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办法

邢台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办法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加强临时用地复垦管理,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北省境内临时用地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冀调水计„2009‟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根据使用前本地类和质量及土地损毁情况和工程建设使用用途,按不低于原地类和原质量标准的原则进行复垦,原为耕地的,复垦为耕地,原为其它土地的尽量复垦为宜耕地、宜林地、宜草地。

第三条 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为临时用地复垦标准的依据。对于取土场,复垦后高程一般不低于原地面高程。

第四条 土地复垦采取随用完、随复垦、随验收、随移交的方法进行。

第 二 章 各 方 职 责

第五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南水北调工程

临时用地复垦、退还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退还、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一)分批对设计单位提交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二)督促、协调主体工程建管单位(以下简称建管单位)及时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三)督促县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复垦工作,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不定期对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定期上报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南水北调办)负责本县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退还和移交工作。

(一)听取主管单位和乡、村临时用地复垦意见,参与设计单位《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切实可行。

(二)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三)监督、参与复垦工程全过程。参与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初验,组织有关方对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竣工验收、退还、移交工作。

(四)加强与有关方进行沟通,协调和解决临时用地复垦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对确实无条件达到《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标准的具体问

题,协调有关方及时解决。

(六)定期上报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

(七)与有关方签订费用支付合同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主体工程建管单位(以下简称建管单位)具体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组织用地单位对使用完的临时用地及时进行复垦、退还。

(二)明确专人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三)加强对用地单位的管理力度,督导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已签订的《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使用土地,依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进行复垦。

(四)对确实无条件达到《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标准的具体问题,会同县级南水北调办,协调有关方制定解决方案。

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及时逐地块向市南水北调办提交《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图》、《临时用地水保方案》、《临时用地平面位置图》。

(一)按临时用地协议使用时间要求,及时完成《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满足复垦需要。

(二)及时向市南水北调办报送《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并接受审查。

(三)设计单位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设计交底和技术指导,向用地单位明确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要达到的目标任务。监督《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的落实,解决复垦中的技术问题。

(四)参加县(市、区)南水北调办、监理机构召开的临时用地复垦工作会议,从技术角度,提出要求。

(五)对《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确需修改完善的内容,要及时出具设计变更。

(六)参加有关方组织的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十条 用地单位对用完的地块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含变更设计)及时进行复垦、退还。

(一)用地单位在土地复垦过程中,接受有关方对复垦工程的监督检查。

(二)地块面积较大,可分片复垦,分片验收,分片退还。

(三)用地单位要及时准确向建管单位、复垦监理机构报送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度报告和报表。

(四)对完工地块,组织自验并及时向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提出验收和移交申请,参与完成移交工作。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照《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冀调水计„2009‟8号》规定,承担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协议》规定的时限退还而增加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考虑临时用地使用、复垦和退还工作的连续性,临时用地复垦监理工作由所在地征迁监理承担。

(一)监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监理土地复垦工作。

(二)监理机构按合同要求向县级南水北调办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经批准后作为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

(三)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按“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要求,采取抽查、巡视、旁站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四)监理机构对土地复垦设计工程量完成和变化情况,进行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提出监理报告,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临时用地复垦工程月报及报表。

(五)组织有关方对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行初验。

(六)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完成后,按规定要求整理监理资料,并移交县级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作为供地方,负责做好群众的工作,为土地复垦、退还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乡(镇)政府、村委员会有权对土地复垦过程进行监督。对复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级南水北调办反馈,由县级南水北调办协调解决。

(二)乡(镇)政府、村委会参加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土地退还工作,并在验收退还单上签署意见。

第三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实行省、市南水北调办领导、建管单位负责、用地单位复垦、县级南水北调办跟踪、全过程监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要切实加强协调,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用地单位对用完的临时用地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进行复垦。

第十五条 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要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临时用地复垦、退还、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及时跟踪土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解决复垦中遇到的问题。

第 四 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验收分三个阶段,即:自验、初验、终验。

(一)自验是由用地单位组织,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要求,核实复垦后土地类型、质量和相关资料等,自验结束后向监理机构申请进行初验。

(二)初验由监理机构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初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达到《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要求的,监理机构签署初验意见。

(三)按照初验意见整改后,由用地单位向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申请终验。县级南水北调办在接到终验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终验,通过终验后,办理退还土地手续,移交供地方。

