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11期
总第158期兰 州 学 刊
LanzhouxuekanNo.11 2006General.No.158
・哲学研究・
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
薛桂波
倪前亮
南京
210096)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极大地向社会渗透,其负面效应也日益突出,科学的伦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前,科学共
同体已成为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在科学的认知过程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伦理实体,其伦理性的品质特征是伦理精神,它既包括又超越于作为其成员的科学家个体的道德精神,实现了“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的建构对解决当前的科技异化问题具有关键性意义。
[关键词] 科学;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伦理实体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6)11-0014-03
作者简介:薛桂波,女,江苏泗阳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倪前亮,男,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硕士生。
,,科技的高度发展,,,目前的科学伦理研究多注重“”,或关注科学的伦理要求,或侧重伦理对科学的规约,或强调科学家的伦理规范,而忽略了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伦理精神,因而难以有效地解决日益严峻的“科学危机”。当前,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共同体已成为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在科学的认知过程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愈来愈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拟运用“实体式”的探讨方法,分析科学共同体的伦理实体性及其伦理精神,以期为当前科学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一、科学共同体及其伦理实体性
实体包含着现实与超越两个层面的涵义。从现实层面来看,实体通常被理解为物体或实有之物体等哲学本体论含义,又被引申为具有一定组织规模的集体、团体或共同体;从超越的层面来看,实体则含有“共体”和“普遍性”之意,它既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又具有内在的结构与生命,透过精神完成自身的建构与持存。实体的世界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性的世界,因而实体的最典型的形态就是伦理实体。伦理实体也具有本质形态与现实形态的双重性:就本质或超越形态而言,伦理实体是一切实体之成为实体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公共本质或共体,它以伦理精神为本
[1]
质规定,是一种“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就现实形态而言,伦理实体既具有特定的诸种现实形态,如家庭、民族这样具有范型意义的伦理实体,又渗透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中,如经济关系、
[2]
政治关系等等。因此,伦理实体就是“伦理的共体或社会”,或者是现代社会学术语所表达的“伦理共同体”。就科学领域而言,科学共同体也是伦理实体的一种特殊现实表现形态,具有伦理实体的属性。
首先,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体现普遍性与必然性的关系体系。,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完成
[3]
,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因而在科学共同体中便包含着科学家个体的特殊意识,这些特殊自我意识必须被提升到普遍性,并在普遍性中达到同一,这时的科学共同体才具有其现实性和必然性。美国社会学家李克特曾经揭示,科学共同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它的成员来定义。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存在,即科学家们组
[4]
织起来是为了以相对直接的方式促进科学过程本身。可见,科学共同体并不是科学家个体特殊意识的简单集合,而是建立在“促进科学过程本身”这样一种统摄特殊意识的普遍性意识的基础上,这种普遍意识相对于科学家个体而言是必然的、普遍性的实体性的存在。另外,科学共同体不是由单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构成,因为“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
[5]
为其基础的。”科学共同体是其成员通过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而结成的,它超越了单个成员个体意志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体现了一种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实体性关系。
其次,科学共同体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科学共同体是一种特殊的“亚文化群”,具有与一般社会群体或组织不同的独特的精神气质、活动方式和动力机制。“科学共同体是这样的团体:它试图使自己的行为举止就象遵循着一个共同一致的和稳定的范式那样行动。事实上,虽然科学的内容有大量的变化和不断的变革,存在有范式的这种假定却有助于确定一个共同体
[6]
的边界”。美国科学社会学家托马斯・库恩指出,“范式”是科学共同体存在的依据,是特定科学共同体的信念和准则。由于“范式”的存在,科学共同体便显示出与一般社会群体或组织不同的独特的文化功能。可以说,科学共同体通过“范式”而成为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因为“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
[7]
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范式”代表了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和共同约定。科学共同体通过一定的“范式”保
第11期
