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2009-06-14| 22:29| 来源:追梦人的博客| 编辑:wdglan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原系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司法体系

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是国家的象征,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督代表女皇在澳洲行使权力。第二是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第三是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的法律可分为两个体系: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联邦法律是在首都堪培拉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行政法也是通过这个程序来制定。每个州的议会制定涉及本州事务的各项法律与联邦法律相对应,只在本州有效。各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后,联邦高等法院仍适用该州的法律,但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联邦一级的法院还有家庭法院、工业关系法院等专门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澳大利亚认为公民的离婚案件属于联邦事务,由联邦级法院审理。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工业关系案件等也都由联邦法院审理。州级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而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在各级法院诉讼的费用也不相同,级别越高的法院,当事人支出的费用越多。仅受理费一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法官的产生

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一名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那个层次上进行实践。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

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公法领域中实践,还可能参加政府的工作,成为公共关系律师或DPP(公诉人);其三,他可能成为出庭律师,但前提是必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所以,一般的法学院学生都是先选择作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再成为出庭律师。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长,就到检察局工作,之后成为出庭律师。

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法官全部由政府任命,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这种任命是政府行为。要想成为法官,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法官年龄均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周岁。澳大利亚任命法官实行逐级选拔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联邦高等法院现任7名大法官中有4名是从新州最高法院选拔上来的,其中首席大法官Anthony Murray Gleeson先生是前任新州最高法院院长。法官是最昂贵的法律资源,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澳大利亚的法官人数并不多,还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方法院有128名法官,地区法院有65名法官,州最高法院法官不到40名,而联邦高等法院仅有7名大法官。这些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并且公正无私,其中许多人是法学家或法律学者。澳大利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群体”,他们深居简出,为体现公正从不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露面,也决不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

在澳大利亚,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贪污、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职。在过去的100年里,澳大利亚仅有昆士兰州的一名法官因腐败被撤职。同样,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因司法高度独立,所以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先例。如某案件被法官判决后,公众认为判决有误,议会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这个判决,而是通过修改法律,即议会会制定一个新的法案来修正该判决依据的法律,从而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民事诉讼

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门和衡平法判例部门。在普通法判例部门,又有不同的列表,如过失表、大意表等。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个部门的那个列表中,然后才能决定如何去办理这个案件。因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庭审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一种庭审程序。有时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适用某一程序,但法官有权拒绝律师的选择。

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既繁琐又严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记员完成。不论是法庭还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做许多准备,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两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首先有一个登记员负责受案、整理,之后给法官审阅;复杂、紧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前了解、审查,决定是否是紧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审理。开庭之前,法庭会交给双方律师一个时间表,上面列明提交证据、交换证据、接受询问的时间等等,律师必须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法官会要求他解释原因并承担后果。

澳大利亚制定有专门的证据法典《1995年证据法》。证据法典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律师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以便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完全是律师的事情,法官只能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法官没有任何理

由和原因去调查取证。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一切后果。对于案件事实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任何证据,对方当事人必须出示,不得隐瞒。例如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假设被告有另外一份合同能够证明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则被告在他的答辩中必须写明这个事由并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如果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时,被告的请求可能会被法庭拒绝。

同样,在一审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某一证据而对方未提供,则在上诉审程序中,即使对方再提供这份证据,也得不到上诉审法院的支持。在澳大利亚,只能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上诉,而不能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上诉,因此,不允许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地提供、交换证据,使双方的证据非常透明,责任大小一目了然,为下一步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和调解,因为这种方式结案比审理后判决结案的成本低得多。开庭前,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法官助理负责向双方详细地介绍调解的情况,如果愿意调解,法庭会为双方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有时法庭也会出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澳大利亚,调解多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类法庭中专门设有调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调解不成,案件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案件需要进行调解时,法庭会通知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进来;而遇到仲裁的案件,法庭会指定一些律师作为仲裁员参加。一旦调解成功,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协议,否则可强制执行。

代理制度

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每起案件都要有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与美国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不同。一些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自己进行诉讼。但法庭在审理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时比较麻烦,因为人们不一定全面了解法律及诉讼程序,法庭会反复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直至合乎法庭的要求,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审结。

