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共同致富,由王玉怀发起召开创立大会,成立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定名为**县**乡镇**村**村小组蔬菜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县**乡镇**村**村小组蔬菜专业合作社是以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 经济组织,专业合作 社会员进行经济和技术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在本合作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合作社举办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会员享受平等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作社自200*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是**县**乡镇**村**村小组。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个人提出局面入会申请,由两位会员担保,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从事相关行业的非农民身份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从事相关事业的的组织是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子选举权;
2、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会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会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语和建议,进行监督;
6、有权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享有本会股金分红和按产品(商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8、有权拒绝不合理负担;
9、有权提出退会申请。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会利益,保护本会的共有财产,爱护本会的设施;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会专业生产;
5、承诺不从事同本会和竞争或与本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需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局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会,退会时,其入股股金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合作社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亏损份内额,如合作社经营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 会员发生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六个月内提出入会申请,可以依法继承,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在6个月内申请的,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继承会员资格,继承股金。
第十一条 会员股金可以在会内转让,但是非会员接受转让时,须经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大会职权。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有关本会的解散或与他会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会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会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以及对外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6、接纳新会员,审查和通过对本会会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含除名);
7、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1/5以上会员或1/3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一个会员最多只能代表两名会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 2/3以上会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会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关,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9人组成,理事会选举懂事长1人,副懂事长2人,理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指定本会发展会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4、对会员进行培训,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社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会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会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会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失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清洁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2/3名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视、会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检察机关,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视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查情况;
3、监督理事和本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会员大会提出检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解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 ,会议决议应以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均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开会,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理事、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决定代表人。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及本会职员不利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发展会间合作与联合。本会经会员大会讨论同意否,可以预期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联合与个成员会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和咨询等。
第四章 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会员的需要,以会员为主要对象,根据不同内容,实行无偿、低偿等方式,开展以下服务:
1、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采购和供应会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推销会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会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实体;
5、向会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第二十九条 提高本会农产品质量,努力开拓新的品牌。
第三十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会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接受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单位和部分的委托,办理代销、农
贷等业务,帮助会员实行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三十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三条 办理本会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三十四条
1、会员会费;
2、会员股金。
第五章 财务
本会用于服务的所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3、本会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他非反还的收入;
5、接受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会员30元。会费不足时,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50万元,每股金额为500元。每个会员最多只能 认购10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会会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按日历年度对技术与技术服务活动实行会计 ----事会须在每日(或每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 季度)财务收入情况向会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与每年1月31日前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3、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会员的技术经济培训;
4、股金分红;
5、会员股息,会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按会员对合作会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会事实量多少等向会员反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最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会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二条 本会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事业,实行独立核算。本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会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于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3/4,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生产消亡;
5、本会2/3的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五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会员和社会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查小组,对本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理方案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本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查:
(1)抵偿外部债务,如所欠税费、贷款和发展基金;
(2)偿付欠雇佣人员工资、奖金和补贴;
(3)按会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抵偿会员的债务。如有亏损或结余,则按会员的责任分担或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会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它管理制度,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全体设立人签名:
鸿鑫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共同致富,由王玉怀发起召开创立大会,成立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定名为**县**乡镇**村**村小组蔬菜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县**乡镇**村**村小组蔬菜专业合作社是以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 经济组织,专业合作 社会员进行经济和技术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在本合作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合作社举办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会员享受平等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作社自200*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是**县**乡镇**村**村小组。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个人提出局面入会申请,由两位会员担保,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从事相关行业的非农民身份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从事相关事业的的组织是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子选举权;
2、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会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会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语和建议,进行监督;
6、有权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享有本会股金分红和按产品(商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8、有权拒绝不合理负担;
9、有权提出退会申请。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会利益,保护本会的共有财产,爱护本会的设施;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会专业生产;
5、承诺不从事同本会和竞争或与本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需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局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会,退会时,其入股股金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合作社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亏损份内额,如合作社经营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 会员发生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六个月内提出入会申请,可以依法继承,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在6个月内申请的,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继承会员资格,继承股金。
第十一条 会员股金可以在会内转让,但是非会员接受转让时,须经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大会职权。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有关本会的解散或与他会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会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会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以及对外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6、接纳新会员,审查和通过对本会会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含除名);
7、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1/5以上会员或1/3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一个会员最多只能代表两名会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 2/3以上会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会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关,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9人组成,理事会选举懂事长1人,副懂事长2人,理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指定本会发展会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4、对会员进行培训,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社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会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会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会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失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清洁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2/3名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视、会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检察机关,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视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查情况;
3、监督理事和本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会员大会提出检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解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 ,会议决议应以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均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开会,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理事、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决定代表人。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及本会职员不利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发展会间合作与联合。本会经会员大会讨论同意否,可以预期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联合与个成员会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和咨询等。
第四章 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会员的需要,以会员为主要对象,根据不同内容,实行无偿、低偿等方式,开展以下服务:
1、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采购和供应会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推销会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会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实体;
5、向会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第二十九条 提高本会农产品质量,努力开拓新的品牌。
第三十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会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接受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单位和部分的委托,办理代销、农
贷等业务,帮助会员实行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三十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三条 办理本会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三十四条
1、会员会费;
2、会员股金。
第五章 财务
本会用于服务的所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3、本会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他非反还的收入;
5、接受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会员30元。会费不足时,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50万元,每股金额为500元。每个会员最多只能 认购10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会会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按日历年度对技术与技术服务活动实行会计 ----事会须在每日(或每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 季度)财务收入情况向会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与每年1月31日前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3、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会员的技术经济培训;
4、股金分红;
5、会员股息,会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按会员对合作会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会事实量多少等向会员反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最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会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二条 本会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事业,实行独立核算。本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会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于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3/4,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生产消亡;
5、本会2/3的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五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会员和社会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查小组,对本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理方案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本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查:
(1)抵偿外部债务,如所欠税费、贷款和发展基金;
(2)偿付欠雇佣人员工资、奖金和补贴;
(3)按会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抵偿会员的债务。如有亏损或结余,则按会员的责任分担或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会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它管理制度,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全体设立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