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影响

  提要本文利用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数据及财务数据,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变化。实证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且持股更分散,同时股权激励的效果比股改前差。最后就所得结论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高管持股;公司绩效;股权分置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5.5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带来美好前景。但股权分置改革是否能迅速提高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公司治理的水平,健全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有待实践数据证明。股权分置改革如何影响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怎样抑制负面影响、规范股权激励制度,这些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本文的样本选取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全面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复牌上市交易的公司2004年和2006两年的年报数据。剔除了只发行B股的公司、2004年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在2004年和2006年被ST和*ST的公司、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公司,以及2004年和2006两年中高管无持股的公司。最终选择了共计121家公司2004年和2006年的年报数据进行研究。

  (二)实证分析前提假设。乔志城等(2007)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被稀释的股份通常是国有股,而何凡(2007)发现,国有上市公司之间公司绩效的差异大于非国有上市公司之间公司绩效的差异。国有股缺乏实际意义上的所有者,国有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的程度就越严重。而且由于政府是国有股的所有者,出于自身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并不一定完全出于最大化上市公司价值的目的。

  乔志城等(2007)还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权的集中度,使一些上市公司失去绝对控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在股票市场上全面流通,那么必然提高了股份的流动性。李维安等(2006)发现,当第一大股东并未绝对控制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时,高管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王克敏(2004)提出当不存在接管市场或接管市场不发达时,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行为偏离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可能性较大。关于外部接管市场的强度,李善民等(2003)证实了两个假设:一是股权分散假设。股权的分散程度与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成正比。二是股份流动性假设,认为股份流动性越大的公司越容易发生控制权转移。

  杜海鸥(2007)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会使“一股独大”格局有所改变,形成多个非控股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宋敏等(2004)发现,非控股大股东对管理层有显著的监控和制衡作用。非控股大股东持有较多的股份,一方面可以承受参与监督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参与监督管理的强烈动机和机会,而没有能力去攫取小股东的利益。

  罗建华(2007)认为,股权分置改革通过统一股东目标增强了企业的成长性。周建波和孙菊生(2003)的研究结果表明,成长性较高的上市公司,公司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数显著正相关,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股价上升空间较大,高管更有动力去提高公司绩效。

  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效果的提高,因此得出假设1和假设2:H1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前更显著;H2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持股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前更显著。

  (三)方法设计及模型选择

  1、高管持股水平的测度(SMSH):(1)高管持股比例TSS=高管的持股总量(TS) /公司总股本(SIZE);(2)高管持股集中度AS=高管持股比例(TTS)/持股高管人数(NS)。

  2、公司绩效的测度(CP):(1)资产运营能力:资产周转率(ATR);(2)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LTAR);(3)盈利能力:每股收益(EPS);(4)发展能力:总资产增长率(GRA)。

  3、控制变量的测度:(1)公司规模:年末上市公司总股本(SIZE);(2)行业(INDU):按深沪两交易所的分类标准分类,设置虚拟变量X1…Xi-1;(3)资产结构: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IA)。

  4、模型构造。在以上变量测度的基础上,为了检验在前面所提出的研究假设,建立线性回归模型。由于建立线性回归模型的目的是为了比较研究高管持股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变化,故将高管持股水平SMSH作为自变量,公司绩效CP作为因变量,公司规模SIZE、行业INDU和资产结构IA作为控制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CP=α01+α11SMSH+α21SIZE+α31INDU+α41IA+ε

  将四个公司绩效变量和两个高管持股变量分别代入回归方程,按照不同年度分组对回归方程和回归系数分别进行统计F检验和T检验。

  

  三、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从表1中可以看到,相对于2004年,2006年高管持股比例和高管持股集中度的平均值都有所下降。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倾向于减少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且高管持股更分散。(表1)

  

  (二)假设分析

  1、假设H1分析。从表2的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到,在2004年,高管持股比例与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等两组自变量与因变量都通过了F检验和T检验,并且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而2006年无自变量与因变量通过T检验。这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前,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后更显著。与本文假设H1相悖。(表2)

  因为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每年最多能套现25%的股票,而且一旦他们辞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并且2006年中国股票市场开始进入牛市,股价快速上涨。一边是辛苦工作所得十几万或几十万的年薪,一边是短时间内可以轻松兑现的少则千万、多则上亿元的现金收入,面对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的待遇诱惑,高管们的短期行为也许在所难免,为了使套现收益最大化,上市公司高管对股价的关心程度会超过对业绩的关心程度。使得高管们倾向于将精力投入到如何操纵股价、套现获利,而不是加强经营管理。