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只存在于州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独自审理。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陪审团,因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法官当庭宣判。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审限,法官有权决定用案件需要的时间来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在两年之内。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法庭将对其处以金钱惩罚。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证据的主要测试(examination in chief)和交叉测试 cross-examination)。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之后,法庭传唤原告的证人到庭,原告的律师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证据规则规定了提问的原则:不能诱导证人,一切证据全应从证人的发言中体现出来。律师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问,而且所提的问题均得与证据有关,这就是主要测试。接下来,由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问——交叉测试。在交叉测试中,不可直接询问涉及案件的问题,但允许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询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可以站起来说“反对!”,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被告律师不得再向证人询问类似的

问题。原告在“证据目录”中所列的所有证人必须通过这两个测试,其证言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对原告进行证据测试后,法庭会对被告进行证据测试,也要经过主要测试和交叉测试两个环节。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证据测试过程中,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发言,而不能像美国或香港的律师那样在法庭上随意走动。

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无限上诉,直至联邦高等法院。但是,并不是当事人上诉后法院就要受理,上诉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简介

[2002-2-28发表/3401人阅读]

受事务所指派,赴澳留学已有数月。在繁忙的攻读之余,潜心体察、比较中、澳法律文化之异同,颇有心得。现先将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作一介绍,以供参阅。

1、澳大利亚的法律

澳大利亚的法律有下列几种:

(1) 联邦国会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法令以及这些法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

法;

(2) 针对自治区制定的条令以及这些条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法;

(3) 各个州议会制定的条令和北方特区、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Norfolk 岛 制定的条令以及这些条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法;

(4) 许多被澳大利亚接受,对澳大利亚适用,尚未废除的英国普通法和成 文法;

(5) 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经澳大利亚法院解释和修改的澳大利亚的普 通法。

2、澳大利亚的议会制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权力分配于联邦政府和州(六个州)以及特区政府之间,澳大利亚有十个自治区直接由联邦立法(但北方特区、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Norfolk 岛有较大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和每个州政府都由选举出来的议会领导。每个州政府的议会都可以对本州有关问题立法。然而,有效的联邦法律在澳大利亚宪法授权范围内可以使州法律无 效。 澳大利亚国会由女王(在澳大利亚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个州的参议院代表人数相同,每个州的众议院代表人数由该州的人口决定。一般来说在众议院代表人数中占多数的政党领袖就是总理。

3、权力分立

澳大利亚宪法将澳大利亚联邦共同体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授予三个不同的机构:国会、共同体行政机构和联邦司法机构。

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不明确。只有国会可以通过法令,但这些法令经常授权共同体行政机构制定与特定的法令有关的规章制度。

澳大利亚的国会和行政政府的界限就更分不清了,因为总理和其他政府部长必须是国会成员。

但是,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和国会以及行政机构的分立界限非常严格,只有法院可以行使司法权。

4、法院体系

澳大利亚有两大法院体系:共同体法院和州以及特区法院。但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所有纠纷(无论是共同体法院还是州以及特区法院审理)的最终上诉法院。

(1)共同体法院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高级别法院。它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六位大法官(目前含有一位女大法官)组成。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下列纠纷有初始管辖权:

A .任何条约引起的纠纷;

B .各个州之间的诉讼;

C .澳大利亚共同体作为诉讼主体的纠纷;

D .不同州的居民之间以及不同州的居民与州之间的纠纷;

E .针对联邦政府官员或联邦法院官员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强制令或禁止令的纠纷; F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也管辖联邦选举是否有效的纠纷。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管辖下列上诉纠纷:

A .高等法院自身一审案件的上诉;

B .各联邦法院的上诉;

C .各联邦治安服务法院的上诉;

D .行使联邦职能的法院的上诉;

E .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终上诉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1977年2月1日行使职能。每个州、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北方特区都有联邦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主要处理破产、公司法、税收、工业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事务。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于1976年1月5日行使职能,专门处理婚姻、孩子的监护和抚养、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等诉讼事务。

△联邦治安服务法院

联邦治安服务法院于1999年底建立,处理包括家庭法、孩子抚养、行政法、破产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诉讼事务。它的这些职能与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共享。

