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本科毕业论文

学 院:___ 法学院__________

专 业:_____法学____________

班 级: __12法本1班________

学 号: __112502127 _______

作 者: ___ 刘丹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 杨长海__________

完成时间: 2016 年 3 月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 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的原因出现了许多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于地位的特殊,法律地位很难得到和婚生子女一样的保证。因此成为了许多立法者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分析论述了非婚生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首先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确立保障的必要性,其次阐述了国外非婚生子女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非婚生子法律建设的不足。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非婚生子女法律建设的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法律地位 保护 完善建议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ized society,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re are many illegitimate children. Out of wedlock because of the special position, it is difficult to get the same legal status and guarantee of legitimate children. It has become the research focus of many legislator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legal statu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out of wedlock. First elaborated the illegitimate children's concept and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necessity to establish security, secondly describes the foreign non marital children in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China's non marital students the statu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of our legal constru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suggestions.

Keywords: illegitimate children legal status protection suggestions

目录

引 言 ........................................................... 1

1.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障概述 ................................... 1

1.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 1

1.2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发展 .............................................. 1

1.3非婚生子女权益保证的必须性 ............................................ 2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 3

2.1外国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的现状 ............................................ 3

2.2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 4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存在的问题 .................................................................................... 4

3.1概念界限过严格 ........................................................ 4

3.2户籍管理过于苛刻 ...................................................... 4

3.3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 5

3.4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缺失 .......................................... 6

4.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的建议 ............................. 6

4.1取消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 .............................................. 6

4.2改革户籍制度 .......................................................... 6

4.3完善财产继承制度 ...................................................... 7

4.4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 7

结束语 ........................................................... 8

参考文献 ......................................................... 9

引 言

非婚生子女这个词的出现,其实是私生子女这个词语的法律化解读。自从人类婚姻制度出现,私生子女这个词语就出现了。非婚生子女这个词语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的出现的呢?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的保护是怎样实现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立,对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当事人带来有哪些负面影响呢?早在20世纪初,许多西方国家立法就已经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其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统一性。相比于国外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尚处比较落后的状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不足、相关制度缺失是最重要的问题所在。从现状看,我国现在立法上还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主要是通过文献资料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进行研究,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且针对这些不完善情况提出加强立法建设的几点意见。

1.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障概述

1.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准确来讲,非婚生子女是指子女父母之间在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条件下而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女、婚后出轨与第三者之间的子女以及女子因遭受到性侵害而生的子女,同时现在法律也将试管婴儿这一类特殊的孩子纳入非婚生子女的范围,但是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是血脉相连的,这是无法更来的伦理现实,无论是从社会伦理学还是法学上讲,法律都应该承认这种事实,因孩子是无辜的,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一是基于对人权的尊重,二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1.2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发展

在古代西方,确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受到立法保护,因为宗教、政治、文化对西方国家的影响,虽然经过了长时期的历史变更,直到近代以前,西方大部分法律对私生子的继承权问题是不肯定的[]。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人权、财产权利等民主权利被资产阶级要求出来,从而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在西方社会普遍传播,新的法令被新兴资产阶级国家提倡出来,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逐步得到保护,如此财产的权益就能够具备完整性。因为人本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

1

方面的进步逐步促进了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方面的发展。在中国的历史中,自金元朝代就确定了私生子的财产继承,奸生子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条文曾出现在了金元时期的法律中,金元时期的法律规定奸生子可以与嫡庶子一起按照顺序来继承家产。奸生子可以继承财产的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立法思想之所以出现关键在于宗教制度的惯性,因为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农耕社会[2],宗族内部事务的调整必须要依靠宗法制度,私生子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在内的诸多制度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宗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如果不确立私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就会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甚至还会造成整个宗法制度被销毁。在当前社会中,由于观念的开放以及人口流动大等原因,非婚生子女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完善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制度,保证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的体现,是实现法律公平的重要步伐,是实现法制社会的重要的内容。

