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课论文——
浅谈电影《被告山杠爷》
中的法律问题
学院:化学化工
专业:环境工程
班级:09环工1班
姓名:王博
学号:2009072115
浅谈被告山杠爷中的法律问题
电影《被告山杠爷》中反映了中国法律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法律与人情之间该究竟怎么做才能达到一个平衡,既不冤枉一心为民的人,也不放过那些危害人民利益的人。
就人情而言,山杠爷的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他为人正直,勤恳,处事公平公正,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井井有条,年年被评为评模范村,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解了国家法律中的一些条款,采取的一些治理措施属违法行为,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山杠爷为此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呢说说电影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并被停止了党员登记(侵犯了他人的荣誉,尊严)„„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却逼出了人命,使自己成了被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对山杠爷的这一系列行为,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情有可原,法不容情,普法不力,乃成悲剧!
山杠爷个人的悲剧,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地方普法不力,人民法律意识几乎为零造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未健全,要走的路还很长。人民——尤其是还处在偏远地区的人民——一时还无法摆脱旧封建制的“法律”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具有“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思想的还大有人在。这根本上就是封建旧制的“土皇帝”思想,这是极其有碍国家法制建设的。
然而,当时地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整体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我们敬爱的杠爷是采取了怎样的非法手段,才治理出一个“太平盛世”来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普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普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下面我再谈谈对我们国家法律建设的一点看法,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法律普及很困难,所以违法乱纪的事儿时有发生,----------你好,我是 尤明渊,会计专业。现向组长浅谈一下我对这个电影的想法。我有以下几点认识 :
1. 在电影中,山杠爷是一个实行人治的统领者的形象。在村里,他拥有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他长年累月的正直,勤恳,为人处事的公平公正,以及果断,但毕竟人治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弊端,虽然短时间里不会暴露,但时间一长,毕竟会出现很多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反对。法治相对于人治则有绝对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容易使人接受,信服并且按规则办事。
2. 电影中山杠爷是一个没有上过学,没有接受过教育的旧中国农民的形象,所以缺乏法律知识,虽然本着中国传统习俗的原则办事,但方式方法不规范,不合法,甚至触犯法律。
3. 电影中山杠爷的孙子,作为新生代的代表,拥有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与山杠爷形成鲜明对比。影片前部分:山杠爷与其孙子的对话表现出山杠爷的盲目自信,也与最后结果形成对比,体现出拥有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的必要性。
在电影中得到的启迪:
1,普及法律知识应该以提高全民知识水平为前提,这样才会促进其发展。
2. 只有一颗公正廉洁爱民的心是不够的,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也至关重要。---------
经济与管理学院 魏耕生
关于被告山杠爷,只是想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在看完《被告山杠爷》后,就想立刻捉刀奋笔疾书。那《山杠爷》就是以一系列尖锐的社会问题来引人浮想联翩。《山杠爷》的剧本也许不好,导演的功力也许也不好,就像豆瓣上有网友评论《山杠爷》的结构也很简单——单一叙述中插入了几段倒叙。但它提出了一些问题,一个被我们忽视了的问题,而也是急需我们处理的问题。现抛开电影的艺术层次,单就这些问题说一说我的看法。
