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

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的报关规范较为

被广大外贸从业人员所熟知,而对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规范并不

熟悉,尤其是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问

题。因此,有必要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及注意事项进行探

讨和说明。

一、案例回顾

安徽a 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拟向德国b 精密

仪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订购两台卧式加工中心,用于

对发动机缸体进行精加工。a 公司委托合肥c 机械进出口公司(以

下简称:c 公司)代理进口,三方签订了进口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在该卧式加工中心制成后,安徽a 公司将通过c 公司向德国b 公司

提供两批发动机缸体进行试加工,以便确认订购设备的加工精度和

性能。发动机缸体试加工完成后返回国内,由a 公司对该批加工发

动机缸体进行检验确认,若符合要求,a 公司将签发预验收合格证

书,德国b 公司凭此证书发货。根据此合同安排,试加工发动机缸

体以暂时出口的方式交给德方,在试加工完成后再全部运回国内。

合同还规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

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

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0年2月底返回国内;

在试加工完成后由c 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办理清关手续,将试加工

发动机缸体运回安徽a 公司。

由于德方b 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

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因

此,两批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将在2011年2月底一起返运安徽a 公

司。

二、案例解析

(一)两批发动机缸体海关监管货物类别

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分为五类:一般进出

口货物、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

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中,暂准进出境货物

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指为了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

暂时出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此类

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又分为四类:使用ata 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

出境货物、不使用ata 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和

暂时进出口货物;其中,暂时进出口货物按货物流向又分为暂时进

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第二大类是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

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如:进出境修理货物。

在案例中,合同约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

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

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1年2月底返

回国内。如若该合同正常执行,则第一批和第二批发动机缸体都在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属于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

范畴。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

因此,案例中的发动机缸体为暂时出口货物,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

货物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和核销手续。

(二)复运进出境的时间期限

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境

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超过6个月,收发货人

可以向原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

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者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国家重大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

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收发货人所

在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

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其他

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

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案例中,德方b 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

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

于2011年2月底才返运回安徽a 公司。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在境外

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按照规定,须由c 公司向海关

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手续。具体而言,c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

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方可继

续按照暂时出口货物在德国开展试加工。

对于第二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

回国内,在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和第一批一起运回国内办

理复运进境报关及核销手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范围。

(三)免于递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规定期限内

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其进出口不是以实际进出关境为目的,不会

引起境内物质存量的变化,因此,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及复运

出进境时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国家规定需

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

暂时进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对易制毒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

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

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本案例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发动机缸体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也不涉及“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

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

时出口货物”,其出境及复运进境时,安徽a 公司的报关代理人c

公司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许可证件。

(四)暂时免于缴纳税费

暂时进出口货物没有生产和销售等商业用途,在进出口过程中没

有外汇收入与支出,不享受国内出口退税待遇。由于暂时进出口货

物属于短期内暂时进出口的性质,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暂时

免于缴纳相应税费;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海关退还

保证金。

案例中,两批发动机缸体的纳税义务人安徽a 公司委托c 公司在

货物出境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

供其他担保,暂时免纳税费;2011年2月底复运进境,向海关办理

暂时出口货物核销结关手续后,海关予以退还已收的保证金,不征

收进出口税费。

(五)需要办理的通关手续

暂时进出口货物区别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其通关手续的办理涉及

三个阶段,除了进出境现场申报外,还包括前期申请备案和后续核

销结关。一般而言,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运入海关监管现场之前需要

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运入海关监管现场之后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

手续;运出海关监管现场之后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在规定期限内

复运出境、进境时还需办理报关手续及核销结关手续。

本案例中,安徽c 公司在办理两批发动机缸体通关手续时涉及到

海关监管的前期阶段、现场阶段和后续阶段。具体而言,第一,前

期申请备案。安徽a 公司的报关代理人c 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

前和2010年8月31日前向海关提出两批发动机缸体暂时出口申请

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准进出

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暂时进出口情况说明以及其他

相关单据。海关对发动机缸体作出批准暂时出口的决定后,制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第二,现场

进出境申报。c 公司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

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

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口申报手续。在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

暂时免纳进出口税费和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第三,后续核销

结关。两批发动机缸体于2011年2月底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办

理进口报关手续,c 公司持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三、本案例的启示

(一)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在进出口实践中,外贸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在案

例中,a 公司、b 公司与c 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后,c 公司负责出口的

报关备案、进出口报关和核销结关等通关事宜,在出口装船前需要

及时办理出口的前期备案工作,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出口报关

手续,在货物复运进境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

销结关手续。因此,在时间上需要做好各项报关工作的衔接。如:

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若不及时办理通关手

续,缸体在德国b 公司的生产时间将会更短,影响合同的执行。

(二)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

在外贸业务中,为了方便运输,外方往往要求我方办理租船订舱,

若不能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不仅可能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且可

能违反海关监管的规定,遭受海关的行政处罚,承担不必要的税费

损失。在案例中,c 公司负责进口和出口的租船订舱工作,若租船

订舱手续与通关手续及其他进口处手续有效衔接,则在海关规定期

限内根本无法正常完成发动机缸体的试加工业务。

(三)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境或出境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若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则需要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海

关提出延期申请,否则会改变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性质,转

变为一般进出口货物,需要补税和补证。在案例中,c 公司应密切

关注德国b 公司的试加工,当得知b 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

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进行的信息后,c 公

司应及时和a 公司沟通,一方面,要求b 公司出具延期的理由,另

一方面,出具延期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的申请。

(四)明确收发货人与代理人的责任

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例中,c 作为a 的代理人,向海关

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的担保,c 作为担保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超

过规定期限的补税和补证风险和责任。代理人为了规避风险,和收

发货人在《代理出口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责任:“收发货人向代

理人承诺:若暂时进出口货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

境的,由此所产生的税费以及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均有收发货人

承担。”

(五)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货物实际用途与去向办理报关手

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复运出进境,或者改变特定的

用途等情形出现时,需要按照实际的海关监管货物类别向海关办理

报关手续。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况:

一是原状复运进出境。暂时进出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

个月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

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进境报关手续,并留存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

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

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本案例中涉及的复运进境的发动机缸

体的报关就属于该种情形。

二是转为正式进出口。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超过规定期限、改变

物理形态等,可改变特定的目的转为正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

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一般进出口货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需要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补证和相

关税费的补缴。

三是放弃。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完成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

不准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作放弃处理,海

关按照放弃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发货人凭海关签发的处理放弃

货物的单据和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报核。经海关审核无误后,退还

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四是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

境的,收发货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灭失或者失

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

境。

参考文献:

[1]顾晓滨. 进出口报关业务基础与实务[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

社,2010.5.

[2]郑俊田. 中国海关通关实务[m].北京. 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5.

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的报关规范较为

被广大外贸从业人员所熟知,而对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规范并不

熟悉,尤其是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问

题。因此,有必要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及注意事项进行探

讨和说明。

一、案例回顾

安徽a 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拟向德国b 精密

仪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订购两台卧式加工中心,用于

对发动机缸体进行精加工。a 公司委托合肥c 机械进出口公司(以

下简称:c 公司)代理进口,三方签订了进口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在该卧式加工中心制成后,安徽a 公司将通过c 公司向德国b 公司

提供两批发动机缸体进行试加工,以便确认订购设备的加工精度和

性能。发动机缸体试加工完成后返回国内,由a 公司对该批加工发

动机缸体进行检验确认,若符合要求,a 公司将签发预验收合格证

书,德国b 公司凭此证书发货。根据此合同安排,试加工发动机缸

体以暂时出口的方式交给德方,在试加工完成后再全部运回国内。

合同还规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

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

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0年2月底返回国内;

在试加工完成后由c 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办理清关手续,将试加工

发动机缸体运回安徽a 公司。

由于德方b 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

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因

此,两批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将在2011年2月底一起返运安徽a 公

司。

二、案例解析

(一)两批发动机缸体海关监管货物类别

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分为五类:一般进出

口货物、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

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中,暂准进出境货物

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指为了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

暂时出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此类

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又分为四类:使用ata 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

出境货物、不使用ata 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和

暂时进出口货物;其中,暂时进出口货物按货物流向又分为暂时进

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第二大类是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

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如:进出境修理货物。

在案例中,合同约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

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

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1年2月底返

回国内。如若该合同正常执行,则第一批和第二批发动机缸体都在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属于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

范畴。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

因此,案例中的发动机缸体为暂时出口货物,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

货物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和核销手续。

(二)复运进出境的时间期限

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境

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超过6个月,收发货人

可以向原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

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者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国家重大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

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收发货人所

在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

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其他

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

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案例中,德方b 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

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

于2011年2月底才返运回安徽a 公司。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在境外

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按照规定,须由c 公司向海关

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手续。具体而言,c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