案例1: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是于2010年5月在一舞厅相识的,之后双方交往甚密,关系暖昧,同年12月没有经政府部门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女方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在他们同居期间一共生育有两个孩子。长女倩倩于2011年12月出生,次女琪琪在2013年5月出生。之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激烈矛盾,夫妻不睦。2014年3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同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长女倩倩由被告抚养,次女琪琪由原告抚养,双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久,被告王某结识一女青年,两个常常夜不归宿,对女儿倩倩的生活不管不问。2015年1月王某准备结婚,私自将女儿倩倩送给他人。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将女儿领回。被告声称,女儿由我抚养,我是她的监护人,我有权送养他人,任何人无权干涉。原告无奈,于同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抚养女儿倩倩,但要求被告支付两子女的抚养费。被告在其辩诉同意原告抚养倩倩,但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决变更女儿倩倩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500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在《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中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权利方面和婚生子女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人或者是其他团体不得非法侵害。同时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不得逃避抚养的责任,必须要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等问题进行负责,必须要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孩子父亲因为对长女抚养期间的不负责,导致原告起诉要夺回对大女儿的抚养权,被告虽然不再监护大女儿,但是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因此,王某应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500元[3]。

1.3非婚生子女权益保证的必须性

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思想的开放以人口流动的比较的大,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数量的不断的增加。这些孩子存在着办理户籍难、找工作难等诸多的问题。此外,非婚生子女在一部分人的传统的观念里认为是这类的孩子是有娘没爹的“野孩子”,在学校和社会上得不到应该有的尊重,个人的一些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些问题造成了这类孩子心理负担的加重。长期以往这些孩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形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加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立法非常有必要性,这样可以消除传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使非婚生子女在社会抚养、教育以及其他的合法性权益上受到依法保护。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2.1外国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的现状

欧美法系确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普遍从20世纪初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内的确立,血统论、人道论以及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广泛传播,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人生而具有权利”思想的影响下,认为孩子无论是婚姻还是非婚姻生,都经历了十月的怀胎的产生的孩子,所以说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的都是没有差别的。在一系列人权的思想的熏陶下,欧美各国立法逐步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从20世纪的50年代起,在欧美国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逐渐的被强化。有两条立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途径分别是:一是在广阔的范围内,使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发生改变,从非婚生子女到婚生子女;第二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问题[4]。深刻的了解了国外的立法,体现了多种多样的非婚生子女保护方法。在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亲子立法中体现了子女的完全平等,这成为了最早最先进的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立法。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完整的相应的规定,对父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尽到什么样的责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都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英国的法律中以16周岁为界限,规定16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母亲抚养,16周岁以上的子女由父亲来抚养。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此法案经过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改,如今适用于美国所有的州,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都应该由父母负责抚养[5]。

在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中都有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规定,比如德国法律《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6]。

在研究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后,可以发现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是立法的大势所趋。虽然如今大多数国家都已重视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障,但

是并没有完全消除一些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的法律,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得不到充分的维护。比如日本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做出了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其一半。

2.2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与先进最为先进的亲子立法相比,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的立法保护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来讲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各项问题做出合法的解释,目前来讲我国的相关法律经过了不断地完善和修改,对保证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了三次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对子女贯彻了平等的原则。虽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得到了明确,但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如今我国的《婚姻法》中的第25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一样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危害和歧视,如果生父或者是生母不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那么应该给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到子女能够生活独立为止。我国的《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所有的自然血亲子女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7]。在2015年,二孩政策正式执行,我国的政策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放宽了限制,所以许多的学者提出根本性的建议,我国各项法律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该更加宽容,对于过度严格的制度应该做出修改。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存在的问题

3.1概念界限过严格

我国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约束,在法律的体系上也是非常传统的。在《婚姻法》中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了分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称谓问题和父母的婚姻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就在法律方面做出了人为的区分[8]。这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维护的合法的权益增添了观念上的界限。由于这项规定不仅从法律观念上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了区分,而且影响了传统的观念,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的权益以及心理状况都产生了影响,因此改革这样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3.2户籍管理过于苛刻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严格限制了我国的户籍制度。许多社会权利都需要和户籍制度联系。许多孩子假如没有户口就无法保证教育以及其他的权利,所以说户籍制的申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因为户籍制度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这客观上造成了堕胎数量的上升,这既是对人权的亵渎,更难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目

