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或者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案件时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个别进行。询问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并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市住建委法规科。市住建委法规科进行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对于案件复杂或者处罚额度巨大的,由市住建委法规科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应将案件调查报告结果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市住建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
6.送达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邀请其他在场人员进行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并拍照为证,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的依法结案,到期不履行的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或者十堰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案件时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个别进行。询问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并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市住建委法规科。市住建委法规科进行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对于案件复杂或者处罚额度巨大的,由市住建委法规科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应将案件调查报告结果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市住建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
6.送达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执法人员邀请其他在场人员进行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并拍照为证,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的依法结案,到期不履行的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市建管处或市装饰办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