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周有乱政,而作( 九刑 ) 4、“昏、墨、贼,( 杀 )”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制度
5、商朝有一种犯罪者捣成肉酱的死刑,称做( 醢 )
6、商初,王位继承实行以( 兄终弟及 )为主的继承制度
7、西周时期,婚姻管理机关是( 媒氏 ) 8、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神权法指导思想 )
9、西周初期,诸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 田里不鬻 )
10、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 七出 ) 11、西周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称为( 小司寇)
12、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13、晋《泰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分别为之作注,经晋武帝“诏班天下” 14、宋建隆年间,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评议 15、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 商鞅 )
16、唐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叫做( 御史台 ) 17、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 宋朝 ) 18、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是( 官制改革 ) 19、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是(《甘誓》)
20、首次正式规定“八议”的法典是(《魏律》)
21、在“天津教案”中,法国等列强企图利用司法特权“(领事裁判权)”参与审理,但最终还是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廷的尊严。
22、南京国民政府将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商事法、诉讼法等汇编起来,统称为“(六法全书)” 23、《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1.夏朝法律“威侮五行,怠弃三正”选自( 甘誓 )
2.商朝的家庭制度为 (一夫一妻(多妾)制 )
3.三国时期魏律将具刑改为( 刑名 ),放在篇首。
4.清末制定的一部单独的民法典叫做(大清民律草案 )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权制度是( 工农兵代表大会) 7.秦国在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典是 { 唐律(或《唐律疏议》) }
9.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是(清末立宪) 10.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三三制 )原则
11.商朝有一种肉刑,是断足的刑罚,被称作(刖刑)
12.西周在礼、刑的使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13.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是秦朝的(《金布律》) 14.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包括征召和辟举,合称为(征辟)
15.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附会汉律)”、“参照唐宋之制” 16.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叫做 ( 禁榷制度 ) 17.清朝政府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的明显标志是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18.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是(《资政新篇》)
19.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为“(六法全书)” 20.《葡子〃正名》总结商朝的刑事立法,说:“( 刑名从商 )” 2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2.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竹刑 ) 23.秦简中关于任官的具体要求规定在(《为吏之道》)
2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 比(或决事比) } 25.中国古代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的制度叫做( 官当 )
26.保存至今的量早、最完整、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大唐六典》) 27.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重典治乱世 )
28.清末政府修订法律的指导方针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29.《中华民国约法》因为是袁世凯授意制定的,所以也叫( 袁记约法)
30.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人晒成肉干,此刑罚叫做( 脯 )
31.西周解除婚姻的七种理由叫做( 七出 ) 32.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34.明朝为了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管交结,在《大明律》里规定了一种罪,叫(奸党) 判断正误题
1.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2.夏启是我国第一个国王。
3.夏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建立了夏王朝。 4.夏启通过禅让制获得夏王朝的统治权。(×)
5.夏朝的法律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6.夏朝的法律体现了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
7.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
8.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
9.法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10.关于夏朝典章的资料文献不多,据记载,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
11.史料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12.夏启在与有扈氏作战时,曾在“甘”这个地方发布命令。 13.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是大禹所作。(×) 14.“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15.“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16.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7.圜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18.夏台和钧台都是代称夏朝监狱。
19.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20.礼、本来是供祭祀用的一种盛玉的器皿。 21.夏王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一部分战争纪律从用来征战敌人发展为约束臣民的法律,带有阶级统治的性质,发生了质变。 22.刑、法、律是我国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
23.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 24.誓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25.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 第二章 商朝
1.夏桀曾把商汤囚禁在都城夏台。(×) 2.商武丁统治的五十多年里,为商朝最强盛的时期。
3.商朝的最高统治者是商王,他是商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掌握着国家的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大权。
4.商最有代表性的手工业是青铜铸造业。 5.商朝文字的发达,为商朝奴隶制法制的发展创造了文化条件。 6.商朝存续约500年。
7.史料记载“商有乱政,而作九刑”。(×) 8.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9.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 10.商朝的刑事立法就当时而言比较完备,孔子后来总结说“刑名从商”。(×) 11.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 12.商朝的醢是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13.劓殄是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4.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
15.商朝已经出现了徒刑。 16.商朝的罪名包含:舍弃啬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等。
17.商朝实行一夫多妻制。(×)
18.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父死子继,辅以兄终弟及。(×)
19.商朝末期,王位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20.商朝的监狱沿袭夏朝的名称,叫做圜土。 第三章 西周
1、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 2、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
3、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 4、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