电影的一开始,夜黑、麻绳、女人,一个很强的蒙太奇的运用让观者猜到这个女人要上吊。果不然第二天在一家的门前就吊了一具女尸。这时候山杠爷在电影中出现了,他就是赵山杠,电影中的堆堆坪的党支部书记。这个妇人就是前一天被山杠爷拉去游村的女人,山杠爷看到此番景象只是稍微惊讶了一下,对于自己就是这起事件的间接引发者不以为意。因为在山杠爷心里只要是整治歪风邪气,死了人也不要紧。从山杠爷的这一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山杠爷是不懂法的,生命在他的眼里轻于整治歪风邪气。一个没有受过系统学校教育的人,我们也不能指望他能够懂法。我们同时也可以做一个换位思考,假设被拉出去游村的是山杠爷,山杠爷会不会上吊自杀,我想以山杠爷如此倔强和强硬性格,可能性是存在的。山杠爷对这位打婆婆的女人的处理方法的确值得商榷。如此倔强和泼辣的一个女人,山杠爷在全堆堆坪的人和她父母的面前,训斥她打婆婆的恶行;泼妇不服,当面反驳山杠爷不说,回家又继续打婆婆,山杠爷听闻赶到后,第二天叫人拉着泼妇游村。山杠爷这样的不由分说的以暴
制暴,没有考虑泼妇自身会有的性格缺陷,没有考虑可能的严重后果。山杠爷的此种处理方法换做一个男人都会受不了,就不要说一个心胸狭隘的泼妇了。所以山杠爷的行为导致的泼妇自杀事件,也是可以事先意料得到的。
电影刚开始不久的时候,山杠爷和虎娃在田地里有一番交谈。山杠爷对虎娃说,堆堆坪放大了就是国家,国家缩小了就是堆堆坪;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山杠爷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摄影机给了一个仰角的机位,这个视角让人更加感受到山杠爷此时的自信与不由分说,加深了戏剧冲突。那堆堆坪到底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村规呢?我想这是值得商榷的。我感觉似乎村规就是山杠爷,杠爷嘴里说出来的就是村规。山杠爷在堆堆坪的所作所为让我感觉他是一个独裁者,谁要是违背了他的意志,他就会惩罚谁,惩罚方式有关禁闭、游街、当众责骂等。山杠爷的独裁在他自己家中也表现的相当明显,儿子和媳妇对他是毕恭毕敬,惟命是从。幸运的是山杠爷是一位“优秀”的独裁者,他的心里只有堆堆坪的村民和堆堆坪的发展。在他的领导下堆堆坪经济稳步发展,奖状得了一大堆,建起了县里村级的第一座水库,山杠爷也赢得了县级劳模的称号。
堆堆坪一切发展良好,县检察院的人还是来了——有人写了匿名举报信。直到检察院来人了,山杠爷还是认为只要惩治的是坏人自己就没有错。我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坏人和好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一样吗?但我更想问的是,检察院的人以前为什么不来?有人写了匿名信才过来。当然跟目前的社会现状相比,有人来就已经很不错了。现在写一封匿名信我想基本都会杳无音信,各行政机关相互推卸责任不说,人家也不想管这些破事,何况还是一个小学生写的。电影在这里其实出现了一个漏洞,检察机关应该可以分辨出这封信是一个小学生写的,不管从字迹还是从行文的遣词造句来看。面对一个小学生写的匿名信,即使是在那个时代,检察院也不会太当真的。检察院的人以前为什么不来?它没有进行普法,没有进行法制教育,在堆堆坪也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机构。前期准备都没有做足,还能指望村民们都懂法并且守法吗!在堆堆坪这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山杠爷的这套土办法比检察院的法治要管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没有搞起来,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又怎么可能发展的很好呢?检察院的人一直在说要做思想工作,对一群没有文化的人,暴力也许就是比思想工作有成效。对那个好喝酒好赌博的村民,山杠爷开始把他关进了祠堂,两个检察官员后来把他给
放了。他们的思想工作有用吗?那个村民第二天就在村里散播谣言说,山杠爷要被法办了,堆堆坪要解放了。其卑劣无知的嘴脸暴露无遗,对于这种人思想工作有用吗?还就是要用传统的暴力惩罚手段,让他尝到苦头。因为他的思想已经麻木,他已经没有廉耻心了,批评教育是没有用的。可笑的是在他说完这些话后就噗通一声掉进了水了,导演的这一场景安排也算是在屏幕上对他的一种惩罚,也暗示了导演对此人的不屑。
为什么只是惩罚山杠爷?那些打老婆、打婆婆的人怎么没有收到法律的惩罚?既然检察人员追求的是绝对的法制,那就应该一碗水端平,不然带来的就是不公正。村里的人淳朴、老实、善良。敢怒敢言、敢作敢为,从不畏首畏尾。并且对大多数人来说即使前一天吵过架,第二天还是可以互帮互助,不计前嫌。村里人缺的就是文化、涵养和素质。对于城里的人来说,他们相对村里人而言有素质、有文化。但缺少的是村里人的质朴和真实。大多数人被现实磨平了棱角,没有了脾气,十分的温顺,逆来顺受。村里人和城里人正好能够互补。而农村的法制建设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
如果虎娃不去上学,不学法律常识课程,不了解外面的世界,不去写这封信。堆堆坪就不会跟县城联系起来,堆堆坪就会继续保持原来的样子,继续团结在山杠爷的领导下。但这种状态最终会被打破,社会在一直进步,不是虎娃,就是福娃;不通过写信,就是通过其他的某种方法,让堆堆坪与外面的世界联结起来,发展自身的经济,融入到法制社会中。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国人权法教学可能产生的影响