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
15
持其自身于其成员的那些科学家个体的反思中,并且在其自身之内包含着这些科学家个体,在科学家个体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自身“自在自为的实体性存在”。因此,就其超越的层面来看,科学共同体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实体或共体。
最后,科学共同体是由现实的伦理关系所建构的实体。樊浩教授指出,“当人们发生某种伦理关系,并能实现伦理上的互动时,由伦理主体所构成的伦理关系便在社会中建立起一定的
[8]
伦理实体。”随着科学实践的发展,科学共同体已经日益在社会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与伦理相联系。当前,“不仅科学共同体内部形成了复杂的伦理关系,其中包括科学活动个体与科学活动个体、科学活动共同体与科学活动个体、科学活动共同体与科学活动共同体的伦理关系;而且还形成了科学与社会、科学
[9]
与人、科学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因而科学共同体在进行科学活动的同时,也在协调着各种伦理关系,这“不仅使科学活动的社会性本质进一步凸现,从而扩展了科学活动主体的实践领域,密切了科学及其科学活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而且使科学共同
[10]
体成为伦理共同体。”可见,系为内容,现实地有机运作,机单元,“,为社会的科学伦理化
[11]
奠定基础,以协调人与环境、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共同体具有了伦理实体的内涵。
二、科学共同体伦理性的品质特征:伦理精神
伦理精神是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黑格尔认为,伦理精神既包含了伦理的理性,又包含了伦理的现实,是伦理的理性和现实的统一。也就是说,伦理精神既受伦理理性的指导和确证,又具有转化为伦理现实的能力,因而是一种客观性的精[12]神,它体现了个体对于它的共体或实体的皈依。伦理精神是伦理实体最本质的规定性,伦理实体必须透过伦理精神才能建构与持存。伦理精神不同于道德精神。伦理精神是共体或实体的精神,而道德精神是个体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伦理精神融摄了道德精神,同时又扬弃了个体道德精神的主观性和抽象性。“现代社会、现代文明最稀缺的价值资源就是共体的‘精神’,确切地说,是个体与共体相统一的现实而合理的‘精
[13]
神’。”显然,伦理精神就是扬弃“抽象的整体性”和“抽象的个体性”、达致个体与整体的现实统一的理念。作为伦理实体的科学共同体,其伦理性的品质特征就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伦理精神。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科学家的内在生命秩序。科学家是科学共同体的最小单位,是科学共同体的基本构成。科学家是推动科学发展和应用的主体力量,在科学应用的因果链中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其行为必然涉及以义务、责任概念为表征的伦理问题,势必要受到伦理的规约。这就需要科学家建立自身内在的生命秩序。这种内在
①
生命秩序的建立,就是道德精神的建构和“道德世界观”的形成。因而科学家必须坚持“义务的本质性”,透过道德意志的行为,执着于义务的本质存在,现实地扬弃道德与自然的矛盾,实现道德意识的自我确证。
2.科学共同体内在伦理秩序的体系。科学共同体虽然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态和社会构型,但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看,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或集体,具有特定的目标和社会功能,更具有独特的体制构造和规范气质。它通过其成员的道德行为而真正成为一个伦理性的存在,而正是由于这种伦理性,使科学共同体由一个超越个体的集体,上升为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的实体。因此,在科学共同体中,不仅其成员具有内在的生命秩序体系,而且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其自身更具有独特的伦理秩序。这种伦理秩序体现了科学家个体与科学共同体整体的和谐与统一。
3.科学共同体作为“整个的个体”的道德精神。长期以来,道德哲学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而忽略了集体或实体的道德主体性,因而由个体所组成的集体,或者由伦理所造就的实体,,,科学共同体的伦理,又包实体相统一的“实体精神”,更强调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意志,它坚持实体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实体内部个体对实体的道德义务)之本质性,诉诸实体的道德行为实现道德与自然的统一,履行实体的道德责任。
三、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之实践意义
在科学诞生初期,科学家们大多只是由于好奇和兴趣而进行科学研究,那时的科学共同体遵循的是“为科学而科学”的学术准则,科学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不干预社会生活。然而自现代科学发展以来,科学成果的滥用,给人类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尤其是高技术的应用更是在极大地改变人类社会生活面貌的同时,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伦理负效应。作为科学发展主体的科学共同体,其伦理精神的形成和建构对于当前危机的缓解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生态危机的消除亟待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伦理行动的干预。20世纪以来,由于在科学成果运用的过程中忽视了伦理的规约,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能源枯竭、物种灭绝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于人类面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问题,科学家纷纷呼吁科学与伦理的结合,强调科学家对社会的道义责任。但是,仅仅有科学家的道德意识还不够,由于“生态危机的文化特质是:人类实体为了更快更多地获得财富,以集体的有组织的即伦理的方式,对自然实行不道德的掠
[14]