前,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申报户口的有很多的限制。比如亲自鉴定的限制、再比如社会抚养费的限制或者是户口归属地的限制,这些因素加大了非婚生子女上报户口的难度。所以说这样的规定在办理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又增加了难度性。

3.3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在设立之初,本身是比较粗糙的,因此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新变化,最后竟给合法婚姻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比如,必须给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额的问题。因此,它无论如何也难以完全解决所有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是建立在普遍社会道德认可基础上的制度,它反映的是权力的作用。在古代,人们肯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基于统治者需要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需要。人们接受它本身就带有无可奈何的成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认可的非婚生子女在道德上被歧视了,归根到底是权力对观念的引导同社会群众自我认识的分歧。实在今日,现行的这一非婚生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度也面临着同等的挑战。中国的政治精英同普通群众对该制度的理解必定是不相一致的。当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中国人本思想的觉醒这一事实,对推动该法律制度确立所起的作用。当今社会,社会危机不断加,其中最主要的危机之一就是婚外情问题带来的婚姻生活的不信任。受害人口中的“小三”虽遭谩骂,却也反映出,当代社会条件下,婚姻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是婚姻不自由或者法律支持力度不够,而是枉法的行为在加剧发展。“小三”与合法婚姻中的一方,所生育的子女的出现,对合法婚姻中无辜当事人以及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构成了威胁,因为希望利用孩子捞一笔的“小三”们不在少数,因为有的第三者正是利用这一点,想从财产中分一杯羹才生育子女,对合法婚姻带来威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外情在中国的特殊性以及人们观念中对它的排斥,更是加剧了中国社会的矛盾,在不少群众的眼,非婚生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案例2:2013年12月的某一天,李某的丈夫小方在去上海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小方是个生意人,除一笔赔偿金外,还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可就在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是小方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小方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李某差点昏过去,一直以为自己是丈夫的最爱,没想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二奶”,而且还生了个孩子,如今,竟公然上门争遗产,李某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双方还发生了冲突,后来在居委会的调解下才化解一时的冲突。但是后期这位李某丈夫私生子的母亲把李某告上法庭,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小方的遗产分给自己的孩子一部分。后来法院做出裁决。该女子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有权分到一定比例的财产。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涉及到的是非婚生子女的财产

继承问题。从道德角度来讲,李某的丈夫小方生前由于对婚姻的不忠诚,个人出轨才有了这个私生子,如今私生子来要分配遗产,是对李某的极大的伤害,李某不分财产也是应当的行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我国的婚姻法做出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益是相等的,因此在没有遗嘱继承的前提下都是具有一定继承权的。

3.4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缺失

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虽然有不少的法律制度都有规定是相同的,但是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解决这类的问题的一个保证。

4.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的建议

4.1取消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

取消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不是为了鼓励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增加,而是为了保证已有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婚先孕的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应该给以批评,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但是法律应该承认非婚生子女的事实,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孩子的切身利益,让孩子的从小各项权利都受到侵害。

案例3:张某是母亲在恋爱期间与男友怀孕所生孩子,但是由于感情的问题其父母没有走到结婚,中途分手。后来母亲回到老家独自生下孩子抚养,因为过重的抚养费,负债累累。由于个人抚养孩子非常困难,想要找到孩子的父亲一起结婚抚养,但是最终没有找到。另外还受到街坊的指指点点,孩子从小活在这种阴影下,加上得不到学校老师的理解和关心,导致孩子心理压力过大,学习成绩严重下滑,最终过早辍学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以上案例来看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存在着明显的界限,使得像张某这样的孩子在社会上得不到应该有的尊重,所以取消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是消除这类现象的重要举措。因此,在立法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外国体系,从立法的根本上做起,取消法律上对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根本的界定,消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根本的理念,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4.2改革户籍制度

如果没有户口,生身就得不到确认,最终成为社会的弃儿。因此,在非婚生子女确认法律地位的过程中改革户籍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非婚生子女,在申报户口时手续应该得到简化,比如医学证明、生父母户口证明或母亲一方证明,可以进行分类的处理[9]。特别是对

于无法确认生父的子女,更应该简化证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社会弃儿的现象,来保证这部分特殊的儿童依法享个人的合法权益。

