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地产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上海xx 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 甲方拥有可开发用地,沪证地青字(2004)第008号。
A, 位于:
B, 地号:
C ,用途:工业用地
D ,面积:35762平方米
E ,使用期限:2053年9月14日
2, 政府同意甲方拥有的该地块进行第二次扩容开发建设。并批准建设容积率大于2.5及免交新增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甲方为了其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的需要,与乙方合作,双方本着“友好、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土地与乙方合作。
二,乙方出建设资金与甲方合作。
三,按政府批准的容积率建设的总面积双方各50%分成。各方分成的建筑面积如各自要出售,则因销售产生的全部税和政府费用各自承担。
四, 甲方承诺:
A 、 对名下的项目开发用地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项目用地已经取得合法、至今仍然有效的部分土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证地青
字(2004)第006738号。
B 、 对名下的项目开发用地拥有完全、排他的权利。该土地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及
其他第三者权利。因为第三方对本次土地开发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 乙方承诺:
A , 建设资金来源合法。
B , 建设资金出资进度满足建设施工的需要。如未能按时满足进度的需要,产生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六, 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全过程由乙方全权负
责,甲方在申报政府批准文件过程中必须提供积极配合。
七、关于用工:
项目公司全部员工由乙方招聘。项目结束后由乙方负责解散。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九、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十、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应对本次合作的商业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其承担披露义务的除外。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起义、兵变、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甲方和乙方确认,法律、政策因素构成不可抗力。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于任何一方的协议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终止,履行期间按上述终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的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适当的并经当地部门公证的证据。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4、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5、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
十二、通知与送达:
1、与本协议有关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送达、邮递、传真或电报方式)。
2、前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A 、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48
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B 、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
知的当天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C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被通知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
的7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十三、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具备相同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工业地产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上海xx 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 甲方拥有可开发用地,沪证地青字(2004)第008号。
A, 位于:
B, 地号:
C ,用途:工业用地
D ,面积:35762平方米
E ,使用期限:2053年9月14日
2, 政府同意甲方拥有的该地块进行第二次扩容开发建设。并批准建设容积率大于2.5及免交新增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甲方为了其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的需要,与乙方合作,双方本着“友好、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土地与乙方合作。
二,乙方出建设资金与甲方合作。
三,按政府批准的容积率建设的总面积双方各50%分成。各方分成的建筑面积如各自要出售,则因销售产生的全部税和政府费用各自承担。
四, 甲方承诺:
A 、 对名下的项目开发用地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项目用地已经取得合法、至今仍然有效的部分土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证地青
字(2004)第006738号。
B 、 对名下的项目开发用地拥有完全、排他的权利。该土地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及
其他第三者权利。因为第三方对本次土地开发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 乙方承诺:
A , 建设资金来源合法。
B , 建设资金出资进度满足建设施工的需要。如未能按时满足进度的需要,产生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六, 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全过程由乙方全权负
责,甲方在申报政府批准文件过程中必须提供积极配合。
七、关于用工:
项目公司全部员工由乙方招聘。项目结束后由乙方负责解散。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九、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十、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应对本次合作的商业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其承担披露义务的除外。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起义、兵变、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甲方和乙方确认,法律、政策因素构成不可抗力。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于任何一方的协议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终止,履行期间按上述终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的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适当的并经当地部门公证的证据。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4、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5、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
十二、通知与送达:
1、与本协议有关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送达、邮递、传真或电报方式)。
2、前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A 、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48
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B 、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
知的当天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C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被通知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
的7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十三、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签署方各执一份,具备相同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