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方可继

续按照暂时出口货物在德国开展试加工。

对于第二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

回国内,在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和第一批一起运回国内办

理复运进境报关及核销手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范围。

(三)免于递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规定期限内

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其进出口不是以实际进出关境为目的,不会

引起境内物质存量的变化,因此,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及复运

出进境时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国家规定需

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

暂时进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对易制毒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

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

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本案例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发动机缸体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也不涉及“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

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

时出口货物”,其出境及复运进境时,安徽a 公司的报关代理人c

公司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许可证件。

(四)暂时免于缴纳税费

暂时进出口货物没有生产和销售等商业用途,在进出口过程中没

有外汇收入与支出,不享受国内出口退税待遇。由于暂时进出口货

物属于短期内暂时进出口的性质,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暂时

免于缴纳相应税费;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海关退还

保证金。

案例中,两批发动机缸体的纳税义务人安徽a 公司委托c 公司在

货物出境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

供其他担保,暂时免纳税费;2011年2月底复运进境,向海关办理

暂时出口货物核销结关手续后,海关予以退还已收的保证金,不征

收进出口税费。

(五)需要办理的通关手续

暂时进出口货物区别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其通关手续的办理涉及

三个阶段,除了进出境现场申报外,还包括前期申请备案和后续核

销结关。一般而言,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运入海关监管现场之前需要

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运入海关监管现场之后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

手续;运出海关监管现场之后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在规定期限内

复运出境、进境时还需办理报关手续及核销结关手续。

本案例中,安徽c 公司在办理两批发动机缸体通关手续时涉及到

海关监管的前期阶段、现场阶段和后续阶段。具体而言,第一,前

期申请备案。安徽a 公司的报关代理人c 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

前和2010年8月31日前向海关提出两批发动机缸体暂时出口申请

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准进出

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暂时进出口情况说明以及其他

相关单据。海关对发动机缸体作出批准暂时出口的决定后,制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第二,现场

进出境申报。c 公司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

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

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口申报手续。在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

暂时免纳进出口税费和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第三,后续核销

结关。两批发动机缸体于2011年2月底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办

理进口报关手续,c 公司持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三、本案例的启示

(一)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在进出口实践中,外贸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在案

例中,a 公司、b 公司与c 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后,c 公司负责出口的

报关备案、进出口报关和核销结关等通关事宜,在出口装船前需要

及时办理出口的前期备案工作,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出口报关

手续,在货物复运进境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

销结关手续。因此,在时间上需要做好各项报关工作的衔接。如:

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若不及时办理通关手

续,缸体在德国b 公司的生产时间将会更短,影响合同的执行。

(二)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

在外贸业务中,为了方便运输,外方往往要求我方办理租船订舱,

若不能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不仅可能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且可

能违反海关监管的规定,遭受海关的行政处罚,承担不必要的税费

损失。在案例中,c 公司负责进口和出口的租船订舱工作,若租船

订舱手续与通关手续及其他进口处手续有效衔接,则在海关规定期

限内根本无法正常完成发动机缸体的试加工业务。

(三)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境或出境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若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则需要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海

关提出延期申请,否则会改变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性质,转

变为一般进出口货物,需要补税和补证。在案例中,c 公司应密切

关注德国b 公司的试加工,当得知b 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

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进行的信息后,c 公

司应及时和a 公司沟通,一方面,要求b 公司出具延期的理由,另

一方面,出具延期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的申请。

(四)明确收发货人与代理人的责任

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例中,c 作为a 的代理人,向海关

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的担保,c 作为担保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超

过规定期限的补税和补证风险和责任。代理人为了规避风险,和收

发货人在《代理出口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责任:“收发货人向代

理人承诺:若暂时进出口货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

境的,由此所产生的税费以及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均有收发货人

承担。”

(五)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货物实际用途与去向办理报关手

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复运出进境,或者改变特定的

用途等情形出现时,需要按照实际的海关监管货物类别向海关办理

报关手续。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况:

一是原状复运进出境。暂时进出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

个月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

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进境报关手续,并留存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

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

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本案例中涉及的复运进境的发动机缸

体的报关就属于该种情形。

二是转为正式进出口。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超过规定期限、改变

物理形态等,可改变特定的目的转为正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

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一般进出口货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需要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补证和相

关税费的补缴。

三是放弃。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完成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

不准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作放弃处理,海

关按照放弃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发货人凭海关签发的处理放弃

货物的单据和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报核。经海关审核无误后,退还

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四是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

境的,收发货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灭失或者失

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

境。

参考文献:

[1]顾晓滨. 进出口报关业务基础与实务[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

社,2010.5.

[2]郑俊田. 中国海关通关实务[m].北京. 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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