事项的一般性用印,可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签字批准用印。
(五)业务专用章按业务用印要求使用。
(六)对未经有权人审批而使用印章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要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对未经审批用章而印章管理人员没有拒绝的,视同违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用印,都要进行登记,以备查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印日期、印章类别、内容、批准人签字、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用印数、收章人、监印
人等。
第十四条 集团及各区域和子公司行政印章主要用于公文、信函、行政介绍信、合同、证明及不便使用业务专用章的业务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所有用印都必须由印章管理员亲自操作,由总监在现场监印,若总监外出,要指定专人负责监印并进行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 用印必须符合规范,凡加盖印章必须骑年压月盖日,不得在空白处用印,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七条 保管印章的地点要安全、隐蔽,屉、柜要牢固加锁,并随用随锁。单位或部门行政印章必须放置专门保险柜保管。保管存放印章的办公室门、窗要进行必要的加固,按要害部位进行管理,防止印章被盗或毁坏。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公司以外使用。若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外出,要由董事长批准,而且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无误。
第十九条 集团及各区域和子公司要对印章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常检查、指导,加强思想教育,对不适合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印章管理万无一失。在印章管理和使用上出现漏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首先追究公司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同时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调整印章管理人员要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
交接人和监交人及部门领导必须在交接登记薄上签字,登记薄要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区域和子公司印章如发现遗失或毁坏,必须立即向集团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印章的收缴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印章因公司变动、更名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主动将印章上缴集团主管部门,由集团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留存印模,封存保管或销毁。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各区域和子公司的作废印章,要正式行文,作废印章的文件要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旧印章至少保存三年以上方可销毁,印章销毁应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将要销毁的印章逐一登记,留存印模做永久保存。旧章由两人送专销部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上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行政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 (附盖章登记薄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