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1、目的
2、范围 3、定义 4、职责 5、程序 5.1 管理内容与要求 5.2 发(承)包方承担安全责任 5.3 检查与考核 6、相关文件 7、记录
1、目的
为规范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内的电站、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外包工程(包括生产经营和非生产区域内的外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外包工程项目是指凡从事采用承包形式、从事电厂房屋建筑、修缮、土建、装卸、搬运、油漆、电力承装、保温等工作,以及机组大、小修,设备更改、技改工程的独立项目。
3.2、发包部门是指电站主管部门或主管工程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
3.3、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新建楼房、线路及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等。
3.4、工程项目施工是指水电实业公司自建、承包的单位、单项施工项目以及电力承装项目。
3.5、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烫烧伤等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4、职责
4.1、水电实业公司与承包商按照作业内容、工作环境和场所签定承包作业安全健康协议。
4.2、计划经营合同部牵头,工程部、发变电运营部协助相关发包工程中的招标、投标全过程管理工作。
4.3、综合办公室、法务部负责所有发、承包工程招标过程及合同的法律认证。
4.4、财务资产部负责招标工作费用的监督审查。
5、程序
5.1、管理内容与要求
5.1.1、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5.1.1.1、凡外包工程,都必须按照每个工程项目,由发包部门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电力生产工程项目严禁再次转包,如果发现层层转包现象,除严格考核外,该承包商不得参加水电实业公司的一切招标项目。
5.1.1.2、发包单位在与承包单位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有如下有效证件:
a)、县(市)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及资质等级必须与所承包项目的内容相符。 b)、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其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委托书。 c)、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d)、包工、包料工程所用主要材料,须持县(市)以上有
关部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1.1.3、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以下调查,并有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a)、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必须符合工程项目要求。
b)、委托设备所属单位对承包方检查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填写“外包工程安全用器具检查登记表”,验收合格后,贴审验标签。 c)、具有两级机构(如总公司领导下的各公司)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了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d)、施工人员必须经县级(市)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持体格健康证件报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进行备案。
5.1.1.4、合同签定部门要对承包单位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审查及调查合格后,方可与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并有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体。并指专人同其外包单位负责人到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等办理手续。
5.1.1.5、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对其承包单位的资质、资格、安全管理及施工安全措施复查认可并对其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其他人员由发包部门(或委托设备所在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办理“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不允许进入现场,一经发现违反者,立即停止
工作并严肃处理。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得到发包方同意,并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和体格检查。并持有县级(市)以上医院健康证,到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检修工作。
5.1.1.6、施工单位在办理“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前交纳1~5万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可根据项目承包金额调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安规”及规章、纪律时,发包方将依据规定给予扣罚,施工部门还应补齐罚金。如罚金少于抵押金,竣工后余额将返还施工单位。如施工保证了安全,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
5.1.1.7、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必须明确规定承包单位,严禁再行转包。
5.1.1.8、“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未办理终结手续前,发包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已办理终结手续的“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发包部门要妥善保管备查。
5.1.1.9、要严格执行“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规定的施工日期,超期未办理终结手续的视为无票作业,并按违章考核。
5.2、发(承)包方承担安全责任
5.2.1、发包方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5.2.1.1、发包部门、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5.2.1.2、各发包部门监督检查承包工程作业人员的安全健
康,并对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健康措施和相应操作规程等知识的培训。
5.2.1.3、各发包部门对承包工程施工人员中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检查,并进行开工前的职业安全健康的考试。
5.2.1.4、各发包部门对承包工程,制定相应有效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
5.2.1.5、发变电运营部、工程部或发包单位与外包工程队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工作票》。
5.2.1.6、发包部门或申请发包工程部门的安全员每天到现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现象予以制止、纠正,对严重违章、不听劝阻的,下达书面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5.2.1.7、开工前由发包部门(或由发包部门委托所属部门)指派专人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安全风险分析、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做为准予开工的依据之一。
5.2.1.8、在主厂房、升压站、油区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运、停电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2.1.9、发包部门(或委托设备所在检修队)必须指定满足工程需要的现场安全监护人,随同承包方的施工人员一
