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交通
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 (93)财会字第32号)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1号“关于印发《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核算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仍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折旧”科目
新会计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
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4.“待处理固定资产盈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盈亏”科目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从“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中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
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7.“资金调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资金调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资金调拨”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应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
8.“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9.“燃料”科目
新老制度在燃料的核算方面,都设置了“燃料”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燃料”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10.“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在材料的核算方面,都设置了“材料”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11.“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2.“轮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轮胎”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改变,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轮胎”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
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6.“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材料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低值易耗品部分,分别转入“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材料的,应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17.“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外轮代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原制度“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外轮代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制度中略有变化,原“外轮代理支出”科目核算内容并入新制度设置的“代理业务支出”科目。“运输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外轮代理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代理业务支出”科目。
18.“生产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生产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调帐时,应将“生产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将“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转入“辅助营运费用”科目。
19.“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
新制度“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船舶维护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不需转帐。
20.“辅助船舶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辅助船舶费用”科目,而设置了“辅助营运费用”科目,由于“辅助船舶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不需
转帐。
21.“港埠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港埠费用”科目,而设置了“营运间接费用”科目,调帐时,“港埠费用”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
22.“车间经费”和“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原制度的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管理费用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将其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如果“管理费用”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营运费用部分,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仍然保留在“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23.“待摊预提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没有设置“待摊预提费用”科目,而是分别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原制度中“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转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转入“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尚未使用的预提费用,转入“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属于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转入“预提费用”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3)如果企业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船舶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其借方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4.“轮胎摊提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轮胎摊提费用”科目,而将其并入“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轮胎摊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借记“轮胎摊提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
25.“待摊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摊税金”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待摊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待摊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金”科目。
26.“清理维护费”科目
新制度中未涉及关停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对这类企业仍应按原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清
理维护费仍使用“清理维护费”科目。
27.“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应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28.“现金”“银行存款”“专户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会计制度“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9.“应收票据”科目
新会计制度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30.“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而是设置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31.“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而设置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对“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
32.“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待扣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待扣税金”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设这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对“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如不增设科目核算的,应转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如不增设科目,应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3.“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工资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结算”科目,而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工资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5.“事故费用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事故费用结算”科目,调
帐时,企业应将“事故费用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
36.“折旧基金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折旧基金结算”科目,调帐时,应将“折旧基金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9.“其他应交款”“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科目,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专项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40.“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联营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41.“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经过上述处理及第5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
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2.“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往来”(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交通
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 (93)财会字第32号)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1号“关于印发《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核算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仍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折旧”科目
新会计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
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4.“待处理固定资产盈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盈亏”科目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从“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中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
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7.“资金调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资金调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资金调拨”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应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
8.“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9.“燃料”科目
新老制度在燃料的核算方面,都设置了“燃料”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燃料”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10.“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在材料的核算方面,都设置了“材料”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按照“材料”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11.“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2.“轮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轮胎”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改变,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轮胎”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
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6.“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材料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低值易耗品部分,分别转入“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材料的,应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
17.“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外轮代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原制度“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外轮代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在新制度中略有变化,原“外轮代理支出”科目核算内容并入新制度设置的“代理业务支出”科目。“运输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外轮代理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代理业务支出”科目。
18.“生产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生产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调帐时,应将“生产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将“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转入“辅助营运费用”科目。
19.“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
新制度“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船舶维护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不需转帐。
20.“辅助船舶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辅助船舶费用”科目,而设置了“辅助营运费用”科目,由于“辅助船舶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不需
转帐。
21.“港埠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港埠费用”科目,而设置了“营运间接费用”科目,调帐时,“港埠费用”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
22.“车间经费”和“管理费用”科目
按照原制度的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管理费用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将其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如果“管理费用”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营运费用部分,转入“营运间接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仍然保留在“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23.“待摊预提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没有设置“待摊预提费用”科目,而是分别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原制度中“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转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转入“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尚未使用的预提费用,转入“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属于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转入“预提费用”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3)如果企业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船舶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其借方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4.“轮胎摊提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轮胎摊提费用”科目,而将其并入“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轮胎摊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借记“轮胎摊提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
25.“待摊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摊税金”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待摊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待摊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金”科目。
26.“清理维护费”科目
新制度中未涉及关停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对这类企业仍应按原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清
理维护费仍使用“清理维护费”科目。
27.“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应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28.“现金”“银行存款”“专户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会计制度“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9.“应收票据”科目
新会计制度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30.“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而是设置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31.“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而设置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对“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
32.“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待扣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待扣税金”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设这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对“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如不增设科目核算的,应转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如不增设科目,应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3.“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工资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结算”科目,而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工资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5.“事故费用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事故费用结算”科目,调
帐时,企业应将“事故费用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
36.“折旧基金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折旧基金结算”科目,调帐时,应将“折旧基金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9.“其他应交款”“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科目,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专项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40.“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联营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41.“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经过上述处理及第5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
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2.“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往来”(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