第 五 章 土地复垦费的拨付方式

第十八条 复垦费用按批复的标准和实际复垦的面积分块结算。用地

单位完成土地复垦、退还、移交后,县级南水北调办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地块复垦费总额的80%,另20 %作为质量保证金,经过一个雨季后,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用地单位进行处理,经县级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方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临时用地复垦工程流程

2.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参考表

临 时 用 地 复 垦 工 程 流 程

说明:详见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参考表

附录一: 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参考表

1、进场通知

2、复垦工程开工分块申请表

3、复垦工程开工分片申请表

4、复垦工程分块开工令

5、复垦工程分片开工令

6、变更申请报告

7、变更通知单

8、竣工验收申请

9、整改通知

10、竣工验收单

11、土地退还表

12、监理通知

13、监理报告

14、监理月报

15、监理巡视记录

16、监理日志

17、支付单

18、施工月报

19、进度统计表

20、月进度表

参考用表1:

进场通知书

监理[ ] 开工 序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

单位各1份

参考用表2:

复垦工程开工分块申请表

(用地方[ ]开工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由用地单位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随同“开工

令”,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各1份。 2、块:系指渣场面积较小,复垦时间较短,一次性能复垦的。

参考用表3:

复垦工程开工分片申请表

(用地方[ ]开工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由用地单位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随同“开工令”,

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各1份。

2、片:系指渣场面积较大,一次性复垦难度大,可分片进行复垦。

参考用表4:

复垦工程分块开工令

(监理[ ] 开工序 号)

计单位方各1份

2、块:系指渣场面积较小,复垦时间较短,一次性又能复垦的。

参考用地表5:

复垦工程分片开工令

(监理[ ] 开工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单位方各1份

2、片:系指渣场面积较大,一次性复垦难度大,可分片进行复垦。

参考用表6:

变更申请报告

用地方[ ]变更序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用地方填写。监理方、设计方、管理方3方审签后,用地方、监理方、设计方、管理方各1份。

参考用表7:

变更通知

(监理[ ]变更序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县调水

办各1份。

参考用表8:

用地单位全称 临时用地复垦工程 验 收 申 请 表

说明:本表一式 份,分别报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县调水办审批后,用地单位、

监理方、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各1份。

参考用表9:

整改通知

(监理[ ]整改 号)

县调水办各1份。

参考用表10: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 (县、市、区)临时用地复垦工程

竣 工 验 收 单 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建管部、

工程监理、征迁监理各一份。

参考用表11: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邢台市段 (县、市、区)段工程临时用地退还表

说明:一式 份,各方一份。 参考用表12:

年 月 日

监理通知

(监理[ ]通知序 号)

说明:1、本通知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签收后,用地单位、监理

机构、县调水办各1份。

2、本通知单可用于对用地方的指示。

参考用表13:

监理报告

(监理[ ]报告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县调水办批复后留1份,退回监理

机构2份。

2、本表可用于监理方认为需报请管理方批示的各项事宜。

参考用表14-1:

监 理 月 报

(监理[]月报序 号) 年 第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名称 管 理 方 监 理 方(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参考用表14-2:

监理月报( 年 月)

(监理[ ]月报 号)

说明:监理月报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每月5日前报县调水办。县调水办签收后,监理机构、县调水办各1份。

参考用表15

监理巡视记录

(监理[ ]巡视序 号)

说明:本表按月装订成册。

参考用表16-1:

监理日志

([ ]监理日志 号)

工程项目名称 管 理 方 用 地 方 监 理 方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参考用表16-2

监理日志

说明:本表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填写,按月装订成册。

参考用表17—1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各一份。

参考用表17—2

参考用表18-1:

土地复垦工程月报 (用地方[ ]月报序 号) 年 第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用地方:(全称及盖章) 项目经理:(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参考用表18-2:

施工月报( 年 月)

(用地方[ ]月报序 号)

说明:1、施工月报一式 份,由用地单位填写,每月28日前报监理机构。监理机

构签收后,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各一份。

2、施工月报内容应包括:复垦工程总体形象、土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和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完成施工工作量、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大事记、本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参考用表19: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 县(市、区)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度统计表

说明:1、恢复面积指原占地时属非耕地 2、完成率指本项任务与累计完成之比

32

参考用表20: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邢台市段 (县市区)临时用地复垦工程月进度表