(2)州法院和特区法院

澳大利亚的州法院和特区法院对与本州或本自治区法律有关的事务有初始管辖权,对联邦国会授权的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事务有管辖权,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论触犯联邦法律还是州或特区法律)都由州法院或特区法院处理。

△州最高法院和特区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和特区最高法院是州或特区的最高级别法院,处理最重要的民事纠纷和最重要的刑事犯罪案件。他们也对下级州法院行使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合议庭全体法官可以审理不服最高法院一个法官作出的判决的上诉案件。

△州中级法院和特区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对大多数需要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他们也审理达到一定标的金额的民事纠纷。中级法院又被称为县法院或区法院。 △州简易法院和特区简易法院

简易法院由一位治安法官审理例如交通肇事、轻微人身攻击和街头肇事案件等普通(简易) 刑事案件。

治安法官也处理一些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但仅仅决定该案件的严重程度的表面证据是否足够到应该由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及陪审团审理。

这些法院也审理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小标的讨债案件以及家庭法授权的抚养、监护和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

△小标的法院

各个州和自治区都设立了小标的法院或审判庭使得轻微法律纠纷得以快速、经济和方便地解决。为了快速审理,这些法院或审判庭的审判程序得到了简化。有些地方允许律师代理轻微法律纠纷,有些地方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允许律师代理。

(3)非法院审理机构

△工业机构

共同体和各个州都有特别的审理机构处理工业纠纷。

△行政决定复议

共同体和州设立了许多审理机构处理不服政府官员行政决定的纠纷。

△行政上诉庭

共同体审理行政决定复议的主要审理机构是行政上诉庭。行政上诉庭有权复议根据大约230条共同体法令作出的行政决定。对行政上诉庭的复议不服,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法律问题的上诉。

△全国土著人土地权利审理庭

全国土著人权利审理庭于1994年1月4日开始工作,处理土著人关于他们的土地权利的事宜。

澳洲法律体系

2011-03-14 21:45:51|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近的法律课确实学得人头痛,在网上GOOGLE 了解的同时也保留在BLOG 里供大家学习。

从1770年英国航海家詹姆斯库克船长发现澳洲大陆之后,澳大利亚就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1836年南澳州才成为英国的一个省。英皇委任的总督统治者有六个州的澳大利亚,所有国税收全部上缴英国。直到1901年澳洲才成立了由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组成的联合政体,但仍然依附于英伦,执行英国的法律体系。从19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殖民地发展为民主自主的政府。许多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如普选制和无记名投票等,首次进入澳大利亚1900年。但联邦政府只能通过英国法律组成自己的国家宪法,直到1986年英国和澳大利亚通过立法结束了澳大利亚对英国的法律依赖,实际上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至今澳大利亚仍然保持着总督的形式,只是总督不再是英王委任而是总理或州长选出保英王批准并没有什么实际权力。以到底澳大利亚是何时完全脱离的英国没有确切的是时间概念。

澳大利亚政府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是由议会选举产生,地方政府是有州政府直选产生。除昆士兰州州不分上下议院,大部分州和联邦议会都同时设有上议院和下议院。国家级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在宪法中明确阐明和限制,宪法产生国家议会和高级法院,议会产生政府,所以又成为议会政府或威斯敏斯特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立法、政府、司法是完全分离的。议会的作用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质疑,议会委员会可以探究政府行为,政府只有在得到议会授权后才可以使用资金计划。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政党利益的因素经常会发生政府控制议会的现象。议会份上院和下院,上院议员是按每个周和领地分配名额,下院议员是按人口数量选举产生。所有法律草案必须要两院通过,并得到女王的认

