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关注重点

融资关注重点

•融资担保业务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贷款用途 二、主营 三、总资产 四、第一还款来源 五、反担保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顾名思意就是指企业为什么要贷款,贷款将用在什么地方。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分为(一)新增贷款和续贷(二)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 和流动资金贷款

关注重点如下:

(一)是属于新增贷款还是续贷

1、新增贷款需特别了解企业历史负债的变动与主营收入、利润、固定资产投入的关联度,以分析企业对资金的运作能力

是否有新的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投入需求,以及该项资金需求与贷款金额是否匹配

2、续贷需特别关注此前的反担保措施与本次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差异

贷款给企业带来的主营收入、近利润、固定资产的增量

(二)是固定资产贷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需特别关注国家对项目的行业政策、项目规划、建设的合法性、建设周期、资金投入构成、目前进度、预期收益、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关联度、产业链延伸 ••••••••••••

2、流动资金贷款需特别关注销售的变化,比如是否季节性非常强导致资金的需求、是否新增很稳定的销售渠道、回款是否发生异常,资金的需求与行业的资金运作规律是否一致

对于以贷款资金购买价格季节性无明显变化的原材料的,应慎重对待,比如购买矿石、钢材、汽车等

(三)历史贷款记录

1、了解企业的信用程度:是否按期还款、展期、续贷、违约

2、了解企业及股东的财产线索:企业为贷款提供有担保措施

3、了解企业变更担保措施的原因:从银行直贷变为担保公司担保、从一家担保公司变更到另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的变化(正常折旧、价格突降、原先高估)

4、了解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贷款与主营收入、净利润、利润率变化的关系

需提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凭证

(四)企业利润

1、企业利润是否随主营收入的增加相应的增加:尤其是净利润绝对值、净利润率

2、企业利润是否分配:股东是否在追求奢侈的生活消费、是否有其他投资项目

3、分配的利润流向:股东对主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对产业链延伸的关注、是否主业有转向

(五)关联企业

1、关联企业与贷款企业的股东构成差异、行业关联度、优势互补性、避税

2、关联企业的发展阶段:处于投入期、成长期、稳定期

3、关联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否相互拆借资金、有否独立融资能力

4、关联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

(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存货的变动

1、大额的应提供合同及历史履约凭证(发票、付款痕迹、入库单等),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对所有者权益有提升作用又容易作假的数据

2、存货的变动与主营收入变化的匹配度,存货占年主营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存货的构成(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辅料的比例)及储存条件、可利用率,易燃易爆等物品是否购买财产保险 •••

•二、主营

所谓主营,是指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也即企业利润的来源基础。

应关注的重点如下:

(一)企业的发展历史、主要负责人的从业经历、道德风险、行业准入门槛

1、经营历史长远、负责人从业经历丰富,对行业的发展规律判断会更准确;负责人属于碰上时代机遇而非有意识的发展壮大的,经营风险较大

2、负责人家庭和睦、有幸福感、有成就感、有社会责任感,主观违约性较小

3、行业准入门槛较高(资金、技术、渠道、行政许可等),违约的成本就高,主观违约的可能性相对小

(二)固定资产投入的变化、主要设备更新、生产技术、工艺革新的频率、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位置的变化、

1、固定资产投入不断增加,表明股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较有信心

2、主要设备更新频率高,生产技术、工艺革新快,表明企业紧跟行业发展前沿甚至是带领行业发展,则拥有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

的利润

3、生产经营面积的增加,表明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

4、经营位置的变化,表明企业的物流成本、市场意识等的变化

(三)主营收入绝对值、增长率、净利润、总资产、费用、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主营收入绝对值的增加表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或整体市场容量的增加

增长率表明企业的发展速度、发展阶段

净利润表明企业最终赚取的可支配财富以及综合成本控制能力 总资产表明企业的整体规模、对资产的调动能力、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与企业的负债尤其是银行贷款关联度非常强,财务费用的变化应与银行贷款的变化相应

