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卫发〔2014〕69号
关于印发《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区卫生局
2014年7月20日
淮安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0日印发
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根据《淮安区“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1、乡村医生法律法规及诊疗用药规范培训率100%;
2、乡村医生执业行为规范整改率100%;
3、在岗及到龄离岗乡村医生非法行医查处取缔率100%;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率100%;
5、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督查覆盖率及整改到位率100%;
6、村卫生室门诊病人输液率≤25%,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级别控制在“非限制使用”级。
7、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到位率100%。
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共有三类:一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二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以原自然村保留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三是所有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的所有人员及到龄离岗的大龄村医。
三、整治内容
(一)乡村医生:
1、未按规定程序出诊(出诊一律不得进行输液),私自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
2、给病人用药未开具处方、收费未联网开具发票并给予新农合结报的;
3、过度输液、滥用抗生素和糖皮质激素的;
4、未按规定书写门诊诊疗记录和门诊日志的;
5、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未按规定及时转诊重症病人、疑难病人、肠道门诊病人、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病人的;
6、是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且注册地点在所从业机构;
7、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8、未经执业注册的、已被注销执业注册的、或原注册但已到退岗年龄不再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及执业(助理)医师,有无非法行医行为;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是否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无聘用无执业资质人员或聘用的人员注册地点不在本机构;
3、有无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途径私自进购药品或器械用于诊治病人;
4、感染控制工作是否规范:治疗室是否独立设置,医疗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规范,村卫生室紫外线灯使用是否正常有效,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器械、材料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采购途径是否符合规定等;
5、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率100%;严禁滥用抗生素,严格掌握激素适应症,村卫生室除抢救外,禁止使用糖皮质激素;
6、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7、用房产权归属明晰为村集体或卫生院所有。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一体办设置是否到位,是否按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2、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是否到位;
3、督查频度及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十项制度规范执行情况)、例会组织是否规范;
4、乡村医生工资补助发放是否及时、足额;
5、对村医规范执业等情况有无查处,有无管理制度及是否执行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培训教育阶段(7月20日到7月25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召开全体乡村医生会议,传达学习区综合整治行动精神,同时对所辖村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医疗服务及用药行为规范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等。教育和培训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规范执业行为;法律法规教育要培训到所有大龄离岗的乡村医生,到年底前培训和教育工作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培训要做到有签到、有讲稿、有考试、有图片,并于7月底前将一次培训相关复印件上报卫生局防保科。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26日到8月20日)。
1、所有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对照法律法规和督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个人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整治内容,结合本乡镇实际,对所有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诊疗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以原自然村保留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坚决予以关闭,将村医调配到邻近的村卫生室,对确需增设卫生室的要通过乡镇政府报告经卫生主管部门研究,符合建设条件并达到建设标准审批合格许可后方可执业。对私自分摊设点或以家代室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乡村医生必须集中到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督查工作要有记录,有被查单位或人员签名。
(三)总结评价阶段(8月31日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小结及统计表上报区卫生局。
(四)监督检查阶段(9月1日到9月30日)。区卫生局将牵头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的依法执行等工作进行督查,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整治活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领导进行有关管理责任追究,对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乡村医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主动交待并已自查自纠的村医免予处罚。
(五)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到12月31日)。各乡镇制定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及一体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常态化管理,并于10月底前将管理规定上报到卫生局防保科。继续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巡查,巩固整治成果。相关职能部门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制定全区长效管理机制,修定全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村级卫生机构诊疗能力,探索适宜村级诊疗疾病病种范围,以确保村级医疗服务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乡村医生担负着广大农村居民健康守门人的重要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规范及一体化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好本次整治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并于7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区卫生局防保科。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卫生局医政科、防保科和区卫生监督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要密切配合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督查工作,结合各乡镇提供的的违法线索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管理,建立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情节,要及时查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乡村医生执业行为规范工作要常抓不懈,确保广大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严格落实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明确责任,追责到位。乡镇卫生院未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乡村医生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卫生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防保所所长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本次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在职村医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实为非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质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到龄退岗的乡村医生,经查实为非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停发其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险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在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督查的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85915707,85988098,85913386。