  2、假设H2分析。从表3的检验结果中看到,在2004年持股集中度与盈利能力这组自变量与因变量通过了F检验和T检验,并且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而在2006年,持股集中度与盈利能力这组自变量与因变量也通过了F检验和T检验,但是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前持股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后更显著。与本文假设H2相悖。(表3)

  主要原因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国有股比例下降,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减少,股权分散度提高,所有者缺位更严重。这种情况下,高管持股集中度越高,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高管实施或合谋自利行为侵蚀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越大。

  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水平和效果变差,原因是股权分置改革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可能迅速优化治理结构,而且如果不能真正解决资本市场不完善、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建立健全资本市场

  1、加强市场监督,减少操纵市场的行为。减少行政部门对股市的过多干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约束和制衡机制的作用,使股价尽可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高管的业绩;加大对证券炒作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使资本市场能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状况。

  2、建立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制定全面反映上市公司业绩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代替单一的财务指标,作为评价股票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对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范围和质量进行更严格的要求,根据准确的信息对高管进行奖惩,发挥股权激励机制对高管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对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则。

  (二)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

  1、营造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环境。上市公司经理人要通过各种公开的选拔机制来竞争管理岗位,经理人的价值要由市场确定,鼓励和规范各人才中介组织参与对企业形象、职业经理人价值的评估。这样,一方面会使这些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通过市场筛选出真正优秀的经理人才;另一方面借助市场机制对经理人进行约束,从而影响到他的职业声誉,进而影响身价和下一次就业。使经理人员采用不恰当的内部人行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成本大大提高,迫使他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重新调整行为。

  2、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在本着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的指标设定原则下,评价指标体系应尽量全面。一方面评价指标体系除包括体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外,还要考虑一些非财务指标;另一方面对高管的绩效考核指标与标准应该反映企业长期发展的业绩诉求。

  (三)加强上市公司法制建设,保证高管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致

  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发挥各直接利益团体对上市公司经营的监督功能,让更多的人来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执行法律程序,建立起一种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效监督体制,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2、查处高管成员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和加强对高管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大违规责任和成本,使高管更加廉洁自律。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乔志城,刘丹.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二阶委托代理框架的视角[J].财经问题研究,2007.2.

  [2]何凡.经营者股权激励绩效的比较研究――基于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8.

  [3]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6.5.

  [4]李善民,曾昭灶.控制权转移的背景与控制权转移公司的特征研究[J].经济研究,2003.11.

  提要本文利用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数据及财务数据,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变化。实证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且持股更分散,同时股权激励的效果比股改前差。最后就所得结论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高管持股;公司绩效;股权分置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5.5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带来美好前景。但股权分置改革是否能迅速提高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公司治理的水平,健全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有待实践数据证明。股权分置改革如何影响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怎样抑制负面影响、规范股权激励制度,这些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本文的样本选取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全面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复牌上市交易的公司2004年和2006两年的年报数据。剔除了只发行B股的公司、2004年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在2004年和2006年被ST和*ST的公司、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公司,以及2004年和2006两年中高管无持股的公司。最终选择了共计121家公司2004年和2006年的年报数据进行研究。

  (二)实证分析前提假设。乔志城等(2007)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被稀释的股份通常是国有股,而何凡(2007)发现,国有上市公司之间公司绩效的差异大于非国有上市公司之间公司绩效的差异。国有股缺乏实际意义上的所有者,国有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的程度就越严重。而且由于政府是国有股的所有者,出于自身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并不一定完全出于最大化上市公司价值的目的。

  乔志城等(2007)还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权的集中度,使一些上市公司失去绝对控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之一就是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在股票市场上全面流通,那么必然提高了股份的流动性。李维安等(2006)发现,当第一大股东并未绝对控制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时,高管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王克敏(2004)提出当不存在接管市场或接管市场不发达时,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行为偏离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可能性较大。关于外部接管市场的强度,李善民等(2003)证实了两个假设:一是股权分散假设。股权的分散程度与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成正比。二是股份流动性假设,认为股份流动性越大的公司越容易发生控制权转移。

  杜海鸥(2007)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会使“一股独大”格局有所改变,形成多个非控股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宋敏等(2004)发现,非控股大股东对管理层有显著的监控和制衡作用。非控股大股东持有较多的股份,一方面可以承受参与监督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参与监督管理的强烈动机和机会,而没有能力去攫取小股东的利益。

  罗建华(2007)认为,股权分置改革通过统一股东目标增强了企业的成长性。周建波和孙菊生(2003)的研究结果表明,成长性较高的上市公司,公司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数显著正相关,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股价上升空间较大,高管更有动力去提高公司绩效。

  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效果的提高,因此得出假设1和假设2:H1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前更显著;H2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持股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前更显著。