夺。”这种以“集体”的方式所造成的危机的解决同样不能依靠某一个体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道德的主体已经不仅仅是个体,还包括或者主要是集体或实体。在科技领域里,科学家个体对道德义务的坚持与执着无疑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但是科学家的道德意识难以克服特殊性和抽象性,它无法代替科学共同体组织实体的道德意识和意志行为。如果只有科学家个体对伦理责任的执着,而作为其组织实体的科学共同体整体却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科学的社会应用,就会以科学共同体实体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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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州 学 刊总第158期
伦理性代替甚至取消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或实体本身的道
德性,进而造成科学共同体与其外部关系的“不道德”状态。因此,科学共同体必须坚持其实体道德义务的本质性,这种道德义务已经不仅仅是作为其成员的科学家个体的道德义务,也不仅仅是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伦理义务,更包括科学共同体这一“整个的个体”的道德义务。在这种义务中,科学共同体具有自觉的集体伦理意识,意识到自身不仅仅是科学发展的主体,而且同时是一种伦理性和道德性的存在,因而既能够克服其内在的主观感性自然冲动,在科学发展和应用中自觉服从伦理的规约,又能够以集体的道德行为对待其所面对的外在客观自然,实现与自然的“和解”与“和谐”。
另一方面,高技术的潜在威胁需要科学共同体保持必要的伦理警惕。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浪潮在给人类带来空前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的发展,克隆技术、基因技术等的突破性进展深入地触及了人类的日常生活乃至精神世界,引发了人际关系、伦理道德、人生价值以及人性意义等一系列问题,地困扰着人类,深远影响,务,,科学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活动已从个人或少数人的独立研究,发展成为大规模、高度分工、高度组织化的集体活动。任何一项科学项目的研究及应用,都不是由某一位科学家个体所决定,必须由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参与。对科学的研究与社会应用的决策,科学共同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应对新科技革命的伦理挑战,更需要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和伦理责任。例如,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人的平等”、“人是什么”等深入到人的精神层面的伦理困惑和道德恐慌。应对这些潜在的伦理威胁,不仅需要科学家个体的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要诉诸于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呼吁和伦理警惕,这样才能对其利弊得失作出全面的权衡,才能对基因技术以及整个社会乃至人类共同体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结语
黑格尔指出:“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
[15]
一。”在这里,黑格尔阐明了伦理的两种考察方式:“原子式”
和“实体式”。对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的探讨便是一种“实体
式”的考察。作为伦理共同体或伦理实体的科学共同体,其本质特征是一种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伦理精神,伦理的基础和出发点不是在个体的权力和需要之上,而是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共同体与共同体以及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与生态和谐之中。因此,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既是对“个体个人主义”又是对“实体或整体个人主义”的超越和扬弃,它包含了科学家个体的道德性,但同时又扬弃了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的抽象性与个别性,达到特殊与普遍、个体道德性与实体伦理性的统一,并透过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担当起道德主体的责任,从而建立起一个真实的伦理实体和合理的“冲动体系”。
[收稿日期] 2006-07-10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校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注”,是以道德与自然、义务与,是以履行道德义务的道德行动为本质
(下卷),贺麟、""的自我意识。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王
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5-135页。
参考文献
[1][5][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
印书馆,1961.253,255,173.
[2][1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
务印书馆,1979.8,1-4.
[3]费多益.科学价值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18.
[4][美]李克特.科学是一种文化过程[M].顾昕,张小天译.北京: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138-139.
[6][美]约瑟夫・本-戴维.科学家在社会中的角色[M].成都:四川人
民出版社,1988.10.
[7][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88.
[8]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62.
[9][10]陈爱华.科学与人文的契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168,167.
[11]陈爱华.现代科学伦理精神的生长[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5.191.
[13]樊浩.“实践理性”与“伦理精神”———基于黑格尔道德形而上学理
论资源的思考[J].哲学研究.2005,(4).
[14]樊浩.伦理———经济生态:一种道德哲学范式的转换[J].江苏社会
科学.2005,(4).