可才能成为法律实施。所有政府的内阁成员都必须是议员,部长应是总督任命,但依据惯例总督往往是按照总理的建议人选任命。部长负责政府的行政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总理和内阁才是行政机构的主要因素。宪法还规定,总督可以终止议会重新选举,但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再发生过一次,是在1979年。同样军事和公安方面总督是总司令,但实际权力仍然在总理那里。公安部民独立运作,但通过相应的部长受控于政府,澳大利亚国家警察有2400位宣誓警察,1200位安全保护警察,1800位行政管理人员。澳大利亚安全亲好局和秘密情报局不是警察机关。州警察局设警察机关部长和警务处处长,南澳州150万人有4000名警察,在警察局设有反腐败分部和警察渎职投诉局。在公共服务领域,经过过去20年的不断改进,从终身独立的公职人员到更政治化的公共服务部门都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的部门领导是在部长任命下的短期任职,也可以从公共部门以外选出。,政府机构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私有化也改变了政府的责任体系。三级政府的社会责任有明确的分工,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和体制,不同职能的发挥。国家政府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国际关系、国防等。州政府主要负责:住房、卫生、教育、刑法、自然资源。地方政府主要负责; 地方土地使用规划、垃圾、道路、图书馆和娱乐服务,地方政府没有列入澳大利亚宪法,由州议会产生,通常称为地方委员会如阿得莱德市地方委员会,截至到2001年5月,澳大利亚有687个地方委员会,现通过合并正减少地方委员会数目,其主要工作包括管理规划法规、提供地区服务如运倒垃圾、停车场和公园、图书馆、道路等。不同的州给予地方委员会不同的独立性和责任,比如布里斯班的地方委员会就比其它州的地方委员会大。

联邦法院也成为国家第三机构,依据宪法建立了国家法庭系统。分为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家庭法院和联邦民事法院。最高法院负责各州及联邦法院上诉的案件。联邦法院负责触犯联邦法律的主要民事案例,包括破产、移民、版权、贸易管理等。家庭法院主管家庭法审理。联邦民事法院负责触犯联邦法律和家庭法律的小型民事案件。州法院分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低级法院。国家设立首席大法官,一旦选定就不能撤销,除非有议会决议或由于本人无能或过失而撤销。其他法官从形式上是由总督在首席大法官的建议下选出,实际上是由政府提出,再依照惯例,首席大法官与法律专业领袖和法院协商确定,一般是要具备高级大律师资格。律师一般要学习4年的法律专业和6到12个月的专业培训,再进行12个月的规定实习,才能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但其实习权力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能不能成为律师实际上是法院控制入口。澳大利亚的法律来原有立法、法官制定法律(普通法)、习惯法和国际法。法官制定法律是指在解释立法、发展普通法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法设计的主要领域有合同、错误和刑法。习惯法的认可过程较慢,主要是考虑习惯性惩罚。国际法使用国际法则解释澳洲法律,体现国际条约和义务在澳洲法律领域的融合,涉及较多的是关于人权、劳动者权利、遗产和环境。

议会设立舞弊调查员负责接受公众的投诉,调查并报告行政决策但不能推翻行政府决策。审计长只负责调查并报告政府财务管理情况。同时公民和媒介可以申请阅览政府文件,如文档、一般行政文件,如政策手册等。高级机密情报除外如国家安全信息。

在行政诉讼方面,国家政府和许多州政府建立起了行政法庭,公民可以申请推翻影响他行政决定。这是根据实质复审的法院也可以重审政府决策,主要限制在审查决策过程遵循法律而不是审查政府决策的优缺点。

司法机关主要由警察机关、法院、监狱。在司法程序当中,被告必须被带到警察局被控诉并在问询前告知其权利,如被告要求法律咨询或行使沉默权,警察无权对其问诘。法庭会批准保释或拘留被告知之开庭。严重犯罪经送往高一级法院,起诉必须向处级法院呈交证据。如处级法院向新证据充分,此案经转至高一级法院。在高级和中级法院都哟陪审团出席审讯,处级法院一般没有陪审团出席。澳大利亚目前有97%的案件在初级法院受审,3%在高一级法院受审。90%在法院判决,73~88%的被告承认有罪。多数被告为28岁以下的男性。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情况下,法官总结案件以后,陪审团退出、秘密商定陪审团决定并宣布,如宣布有罪,法官才进行宣判。被告有权清法律援助,也可以雇用私人律师,也可以自行处理案件。在州法院,多栓建有一个法官单独处理,向高一级法院起诉的费用非常昂贵,受理时间较长,2~3年

比较常见。法院设立公诉总长,作为独立官员决定是否提出诉讼。警察将严重案件提交公诉总长。法庭遵循三个重要原则,原告证明案件、举证标准是可能性权衡、败诉方交付胜诉方的法律费用。