单位:亩、万元 年 月 日

2、取土、弃渣量合并计算,在备注中注明取土量

33

34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办法

邢台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办法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加强临时用地复垦管理,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北省境内临时用地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冀调水计„2009‟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邢台境内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根据使用前本地类和质量及土地损毁情况和工程建设使用用途,按不低于原地类和原质量标准的原则进行复垦,原为耕地的,复垦为耕地,原为其它土地的尽量复垦为宜耕地、宜林地、宜草地。

第三条 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为临时用地复垦标准的依据。对于取土场,复垦后高程一般不低于原地面高程。

第四条 土地复垦采取随用完、随复垦、随验收、随移交的方法进行。

第 二 章 各 方 职 责

第五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南水北调工程

临时用地复垦、退还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退还、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一)分批对设计单位提交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二)督促、协调主体工程建管单位(以下简称建管单位)及时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三)督促县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复垦工作,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不定期对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定期上报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南水北调办)负责本县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退还和移交工作。

(一)听取主管单位和乡、村临时用地复垦意见,参与设计单位《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切实可行。

(二)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三)监督、参与复垦工程全过程。参与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初验,组织有关方对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竣工验收、退还、移交工作。

(四)加强与有关方进行沟通,协调和解决临时用地复垦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对确实无条件达到《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标准的具体问

题,协调有关方及时解决。

(六)定期上报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

(七)与有关方签订费用支付合同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主体工程建管单位(以下简称建管单位)具体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组织用地单位对使用完的临时用地及时进行复垦、退还。

(二)明确专人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三)加强对用地单位的管理力度,督导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已签订的《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使用土地,依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进行复垦。

(四)对确实无条件达到《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标准的具体问题,会同县级南水北调办,协调有关方制定解决方案。

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及时逐地块向市南水北调办提交《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图》、《临时用地水保方案》、《临时用地平面位置图》。

(一)按临时用地协议使用时间要求,及时完成《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满足复垦需要。

(二)及时向市南水北调办报送《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并接受审查。

(三)设计单位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设计交底和技术指导,向用地单位明确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要达到的目标任务。监督《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的落实,解决复垦中的技术问题。

(四)参加县(市、区)南水北调办、监理机构召开的临时用地复垦工作会议,从技术角度,提出要求。

(五)对《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确需修改完善的内容,要及时出具设计变更。

(六)参加有关方组织的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十条 用地单位对用完的地块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含变更设计)及时进行复垦、退还。

(一)用地单位在土地复垦过程中,接受有关方对复垦工程的监督检查。

(二)地块面积较大,可分片复垦,分片验收,分片退还。

(三)用地单位要及时准确向建管单位、复垦监理机构报送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度报告和报表。

(四)对完工地块,组织自验并及时向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提出验收和移交申请,参与完成移交工作。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照《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冀调水计„2009‟8号》规定,承担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协议》规定的时限退还而增加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考虑临时用地使用、复垦和退还工作的连续性,临时用地复垦监理工作由所在地征迁监理承担。

(一)监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监理土地复垦工作。

(二)监理机构按合同要求向县级南水北调办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经批准后作为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

(三)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按“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要求,采取抽查、巡视、旁站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四)监理机构对土地复垦设计工程量完成和变化情况,进行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提出监理报告,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临时用地复垦工程月报及报表。

(五)组织有关方对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行初验。

(六)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完成后,按规定要求整理监理资料,并移交县级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作为供地方,负责做好群众的工作,为土地复垦、退还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乡(镇)政府、村委员会有权对土地复垦过程进行监督。对复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级南水北调办反馈,由县级南水北调办协调解决。

(二)乡(镇)政府、村委会参加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土地退还工作,并在验收退还单上签署意见。

第三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实行省、市南水北调办领导、建管单位负责、用地单位复垦、县级南水北调办跟踪、全过程监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要切实加强协调,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用地单位对用完的临时用地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进行复垦。

第十五条 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要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临时用地复垦、退还、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及时跟踪土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解决复垦中遇到的问题。

第 四 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验收分三个阶段,即:自验、初验、终验。

(一)自验是由用地单位组织,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要求,核实复垦后土地类型、质量和相关资料等,自验结束后向监理机构申请进行初验。

(二)初验由监理机构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初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达到《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方案》要求的,监理机构签署初验意见。

(三)按照初验意见整改后,由用地单位向建管单位和县级南水北调办申请终验。县级南水北调办在接到终验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终验,通过终验后,办理退还土地手续,移交供地方。