〔责任编辑:王望〕
OntheEthicalSpiritoftheScientificCommunity
XueGuibo NiQianliang
Abstrct:Nowadays,thescientificcommunityhasbecomethemainbodyofthedevelopmentofscienceandplaysanessentialpartinthesocialdevelopment.Fromtheviewofethics,thescientificcommunitycanberegardedasakindofethicalsubstantiality,theessenceofwhichisethicalspirit.Theethicalspiritnoton2lycontainsbutalsosurpassesthemoralspiritoftheindividualscientists.Thereisnodoubtthattheethicalspiritofthescientificcommunitycanbeofcrucialim2portanceinsmoothawaythescientificdissimilation.
Keywords:science;scientificcommunity;ethicalspirit;ethicalsubstanti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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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58期兰 州 学 刊
LanzhouxuekanNo.11 2006General.No.158
・哲学研究・
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
薛桂波
倪前亮
南京
210096)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极大地向社会渗透,其负面效应也日益突出,科学的伦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前,科学共
同体已成为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在科学的认知过程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伦理实体,其伦理性的品质特征是伦理精神,它既包括又超越于作为其成员的科学家个体的道德精神,实现了“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的建构对解决当前的科技异化问题具有关键性意义。
[关键词] 科学;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伦理实体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6)11-0014-03
作者简介:薛桂波,女,江苏泗阳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倪前亮,男,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硕士生。
,,科技的高度发展,,,目前的科学伦理研究多注重“”,或关注科学的伦理要求,或侧重伦理对科学的规约,或强调科学家的伦理规范,而忽略了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伦理精神,因而难以有效地解决日益严峻的“科学危机”。当前,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共同体已成为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主体,在科学的认知过程和社会互动过程中愈来愈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拟运用“实体式”的探讨方法,分析科学共同体的伦理实体性及其伦理精神,以期为当前科学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一、科学共同体及其伦理实体性
实体包含着现实与超越两个层面的涵义。从现实层面来看,实体通常被理解为物体或实有之物体等哲学本体论含义,又被引申为具有一定组织规模的集体、团体或共同体;从超越的层面来看,实体则含有“共体”和“普遍性”之意,它既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又具有内在的结构与生命,透过精神完成自身的建构与持存。实体的世界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性的世界,因而实体的最典型的形态就是伦理实体。伦理实体也具有本质形态与现实形态的双重性:就本质或超越形态而言,伦理实体是一切实体之成为实体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公共本质或共体,它以伦理精神为本
[1]
质规定,是一种“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就现实形态而言,伦理实体既具有特定的诸种现实形态,如家庭、民族这样具有范型意义的伦理实体,又渗透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中,如经济关系、
[2]
政治关系等等。因此,伦理实体就是“伦理的共体或社会”,或者是现代社会学术语所表达的“伦理共同体”。就科学领域而言,科学共同体也是伦理实体的一种特殊现实表现形态,具有伦理实体的属性。
首先,科学共同体是一种体现普遍性与必然性的关系体系。,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完成
[3]
,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因而在科学共同体中便包含着科学家个体的特殊意识,这些特殊自我意识必须被提升到普遍性,并在普遍性中达到同一,这时的科学共同体才具有其现实性和必然性。美国社会学家李克特曾经揭示,科学共同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它的成员来定义。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存在,即科学家们组
[4]
织起来是为了以相对直接的方式促进科学过程本身。可见,科学共同体并不是科学家个体特殊意识的简单集合,而是建立在“促进科学过程本身”这样一种统摄特殊意识的普遍性意识的基础上,这种普遍意识相对于科学家个体而言是必然的、普遍性的实体性的存在。另外,科学共同体不是由单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构成,因为“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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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基础的。”科学共同体是其成员通过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而结成的,它超越了单个成员个体意志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体现了一种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实体性关系。
