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规定

承包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管理,确保安全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外来承包商管理。

3职责

3.1监事部、技术质量部、机动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资质认定;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及签订安全合同;

3.3安全环保部、保卫部门,技术质量部负责现场管理;

3.4机动部负责建立承包商档案。

4安全管理

4.1公司有关部门对承包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承包商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必须具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4.2公司建立对承包商资格认可(预审)程序,按程序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提供的人员能满足作业的要求。

4.3承包商须持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和人数施工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到安全环保部备案,安全环保部视施工内容和安全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教育内容,签订“安全合同”,办理施工人员入厂证,缴纳安全保证金,方可允许其进入厂区。凡是没有“接受安全教育”或未签订“安全合同”的单位,一律不得入厂施工。当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安全员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作好记录。

4.4安环部、机动部、技术质量部应对承包商提供的施工作业方案、应急预案、作业装备和作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措施与所承担的作业风险相一致,其装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其人员熟悉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具有安全操作能力且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6遵照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在施工作业期间,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在.集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配齐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4.7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并在适当时间检查其安全生产状况。

4.8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4.9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4.10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

限速行驶。长期在厂区内作业行驶的车辆必须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通行证。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4.11施工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4.12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生产单位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4.13承包商应遵守公司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检修作业办理检修工作票,特殊性危险作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如:动火、动土、高空、进入容器、断路、抽堵盲板等)。以上票证由招用管理单位向票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招用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属单位、票证主管部门一起在现场办理,无作业许可证严禁施工作业。在厂区内接用临时电源须由用电单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待审查合格后办理“临时用电票”,通知维修车间电工安排接线。在厂区内未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4.14承包商因特殊工作需要在厂区内住宿和设立临时仓库,需由用工单位和承包商提出申请,报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后,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指定地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方可设立住宿点和临时仓库。住宿人员要严格进行登记并不得超过审定人数和换人,住宿人员严禁在住宿点吸烟和动用任何明火。

4.15承包商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如下内容,

4.15.1熟悉作业现场,包括作业位置、环境、潜在的危险、注意事项等;

4.15.2了解所使用工具的安全操作方法;

4.15.3懂得自我防护措施及应急防护措施;

4.15.4能够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15.5掌握办理工作票和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6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4.17 在公司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4.18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除执行以上规定外,同一作业区两个以上承包商,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招用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19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全环保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警告、通报(有关单位)、罚款、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辞退。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要求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或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承包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管理,确保安全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外来承包商管理。

3职责

3.1监事部、技术质量部、机动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资质认定;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及签订安全合同;

3.3安全环保部、保卫部门,技术质量部负责现场管理;

3.4机动部负责建立承包商档案。

4安全管理

4.1公司有关部门对承包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承包商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必须具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4.2公司建立对承包商资格认可(预审)程序,按程序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提供的人员能满足作业的要求。

4.3承包商须持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和人数施工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到安全环保部备案,安全环保部视施工内容和安全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教育内容,签订“安全合同”,办理施工人员入厂证,缴纳安全保证金,方可允许其进入厂区。凡是没有“接受安全教育”或未签订“安全合同”的单位,一律不得入厂施工。当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安全员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作好记录。

4.4安环部、机动部、技术质量部应对承包商提供的施工作业方案、应急预案、作业装备和作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措施与所承担的作业风险相一致,其装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其人员熟悉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具有安全操作能力且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6遵照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在施工作业期间,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在.集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配齐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4.7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并在适当时间检查其安全生产状况。

4.8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4.9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4.10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

限速行驶。长期在厂区内作业行驶的车辆必须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通行证。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4.11施工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4.12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生产单位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4.13承包商应遵守公司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检修作业办理检修工作票,特殊性危险作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如:动火、动土、高空、进入容器、断路、抽堵盲板等)。以上票证由招用管理单位向票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招用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属单位、票证主管部门一起在现场办理,无作业许可证严禁施工作业。在厂区内接用临时电源须由用电单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待审查合格后办理“临时用电票”,通知维修车间电工安排接线。在厂区内未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4.14承包商因特殊工作需要在厂区内住宿和设立临时仓库,需由用工单位和承包商提出申请,报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后,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指定地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方可设立住宿点和临时仓库。住宿人员要严格进行登记并不得超过审定人数和换人,住宿人员严禁在住宿点吸烟和动用任何明火。

4.15承包商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如下内容,

4.15.1熟悉作业现场,包括作业位置、环境、潜在的危险、注意事项等;

4.15.2了解所使用工具的安全操作方法;

4.15.3懂得自我防护措施及应急防护措施;

4.15.4能够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15.5掌握办理工作票和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6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4.17 在公司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4.18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除执行以上规定外,同一作业区两个以上承包商,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招用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19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全环保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警告、通报(有关单位)、罚款、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辞退。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要求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或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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