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根据调研,中国从事专用汽车制造的企业一般可以分为主机厂和改装厂2种类型。主
模化、作业类专用汽车“高、精、特”的“多品种、小批量”化发展趋势更加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公路建设及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专用汽车行业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市场规模逐年增长,2005—2008年,我国汽车产量由571万辆增长到935万辆,年均增长17.87%;而同期我国“专用汽车”产量由47万辆增长到90万辆(系公安部上牌数,含自卸汽车、专用改装车和半挂车。专用汽车实行订单式生产,销量也可看成产量——笔者注),年均增长24.18%。与汽车总体增幅相比,“专用汽车”年均增长率高出6.31百分点。
阐
述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现状,
机厂是通过提供整车或底盘,然后由主机厂的改装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大委改企业等单位架装专用装置完成专用汽车产品的一体式改装;而改装厂一般通过外购主机厂的整车或底盘,然后架装专用装置完成专用汽车产品的分离式改装,同时改装厂还可以不受主机厂的影响制造半挂车。因此,本文“专用汽车”泛指在完整车辆或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第2.2.2款所定义的车辆,可理解为自卸汽车、专用改装车以及半挂车的统称(参考2009年7月1日实施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的定义——笔者注)。
指出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认为尽快完善专用汽车行业管理体系,出台系统的政策法规,有利于我国专用汽车行业规范化发展。
1.准入管理制度
随着专用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专用汽车行业准入管理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汽车(包括专用汽车)企业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国家对汽车生产实行“汽车生产供应证”制度。20世纪80年代,新一轮“汽车热”兴起,产能建设迅速扩张,整车企业数由60余家快速增长到120家以上。为了抑制汽车行业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1985年我国首次实施《汽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现状
我国专用汽车行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经过5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通过自主开发、引进技术、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获得了快速发展,运输类专用汽车规
82010.3
对轿车、客车、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1987年《目录》管理的范围扩大到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1988年扩大到摩托车。1989年5月,《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汽车行业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的范围和用途。2001年,我国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开始实施《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进一步向国际通行的型式认证法制化管理制度迈进。
2.宏观调控政策
宏观调控政策是对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专用汽车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以来,国家逐渐加大了对专用汽车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管理力度。
(1)国家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成备案制,核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 000万元,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3)对于中外专用汽车合资项目,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港澳台投资者按外商对待。
2007年6月,为了抑制专用汽车行2004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业执照复印件。
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布,进一步规范了专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避免买卖合格证现象。
2009年3月,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出台,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对专用汽车企业的快速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
2009年3月20日,在10大振兴规划中,国务院率先出台《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汽车下乡”车型中的轻型专用车等除非个人使用的车型给予补贴。
2009年7月1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实施,不仅对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量化,而且尝试对专用汽车行业管理方式进行改革,逐步推行主机厂的授权管理模式。
2009年9月1日,N类和O类车辆也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这对专用汽车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继续加强宏观调控管理,是完善专用汽车行业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
全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等。多年期待的“车辆法”被视为中国汽车行业的最高管理大法,也是汽车行业最基本的一部管理法规。早在1994年,我国出台的第一个汽车产业政策——《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就曾提及“要实现产品法治化管理”,而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2009年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都在呼吁完善机动车辆的法制化管理。2009年,作为“车辆法”前身的《道路车辆管理条例》已由工信部悄然开始起草,我国汽车行业的法制化管理进程在大大提速。
业产能过剩,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将“运输类专用汽车”划分6类,即普通半挂车(含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自卸汽车、罐式汽车。《通知》规定:鉴于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的产能已经过剩,对申请新建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2年之内暂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现有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的,2年之内暂不受理;除满足《通知》规定的生产范围以外,不允许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改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
2007年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发布,对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提出了多项要求,并报送《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
4.标准
我国的专用汽车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很多汽车行业国家标准适用于专用汽车行业。