4.3完善财产继承制度

笔者建议要对婚内财产执行审查制度,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婚姻双方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便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审查,就是现有的财产利用公权力得到评估。而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生母的财产,如此便可以避免非婚生子女因为继承制度对合法财产继承的冲击。另外规避行为也可以受到强有力的打击,使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以实现。同时还保护了婚姻内无辜的当事人。另外如果财产审查制度不能成立,那么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就不能完善[10]。如此非婚生子女继承非生父母财产的道义性就可以借助赡养义务而被展现出来。当然法律应该特别注意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保护,对这部分子女的权益进行无条件的保护,甚至国家要进行相应的经济法律援助。

4.4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成为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借助这个环节使非婚生子女变换身份成为婚生子女,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使他们在真正意义上具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所以我国法律规定认领人在进行认领时一定要出具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说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等,通过法院的审理,还要向户籍登记部门出示法院的判决书,然后进行登记。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认领制度得到好的生活环境,使非婚生子女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使得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得到维护。

结束语

非婚生子女来到社会当中是他们不能选择的,也是他们不能控制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在确立法律地位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的艰难,首先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限制,虽然《婚姻法》和其他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和婚生子女是一致的。但是法律同时给出了明显的界限,这就从本质上给出了限定。其次户籍制度的限制也增加非婚生子女确立法律地位的难度。此外,继承制度的不完善也增加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取得难度。除了法律制度以外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种因素。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是漫长和艰辛的,需要许多社会各方面的努力,特别是需要立法层面的进步,同时也需要大众的宽容和理解。

参考文献

[1] 曾青.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比较——以典型国家和地区为例[J].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03) 6-8.

[2] 胡兰玲.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J].科学·经济·社会.2001(01) 8-9.

[3] 方金华,杜小芽.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比较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2) 6-9.

[4] 韦留柱. 确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社会意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9.

[5] 李洪文. 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4(02)8-12.

[6] 张宇. 我国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制度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12.

[7] 陈婉菁. 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8] 刘昀.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D].苏州大学2009.

[9] 黄娟. 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J].政法论坛.2006(04)8-10.

[10] 于晶. 试论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法律保护[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06)3-4.

本科毕业论文

学 院:___ 法学院__________

专 业:_____法学____________

班 级: __12法本1班________

学 号: __112502127 _______

作 者: ___ 刘丹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 杨长海__________

完成时间: 2016 年 3 月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 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的原因出现了许多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于地位的特殊,法律地位很难得到和婚生子女一样的保证。因此成为了许多立法者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分析论述了非婚生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首先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确立保障的必要性,其次阐述了国外非婚生子女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非婚生子法律建设的不足。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非婚生子女法律建设的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法律地位 保护 完善建议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ized society,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re are many illegitimate children. Out of wedlock because of the special position, it is difficult to get the same legal status and guarantee of legitimate children. It has become the research focus of many legislator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legal statu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out of wedlock. First elaborated the illegitimate children's concept and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necessity to establish security, secondly describes the foreign non marital children in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China's non marital students the statu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of our legal constru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suggestions.

Keywords: illegitimate children legal status protection suggestions

目录

引 言 ........................................................... 1

1.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障概述 ................................... 1

1.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 1

1.2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发展 .............................................. 1

1.3非婚生子女权益保证的必须性 ............................................ 2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 3

2.1外国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的现状 ............................................ 3

2.2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 4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存在的问题 .................................................................................... 4

3.1概念界限过严格 ........................................................ 4

3.2户籍管理过于苛刻 ...................................................... 4

3.3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 5

3.4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缺失 .......................................... 6

4.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的建议 ............................. 6

4.1取消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 .............................................. 6

4.2改革户籍制度 .......................................................... 6

4.3完善财产继承制度 ...................................................... 7

4.4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 7

结束语 ........................................................... 8

参考文献 ......................................................... 9

引 言

非婚生子女这个词的出现,其实是私生子女这个词语的法律化解读。自从人类婚姻制度出现,私生子女这个词语就出现了。非婚生子女这个词语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的出现的呢?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的保护是怎样实现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立,对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当事人带来有哪些负面影响呢?早在20世纪初,许多西方国家立法就已经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其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统一性。相比于国外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尚处比较落后的状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不足、相关制度缺失是最重要的问题所在。从现状看,我国现在立法上还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主要是通过文献资料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进行研究,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且针对这些不完善情况提出加强立法建设的几点意见。

