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之一,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据悉,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之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这一规定作出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按照上述规定,列入新目录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可以享受减计应税收入的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此目录规定的资源(3大类,16种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意味着企业从生产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得到的优惠力度越大。
二、享受优惠收入的范围要注意。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中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三类。此外,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也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因此,企业需要注意,对于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且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三、新目录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产品的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低于此目录规定标准的,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之一,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据悉,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之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这一规定作出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按照上述规定,列入新目录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可以享受减计应税收入的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此目录规定的资源(3大类,16种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意味着企业从生产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得到的优惠力度越大。
二、享受优惠收入的范围要注意。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中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三类。此外,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也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因此,企业需要注意,对于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且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三、新目录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产品的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低于此目录规定标准的,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