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
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详解
(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
(3)理论上讲,
(4)《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5)《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第32条规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
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详解
(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
(3)理论上讲,
(4)《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5)《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第32条规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