1.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障概述

1.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准确来讲,非婚生子女是指子女父母之间在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条件下而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女、婚后出轨与第三者之间的子女以及女子因遭受到性侵害而生的子女,同时现在法律也将试管婴儿这一类特殊的孩子纳入非婚生子女的范围,但是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是血脉相连的,这是无法更来的伦理现实,无论是从社会伦理学还是法学上讲,法律都应该承认这种事实,因孩子是无辜的,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一是基于对人权的尊重,二是法制进步的表现。

1.2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发展

在古代西方,确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受到立法保护,因为宗教、政治、文化对西方国家的影响,虽然经过了长时期的历史变更,直到近代以前,西方大部分法律对私生子的继承权问题是不肯定的[]。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人权、财产权利等民主权利被资产阶级要求出来,从而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在西方社会普遍传播,新的法令被新兴资产阶级国家提倡出来,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逐步得到保护,如此财产的权益就能够具备完整性。因为人本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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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进步逐步促进了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方面的发展。在中国的历史中,自金元朝代就确定了私生子的财产继承,奸生子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条文曾出现在了金元时期的法律中,金元时期的法律规定奸生子可以与嫡庶子一起按照顺序来继承家产。奸生子可以继承财产的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立法思想之所以出现关键在于宗教制度的惯性,因为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农耕社会[2],宗族内部事务的调整必须要依靠宗法制度,私生子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在内的诸多制度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宗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如果不确立私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就会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甚至还会造成整个宗法制度被销毁。在当前社会中,由于观念的开放以及人口流动大等原因,非婚生子女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完善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制度,保证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的体现,是实现法律公平的重要步伐,是实现法制社会的重要的内容。

案例1: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是于2010年5月在一舞厅相识的,之后双方交往甚密,关系暖昧,同年12月没有经政府部门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女方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在他们同居期间一共生育有两个孩子。长女倩倩于2011年12月出生,次女琪琪在2013年5月出生。之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激烈矛盾,夫妻不睦。2014年3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同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长女倩倩由被告抚养,次女琪琪由原告抚养,双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久,被告王某结识一女青年,两个常常夜不归宿,对女儿倩倩的生活不管不问。2015年1月王某准备结婚,私自将女儿倩倩送给他人。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将女儿领回。被告声称,女儿由我抚养,我是她的监护人,我有权送养他人,任何人无权干涉。原告无奈,于同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抚养女儿倩倩,但要求被告支付两子女的抚养费。被告在其辩诉同意原告抚养倩倩,但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决变更女儿倩倩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500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在《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中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权利方面和婚生子女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人或者是其他团体不得非法侵害。同时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不得逃避抚养的责任,必须要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等问题进行负责,必须要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孩子父亲因为对长女抚养期间的不负责,导致原告起诉要夺回对大女儿的抚养权,被告虽然不再监护大女儿,但是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因此,王某应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各500元[3]。

1.3非婚生子女权益保证的必须性

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思想的开放以人口流动的比较的大,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数量的不断的增加。这些孩子存在着办理户籍难、找工作难等诸多的问题。此外,非婚生子女在一部分人的传统的观念里认为是这类的孩子是有娘没爹的“野孩子”,在学校和社会上得不到应该有的尊重,个人的一些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些问题造成了这类孩子心理负担的加重。长期以往这些孩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形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加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立法非常有必要性,这样可以消除传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使非婚生子女在社会抚养、教育以及其他的合法性权益上受到依法保护。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2.1外国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的现状