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是参照欧洲ECE/EEC技术法规体系制定的,在具体内容上是跟踪欧、美、日3大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协调的结果。自1993年第一批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以来,我国适用于专用汽车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共计107项,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专用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除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推荐性国家标准和专用汽车行业标准也是专用汽车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
3.法律法规
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是汽车(包括专用汽车)行业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体现。我国对涉及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出台了《道路交通安
2010.39
制定了大量的专用汽车各品种的专项行业标准,为推动专用汽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的市场经营秩序。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应该继续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体系,以此为基础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这将加快专用汽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一改长期以来存在的“散、乱、差”顽疾;同时,针对专用汽车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产业发展,规避各种产业风险。技术法规与产业政策的“硬”“软”2种管理方式的相互结合,将促进专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与批量车型几乎等同管理,不符合产业特征
专用汽车行业是由运输类专用汽车和作业类专用汽车组成。除自卸汽车、厢式汽车等少数车型可以批量生产以外,大部分专用汽车尤其是作业类专用汽车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产业特征。目前的《公告》管理模式将专用汽车与整车几乎等同管理,没有充分考虑专用汽车行业的发展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用汽车行业“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在2004年出台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时,也没有充分考虑专用汽车如清障车等诸多车型的特殊要求,短期内阻碍了专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部门众多,职能部分重叠
目前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主要负责专用汽车投资项目的备案、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制定等。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基于自己的管理职能制定了汽车相关政策规章,如环保部的环保法规,交通运输部的营运车辆管理,商务部的进出口管理,公安部的新车注册与上牌、车辆年检、道路交通管理等等。专用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出台的以部委规章为主的政策法规体系构成了“多头管理”的现状。
政府部门在专用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上,也有部分交叉和重叠,如在专用汽车产品认证上,新车上市前要通过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认监委《3C认证管理》和环保部《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认证检验项目有很多重复的内容,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加重了企业负担,降低了效率,这是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4.加大监督管理与违法处罚力度
我国专用汽车行业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这造成了专用汽车行业非法改装企业的大量存在;因此,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是清理非法改装企业生存环境的有效手段。对于冒用《公告》资质以及买卖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必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甚至直接取消被冒用企业的公告资质。
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进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管理
专用汽车行业“多品种”的本质特征就要求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只有遵循这一客观要求才能促进行业发展;因此,专用汽车行业管理需要对车型进行系统的分类,对具有共性的车型实施统一的更有针对性的管理,这样才能促进专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5.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全寿命周期管理
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也一直试图改变专用汽车行业的混乱格局,包括2009年又开始探索主机厂的授权管理模式,但是专用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容易“一管就死,不管就乱”。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借助政策法规,有条不紊地推动专用汽车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完善管理体系,针对专用汽车全寿命周期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推动专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2.整合存量资源,规范市场秩序
目前,专用汽车行业存在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各地新建或扩建的专用汽车项目方兴未艾,专用汽车产能仍在急剧扩张。根据国内外专用汽车行业发展经验与趋势,专用汽车行业存在3种资源整合力量:一是主机厂依托底盘资源拓展改装网络,形成以主机厂为核心的专用汽车改装体系;二是专用汽车生产经销企业通过资本并购重组专用汽车企业,形成专用汽车企业集团,充分共享技术研发以及销售网络等资源;三是独立的特色专用汽车企业,依靠“高、精、尖”核心技术竞争优势,成为某一车型的世界级企业,形成垄断寡头格局。
企业集团化是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国汽车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发展趋势。因此,按照专用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整合存量资源,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集中度,可以有效抑制专用汽车行业产能的过度扩张。
2.重准入管理,轻产中和产后管理
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注重准入管理,通过出台公告管理政策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2008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然而,由于在产中和产后的管理非常薄弱,专用汽车行业在产中存在着生产一致性监督机制不完善、冒用公告资质和买卖合格证现象屡禁不止、非法委托改装泛滥等问题;在产后存在着道路运输监管不到位、产品质量缺陷责任追究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
结束语
目前,我国专用汽车行业存在的地方保护、“散、乱、差”等一些深层次的、长期积累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一些行业潜规则与新的政策、法规会有激烈的冲突。这就导致短期内政策法规对专用汽车行业发展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政策、法规对专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因此,尽快完善专用汽车行业管理体系,出台系统的政策法规,将有利于我国专用汽车行业规范化发展,使我国专用汽车行业成为世界专用汽车行业中的一股中坚力量。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3.技术法规与产业政策的相互结合
102010.3