所有者权益表明企业赚取利润的累积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企业的偿债能力

(四)上下游渠道的稳定度、依存度、开拓成本、成本转移能力

1、上下游渠道尤其是下游渠道中如果有稳定的、实力很强的主要客户,则企业的主营应相对稳定、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比较可靠;但如果下游渠道过于依赖于某个非实力很强的企业,则应分析与下游客户关系、下游客户自身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后的替代渠道

2、企业上游渠道可替代性是否强,市场紧缺时的原材料持续供应能力、价格波动幅度

3、企业建立下游渠道的成本(资金、时间、机遇、可复制性等)

4、企业所处产业链的位置,对上下游客户的话语权、是否有较强的成本转移能力

(五)企业名称、股东、财务负责人的变更频率

1、企业名称是广义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的频繁变更是不正常的,有可能是为了逃税或逃债

2、股东的变更必然带来高管、经营思想、企业目标、管理体制等的变更,股东频繁变更会导致企业的经营不具有持续性

3、财务负责人了解企业的核心财务数据及运作,其变更过快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管理风险

(六)银行流水、征信记录、纳税申报表

1、银行流水是企业资金进出的记录,企业的对公帐户有可能与真实收入差距较大,企业应提供有关的个人帐户流水以帮助核实主营收入,应关注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扣除贷款、补贴收入、资本金、帐户间倒账对流水的影响

2、征信记录是人民银行对企业、个人在银行融资情况(包括企业贷款、个人按揭房屋、汽车等)及还款的记录,能较真实的反映企业在银行融资的历史、信用

3、纳税申报表只能作为判断企业主营收入的参考,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纳税申报都远低于实际,除非是要全额退税、免征等。

三、总资产

总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按照不同的标准通常分为:(一)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二)流动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

其关注重点如下:

(一)按权属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负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合理的负债是企业经营的正常情况,能反映企业的融资能力,尤其是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更能反映企业的成本转移能力、在产业链上的话语权

2、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反映企业为股东创造的价值,也是股东最关心的数据

••••••••••••••

(二)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都属于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货币资金中的银行存款,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分析是否属于贷款时银行要求做回报时质押的存单或申请开立承兑汇票、进口贸易用信用证交存的保证金

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与主营收入变化的匹配度、关联度

4、存货的保管条件及其中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途资产的比例

5、对外投资的原因、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互补性

6、固定资产的权属、更新频率、投入产出比

7、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价值确认依据,尤其是土地应关注是否持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的所有者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规划用途、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是否抵押)

四、第一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就是企业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在融资担保业务中,我们更关注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因为我们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贷款到期时企业能正常的归还贷款本息

对企业第二还款来源也即反担保措施的设计,是为了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避免出险终结风险,严格的说,反担保措施不属于还款来源的范畴,而属于风险防范的范畴。

对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判断,必须综合分析前面提到的贷款用途、主营、总资产三个方面,才能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五、反担保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我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企业及第三人向我公司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形式的担保。 ••••••••••

反担保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追偿权实现;

(三)担保人放弃反担保;

(四)法律规定反担保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注:1、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企业大面积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当出现群体性时间时,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也会要求从企业的财产中优先支付工资、社保费用

(一)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企业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我公司,企业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公司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适用情形:财产权属清晰、价值较大、变现性较高,能办理抵押登记。

常见的可抵押物有: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的登记及效力: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登记部门:

1、建筑物及地上附作物在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国土局登记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在建设局登记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工商局登记

5、交通运输工具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工商局登记

7、探矿权、采矿权由发证部门登记

抵押的注意事项:

1、抵押不转移对物的占有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3、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抵押

4、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以房产抵押的,该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同时抵押。应注意的是房产抵押时,只是该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才属于同时抵押的范围,而非该权证记载范围内的土地。

6、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优先权: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7、寺庙、教堂等宗教用房屋不能抵押

(二)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企业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我公司占有的,企业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公司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适用情形:单位价值较大、能找到合适的第三方代管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可质押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可质押权利: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的效力及登记部门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我公司约定,当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适用情形:具有较多的资产、但资产不便于办理抵押登记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我公司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注意事项: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人必须提供自己的财产线索(房产证、土地证、公司章程、购房(地)合同、付款收据、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以供我公司判断其保证能力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双倍返还原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押金、订金、封存金、保证金等”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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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关注重点