第 五 章 土地复垦费的拨付方式

第十八条 复垦费用按批复的标准和实际复垦的面积分块结算。用地

单位完成土地复垦、退还、移交后,县级南水北调办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地块复垦费总额的80%,另20 %作为质量保证金,经过一个雨季后,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用地单位进行处理,经县级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方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临时用地复垦工程流程

2.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参考表

临 时 用 地 复 垦 工 程 流 程

说明:详见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参考表

附录一: 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参考表

1、进场通知

2、复垦工程开工分块申请表

3、复垦工程开工分片申请表

4、复垦工程分块开工令

5、复垦工程分片开工令

6、变更申请报告

7、变更通知单

8、竣工验收申请

9、整改通知

10、竣工验收单

11、土地退还表

12、监理通知

13、监理报告

14、监理月报

15、监理巡视记录

16、监理日志

17、支付单

18、施工月报

19、进度统计表

20、月进度表

参考用表1:

进场通知书

监理[ ] 开工 序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

单位各1份

参考用表2:

复垦工程开工分块申请表

(用地方[ ]开工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由用地单位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随同“开工

令”,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各1份。 2、块:系指渣场面积较小,复垦时间较短,一次性能复垦的。

参考用表3:

复垦工程开工分片申请表

(用地方[ ]开工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由用地单位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随同“开工令”,

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各1份。

2、片:系指渣场面积较大,一次性复垦难度大,可分片进行复垦。

参考用表4:

复垦工程分块开工令

(监理[ ] 开工序 号)

计单位方各1份

2、块:系指渣场面积较小,复垦时间较短,一次性又能复垦的。

参考用地表5:

复垦工程分片开工令

(监理[ ] 开工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设计单位方各1份

2、片:系指渣场面积较大,一次性复垦难度大,可分片进行复垦。

参考用表6:

变更申请报告

用地方[ ]变更序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用地方填写。监理方、设计方、管理方3方审签后,用地方、监理方、设计方、管理方各1份。

参考用表7:

变更通知

(监理[ ]变更序 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县调水

办各1份。

参考用表8:

用地单位全称 临时用地复垦工程 验 收 申 请 表

说明:本表一式 份,分别报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县调水办审批后,用地单位、

监理方、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各1份。

参考用表9:

整改通知

(监理[ ]整改 号)

县调水办各1份。

参考用表10: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 (县、市、区)临时用地复垦工程

竣 工 验 收 单 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县调水办、设计单位、建管部、

工程监理、征迁监理各一份。

参考用表11: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邢台市段 (县、市、区)段工程临时用地退还表

说明:一式 份,各方一份。 参考用表12:

年 月 日

监理通知

(监理[ ]通知序 号)

说明:1、本通知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用地单位签收后,用地单位、监理

机构、县调水办各1份。

2、本通知单可用于对用地方的指示。

参考用表13:

监理报告

(监理[ ]报告序 号)

说明:1、本表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县调水办批复后留1份,退回监理

机构2份。

2、本表可用于监理方认为需报请管理方批示的各项事宜。

参考用表14-1:

监 理 月 报

(监理[]月报序 号) 年 第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名称 管 理 方 监 理 方(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参考用表14-2:

监理月报( 年 月)

(监理[ ]月报 号)

说明:监理月报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每月5日前报县调水办。县调水办签收后,监理机构、县调水办各1份。

参考用表15

监理巡视记录

(监理[ ]巡视序 号)

说明:本表按月装订成册。

参考用表16-1:

监理日志

([ ]监理日志 号)

工程项目名称 管 理 方 用 地 方 监 理 方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参考用表16-2

监理日志

说明:本表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填写,按月装订成册。

参考用表17—1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各一份。

参考用表17—2

参考用表18-1:

土地复垦工程月报 (用地方[ ]月报序 号) 年 第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用地方:(全称及盖章) 项目经理:(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参考用表18-2:

施工月报( 年 月)

(用地方[ ]月报序 号)

说明:1、施工月报一式 份,由用地单位填写,每月28日前报监理机构。监理机

构签收后,用地单位、监理机构、县调水办各一份。

2、施工月报内容应包括:复垦工程总体形象、土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和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完成施工工作量、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大事记、本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参考用表19: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 县(市、区)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进度统计表

说明:1、恢复面积指原占地时属非耕地 2、完成率指本项任务与累计完成之比

32

参考用表20: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邢台市段 (县市区)临时用地复垦工程月进度表

单位:亩、万元 年 月 日

2、取土、弃渣量合并计算,在备注中注明取土量

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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