起,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监护,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和查处各种违章。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负责抽查、指导、监督及考核。
5.2.1.10、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如需电站采取的措施,停电、接地线、隔离汽、水、油源等,由电站设备管理人员,根据安规要求或公司有关规定正确实施。
5.2.1.11、需要办理“电气操作票”的工程项目,由发包部门(或委托设备所在检修队)指派专人办理工作票,工作票交给发包方(或委托设备所在公司、部室)现场安全监护人。
5.2.2、承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5.2.2.1、开工前必须提供施工人员的健康体检医院证明。自上而下进行技术交底和风险分析,并有记录备查。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2.2.2、开工前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水电实业公司有关项目施工制度规定的部分和外包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进行安全教育并会同发包方进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考试成绩存档备查。
5.2.2.3、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经发包方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实施。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上述各项措施。
5.2.2.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及水电实业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关标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现场工作负责人需得到发包方现场安全监护人的同意。
5.2.2.5、长期在电厂施工的承包单位,应由发包方(或委托设备所在检修队)每年进行一次规程、规定的和水电实业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试,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并由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备案。
5.2.2.6、开工前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试验检查,试验合格后并粘贴检验合格证。
5.2.2.7、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或不适合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外包工作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水电实业公司的规定着装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由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认可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5.2.2.8、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司机)必须经过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进行特种工作。
5.2.2.9、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指派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现场监护人,进行不间断的现场安全监护。对安监人员提出的违章等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整改,并按罚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
5.2.2.10、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发生危机人身或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
5.2.2.11、外包工程所在部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护,坚持到岗到位到责,负责监督落实合同中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制度,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5.2.2.12、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负责安全监督,发现承包单位在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罚款、曝光直至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
5.2.2.13、变更施工日期应出具发包部门的变更证明。
5.3、检查与考核
5.3.1、发生人身伤亡罚款5万元,重伤罚款2万元,人身轻伤罚款3000元,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另对其进行处罚。
5.3.2、临时拆除围栏、步道、盖板前,必须到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办理申请手续,经申请批准后,方可拆除。拆除的部位必须按“安规”要求,附设临时安全围栏并加安全警示牌。未办理申请手续,未加安全警告牌、设临时围栏或未设专人监护罚款1000~5000元。
5.3.3、未正确使用检修电源,如:乱接线、无刀闸盖、电源箱未随手关门、使用的设备与压接的保险容量不符合等罚款500~1000元。
5.3.4、使用的电焊机、空压机及其他电动工具、电源部分不符合要求,如:裸露、无接地线、未加装触电保安器等罚款2000~5000元。
5.3.5、临时加装的超重工器具,未做载荷试验,未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验收许可者,罚款300元。
5.3.6、脚手架未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验收合格而使用者,罚款800元。
5.3.7、施工队伍自带的机动车辆未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许可进入生产区域者,罚款800元。
5.3.8、起重机具无专人操作使用者,罚款500~1000元。
5.3.9、工作现场照明不充足者,罚款100~200元。
5.3.10、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未贴合格证的安全用器具罚款300~500元。
5.3.11、生产现场临建小屋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或乱建小屋罚款500元。
5.3.12、施工中如措施执行不利或人员责任造成运行设备故障、停运者罚款1000元,构成事故的将按照事故损失的大小罚款。
5.3.13、使用电、气焊未采取隔离措施或未设监护人者罚款500元。
5.3.14、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罚款500元/人。
5.3.15、生产现场未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
5.3.16、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未贴合格证的安全用具罚款500元/件。
5.3.17、安监人员下达的整改通知单未按期限整改者,罚款100元。
5.3.18、外包工作票未办理开工、竣工验收者或无票作业者,罚款1000元。
5.3.19、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要严格执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无“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的外包工程不得结算,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必须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盖章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6、相关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电业安全规程》 7、记录 7.1、记录表
7.2、外包电气检修工作票