澳洲司法体系介绍

2009-06-14| 22:29| 来源:追梦人的博客| 编辑:wdglan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原系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司法体系

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是国家的象征,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督代表女皇在澳洲行使权力。第二是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第三是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的法律可分为两个体系: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联邦法律是在首都堪培拉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行政法也是通过这个程序来制定。每个州的议会制定涉及本州事务的各项法律与联邦法律相对应,只在本州有效。各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后,联邦高等法院仍适用该州的法律,但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联邦一级的法院还有家庭法院、工业关系法院等专门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澳大利亚认为公民的离婚案件属于联邦事务,由联邦级法院审理。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工业关系案件等也都由联邦法院审理。州级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而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在各级法院诉讼的费用也不相同,级别越高的法院,当事人支出的费用越多。仅受理费一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法官的产生

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一名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那个层次上进行实践。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

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公法领域中实践,还可能参加政府的工作,成为公共关系律师或DPP(公诉人);其三,他可能成为出庭律师,但前提是必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所以,一般的法学院学生都是先选择作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再成为出庭律师。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长,就到检察局工作,之后成为出庭律师。

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法官全部由政府任命,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这种任命是政府行为。要想成为法官,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法官年龄均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周岁。澳大利亚任命法官实行逐级选拔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联邦高等法院现任7名大法官中有4名是从新州最高法院选拔上来的,其中首席大法官Anthony Murray Gleeson先生是前任新州最高法院院长。法官是最昂贵的法律资源,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澳大利亚的法官人数并不多,还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方法院有128名法官,地区法院有65名法官,州最高法院法官不到40名,而联邦高等法院仅有7名大法官。这些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并且公正无私,其中许多人是法学家或法律学者。澳大利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群体”,他们深居简出,为体现公正从不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露面,也决不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

在澳大利亚,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贪污、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职。在过去的100年里,澳大利亚仅有昆士兰州的一名法官因腐败被撤职。同样,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因司法高度独立,所以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先例。如某案件被法官判决后,公众认为判决有误,议会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这个判决,而是通过修改法律,即议会会制定一个新的法案来修正该判决依据的法律,从而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民事诉讼

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门和衡平法判例部门。在普通法判例部门,又有不同的列表,如过失表、大意表等。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个部门的那个列表中,然后才能决定如何去办理这个案件。因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庭审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一种庭审程序。有时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适用某一程序,但法官有权拒绝律师的选择。

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既繁琐又严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记员完成。不论是法庭还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做许多准备,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两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首先有一个登记员负责受案、整理,之后给法官审阅;复杂、紧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前了解、审查,决定是否是紧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审理。开庭之前,法庭会交给双方律师一个时间表,上面列明提交证据、交换证据、接受询问的时间等等,律师必须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法官会要求他解释原因并承担后果。

澳大利亚制定有专门的证据法典《1995年证据法》。证据法典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律师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以便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完全是律师的事情,法官只能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法官没有任何理

由和原因去调查取证。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一切后果。对于案件事实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任何证据,对方当事人必须出示,不得隐瞒。例如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假设被告有另外一份合同能够证明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则被告在他的答辩中必须写明这个事由并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如果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时,被告的请求可能会被法庭拒绝。

同样,在一审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某一证据而对方未提供,则在上诉审程序中,即使对方再提供这份证据,也得不到上诉审法院的支持。在澳大利亚,只能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上诉,而不能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上诉,因此,不允许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地提供、交换证据,使双方的证据非常透明,责任大小一目了然,为下一步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和调解,因为这种方式结案比审理后判决结案的成本低得多。开庭前,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法官助理负责向双方详细地介绍调解的情况,如果愿意调解,法庭会为双方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有时法庭也会出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澳大利亚,调解多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类法庭中专门设有调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调解不成,案件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案件需要进行调解时,法庭会通知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进来;而遇到仲裁的案件,法庭会指定一些律师作为仲裁员参加。一旦调解成功,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协议,否则可强制执行。

代理制度

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每起案件都要有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与美国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不同。一些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自己进行诉讼。但法庭在审理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时比较麻烦,因为人们不一定全面了解法律及诉讼程序,法庭会反复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直至合乎法庭的要求,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审结。