其次,科学共同体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科学共同体是一种特殊的“亚文化群”,具有与一般社会群体或组织不同的独特的精神气质、活动方式和动力机制。“科学共同体是这样的团体:它试图使自己的行为举止就象遵循着一个共同一致的和稳定的范式那样行动。事实上,虽然科学的内容有大量的变化和不断的变革,存在有范式的这种假定却有助于确定一个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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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边界”。美国科学社会学家托马斯・库恩指出,“范式”是科学共同体存在的依据,是特定科学共同体的信念和准则。由于“范式”的存在,科学共同体便显示出与一般社会群体或组织不同的独特的文化功能。可以说,科学共同体通过“范式”而成为一种自在自为的共体,因为“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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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范式”代表了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和共同约定。科学共同体通过一定的“范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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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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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其自身于其成员的那些科学家个体的反思中,并且在其自身之内包含着这些科学家个体,在科学家个体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自身“自在自为的实体性存在”。因此,就其超越的层面来看,科学共同体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实体或共体。
最后,科学共同体是由现实的伦理关系所建构的实体。樊浩教授指出,“当人们发生某种伦理关系,并能实现伦理上的互动时,由伦理主体所构成的伦理关系便在社会中建立起一定的
[8]
伦理实体。”随着科学实践的发展,科学共同体已经日益在社会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与伦理相联系。当前,“不仅科学共同体内部形成了复杂的伦理关系,其中包括科学活动个体与科学活动个体、科学活动共同体与科学活动个体、科学活动共同体与科学活动共同体的伦理关系;而且还形成了科学与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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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科学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因而科学共同体在进行科学活动的同时,也在协调着各种伦理关系,这“不仅使科学活动的社会性本质进一步凸现,从而扩展了科学活动主体的实践领域,密切了科学及其科学活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而且使科学共同
[10]
体成为伦理共同体。”可见,系为内容,现实地有机运作,机单元,“,为社会的科学伦理化
[11]
奠定基础,以协调人与环境、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共同体具有了伦理实体的内涵。
二、科学共同体伦理性的品质特征:伦理精神
伦理精神是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黑格尔认为,伦理精神既包含了伦理的理性,又包含了伦理的现实,是伦理的理性和现实的统一。也就是说,伦理精神既受伦理理性的指导和确证,又具有转化为伦理现实的能力,因而是一种客观性的精[12]神,它体现了个体对于它的共体或实体的皈依。伦理精神是伦理实体最本质的规定性,伦理实体必须透过伦理精神才能建构与持存。伦理精神不同于道德精神。伦理精神是共体或实体的精神,而道德精神是个体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伦理精神融摄了道德精神,同时又扬弃了个体道德精神的主观性和抽象性。“现代社会、现代文明最稀缺的价值资源就是共体的‘精神’,确切地说,是个体与共体相统一的现实而合理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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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显然,伦理精神就是扬弃“抽象的整体性”和“抽象的个体性”、达致个体与整体的现实统一的理念。作为伦理实体的科学共同体,其伦理性的品质特征就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伦理精神。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科学家的内在生命秩序。科学家是科学共同体的最小单位,是科学共同体的基本构成。科学家是推动科学发展和应用的主体力量,在科学应用的因果链中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其行为必然涉及以义务、责任概念为表征的伦理问题,势必要受到伦理的规约。这就需要科学家建立自身内在的生命秩序。这种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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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秩序的建立,就是道德精神的建构和“道德世界观”的形成。因而科学家必须坚持“义务的本质性”,透过道德意志的行为,执着于义务的本质存在,现实地扬弃道德与自然的矛盾,实现道德意识的自我确证。
2.科学共同体内在伦理秩序的体系。科学共同体虽然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态和社会构型,但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看,科学共同体是科学家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或集体,具有特定的目标和社会功能,更具有独特的体制构造和规范气质。它通过其成员的道德行为而真正成为一个伦理性的存在,而正是由于这种伦理性,使科学共同体由一个超越个体的集体,上升为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的实体。因此,在科学共同体中,不仅其成员具有内在的生命秩序体系,而且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其自身更具有独特的伦理秩序。这种伦理秩序体现了科学家个体与科学共同体整体的和谐与统一。
3.科学共同体作为“整个的个体”的道德精神。长期以来,道德哲学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而忽略了集体或实体的道德主体性,因而由个体所组成的集体,或者由伦理所造就的实体,,,科学共同体的伦理,又包实体相统一的“实体精神”,更强调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意志,它坚持实体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实体内部个体对实体的道德义务)之本质性,诉诸实体的道德行为实现道德与自然的统一,履行实体的道德责任。
三、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之实践意义