淮卫发〔2014〕69号
关于印发《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区卫生局
2014年7月20日
淮安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0日印发
淮安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根据《淮安区“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1、乡村医生法律法规及诊疗用药规范培训率100%;
2、乡村医生执业行为规范整改率100%;
3、在岗及到龄离岗乡村医生非法行医查处取缔率100%;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率100%;
5、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督查覆盖率及整改到位率100%;
6、村卫生室门诊病人输液率≤25%,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级别控制在“非限制使用”级。
7、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到位率100%。
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共有三类:一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二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以原自然村保留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三是所有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的所有人员及到龄离岗的大龄村医。
三、整治内容
(一)乡村医生:
1、未按规定程序出诊(出诊一律不得进行输液),私自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
2、给病人用药未开具处方、收费未联网开具发票并给予新农合结报的;
3、过度输液、滥用抗生素和糖皮质激素的;
4、未按规定书写门诊诊疗记录和门诊日志的;
5、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未按规定及时转诊重症病人、疑难病人、肠道门诊病人、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病人的;
6、是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且注册地点在所从业机构;
7、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8、未经执业注册的、已被注销执业注册的、或原注册但已到退岗年龄不再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及执业(助理)医师,有无非法行医行为;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是否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无聘用无执业资质人员或聘用的人员注册地点不在本机构;
3、有无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途径私自进购药品或器械用于诊治病人;
4、感染控制工作是否规范:治疗室是否独立设置,医疗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规范,村卫生室紫外线灯使用是否正常有效,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器械、材料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采购途径是否符合规定等;
5、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率100%;严禁滥用抗生素,严格掌握激素适应症,村卫生室除抢救外,禁止使用糖皮质激素;
6、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7、用房产权归属明晰为村集体或卫生院所有。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一体办设置是否到位,是否按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2、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是否到位;
3、督查频度及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十项制度规范执行情况)、例会组织是否规范;
4、乡村医生工资补助发放是否及时、足额;
5、对村医规范执业等情况有无查处,有无管理制度及是否执行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培训教育阶段(7月20日到7月25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召开全体乡村医生会议,传达学习区综合整治行动精神,同时对所辖村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医疗服务及用药行为规范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等。教育和培训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规范执业行为;法律法规教育要培训到所有大龄离岗的乡村医生,到年底前培训和教育工作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培训要做到有签到、有讲稿、有考试、有图片,并于7月底前将一次培训相关复印件上报卫生局防保科。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26日到8月20日)。
1、所有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对照法律法规和督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个人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整治内容,结合本乡镇实际,对所有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诊疗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以原自然村保留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坚决予以关闭,将村医调配到邻近的村卫生室,对确需增设卫生室的要通过乡镇政府报告经卫生主管部门研究,符合建设条件并达到建设标准审批合格许可后方可执业。对私自分摊设点或以家代室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乡村医生必须集中到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督查工作要有记录,有被查单位或人员签名。
(三)总结评价阶段(8月31日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小结及统计表上报区卫生局。
(四)监督检查阶段(9月1日到9月30日)。区卫生局将牵头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的依法执行等工作进行督查,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整治活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领导进行有关管理责任追究,对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乡村医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主动交待并已自查自纠的村医免予处罚。
(五)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到12月31日)。各乡镇制定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及一体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常态化管理,并于10月底前将管理规定上报到卫生局防保科。继续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巡查,巩固整治成果。相关职能部门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制定全区长效管理机制,修定全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村级卫生机构诊疗能力,探索适宜村级诊疗疾病病种范围,以确保村级医疗服务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乡村医生担负着广大农村居民健康守门人的重要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规范及一体化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好本次整治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并于7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区卫生局防保科。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卫生局医政科、防保科和区卫生监督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要密切配合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督查工作,结合各乡镇提供的的违法线索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管理,建立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情节,要及时查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乡村医生执业行为规范工作要常抓不懈,确保广大村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严格落实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明确责任,追责到位。乡镇卫生院未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乡村医生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卫生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防保所所长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本次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在职村医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实为非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质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到龄退岗的乡村医生,经查实为非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停发其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险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在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督查的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85915707,85988098,85913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