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只存在于州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独自审理。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陪审团,因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法官当庭宣判。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审限,法官有权决定用案件需要的时间来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在两年之内。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法庭将对其处以金钱惩罚。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证据的主要测试(examination in chief)和交叉测试 cross-examination)。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之后,法庭传唤原告的证人到庭,原告的律师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证据规则规定了提问的原则:不能诱导证人,一切证据全应从证人的发言中体现出来。律师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问,而且所提的问题均得与证据有关,这就是主要测试。接下来,由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问——交叉测试。在交叉测试中,不可直接询问涉及案件的问题,但允许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询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可以站起来说“反对!”,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被告律师不得再向证人询问类似的

问题。原告在“证据目录”中所列的所有证人必须通过这两个测试,其证言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对原告进行证据测试后,法庭会对被告进行证据测试,也要经过主要测试和交叉测试两个环节。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证据测试过程中,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发言,而不能像美国或香港的律师那样在法庭上随意走动。

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无限上诉,直至联邦高等法院。但是,并不是当事人上诉后法院就要受理,上诉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简介

[2002-2-28发表/3401人阅读]

受事务所指派,赴澳留学已有数月。在繁忙的攻读之余,潜心体察、比较中、澳法律文化之异同,颇有心得。现先将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作一介绍,以供参阅。

1、澳大利亚的法律

澳大利亚的法律有下列几种:

(1) 联邦国会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法令以及这些法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

法;

(2) 针对自治区制定的条令以及这些条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法;

(3) 各个州议会制定的条令和北方特区、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Norfolk 岛 制定的条令以及这些条令授权制定的下属立法;

(4) 许多被澳大利亚接受,对澳大利亚适用,尚未废除的英国普通法和成 文法;

(5) 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经澳大利亚法院解释和修改的澳大利亚的普 通法。

2、澳大利亚的议会制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权力分配于联邦政府和州(六个州)以及特区政府之间,澳大利亚有十个自治区直接由联邦立法(但北方特区、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Norfolk 岛有较大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和每个州政府都由选举出来的议会领导。每个州政府的议会都可以对本州有关问题立法。然而,有效的联邦法律在澳大利亚宪法授权范围内可以使州法律无 效。 澳大利亚国会由女王(在澳大利亚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个州的参议院代表人数相同,每个州的众议院代表人数由该州的人口决定。一般来说在众议院代表人数中占多数的政党领袖就是总理。

3、权力分立

澳大利亚宪法将澳大利亚联邦共同体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授予三个不同的机构:国会、共同体行政机构和联邦司法机构。

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不明确。只有国会可以通过法令,但这些法令经常授权共同体行政机构制定与特定的法令有关的规章制度。

澳大利亚的国会和行政政府的界限就更分不清了,因为总理和其他政府部长必须是国会成员。

但是,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和国会以及行政机构的分立界限非常严格,只有法院可以行使司法权。

4、法院体系

澳大利亚有两大法院体系:共同体法院和州以及特区法院。但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所有纠纷(无论是共同体法院还是州以及特区法院审理)的最终上诉法院。

(1)共同体法院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高级别法院。它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六位大法官(目前含有一位女大法官)组成。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下列纠纷有初始管辖权:

A .任何条约引起的纠纷;

B .各个州之间的诉讼;

C .澳大利亚共同体作为诉讼主体的纠纷;

D .不同州的居民之间以及不同州的居民与州之间的纠纷;

E .针对联邦政府官员或联邦法院官员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强制令或禁止令的纠纷; F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也管辖联邦选举是否有效的纠纷。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管辖下列上诉纠纷:

A .高等法院自身一审案件的上诉;

B .各联邦法院的上诉;

C .各联邦治安服务法院的上诉;

D .行使联邦职能的法院的上诉;

E .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终上诉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1977年2月1日行使职能。每个州、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和北方特区都有联邦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主要处理破产、公司法、税收、工业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事务。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于1976年1月5日行使职能,专门处理婚姻、孩子的监护和抚养、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等诉讼事务。

△联邦治安服务法院

联邦治安服务法院于1999年底建立,处理包括家庭法、孩子抚养、行政法、破产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诉讼事务。它的这些职能与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共享。

