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促进其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依法管理或受托管理国有房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各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等。

第四条 鼓楼区财政局代表鼓楼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要按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担保。

第七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国有房产,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但应由其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将闲置、富余的房产对外出租,但应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1、国有房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租金,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出租的房产进行评估,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拍租、招投标、挂牌、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房产管理单位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国有房产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出租的房产进行评估。

3、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将拟招租的国有房产详细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并附书面报告和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

4、经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后,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对外公开发布拟公开招租的国有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4)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5)招租的形式;

(6)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至日期;

(7)报名地点和方式;

(8)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9)其他信息。

5、信息发布的期限为15天。发布的信息资料应当在国有房产所在地和鼓楼区政务网上进行张贴,必要时可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发布。

6、签约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实施监督指导职能。评标(议标)或现场竞标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派员现场监督。

7、签约方一旦确定,应当与房产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2)租赁限期;

(3)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6)提前终止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其他条款或约定。

8、 国有房产招租结束后15天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9、各单位取得的国有房产租金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应当统一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予以调剂,统筹使用。

10、 国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可首先用于偿还各单位因购置国有房产形成的债务和国有房产的维修、物业管理及其他必要支出,结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

11、国有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属性的不同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由房产管理单位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12、租期届满前3个月,租赁户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不低于原租金价格并且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前提下,房产管理单位可将续租租约在到期前1个月内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租赁期满后,承租户需将租赁的房产使用权归还给房产管理单位,房产管理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租赁户投入的固定资本或装修费用。

13、租赁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14、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国有房产必须由房产管理单位依照协议到期回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15、国有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房产

管理单位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16、房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有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本年度的国有房产租赁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表》,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监察局。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转让应参照《福州市鼓楼区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鼓政综[2006]107号)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该房产的转让底价后,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拍卖所得应缴入国库。拍卖机构由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83号)第十七条规定选择确定。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降价幅度超过原转让底价1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按原批准程序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加强对各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管理、监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定期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国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有房产的出租、转让等行为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2、在实施公开招租、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等行为;

3、是否存在以消费方式、以物交易等不正当的抵交租金行为;

4、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不合理低价转让现象;

5、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隐瞒、少报或虚报收入、私设“小金库”、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产管理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期届满,各单位应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国库。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各单位应对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统计,并将有关统计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表》,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个月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促进其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依法管理或受托管理国有房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各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房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等。

第四条 鼓楼区财政局代表鼓楼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要按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担保。

第七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国有房产,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但应由其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将闲置、富余的房产对外出租,但应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1、国有房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租金,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出租的房产进行评估,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拍租、招投标、挂牌、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房产管理单位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国有房产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出租的房产进行评估。

3、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将拟招租的国有房产详细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并附书面报告和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

4、经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后,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对外公开发布拟公开招租的国有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4)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5)招租的形式;

(6)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至日期;

(7)报名地点和方式;

(8)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9)其他信息。

5、信息发布的期限为15天。发布的信息资料应当在国有房产所在地和鼓楼区政务网上进行张贴,必要时可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发布。

6、签约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实施监督指导职能。评标(议标)或现场竞标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派员现场监督。

7、签约方一旦确定,应当与房产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2)租赁限期;

(3)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6)提前终止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其他条款或约定。

8、 国有房产招租结束后15天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9、各单位取得的国有房产租金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应当统一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予以调剂,统筹使用。

10、 国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可首先用于偿还各单位因购置国有房产形成的债务和国有房产的维修、物业管理及其他必要支出,结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

11、国有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属性的不同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由房产管理单位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12、租期届满前3个月,租赁户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不低于原租金价格并且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前提下,房产管理单位可将续租租约在到期前1个月内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批准。租赁期满后,承租户需将租赁的房产使用权归还给房产管理单位,房产管理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租赁户投入的固定资本或装修费用。

13、租赁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14、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其所租用的国有房产必须由房产管理单位依照协议到期回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15、国有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房产

管理单位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16、房产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有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房产管理单位应将本年度的国有房产租赁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表》,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监察局。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转让应参照《福州市鼓楼区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鼓政综[2006]107号)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该房产的转让底价后,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拍卖所得应缴入国库。拍卖机构由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83号)第十七条规定选择确定。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降价幅度超过原转让底价1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按原批准程序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条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加强对各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管理、监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定期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国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有房产的出租、转让等行为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2、在实施公开招租、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等行为;

3、是否存在以消费方式、以物交易等不正当的抵交租金行为;

4、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不合理低价转让现象;

5、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隐瞒、少报或虚报收入、私设“小金库”、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产管理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凡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区财政局、监察局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期届满,各单位应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国库。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各单位应对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统计,并将有关统计情况填写《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情况表》,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1个月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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