欧美法系确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立法普遍从20世纪初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内的确立,血统论、人道论以及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广泛传播,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人生而具有权利”思想的影响下,认为孩子无论是婚姻还是非婚姻生,都经历了十月的怀胎的产生的孩子,所以说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的都是没有差别的。在一系列人权的思想的熏陶下,欧美各国立法逐步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从20世纪的50年代起,在欧美国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逐渐的被强化。有两条立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途径分别是:一是在广阔的范围内,使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发生改变,从非婚生子女到婚生子女;第二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问题[4]。深刻的了解了国外的立法,体现了多种多样的非婚生子女保护方法。在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亲子立法中体现了子女的完全平等,这成为了最早最先进的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立法。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完整的相应的规定,对父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尽到什么样的责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都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英国的法律中以16周岁为界限,规定16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母亲抚养,16周岁以上的子女由父亲来抚养。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此法案经过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改,如今适用于美国所有的州,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都应该由父母负责抚养[5]。

在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中都有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规定,比如德国法律《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6]。

在研究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后,可以发现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是立法的大势所趋。虽然如今大多数国家都已重视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障,但

是并没有完全消除一些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的法律,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得不到充分的维护。比如日本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做出了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其一半。

2.2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现状

与先进最为先进的亲子立法相比,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的立法保护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来讲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各项问题做出合法的解释,目前来讲我国的相关法律经过了不断地完善和修改,对保证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了三次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对子女贯彻了平等的原则。虽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得到了明确,但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如今我国的《婚姻法》中的第25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一样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危害和歧视,如果生父或者是生母不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那么应该给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到子女能够生活独立为止。我国的《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使所有的自然血亲子女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7]。在2015年,二孩政策正式执行,我国的政策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放宽了限制,所以许多的学者提出根本性的建议,我国各项法律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该更加宽容,对于过度严格的制度应该做出修改。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存在的问题

3.1概念界限过严格

我国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约束,在法律的体系上也是非常传统的。在《婚姻法》中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了分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称谓问题和父母的婚姻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就在法律方面做出了人为的区分[8]。这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维护的合法的权益增添了观念上的界限。由于这项规定不仅从法律观念上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了区分,而且影响了传统的观念,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的权益以及心理状况都产生了影响,因此改革这样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3.2户籍管理过于苛刻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严格限制了我国的户籍制度。许多社会权利都需要和户籍制度联系。许多孩子假如没有户口就无法保证教育以及其他的权利,所以说户籍制的申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因为户籍制度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这客观上造成了堕胎数量的上升,这既是对人权的亵渎,更难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目

前,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申报户口的有很多的限制。比如亲自鉴定的限制、再比如社会抚养费的限制或者是户口归属地的限制,这些因素加大了非婚生子女上报户口的难度。所以说这样的规定在办理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又增加了难度性。

3.3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在设立之初,本身是比较粗糙的,因此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新变化,最后竟给合法婚姻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比如,必须给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额的问题。因此,它无论如何也难以完全解决所有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是建立在普遍社会道德认可基础上的制度,它反映的是权力的作用。在古代,人们肯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基于统治者需要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需要。人们接受它本身就带有无可奈何的成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认可的非婚生子女在道德上被歧视了,归根到底是权力对观念的引导同社会群众自我认识的分歧。实在今日,现行的这一非婚生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度也面临着同等的挑战。中国的政治精英同普通群众对该制度的理解必定是不相一致的。当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中国人本思想的觉醒这一事实,对推动该法律制度确立所起的作用。当今社会,社会危机不断加,其中最主要的危机之一就是婚外情问题带来的婚姻生活的不信任。受害人口中的“小三”虽遭谩骂,却也反映出,当代社会条件下,婚姻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是婚姻不自由或者法律支持力度不够,而是枉法的行为在加剧发展。“小三”与合法婚姻中的一方,所生育的子女的出现,对合法婚姻中无辜当事人以及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构成了威胁,因为希望利用孩子捞一笔的“小三”们不在少数,因为有的第三者正是利用这一点,想从财产中分一杯羹才生育子女,对合法婚姻带来威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外情在中国的特殊性以及人们观念中对它的排斥,更是加剧了中国社会的矛盾,在不少群众的眼,非婚生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案例2:2013年12月的某一天,李某的丈夫小方在去上海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小方是个生意人,除一笔赔偿金外,还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可就在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是小方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小方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李某差点昏过去,一直以为自己是丈夫的最爱,没想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二奶”,而且还生了个孩子,如今,竟公然上门争遗产,李某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双方还发生了冲突,后来在居委会的调解下才化解一时的冲突。但是后期这位李某丈夫私生子的母亲把李某告上法庭,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小方的遗产分给自己的孩子一部分。后来法院做出裁决。该女子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有权分到一定比例的财产。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涉及到的是非婚生子女的财产