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根据调研,中国从事专用汽车制造的企业一般可以分为主机厂和改装厂2种类型。主
模化、作业类专用汽车“高、精、特”的“多品种、小批量”化发展趋势更加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公路建设及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专用汽车行业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市场规模逐年增长,2005—2008年,我国汽车产量由571万辆增长到935万辆,年均增长17.87%;而同期我国“专用汽车”产量由47万辆增长到90万辆(系公安部上牌数,含自卸汽车、专用改装车和半挂车。专用汽车实行订单式生产,销量也可看成产量——笔者注),年均增长24.18%。与汽车总体增幅相比,“专用汽车”年均增长率高出6.31百分点。
阐
述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现状,
机厂是通过提供整车或底盘,然后由主机厂的改装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大委改企业等单位架装专用装置完成专用汽车产品的一体式改装;而改装厂一般通过外购主机厂的整车或底盘,然后架装专用装置完成专用汽车产品的分离式改装,同时改装厂还可以不受主机厂的影响制造半挂车。因此,本文“专用汽车”泛指在完整车辆或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第2.2.2款所定义的车辆,可理解为自卸汽车、专用改装车以及半挂车的统称(参考2009年7月1日实施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的定义——笔者注)。
指出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认为尽快完善专用汽车行业管理体系,出台系统的政策法规,有利于我国专用汽车行业规范化发展。
1.准入管理制度
随着专用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专用汽车行业准入管理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汽车(包括专用汽车)企业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国家对汽车生产实行“汽车生产供应证”制度。20世纪80年代,新一轮“汽车热”兴起,产能建设迅速扩张,整车企业数由60余家快速增长到120家以上。为了抑制汽车行业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1985年我国首次实施《汽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现状
我国专用汽车行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经过5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通过自主开发、引进技术、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获得了快速发展,运输类专用汽车规
82010.3
对轿车、客车、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1987年《目录》管理的范围扩大到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1988年扩大到摩托车。1989年5月,《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汽车行业实施目录管理制度的范围和用途。2001年,我国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开始实施《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进一步向国际通行的型式认证法制化管理制度迈进。
2.宏观调控政策
宏观调控政策是对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专用汽车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以来,国家逐渐加大了对专用汽车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管理力度。
(1)国家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成备案制,核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 000万元,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3)对于中外专用汽车合资项目,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港澳台投资者按外商对待。
2007年6月,为了抑制专用汽车行2004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业执照复印件。
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布,进一步规范了专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避免买卖合格证现象。
2009年3月,工信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出台,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对专用汽车企业的快速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
2009年3月20日,在10大振兴规划中,国务院率先出台《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汽车下乡”车型中的轻型专用车等除非个人使用的车型给予补贴。
2009年7月1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实施,不仅对专用汽车企业和产品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量化,而且尝试对专用汽车行业管理方式进行改革,逐步推行主机厂的授权管理模式。
2009年9月1日,N类和O类车辆也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这对专用汽车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继续加强宏观调控管理,是完善专用汽车行业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
全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等。多年期待的“车辆法”被视为中国汽车行业的最高管理大法,也是汽车行业最基本的一部管理法规。早在1994年,我国出台的第一个汽车产业政策——《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就曾提及“要实现产品法治化管理”,而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2009年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都在呼吁完善机动车辆的法制化管理。2009年,作为“车辆法”前身的《道路车辆管理条例》已由工信部悄然开始起草,我国汽车行业的法制化管理进程在大大提速。
业产能过剩,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将“运输类专用汽车”划分6类,即普通半挂车(含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自卸汽车、罐式汽车。《通知》规定:鉴于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的产能已经过剩,对申请新建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2年之内暂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现有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的,2年之内暂不受理;除满足《通知》规定的生产范围以外,不允许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改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
2007年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发布,对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提出了多项要求,并报送《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
4.标准
我国的专用汽车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很多汽车行业国家标准适用于专用汽车行业。