•融资担保业务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贷款用途 二、主营 三、总资产 四、第一还款来源 五、反担保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顾名思意就是指企业为什么要贷款,贷款将用在什么地方。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分为(一)新增贷款和续贷(二)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 和流动资金贷款

关注重点如下:

(一)是属于新增贷款还是续贷

1、新增贷款需特别了解企业历史负债的变动与主营收入、利润、固定资产投入的关联度,以分析企业对资金的运作能力

是否有新的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投入需求,以及该项资金需求与贷款金额是否匹配

2、续贷需特别关注此前的反担保措施与本次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差异

贷款给企业带来的主营收入、近利润、固定资产的增量

(二)是固定资产贷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需特别关注国家对项目的行业政策、项目规划、建设的合法性、建设周期、资金投入构成、目前进度、预期收益、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关联度、产业链延伸 ••••••••••••

2、流动资金贷款需特别关注销售的变化,比如是否季节性非常强导致资金的需求、是否新增很稳定的销售渠道、回款是否发生异常,资金的需求与行业的资金运作规律是否一致

对于以贷款资金购买价格季节性无明显变化的原材料的,应慎重对待,比如购买矿石、钢材、汽车等

(三)历史贷款记录

1、了解企业的信用程度:是否按期还款、展期、续贷、违约

2、了解企业及股东的财产线索:企业为贷款提供有担保措施

3、了解企业变更担保措施的原因:从银行直贷变为担保公司担保、从一家担保公司变更到另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的变化(正常折旧、价格突降、原先高估)

4、了解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贷款与主营收入、净利润、利润率变化的关系

需提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凭证

(四)企业利润

1、企业利润是否随主营收入的增加相应的增加:尤其是净利润绝对值、净利润率

2、企业利润是否分配:股东是否在追求奢侈的生活消费、是否有其他投资项目

3、分配的利润流向:股东对主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对产业链延伸的关注、是否主业有转向

(五)关联企业

1、关联企业与贷款企业的股东构成差异、行业关联度、优势互补性、避税

2、关联企业的发展阶段:处于投入期、成长期、稳定期

3、关联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否相互拆借资金、有否独立融资能力

4、关联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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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存货的变动

1、大额的应提供合同及历史履约凭证(发票、付款痕迹、入库单等),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对所有者权益有提升作用又容易作假的数据

2、存货的变动与主营收入变化的匹配度,存货占年主营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存货的构成(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辅料的比例)及储存条件、可利用率,易燃易爆等物品是否购买财产保险 •••

•二、主营

所谓主营,是指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也即企业利润的来源基础。

应关注的重点如下:

(一)企业的发展历史、主要负责人的从业经历、道德风险、行业准入门槛

1、经营历史长远、负责人从业经历丰富,对行业的发展规律判断会更准确;负责人属于碰上时代机遇而非有意识的发展壮大的,经营风险较大

2、负责人家庭和睦、有幸福感、有成就感、有社会责任感,主观违约性较小

3、行业准入门槛较高(资金、技术、渠道、行政许可等),违约的成本就高,主观违约的可能性相对小

(二)固定资产投入的变化、主要设备更新、生产技术、工艺革新的频率、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位置的变化、

1、固定资产投入不断增加,表明股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较有信心

2、主要设备更新频率高,生产技术、工艺革新快,表明企业紧跟行业发展前沿甚至是带领行业发展,则拥有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

的利润

3、生产经营面积的增加,表明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

4、经营位置的变化,表明企业的物流成本、市场意识等的变化

(三)主营收入绝对值、增长率、净利润、总资产、费用、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主营收入绝对值的增加表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或整体市场容量的增加

增长率表明企业的发展速度、发展阶段

净利润表明企业最终赚取的可支配财富以及综合成本控制能力 总资产表明企业的整体规模、对资产的调动能力、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与企业的负债尤其是银行贷款关联度非常强,财务费用的变化应与银行贷款的变化相应