继承问题。从道德角度来讲,李某的丈夫小方生前由于对婚姻的不忠诚,个人出轨才有了这个私生子,如今私生子来要分配遗产,是对李某的极大的伤害,李某不分财产也是应当的行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我国的婚姻法做出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益是相等的,因此在没有遗嘱继承的前提下都是具有一定继承权的。

3.4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缺失

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虽然有不少的法律制度都有规定是相同的,但是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解决这类的问题的一个保证。

4.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立法的建议

4.1取消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

取消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不是为了鼓励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增加,而是为了保证已有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婚先孕的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应该给以批评,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但是法律应该承认非婚生子女的事实,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孩子的切身利益,让孩子的从小各项权利都受到侵害。

案例3:张某是母亲在恋爱期间与男友怀孕所生孩子,但是由于感情的问题其父母没有走到结婚,中途分手。后来母亲回到老家独自生下孩子抚养,因为过重的抚养费,负债累累。由于个人抚养孩子非常困难,想要找到孩子的父亲一起结婚抚养,但是最终没有找到。另外还受到街坊的指指点点,孩子从小活在这种阴影下,加上得不到学校老师的理解和关心,导致孩子心理压力过大,学习成绩严重下滑,最终过早辍学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以上案例来看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存在着明显的界限,使得像张某这样的孩子在社会上得不到应该有的尊重,所以取消非婚生子女概念的结缔是消除这类现象的重要举措。因此,在立法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外国体系,从立法的根本上做起,取消法律上对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根本的界定,消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根本的理念,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4.2改革户籍制度

如果没有户口,生身就得不到确认,最终成为社会的弃儿。因此,在非婚生子女确认法律地位的过程中改革户籍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非婚生子女,在申报户口时手续应该得到简化,比如医学证明、生父母户口证明或母亲一方证明,可以进行分类的处理[9]。特别是对

于无法确认生父的子女,更应该简化证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社会弃儿的现象,来保证这部分特殊的儿童依法享个人的合法权益。

4.3完善财产继承制度

笔者建议要对婚内财产执行审查制度,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婚姻双方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便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审查,就是现有的财产利用公权力得到评估。而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生母的财产,如此便可以避免非婚生子女因为继承制度对合法财产继承的冲击。另外规避行为也可以受到强有力的打击,使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以实现。同时还保护了婚姻内无辜的当事人。另外如果财产审查制度不能成立,那么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就不能完善[10]。如此非婚生子女继承非生父母财产的道义性就可以借助赡养义务而被展现出来。当然法律应该特别注意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保护,对这部分子女的权益进行无条件的保护,甚至国家要进行相应的经济法律援助。

4.4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成为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借助这个环节使非婚生子女变换身份成为婚生子女,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使他们在真正意义上具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所以我国法律规定认领人在进行认领时一定要出具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说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等,通过法院的审理,还要向户籍登记部门出示法院的判决书,然后进行登记。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认领制度得到好的生活环境,使非婚生子女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使得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得到维护。

结束语

非婚生子女来到社会当中是他们不能选择的,也是他们不能控制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在确立法律地位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的艰难,首先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限制,虽然《婚姻法》和其他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和婚生子女是一致的。但是法律同时给出了明显的界限,这就从本质上给出了限定。其次户籍制度的限制也增加非婚生子女确立法律地位的难度。此外,继承制度的不完善也增加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取得难度。除了法律制度以外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种因素。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立过程是漫长和艰辛的,需要许多社会各方面的努力,特别是需要立法层面的进步,同时也需要大众的宽容和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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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兰玲.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J].科学·经济·社会.2001(01) 8-9.

[3] 方金华,杜小芽.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比较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2) 6-9.

[4] 韦留柱. 确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社会意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9.

[5] 李洪文. 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4(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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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婉菁. 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8] 刘昀.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D].苏州大学2009.

[9] 黄娟. 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J].政法论坛.2006(04)8-10.

[10] 于晶. 试论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法律保护[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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