尽管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法教育快速发展,但是很少有关于大学人权法教育形成的影响的研究(Tibbits 2006)。而在中国,由于人权法教育的起步更晚,所以对于相应问题的研究也更少。
中国各种人权法教育活动的一个最明显的效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学生得到了人权方面的训练,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得到了人权法教学的培训,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实际开展人权法教学,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能够开设人权法方面的课程。这些增长的数字本身就是与没有人权法教学时期相比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中国,人权法教育正逐步演变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教育领域,一批专业的法学教师已在中国涌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草案稿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要求罢免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或者罢免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
公民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任何公民,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受讯问、拘留、逮捕及定罪。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剥夺生命和自
由。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一律无罪。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的罪犯实行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妨碍的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活。
国家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在侮辱行为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处所说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非指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主要指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事务的秘密的权利。我国法律未单独规定隐私权,但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看,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已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司法实践中,隐私权是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的。
结课论文——
浅谈电影《被告山杠爷》
中的法律问题
学院:化学化工
专业:环境工程
班级:09环工1班
姓名:王博
学号:2009072115
浅谈被告山杠爷中的法律问题
电影《被告山杠爷》中反映了中国法律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法律与人情之间该究竟怎么做才能达到一个平衡,既不冤枉一心为民的人,也不放过那些危害人民利益的人。
就人情而言,山杠爷的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他为人正直,勤恳,处事公平公正,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井井有条,年年被评为评模范村,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误解了国家法律中的一些条款,采取的一些治理措施属违法行为,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山杠爷为此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呢说说电影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并被停止了党员登记(侵犯了他人的荣誉,尊严)„„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却逼出了人命,使自己成了被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对山杠爷的这一系列行为,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情有可原,法不容情,普法不力,乃成悲剧!