  (三)方法设计及模型选择

  1、高管持股水平的测度(SMSH):(1)高管持股比例TSS=高管的持股总量(TS) /公司总股本(SIZE);(2)高管持股集中度AS=高管持股比例(TTS)/持股高管人数(NS)。

  2、公司绩效的测度(CP):(1)资产运营能力:资产周转率(ATR);(2)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LTAR);(3)盈利能力:每股收益(EPS);(4)发展能力:总资产增长率(GRA)。

  3、控制变量的测度:(1)公司规模:年末上市公司总股本(SIZE);(2)行业(INDU):按深沪两交易所的分类标准分类,设置虚拟变量X1…Xi-1;(3)资产结构: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IA)。

  4、模型构造。在以上变量测度的基础上,为了检验在前面所提出的研究假设,建立线性回归模型。由于建立线性回归模型的目的是为了比较研究高管持股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变化,故将高管持股水平SMSH作为自变量,公司绩效CP作为因变量,公司规模SIZE、行业INDU和资产结构IA作为控制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CP=α01+α11SMSH+α21SIZE+α31INDU+α41IA+ε

  将四个公司绩效变量和两个高管持股变量分别代入回归方程,按照不同年度分组对回归方程和回归系数分别进行统计F检验和T检验。

  

  三、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从表1中可以看到,相对于2004年,2006年高管持股比例和高管持股集中度的平均值都有所下降。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高管倾向于减少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且高管持股更分散。(表1)

  

  (二)假设分析

  1、假设H1分析。从表2的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到,在2004年,高管持股比例与资产运营能力、盈利能力等两组自变量与因变量都通过了F检验和T检验,并且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而2006年无自变量与因变量通过T检验。这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前,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后更显著。与本文假设H1相悖。(表2)

  因为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每年最多能套现25%的股票,而且一旦他们辞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并且2006年中国股票市场开始进入牛市,股价快速上涨。一边是辛苦工作所得十几万或几十万的年薪,一边是短时间内可以轻松兑现的少则千万、多则上亿元的现金收入,面对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的待遇诱惑,高管们的短期行为也许在所难免,为了使套现收益最大化,上市公司高管对股价的关心程度会超过对业绩的关心程度。使得高管们倾向于将精力投入到如何操纵股价、套现获利,而不是加强经营管理。

  2、假设H2分析。从表3的检验结果中看到,在2004年持股集中度与盈利能力这组自变量与因变量通过了F检验和T检验,并且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而在2006年,持股集中度与盈利能力这组自变量与因变量也通过了F检验和T检验,但是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前持股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性比股权分置改革后更显著。与本文假设H2相悖。(表3)

  主要原因是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国有股比例下降,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减少,股权分散度提高,所有者缺位更严重。这种情况下,高管持股集中度越高,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高管实施或合谋自利行为侵蚀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越大。

  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水平和效果变差,原因是股权分置改革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可能迅速优化治理结构,而且如果不能真正解决资本市场不完善、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建立健全资本市场

  1、加强市场监督,减少操纵市场的行为。减少行政部门对股市的过多干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约束和制衡机制的作用,使股价尽可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高管的业绩;加大对证券炒作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使资本市场能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状况。

  2、建立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制定全面反映上市公司业绩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代替单一的财务指标,作为评价股票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对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范围和质量进行更严格的要求,根据准确的信息对高管进行奖惩,发挥股权激励机制对高管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对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则。

  (二)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

  1、营造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环境。上市公司经理人要通过各种公开的选拔机制来竞争管理岗位,经理人的价值要由市场确定,鼓励和规范各人才中介组织参与对企业形象、职业经理人价值的评估。这样,一方面会使这些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通过市场筛选出真正优秀的经理人才;另一方面借助市场机制对经理人进行约束,从而影响到他的职业声誉,进而影响身价和下一次就业。使经理人员采用不恰当的内部人行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成本大大提高,迫使他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重新调整行为。

  2、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在本着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的指标设定原则下,评价指标体系应尽量全面。一方面评价指标体系除包括体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外,还要考虑一些非财务指标;另一方面对高管的绩效考核指标与标准应该反映企业长期发展的业绩诉求。

  (三)加强上市公司法制建设,保证高管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致

  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发挥各直接利益团体对上市公司经营的监督功能,让更多的人来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执行法律程序,建立起一种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效监督体制,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2、查处高管成员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和加强对高管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大违规责任和成本,使高管更加廉洁自律。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乔志城,刘丹.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二阶委托代理框架的视角[J].财经问题研究,2007.2.

  [2]何凡.经营者股权激励绩效的比较研究――基于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8.

  [3]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06.5.

  [4]李善民,曾昭灶.控制权转移的背景与控制权转移公司的特征研究[J].经济研究,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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