5、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6、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7、《九刑》是西周九种刑罚的统称。(×) 8、史料记载“周有乱政,而作汤刑”。(×) 9、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10、西周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实际上是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 11、所谓的“三国三典”,就是“刑新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轻典”。(×) 12、西周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是绞。 13、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
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14、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傅别。(×) 15、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6、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或“七去”。 17、西周的“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8、西周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和遂士。(×) 19、西周以“以五声听狱讼”。
20、西周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过了期限,便不得上诉了。 第五章 秦朝
1.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管理全国政事。
2.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政和监察。
3.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
4.秦始皇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5.秦王朝提出“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6.秦朝统治者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7.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8.战国时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公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
9.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当时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制定秦律,这是我国改法为律的开端。
10.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发现秦简。
11.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后人将其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珍式》。
12.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13。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14.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秦朝的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15.秦朝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16.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17.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18.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
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19.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20.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21.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22.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实际年龄来划分。(×) 23.秦律将故意称为“眚”,过失称为“非眚”。(×)
24.秦朝的具五刑就是五种刑罚共用,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 25.秦朝的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肝病的犯罪者使用。(×) 26.秦朝的城旦是一种徒刑,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27.秦朝的舂与城旦的刑期一般分四年和五年两种。(×) 28.秦朝的白粲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29.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30.秦朝的以古非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31.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 32.秦统治者规定了各种逃避徭役的罪名,其中有“逋事”或“乏徭”罪。“乏徭”是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逋事”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 33.秦始皇是秦朝最高司法长官。而实际上,皇帝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件事,所以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34.朝在中央设臵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35.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一是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二是当事人提起诉讼。
36.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
37.朝的“非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38.朝的“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39.简里记载了活体勘验、首级勘验、尸体勘验、法兽医学勘验等。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40.秦朝按照审讯手段将审讯结果分成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上”,能够根据口供查证案件事实的;第二等级为“下”,审讯时
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最后一个登记为
“败”,审讯时,不仅动刑,而且采用恐吓手段查证案情的。 第六章 两汉
1、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秀。(×)
2、项羽攻进秦都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4、《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5、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七篇。(×)
6、两汉的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7、两汉的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例的典型判例。
8、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治为指导思想。
9、汉初采用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10、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11、汉武帝招贤纳士,孔子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他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12、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儒家思想神秘化。
1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14、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 1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两汉时期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汉朝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16、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起因为“缇萦上书”。
17、汉文帝改革刑制时,丞相张仓和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右趾者,笞五百;当斩左趾者,弃市。(×)
18、汉文帝除肉刑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第一,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的范围;第二,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由于笞数太多,是受刑者往往死去,造成了“外有轻刑之名,内是杀人”的结果。 19、汉朝的刑制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20、两汉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打击割据势力方面.汉律主要制定了如下罪名:(1)阿党与附益。(2)僭越。(3)出界。(4)泄漏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5)通行饮食罪。(×)
21、两汉掌握维护皇权,加强君主专制方面规定了许多罪名,包括(1)欺谩、诋欺、诬罔。(2)非议诏书,毁先帝。(3)怨望诽谤政治。(4)左道。(5)废格诏书。