山杠爷个人的悲剧,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地方普法不力,人民法律意识几乎为零造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未健全,要走的路还很长。人民——尤其是还处在偏远地区的人民——一时还无法摆脱旧封建制的“法律”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具有“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思想的还大有人在。这根本上就是封建旧制的“土皇帝”思想,这是极其有碍国家法制建设的。
然而,当时地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整体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我们敬爱的杠爷是采取了怎样的非法手段,才治理出一个“太平盛世”来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普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普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下面我再谈谈对我们国家法律建设的一点看法,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法律普及很困难,所以违法乱纪的事儿时有发生,----------你好,我是 尤明渊,会计专业。现向组长浅谈一下我对这个电影的想法。我有以下几点认识 :
1. 在电影中,山杠爷是一个实行人治的统领者的形象。在村里,他拥有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他长年累月的正直,勤恳,为人处事的公平公正,以及果断,但毕竟人治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弊端,虽然短时间里不会暴露,但时间一长,毕竟会出现很多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反对。法治相对于人治则有绝对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容易使人接受,信服并且按规则办事。
2. 电影中山杠爷是一个没有上过学,没有接受过教育的旧中国农民的形象,所以缺乏法律知识,虽然本着中国传统习俗的原则办事,但方式方法不规范,不合法,甚至触犯法律。
3. 电影中山杠爷的孙子,作为新生代的代表,拥有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与山杠爷形成鲜明对比。影片前部分:山杠爷与其孙子的对话表现出山杠爷的盲目自信,也与最后结果形成对比,体现出拥有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的必要性。
在电影中得到的启迪:
1,普及法律知识应该以提高全民知识水平为前提,这样才会促进其发展。
2. 只有一颗公正廉洁爱民的心是不够的,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也至关重要。---------
经济与管理学院 魏耕生
关于被告山杠爷,只是想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在看完《被告山杠爷》后,就想立刻捉刀奋笔疾书。那《山杠爷》就是以一系列尖锐的社会问题来引人浮想联翩。《山杠爷》的剧本也许不好,导演的功力也许也不好,就像豆瓣上有网友评论《山杠爷》的结构也很简单——单一叙述中插入了几段倒叙。但它提出了一些问题,一个被我们忽视了的问题,而也是急需我们处理的问题。现抛开电影的艺术层次,单就这些问题说一说我的看法。
电影的一开始,夜黑、麻绳、女人,一个很强的蒙太奇的运用让观者猜到这个女人要上吊。果不然第二天在一家的门前就吊了一具女尸。这时候山杠爷在电影中出现了,他就是赵山杠,电影中的堆堆坪的党支部书记。这个妇人就是前一天被山杠爷拉去游村的女人,山杠爷看到此番景象只是稍微惊讶了一下,对于自己就是这起事件的间接引发者不以为意。因为在山杠爷心里只要是整治歪风邪气,死了人也不要紧。从山杠爷的这一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山杠爷是不懂法的,生命在他的眼里轻于整治歪风邪气。一个没有受过系统学校教育的人,我们也不能指望他能够懂法。我们同时也可以做一个换位思考,假设被拉出去游村的是山杠爷,山杠爷会不会上吊自杀,我想以山杠爷如此倔强和强硬性格,可能性是存在的。山杠爷对这位打婆婆的女人的处理方法的确值得商榷。如此倔强和泼辣的一个女人,山杠爷在全堆堆坪的人和她父母的面前,训斥她打婆婆的恶行;泼妇不服,当面反驳山杠爷不说,回家又继续打婆婆,山杠爷听闻赶到后,第二天叫人拉着泼妇游村。山杠爷这样的不由分说的以暴
制暴,没有考虑泼妇自身会有的性格缺陷,没有考虑可能的严重后果。山杠爷的此种处理方法换做一个男人都会受不了,就不要说一个心胸狭隘的泼妇了。所以山杠爷的行为导致的泼妇自杀事件,也是可以事先意料得到的。
电影刚开始不久的时候,山杠爷和虎娃在田地里有一番交谈。山杠爷对虎娃说,堆堆坪放大了就是国家,国家缩小了就是堆堆坪;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山杠爷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摄影机给了一个仰角的机位,这个视角让人更加感受到山杠爷此时的自信与不由分说,加深了戏剧冲突。那堆堆坪到底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村规呢?我想这是值得商榷的。我感觉似乎村规就是山杠爷,杠爷嘴里说出来的就是村规。山杠爷在堆堆坪的所作所为让我感觉他是一个独裁者,谁要是违背了他的意志,他就会惩罚谁,惩罚方式有关禁闭、游街、当众责骂等。山杠爷的独裁在他自己家中也表现的相当明显,儿子和媳妇对他是毕恭毕敬,惟命是从。幸运的是山杠爷是一位“优秀”的独裁者,他的心里只有堆堆坪的村民和堆堆坪的发展。在他的领导下堆堆坪经济稳步发展,奖状得了一大堆,建起了县里村级的第一座水库,山杠爷也赢得了县级劳模的称号。
