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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短刑犯管理问题的思考 作者:曾文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及新刑诉法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的刑法执行新篇章,也同时带来了监狱管理的新挑战。短刑犯的管理已经成为目前监狱管理中的难点,同时暴露出当前我国监狱系统形势政策及刑罚构造中的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构想解决之道。
关键词 短刑犯 监狱 罪犯管理
作者简介:曾文澜,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司法警务教研室主任,法学硕士,从事刑事法律、司法警务方向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00-02
新《刑诉法》及《监狱法》完成了我国刑罚统一执行的体质改革,明确规定了余刑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判刑的罪犯必须投送监狱接受改造,这就扩大了监狱收押的范围,造成监狱短刑犯数量激增,这种押犯构成的新突破,在肯定其进步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弊端,使得我国原本紧缺的监狱资源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
一、监狱短刑犯管理存在的困境
目前,我国短刑犯数量激增为我国的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狱监管环境形势严峻
监狱的建造是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标准设计的,其容纳能力有限。新刑诉法施行不到一年时间,已经出现很多监狱床位紧缺的问题。有一些监狱对新增短刑犯混合收押,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人数激增的问题,却暴露出诸多弊端,容易导致罪犯交叉感染,增加犯罪危险性。 由于短刑犯的涌入,监狱内各个区域的警囚比例达不到司法部对于监民警察的编制配备的国家标准,必将影响监管改造的效率。
(二)短刑犯教育改造的困境
由于短刑犯入监是我国监狱面临的新问题,还未形成一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很多监狱在实践中仍然适用一般罪犯的方式,出现很多困难。较突出表现在激励制度上。比如,短刑犯与普通罪犯都适用同一系统的计分考核机制,我国刑罚的未决羁押期普遍较长,而这个期间并不计入减刑考验期,这就造成短刑犯刑期被折抵后,减刑考验期也相应缩减,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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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短刑犯管理问题的思考 作者:曾文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及新刑诉法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的刑法执行新篇章,也同时带来了监狱管理的新挑战。短刑犯的管理已经成为目前监狱管理中的难点,同时暴露出当前我国监狱系统形势政策及刑罚构造中的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构想解决之道。
关键词 短刑犯 监狱 罪犯管理
作者简介:曾文澜,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司法警务教研室主任,法学硕士,从事刑事法律、司法警务方向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00-02
新《刑诉法》及《监狱法》完成了我国刑罚统一执行的体质改革,明确规定了余刑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判刑的罪犯必须投送监狱接受改造,这就扩大了监狱收押的范围,造成监狱短刑犯数量激增,这种押犯构成的新突破,在肯定其进步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弊端,使得我国原本紧缺的监狱资源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
一、监狱短刑犯管理存在的困境
目前,我国短刑犯数量激增为我国的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狱监管环境形势严峻
监狱的建造是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标准设计的,其容纳能力有限。新刑诉法施行不到一年时间,已经出现很多监狱床位紧缺的问题。有一些监狱对新增短刑犯混合收押,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人数激增的问题,却暴露出诸多弊端,容易导致罪犯交叉感染,增加犯罪危险性。 由于短刑犯的涌入,监狱内各个区域的警囚比例达不到司法部对于监民警察的编制配备的国家标准,必将影响监管改造的效率。
(二)短刑犯教育改造的困境
由于短刑犯入监是我国监狱面临的新问题,还未形成一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很多监狱在实践中仍然适用一般罪犯的方式,出现很多困难。较突出表现在激励制度上。比如,短刑犯与普通罪犯都适用同一系统的计分考核机制,我国刑罚的未决羁押期普遍较长,而这个期间并不计入减刑考验期,这就造成短刑犯刑期被折抵后,减刑考验期也相应缩减,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