在科学诞生初期,科学家们大多只是由于好奇和兴趣而进行科学研究,那时的科学共同体遵循的是“为科学而科学”的学术准则,科学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不干预社会生活。然而自现代科学发展以来,科学成果的滥用,给人类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尤其是高技术的应用更是在极大地改变人类社会生活面貌的同时,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伦理负效应。作为科学发展主体的科学共同体,其伦理精神的形成和建构对于当前危机的缓解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生态危机的消除亟待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伦理行动的干预。20世纪以来,由于在科学成果运用的过程中忽视了伦理的规约,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能源枯竭、物种灭绝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于人类面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问题,科学家纷纷呼吁科学与伦理的结合,强调科学家对社会的道义责任。但是,仅仅有科学家的道德意识还不够,由于“生态危机的文化特质是:人类实体为了更快更多地获得财富,以集体的有组织的即伦理的方式,对自然实行不道德的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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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这种以“集体”的方式所造成的危机的解决同样不能依靠某一个体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道德的主体已经不仅仅是个体,还包括或者主要是集体或实体。在科技领域里,科学家个体对道德义务的坚持与执着无疑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但是科学家的道德意识难以克服特殊性和抽象性,它无法代替科学共同体组织实体的道德意识和意志行为。如果只有科学家个体对伦理责任的执着,而作为其组织实体的科学共同体整体却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科学的社会应用,就会以科学共同体实体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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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性代替甚至取消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或实体本身的道
德性,进而造成科学共同体与其外部关系的“不道德”状态。因此,科学共同体必须坚持其实体道德义务的本质性,这种道德义务已经不仅仅是作为其成员的科学家个体的道德义务,也不仅仅是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伦理义务,更包括科学共同体这一“整个的个体”的道德义务。在这种义务中,科学共同体具有自觉的集体伦理意识,意识到自身不仅仅是科学发展的主体,而且同时是一种伦理性和道德性的存在,因而既能够克服其内在的主观感性自然冲动,在科学发展和应用中自觉服从伦理的规约,又能够以集体的道德行为对待其所面对的外在客观自然,实现与自然的“和解”与“和谐”。
另一方面,高技术的潜在威胁需要科学共同体保持必要的伦理警惕。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浪潮在给人类带来空前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的发展,克隆技术、基因技术等的突破性进展深入地触及了人类的日常生活乃至精神世界,引发了人际关系、伦理道德、人生价值以及人性意义等一系列问题,地困扰着人类,深远影响,务,,科学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活动已从个人或少数人的独立研究,发展成为大规模、高度分工、高度组织化的集体活动。任何一项科学项目的研究及应用,都不是由某一位科学家个体所决定,必须由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参与。对科学的研究与社会应用的决策,科学共同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应对新科技革命的伦理挑战,更需要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和伦理责任。例如,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人的平等”、“人是什么”等深入到人的精神层面的伦理困惑和道德恐慌。应对这些潜在的伦理威胁,不仅需要科学家个体的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要诉诸于科学共同体的集体呼吁和伦理警惕,这样才能对其利弊得失作出全面的权衡,才能对基因技术以及整个社会乃至人类共同体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结语
黑格尔指出:“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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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这里,黑格尔阐明了伦理的两种考察方式:“原子式”
和“实体式”。对科学共同体伦理精神的探讨便是一种“实体
式”的考察。作为伦理共同体或伦理实体的科学共同体,其本质特征是一种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伦理精神,伦理的基础和出发点不是在个体的权力和需要之上,而是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共同体与共同体以及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与生态和谐之中。因此,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既是对“个体个人主义”又是对“实体或整体个人主义”的超越和扬弃,它包含了科学家个体的道德性,但同时又扬弃了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的抽象性与个别性,达到特殊与普遍、个体道德性与实体伦理性的统一,并透过科学共同体这一实体的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担当起道德主体的责任,从而建立起一个真实的伦理实体和合理的“冲动体系”。
[收稿日期] 2006-07-10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校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注”,是以道德与自然、义务与,是以履行道德义务的道德行动为本质
(下卷),贺麟、""的自我意识。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王
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5-13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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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望〕
OntheEthicalSpiritoftheScientificCommunity
XueGuibo NiQianliang
Abstrct:Nowadays,thescientificcommunityhasbecomethemainbodyofthedevelopmentofscienceandplaysanessentialpartinthesocialdevelopment.Fromtheviewofethics,thescientificcommunitycanberegardedasakindofethicalsubstantiality,theessenceofwhichisethicalspirit.Theethicalspiritnoton2lycontainsbutalsosurpassesthemoralspiritoftheindividualscientists.Thereisnodoubtthattheethicalspiritofthescientificcommunitycanbeofcrucialim2portanceinsmoothawaythescientificdissimilation.
Keywords:science;scientificcommunity;ethicalspirit;ethicalsubstanti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