(2)州法院和特区法院

澳大利亚的州法院和特区法院对与本州或本自治区法律有关的事务有初始管辖权,对联邦国会授权的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事务有管辖权,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论触犯联邦法律还是州或特区法律)都由州法院或特区法院处理。

△州最高法院和特区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和特区最高法院是州或特区的最高级别法院,处理最重要的民事纠纷和最重要的刑事犯罪案件。他们也对下级州法院行使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合议庭全体法官可以审理不服最高法院一个法官作出的判决的上诉案件。

△州中级法院和特区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对大多数需要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他们也审理达到一定标的金额的民事纠纷。中级法院又被称为县法院或区法院。 △州简易法院和特区简易法院

简易法院由一位治安法官审理例如交通肇事、轻微人身攻击和街头肇事案件等普通(简易) 刑事案件。

治安法官也处理一些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但仅仅决定该案件的严重程度的表面证据是否足够到应该由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及陪审团审理。

这些法院也审理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小标的讨债案件以及家庭法授权的抚养、监护和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

△小标的法院

各个州和自治区都设立了小标的法院或审判庭使得轻微法律纠纷得以快速、经济和方便地解决。为了快速审理,这些法院或审判庭的审判程序得到了简化。有些地方允许律师代理轻微法律纠纷,有些地方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允许律师代理。

(3)非法院审理机构

△工业机构

共同体和各个州都有特别的审理机构处理工业纠纷。

△行政决定复议

共同体和州设立了许多审理机构处理不服政府官员行政决定的纠纷。

△行政上诉庭

共同体审理行政决定复议的主要审理机构是行政上诉庭。行政上诉庭有权复议根据大约230条共同体法令作出的行政决定。对行政上诉庭的复议不服,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法律问题的上诉。

△全国土著人土地权利审理庭

全国土著人权利审理庭于1994年1月4日开始工作,处理土著人关于他们的土地权利的事宜。

澳洲法律体系

2011-03-14 21:45:51|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近的法律课确实学得人头痛,在网上GOOGLE 了解的同时也保留在BLOG 里供大家学习。

从1770年英国航海家詹姆斯库克船长发现澳洲大陆之后,澳大利亚就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1836年南澳州才成为英国的一个省。英皇委任的总督统治者有六个州的澳大利亚,所有国税收全部上缴英国。直到1901年澳洲才成立了由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组成的联合政体,但仍然依附于英伦,执行英国的法律体系。从19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殖民地发展为民主自主的政府。许多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如普选制和无记名投票等,首次进入澳大利亚1900年。但联邦政府只能通过英国法律组成自己的国家宪法,直到1986年英国和澳大利亚通过立法结束了澳大利亚对英国的法律依赖,实际上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至今澳大利亚仍然保持着总督的形式,只是总督不再是英王委任而是总理或州长选出保英王批准并没有什么实际权力。以到底澳大利亚是何时完全脱离的英国没有确切的是时间概念。

澳大利亚政府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是由议会选举产生,地方政府是有州政府直选产生。除昆士兰州州不分上下议院,大部分州和联邦议会都同时设有上议院和下议院。国家级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在宪法中明确阐明和限制,宪法产生国家议会和高级法院,议会产生政府,所以又成为议会政府或威斯敏斯特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立法、政府、司法是完全分离的。议会的作用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质疑,议会委员会可以探究政府行为,政府只有在得到议会授权后才可以使用资金计划。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政党利益的因素经常会发生政府控制议会的现象。议会份上院和下院,上院议员是按每个周和领地分配名额,下院议员是按人口数量选举产生。所有法律草案必须要两院通过,并得到女王的认