所有者权益表明企业赚取利润的累积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企业的偿债能力

(四)上下游渠道的稳定度、依存度、开拓成本、成本转移能力

1、上下游渠道尤其是下游渠道中如果有稳定的、实力很强的主要客户,则企业的主营应相对稳定、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比较可靠;但如果下游渠道过于依赖于某个非实力很强的企业,则应分析与下游客户关系、下游客户自身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后的替代渠道

2、企业上游渠道可替代性是否强,市场紧缺时的原材料持续供应能力、价格波动幅度

3、企业建立下游渠道的成本(资金、时间、机遇、可复制性等)

4、企业所处产业链的位置,对上下游客户的话语权、是否有较强的成本转移能力

(五)企业名称、股东、财务负责人的变更频率

1、企业名称是广义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的频繁变更是不正常的,有可能是为了逃税或逃债

2、股东的变更必然带来高管、经营思想、企业目标、管理体制等的变更,股东频繁变更会导致企业的经营不具有持续性

3、财务负责人了解企业的核心财务数据及运作,其变更过快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管理风险

(六)银行流水、征信记录、纳税申报表

1、银行流水是企业资金进出的记录,企业的对公帐户有可能与真实收入差距较大,企业应提供有关的个人帐户流水以帮助核实主营收入,应关注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扣除贷款、补贴收入、资本金、帐户间倒账对流水的影响

2、征信记录是人民银行对企业、个人在银行融资情况(包括企业贷款、个人按揭房屋、汽车等)及还款的记录,能较真实的反映企业在银行融资的历史、信用

3、纳税申报表只能作为判断企业主营收入的参考,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纳税申报都远低于实际,除非是要全额退税、免征等。

三、总资产

总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按照不同的标准通常分为:(一)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二)流动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

其关注重点如下:

(一)按权属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负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合理的负债是企业经营的正常情况,能反映企业的融资能力,尤其是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更能反映企业的成本转移能力、在产业链上的话语权

2、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反映企业为股东创造的价值,也是股东最关心的数据

••••••••••••••

(二)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都属于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货币资金中的银行存款,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分析是否属于贷款时银行要求做回报时质押的存单或申请开立承兑汇票、进口贸易用信用证交存的保证金

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与主营收入变化的匹配度、关联度

4、存货的保管条件及其中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途资产的比例

5、对外投资的原因、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互补性

6、固定资产的权属、更新频率、投入产出比

7、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价值确认依据,尤其是土地应关注是否持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的所有者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规划用途、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是否抵押)

四、第一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就是企业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在融资担保业务中,我们更关注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因为我们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贷款到期时企业能正常的归还贷款本息

对企业第二还款来源也即反担保措施的设计,是为了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避免出险终结风险,严格的说,反担保措施不属于还款来源的范畴,而属于风险防范的范畴。

对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判断,必须综合分析前面提到的贷款用途、主营、总资产三个方面,才能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五、反担保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我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企业及第三人向我公司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形式的担保。 ••••••••••

反担保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追偿权实现;

(三)担保人放弃反担保;

(四)法律规定反担保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注:1、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企业大面积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当出现群体性时间时,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也会要求从企业的财产中优先支付工资、社保费用

(一)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企业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我公司,企业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公司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适用情形:财产权属清晰、价值较大、变现性较高,能办理抵押登记。

常见的可抵押物有: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的登记及效力: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登记部门:

1、建筑物及地上附作物在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国土局登记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在建设局登记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工商局登记

5、交通运输工具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工商局登记

7、探矿权、采矿权由发证部门登记

抵押的注意事项:

1、抵押不转移对物的占有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3、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抵押

4、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以房产抵押的,该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同时抵押。应注意的是房产抵押时,只是该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才属于同时抵押的范围,而非该权证记载范围内的土地。

6、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优先权: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7、寺庙、教堂等宗教用房屋不能抵押

(二)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企业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我公司占有的,企业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公司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适用情形:单位价值较大、能找到合适的第三方代管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可质押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可质押权利: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的效力及登记部门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我公司约定,当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适用情形:具有较多的资产、但资产不便于办理抵押登记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我公司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注意事项: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人必须提供自己的财产线索(房产证、土地证、公司章程、购房(地)合同、付款收据、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以供我公司判断其保证能力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双倍返还原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押金、订金、封存金、保证金等”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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