记录表
外包电力检修工作票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1、目的
2、范围 3、定义 4、职责 5、程序 5.1 管理内容与要求 5.2 发(承)包方承担安全责任 5.3 检查与考核 6、相关文件 7、记录
1、目的
为规范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内的电站、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外包工程(包括生产经营和非生产区域内的外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外包工程项目是指凡从事采用承包形式、从事电厂房屋建筑、修缮、土建、装卸、搬运、油漆、电力承装、保温等工作,以及机组大、小修,设备更改、技改工程的独立项目。
3.2、发包部门是指电站主管部门或主管工程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
3.3、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新建楼房、线路及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等。
3.4、工程项目施工是指水电实业公司自建、承包的单位、单项施工项目以及电力承装项目。
3.5、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烫烧伤等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4、职责
4.1、水电实业公司与承包商按照作业内容、工作环境和场所签定承包作业安全健康协议。
4.2、计划经营合同部牵头,工程部、发变电运营部协助相关发包工程中的招标、投标全过程管理工作。
4.3、综合办公室、法务部负责所有发、承包工程招标过程及合同的法律认证。
4.4、财务资产部负责招标工作费用的监督审查。
5、程序
5.1、管理内容与要求
5.1.1、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5.1.1.1、凡外包工程,都必须按照每个工程项目,由发包部门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电力生产工程项目严禁再次转包,如果发现层层转包现象,除严格考核外,该承包商不得参加水电实业公司的一切招标项目。
5.1.1.2、发包单位在与承包单位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有如下有效证件:
a)、县(市)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及资质等级必须与所承包项目的内容相符。 b)、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其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委托书。 c)、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d)、包工、包料工程所用主要材料,须持县(市)以上有
关部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1.1.3、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以下调查,并有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a)、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必须符合工程项目要求。
b)、委托设备所属单位对承包方检查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填写“外包工程安全用器具检查登记表”,验收合格后,贴审验标签。 c)、具有两级机构(如总公司领导下的各公司)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了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d)、施工人员必须经县级(市)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持体格健康证件报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进行备案。
5.1.1.4、合同签定部门要对承包单位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审查及调查合格后,方可与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并有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体。并指专人同其外包单位负责人到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等办理手续。
5.1.1.5、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对其承包单位的资质、资格、安全管理及施工安全措施复查认可并对其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其他人员由发包部门(或委托设备所在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办理“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不允许进入现场,一经发现违反者,立即停止
工作并严肃处理。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得到发包方同意,并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和体格检查。并持有县级(市)以上医院健康证,到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检修工作。
5.1.1.6、施工单位在办理“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前交纳1~5万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可根据项目承包金额调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安规”及规章、纪律时,发包方将依据规定给予扣罚,施工部门还应补齐罚金。如罚金少于抵押金,竣工后余额将返还施工单位。如施工保证了安全,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
5.1.1.7、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必须明确规定承包单位,严禁再行转包。
5.1.1.8、“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未办理终结手续前,发包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已办理终结手续的“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发包部门要妥善保管备查。
5.1.1.9、要严格执行“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规定的施工日期,超期未办理终结手续的视为无票作业,并按违章考核。
5.2、发(承)包方承担安全责任
5.2.1、发包方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5.2.1.1、发包部门、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5.2.1.2、各发包部门监督检查承包工程作业人员的安全健
康,并对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健康措施和相应操作规程等知识的培训。
5.2.1.3、各发包部门对承包工程施工人员中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检查,并进行开工前的职业安全健康的考试。
5.2.1.4、各发包部门对承包工程,制定相应有效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
5.2.1.5、发变电运营部、工程部或发包单位与外包工程队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工作票》。
5.2.1.6、发包部门或申请发包工程部门的安全员每天到现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现象予以制止、纠正,对严重违章、不听劝阻的,下达书面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5.2.1.7、开工前由发包部门(或由发包部门委托所属部门)指派专人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安全风险分析、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做为准予开工的依据之一。
5.2.1.8、在主厂房、升压站、油区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运、停电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2.1.9、发包部门(或委托设备所在检修队)必须指定满足工程需要的现场安全监护人,随同承包方的施工人员一
