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D
程 序 文 件
事件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受控标识: 发放编号:
2012.12.30发布 2013.01.01实施
XX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文件修改履历表
文件编号:XG/SP-30-2013
事件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建立有效的持续改进机制,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事件尽可能快地进行调查,作好报告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发生的事件管理。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5 职责
5.1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由生产安环部归口管理。负责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轻伤以上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的鉴定。
5.2 保卫处参与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的现场勘察、分析;负责厂内的交通事件调查、分析、处理。
5.3 工会参与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
5.4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鉴定,参与死亡事故善后处理
5.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轻伤事故和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重大安全事件、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制订预防措施,并落实。 6 工作程序 6.1事件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单位、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6.1.1发生安全或卫生事件,虽然没有产生伤亡、疾病或严重损失后果,当事人或发现人必须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报告
6.1.2发生轻伤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立即报告生产安环部和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6.1.3 发生死亡事故,除按上述程序进行报告外,生产安环部应在1小时内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督局、监察部门和市工会组织报告。
6.1.4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抢救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6.2事件调查
6.2.1未遂事件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影响和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
6.2.2轻伤事故,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将《医疗诊断》,《职工
工伤登记表》于24小时内报送生产安环部和医保办。三个工作日之内将《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报送生产安环部。
6.2.3重伤事故,由生产安环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6.2.4发生工亡事故由生产安环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上级联合调查组调查。 6.3事件处理
6.3.1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安环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3.2工亡事故,由生产安环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3.3在处理事件时,按照“四不放过”(即事件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6.3.4需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7 记录管理
本程序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版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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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受控标识: 发放编号:
2012.12.30发布 2013.01.01实施
XX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文件修改履历表
文件编号:XG/SP-30-2013
事件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建立有效的持续改进机制,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事件尽可能快地进行调查,作好报告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发生的事件管理。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5 职责
5.1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由生产安环部归口管理。负责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轻伤以上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的鉴定。
5.2 保卫处参与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件的现场勘察、分析;负责厂内的交通事件调查、分析、处理。
5.3 工会参与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
5.4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鉴定,参与死亡事故善后处理
5.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轻伤事故和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重大安全事件、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制订预防措施,并落实。 6 工作程序 6.1事件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单位、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6.1.1发生安全或卫生事件,虽然没有产生伤亡、疾病或严重损失后果,当事人或发现人必须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报告
6.1.2发生轻伤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立即报告生产安环部和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6.1.3 发生死亡事故,除按上述程序进行报告外,生产安环部应在1小时内向本地安全生产监督局、监察部门和市工会组织报告。
6.1.4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抢救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6.2事件调查
6.2.1未遂事件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影响和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
6.2.2轻伤事故,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将《医疗诊断》,《职工
工伤登记表》于24小时内报送生产安环部和医保办。三个工作日之内将《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报送生产安环部。
6.2.3重伤事故,由生产安环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6.2.4发生工亡事故由生产安环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上级联合调查组调查。 6.3事件处理
6.3.1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安环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3.2工亡事故,由生产安环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3.3在处理事件时,按照“四不放过”(即事件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6.3.4需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7 记录管理
本程序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