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是参照欧洲ECE/EEC技术法规体系制定的,在具体内容上是跟踪欧、美、日3大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协调的结果。自1993年第一批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以来,我国适用于专用汽车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共计107项,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专用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除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推荐性国家标准和专用汽车行业标准也是专用汽车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
3.法律法规
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是汽车(包括专用汽车)行业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体现。我国对涉及汽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出台了《道路交通安
2010.39
制定了大量的专用汽车各品种的专项行业标准,为推动专用汽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的市场经营秩序。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应该继续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体系,以此为基础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这将加快专用汽车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一改长期以来存在的“散、乱、差”顽疾;同时,针对专用汽车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产业发展,规避各种产业风险。技术法规与产业政策的“硬”“软”2种管理方式的相互结合,将促进专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3.与批量车型几乎等同管理,不符合产业特征
专用汽车行业是由运输类专用汽车和作业类专用汽车组成。除自卸汽车、厢式汽车等少数车型可以批量生产以外,大部分专用汽车尤其是作业类专用汽车具有“多品种、小批量”的产业特征。目前的《公告》管理模式将专用汽车与整车几乎等同管理,没有充分考虑专用汽车行业的发展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用汽车行业“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在2004年出台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时,也没有充分考虑专用汽车如清障车等诸多车型的特殊要求,短期内阻碍了专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部门众多,职能部分重叠
目前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主要负责专用汽车投资项目的备案、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产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制定等。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基于自己的管理职能制定了汽车相关政策规章,如环保部的环保法规,交通运输部的营运车辆管理,商务部的进出口管理,公安部的新车注册与上牌、车辆年检、道路交通管理等等。专用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出台的以部委规章为主的政策法规体系构成了“多头管理”的现状。
政府部门在专用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上,也有部分交叉和重叠,如在专用汽车产品认证上,新车上市前要通过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认监委《3C认证管理》和环保部《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认证检验项目有很多重复的内容,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也加重了企业负担,降低了效率,这是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4.加大监督管理与违法处罚力度
我国专用汽车行业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这造成了专用汽车行业非法改装企业的大量存在;因此,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是清理非法改装企业生存环境的有效手段。对于冒用《公告》资质以及买卖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必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甚至直接取消被冒用企业的公告资质。
中国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进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管理
专用汽车行业“多品种”的本质特征就要求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只有遵循这一客观要求才能促进行业发展;因此,专用汽车行业管理需要对车型进行系统的分类,对具有共性的车型实施统一的更有针对性的管理,这样才能促进专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5.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全寿命周期管理
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也一直试图改变专用汽车行业的混乱格局,包括2009年又开始探索主机厂的授权管理模式,但是专用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容易“一管就死,不管就乱”。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借助政策法规,有条不紊地推动专用汽车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完善管理体系,针对专用汽车全寿命周期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推动专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2.整合存量资源,规范市场秩序
目前,专用汽车行业存在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各地新建或扩建的专用汽车项目方兴未艾,专用汽车产能仍在急剧扩张。根据国内外专用汽车行业发展经验与趋势,专用汽车行业存在3种资源整合力量:一是主机厂依托底盘资源拓展改装网络,形成以主机厂为核心的专用汽车改装体系;二是专用汽车生产经销企业通过资本并购重组专用汽车企业,形成专用汽车企业集团,充分共享技术研发以及销售网络等资源;三是独立的特色专用汽车企业,依靠“高、精、尖”核心技术竞争优势,成为某一车型的世界级企业,形成垄断寡头格局。
企业集团化是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国汽车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发展趋势。因此,按照专用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整合存量资源,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集中度,可以有效抑制专用汽车行业产能的过度扩张。
2.重准入管理,轻产中和产后管理
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注重准入管理,通过出台公告管理政策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2008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然而,由于在产中和产后的管理非常薄弱,专用汽车行业在产中存在着生产一致性监督机制不完善、冒用公告资质和买卖合格证现象屡禁不止、非法委托改装泛滥等问题;在产后存在着道路运输监管不到位、产品质量缺陷责任追究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
结束语
目前,我国专用汽车行业存在的地方保护、“散、乱、差”等一些深层次的、长期积累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一些行业潜规则与新的政策、法规会有激烈的冲突。这就导致短期内政策法规对专用汽车行业发展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政策、法规对专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因此,尽快完善专用汽车行业管理体系,出台系统的政策法规,将有利于我国专用汽车行业规范化发展,使我国专用汽车行业成为世界专用汽车行业中的一股中坚力量。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3.技术法规与产业政策的相互结合
10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