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乡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 [2010]3号)有关规定,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结合华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了解、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检查人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在案件调查组的协助下,履行相关职责,依纪依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条 乡纪委案件主办人由主管副书记确定。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1、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政策。
3、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质,执纪严格,能够依纪、 依法文明办案。
4、具备正确运用各项政策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5、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有从事三年案件检查工作的办案经验。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1、制定初核、立案案件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2、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核、立案案件的调查工作。初核案件两个月,立案案件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文字资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做和撰写。
5、案件办结后,负责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报有关领导和会议研究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6、负责落实" 一案双报告" 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7、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8、组织实施对当事人采取" 两规" 、" 两指" 措施,合理安排好陪护人员,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负责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送达,参加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事实。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2、根据初步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建议对被调查对象实施" 两规" 或" 两指" 措施。" 两规" 或" 两指" 措施解除后,负责办理解除手续或移交有关部门。
3、对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时,要提出建议并经批准,方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5、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6、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及时建议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7、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8、按照在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并负责对决定给予警示训诫处理的涉案人员实施警示训诫,并做好上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9、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乡纪委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乡纪委汇报并接受乡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5、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6、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第八条 对在查办案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办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上述制度经调查属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案件主办人的纪律责任并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太平乡委员会
2011年2月15日
太平乡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 [2010]3号)有关规定,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结合华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了解、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检查人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在案件调查组的协助下,履行相关职责,依纪依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条 乡纪委案件主办人由主管副书记确定。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1、热爱纪检监察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政策。
3、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质,执纪严格,能够依纪、 依法文明办案。
4、具备正确运用各项政策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5、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有从事三年案件检查工作的办案经验。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1、制定初核、立案案件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2、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核、立案案件的调查工作。初核案件两个月,立案案件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文字资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做和撰写。
5、案件办结后,负责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报有关领导和会议研究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6、负责落实" 一案双报告" 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7、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8、组织实施对当事人采取" 两规" 、" 两指" 措施,合理安排好陪护人员,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负责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送达,参加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事实。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2、根据初步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建议对被调查对象实施" 两规" 或" 两指" 措施。" 两规" 或" 两指" 措施解除后,负责办理解除手续或移交有关部门。
3、对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时,要提出建议并经批准,方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5、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6、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及时建议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7、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8、按照在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并负责对决定给予警示训诫处理的涉案人员实施警示训诫,并做好上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9、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乡纪委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乡纪委汇报并接受乡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5、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6、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第八条 对在查办案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办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上述制度经调查属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案件主办人的纪律责任并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太平乡委员会
20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