起,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监护,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和查处各种违章。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负责抽查、指导、监督及考核。
5.2.1.10、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如需电站采取的措施,停电、接地线、隔离汽、水、油源等,由电站设备管理人员,根据安规要求或公司有关规定正确实施。
5.2.1.11、需要办理“电气操作票”的工程项目,由发包部门(或委托设备所在检修队)指派专人办理工作票,工作票交给发包方(或委托设备所在公司、部室)现场安全监护人。
5.2.2、承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5.2.2.1、开工前必须提供施工人员的健康体检医院证明。自上而下进行技术交底和风险分析,并有记录备查。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2.2.2、开工前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水电实业公司有关项目施工制度规定的部分和外包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进行安全教育并会同发包方进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考试成绩存档备查。
5.2.2.3、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经发包方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实施。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上述各项措施。
5.2.2.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及水电实业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关标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现场工作负责人需得到发包方现场安全监护人的同意。
5.2.2.5、长期在电厂施工的承包单位,应由发包方(或委托设备所在检修队)每年进行一次规程、规定的和水电实业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考试,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并由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备案。
5.2.2.6、开工前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试验检查,试验合格后并粘贴检验合格证。
5.2.2.7、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或不适合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外包工作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水电实业公司的规定着装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由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认可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5.2.2.8、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司机)必须经过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进行特种工作。
5.2.2.9、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指派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现场监护人,进行不间断的现场安全监护。对安监人员提出的违章等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整改,并按罚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
5.2.2.10、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发生危机人身或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
5.2.2.11、外包工程所在部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护,坚持到岗到位到责,负责监督落实合同中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制度,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5.2.2.12、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负责安全监督,发现承包单位在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罚款、曝光直至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
5.2.2.13、变更施工日期应出具发包部门的变更证明。
5.3、检查与考核
5.3.1、发生人身伤亡罚款5万元,重伤罚款2万元,人身轻伤罚款3000元,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另对其进行处罚。
5.3.2、临时拆除围栏、步道、盖板前,必须到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办理申请手续,经申请批准后,方可拆除。拆除的部位必须按“安规”要求,附设临时安全围栏并加安全警示牌。未办理申请手续,未加安全警告牌、设临时围栏或未设专人监护罚款1000~5000元。
5.3.3、未正确使用检修电源,如:乱接线、无刀闸盖、电源箱未随手关门、使用的设备与压接的保险容量不符合等罚款500~1000元。
5.3.4、使用的电焊机、空压机及其他电动工具、电源部分不符合要求,如:裸露、无接地线、未加装触电保安器等罚款2000~5000元。
5.3.5、临时加装的超重工器具,未做载荷试验,未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验收许可者,罚款300元。
5.3.6、脚手架未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验收合格而使用者,罚款800元。
5.3.7、施工队伍自带的机动车辆未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许可进入生产区域者,罚款800元。
5.3.8、起重机具无专人操作使用者,罚款500~1000元。
5.3.9、工作现场照明不充足者,罚款100~200元。
5.3.10、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未贴合格证的安全用器具罚款300~500元。
5.3.11、生产现场临建小屋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或乱建小屋罚款500元。
5.3.12、施工中如措施执行不利或人员责任造成运行设备故障、停运者罚款1000元,构成事故的将按照事故损失的大小罚款。
5.3.13、使用电、气焊未采取隔离措施或未设监护人者罚款500元。
5.3.14、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罚款500元/人。
5.3.15、生产现场未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
5.3.16、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未贴合格证的安全用具罚款500元/件。
5.3.17、安监人员下达的整改通知单未按期限整改者,罚款100元。
5.3.18、外包工作票未办理开工、竣工验收者或无票作业者,罚款1000元。
5.3.19、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要严格执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无“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的外包工程不得结算,外包工程安全工作票必须经发变电运营部或工程部盖章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6、相关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电业安全规程》 7、记录 7.1、记录表
7.2、外包电气检修工作票
记录表
外包电力检修工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