堆堆坪一切发展良好,县检察院的人还是来了——有人写了匿名举报信。直到检察院来人了,山杠爷还是认为只要惩治的是坏人自己就没有错。我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坏人和好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一样吗?但我更想问的是,检察院的人以前为什么不来?有人写了匿名信才过来。当然跟目前的社会现状相比,有人来就已经很不错了。现在写一封匿名信我想基本都会杳无音信,各行政机关相互推卸责任不说,人家也不想管这些破事,何况还是一个小学生写的。电影在这里其实出现了一个漏洞,检察机关应该可以分辨出这封信是一个小学生写的,不管从字迹还是从行文的遣词造句来看。面对一个小学生写的匿名信,即使是在那个时代,检察院也不会太当真的。检察院的人以前为什么不来?它没有进行普法,没有进行法制教育,在堆堆坪也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机构。前期准备都没有做足,还能指望村民们都懂法并且守法吗!在堆堆坪这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山杠爷的这套土办法比检察院的法治要管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没有搞起来,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又怎么可能发展的很好呢?检察院的人一直在说要做思想工作,对一群没有文化的人,暴力也许就是比思想工作有成效。对那个好喝酒好赌博的村民,山杠爷开始把他关进了祠堂,两个检察官员后来把他给
放了。他们的思想工作有用吗?那个村民第二天就在村里散播谣言说,山杠爷要被法办了,堆堆坪要解放了。其卑劣无知的嘴脸暴露无遗,对于这种人思想工作有用吗?还就是要用传统的暴力惩罚手段,让他尝到苦头。因为他的思想已经麻木,他已经没有廉耻心了,批评教育是没有用的。可笑的是在他说完这些话后就噗通一声掉进了水了,导演的这一场景安排也算是在屏幕上对他的一种惩罚,也暗示了导演对此人的不屑。
为什么只是惩罚山杠爷?那些打老婆、打婆婆的人怎么没有收到法律的惩罚?既然检察人员追求的是绝对的法制,那就应该一碗水端平,不然带来的就是不公正。村里的人淳朴、老实、善良。敢怒敢言、敢作敢为,从不畏首畏尾。并且对大多数人来说即使前一天吵过架,第二天还是可以互帮互助,不计前嫌。村里人缺的就是文化、涵养和素质。对于城里的人来说,他们相对村里人而言有素质、有文化。但缺少的是村里人的质朴和真实。大多数人被现实磨平了棱角,没有了脾气,十分的温顺,逆来顺受。村里人和城里人正好能够互补。而农村的法制建设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
如果虎娃不去上学,不学法律常识课程,不了解外面的世界,不去写这封信。堆堆坪就不会跟县城联系起来,堆堆坪就会继续保持原来的样子,继续团结在山杠爷的领导下。但这种状态最终会被打破,社会在一直进步,不是虎娃,就是福娃;不通过写信,就是通过其他的某种方法,让堆堆坪与外面的世界联结起来,发展自身的经济,融入到法制社会中。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国人权法教学可能产生的影响
尽管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法教育快速发展,但是很少有关于大学人权法教育形成的影响的研究(Tibbits 2006)。而在中国,由于人权法教育的起步更晚,所以对于相应问题的研究也更少。
中国各种人权法教育活动的一个最明显的效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学生得到了人权方面的训练,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得到了人权法教学的培训,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实际开展人权法教学,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能够开设人权法方面的课程。这些增长的数字本身就是与没有人权法教学时期相比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中国,人权法教育正逐步演变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教育领域,一批专业的法学教师已在中国涌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草案稿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要求罢免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或者罢免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
公民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任何公民,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决定,不受讯问、拘留、逮捕及定罪。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剥夺生命和自
由。
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一律无罪。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的罪犯实行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妨碍的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活。
国家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在侮辱行为造成了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处所说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非指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主要指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事务的秘密的权利。我国法律未单独规定隐私权,但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看,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已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司法实践中,隐私权是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