可才能成为法律实施。所有政府的内阁成员都必须是议员,部长应是总督任命,但依据惯例总督往往是按照总理的建议人选任命。部长负责政府的行政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总理和内阁才是行政机构的主要因素。宪法还规定,总督可以终止议会重新选举,但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再发生过一次,是在1979年。同样军事和公安方面总督是总司令,但实际权力仍然在总理那里。公安部民独立运作,但通过相应的部长受控于政府,澳大利亚国家警察有2400位宣誓警察,1200位安全保护警察,1800位行政管理人员。澳大利亚安全亲好局和秘密情报局不是警察机关。州警察局设警察机关部长和警务处处长,南澳州150万人有4000名警察,在警察局设有反腐败分部和警察渎职投诉局。在公共服务领域,经过过去20年的不断改进,从终身独立的公职人员到更政治化的公共服务部门都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的部门领导是在部长任命下的短期任职,也可以从公共部门以外选出。,政府机构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私有化也改变了政府的责任体系。三级政府的社会责任有明确的分工,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和体制,不同职能的发挥。国家政府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国际关系、国防等。州政府主要负责:住房、卫生、教育、刑法、自然资源。地方政府主要负责; 地方土地使用规划、垃圾、道路、图书馆和娱乐服务,地方政府没有列入澳大利亚宪法,由州议会产生,通常称为地方委员会如阿得莱德市地方委员会,截至到2001年5月,澳大利亚有687个地方委员会,现通过合并正减少地方委员会数目,其主要工作包括管理规划法规、提供地区服务如运倒垃圾、停车场和公园、图书馆、道路等。不同的州给予地方委员会不同的独立性和责任,比如布里斯班的地方委员会就比其它州的地方委员会大。

联邦法院也成为国家第三机构,依据宪法建立了国家法庭系统。分为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家庭法院和联邦民事法院。最高法院负责各州及联邦法院上诉的案件。联邦法院负责触犯联邦法律的主要民事案例,包括破产、移民、版权、贸易管理等。家庭法院主管家庭法审理。联邦民事法院负责触犯联邦法律和家庭法律的小型民事案件。州法院分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低级法院。国家设立首席大法官,一旦选定就不能撤销,除非有议会决议或由于本人无能或过失而撤销。其他法官从形式上是由总督在首席大法官的建议下选出,实际上是由政府提出,再依照惯例,首席大法官与法律专业领袖和法院协商确定,一般是要具备高级大律师资格。律师一般要学习4年的法律专业和6到12个月的专业培训,再进行12个月的规定实习,才能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但其实习权力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能不能成为律师实际上是法院控制入口。澳大利亚的法律来原有立法、法官制定法律(普通法)、习惯法和国际法。法官制定法律是指在解释立法、发展普通法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法设计的主要领域有合同、错误和刑法。习惯法的认可过程较慢,主要是考虑习惯性惩罚。国际法使用国际法则解释澳洲法律,体现国际条约和义务在澳洲法律领域的融合,涉及较多的是关于人权、劳动者权利、遗产和环境。

议会设立舞弊调查员负责接受公众的投诉,调查并报告行政决策但不能推翻行政府决策。审计长只负责调查并报告政府财务管理情况。同时公民和媒介可以申请阅览政府文件,如文档、一般行政文件,如政策手册等。高级机密情报除外如国家安全信息。

在行政诉讼方面,国家政府和许多州政府建立起了行政法庭,公民可以申请推翻影响他行政决定。这是根据实质复审的法院也可以重审政府决策,主要限制在审查决策过程遵循法律而不是审查政府决策的优缺点。

司法机关主要由警察机关、法院、监狱。在司法程序当中,被告必须被带到警察局被控诉并在问询前告知其权利,如被告要求法律咨询或行使沉默权,警察无权对其问诘。法庭会批准保释或拘留被告知之开庭。严重犯罪经送往高一级法院,起诉必须向处级法院呈交证据。如处级法院向新证据充分,此案经转至高一级法院。在高级和中级法院都哟陪审团出席审讯,处级法院一般没有陪审团出席。澳大利亚目前有97%的案件在初级法院受审,3%在高一级法院受审。90%在法院判决,73~88%的被告承认有罪。多数被告为28岁以下的男性。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情况下,法官总结案件以后,陪审团退出、秘密商定陪审团决定并宣布,如宣布有罪,法官才进行宣判。被告有权清法律援助,也可以雇用私人律师,也可以自行处理案件。在州法院,多栓建有一个法官单独处理,向高一级法院起诉的费用非常昂贵,受理时间较长,2~3年

比较常见。法院设立公诉总长,作为独立官员决定是否提出诉讼。警察将严重案件提交公诉总长。法庭遵循三个重要原则,原告证明案件、举证标准是可能性权衡、败诉方交付胜诉方的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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