22、秦朝朝的通行饮食罪是指为起义农民同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23、汉代的买卖契约叫“质剂”,凡买卖关系的确立,都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24、两汉朝廷为了缓和矛盾,曾明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25、汉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诏令女子15岁至30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出品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26、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要求妻子有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持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臵于夫权的统治之下。(×) 27、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非子”指非亲生之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汉律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
28、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29、汉朝《沈命法》颁布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30、汉律规定,拾得小件物件,如十日内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1、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在蜀国推行诸葛亮的“以法治蜀”的主张。 2、三国时期,魏国立法较蜀、吴有卓著的成就。
3、魏律一共18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4、《北齐律》首次正式规定“八议”条款,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法典化。(×) 5、晋律又称《泰始律》,也称为《张杜律》。 6、晋律提高了正律的地位,区分了律和令的界限。
7、晋律首次“服制入律”,直接纳礼入律。 8、所谓“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9、“杂抵罪”是“官当”的雏形。 10、北魏制定了《麟趾格》,西魏制定了《大统式》。 11、《北齐律》共十二篇。 12、《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五刑奠定了基础。 13、《北周律》确立了“重罪十条”。(×) 14、“八议”有西周的“八辟”演变而来。 15、“八议”之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16、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于爵位抵罪的制度。
17、官当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18、隋唐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1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废除了宫刑、改革了妇女从坐制度。
2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将流刑定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行的中间刑。 第八章 隋唐
1.开皇元年隋文帝为改革旧律,便制定和公布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2、《开皇律》多采北齐,兼采北周之制,其篇目数和篇目名均与《北齐律》同。(×) 3、《开皇律》把“毁损”删除,将“捕断”分为“捕亡”与“断狱”二篇,臵于律典最后,使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所区别。 4、《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它是制定唐律的蓝本。
5、隋文帝即帝位后制定的的第一部法律是新律。
6、中国封建制五刑是在《开皇律》中确立起来的,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7、《贞观律》所确定的“十恶”罪名,历代律典相沿不改。(×)
8、唐《永徽律疏》吸收魏晋南北朝隋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9、隋文帝晚年违反汉以来的“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于六月杀人,并更立盗贼重法。 10、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 11、《永徽律疏》“德礼为政教之用,刑罚为政教之本,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深刻反映了唐初“礼刑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12、在“宽仁慎罚”立法指导思想下制定的《贞观律》,成为封建社会对同种罪处刑最轻的律典。
13、唐高祖李渊时期,因唐朝刚刚建立,来不及大规模创制律典,所以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令。 14、《永徽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15、《大唐六典》是由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编定。(×) 16、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17、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它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逐渐形成的。
18、隋唐科举制的实施,打破了隋唐以来的“门第”界限,为中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造了条件。
19、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六十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 20、“八议”者如果所犯之罪属于“十恶”的则死罪不得请议。
21、唐律对有些犯罪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的刑罚原则。
22、在亲亲相隐的刑法原则方面,唐律的容隐范围比汉律要大得多,说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
23、唐律对共犯的处理原则与秦律一样,不区分首从。(×) 24、唐律“二罪以上俱发”条对官吏犯赃罪,则不得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25、唐律规定在唐朝境内对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依各本国法律处断。(×)
26、唐律五刑的排列顺序是笞、杖、徒、流、死。
27、唐太宗制定《贞观律》时,将武德年间宽待死刑犯人的“斩右趾”,改为“加役流”,作为流刑与死刑之间的中间刑。 28、“十恶”之首是谋叛。(×)
29、按“十恶”规定,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为谋大逆。(×)
30、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
者,叫故杀。
31、唐律《斗讼律》规定,在保辜期限内,受伤害人死亡,伤人者则按杀人罪处刑。 32、在唐朝部曲客女与奴婢一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3、唐“均田令”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允许买卖。(×) 34、唐律《杂律》规定,发现地内埋藏物,一般归发现者所有;但如果是古器物,应与地主均分。(×)
35、唐朝对计息的借贷关系(即出举),《杂令》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债权人到官府起诉,官府不予受理。
36、唐律《杂律》规定,受寄人将寄存人寄存之财物消费掉,要以坐赃罪减一等处罚。 37、中国古代对结婚年龄与成丁年龄是不一致的,婚龄普遍高于成丁年龄。(×) 38、唐律规定,对“义绝”须强制离婚。 39、租庸调法是唐初颁布的,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为两税法所取代。
40、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第九章 宋元 1、《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化。 3、《宋刑统》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
4、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5、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6、宋朝的廷行事,即判案的成例。(×) 7、宋朝的申明,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8、宋朝的指挥,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9、宋朝的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0、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11、宋朝的“重法地”法,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12、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
14、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唐朝末年。 15、到了唐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16、根据宋朝法律规定,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17、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18、元世祖忽必烈建元后,面对空前广阔的统治疆域和众多复杂的人口,在法制上不得不转换方略。为此,他接受汉儒的建议,明
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 19、蒙古族在成吉思汗时代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采用畏兀儿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并开始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 20、元律不禁止“同姓通婚”,因为蒙古人、色目人盛行婚姻自由的思想,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21、元律以赤裸裸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并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各族人民)。
22、元朝对兄或弟、叔或父死了,而“收继”其嫂或弟媳、婶母或庶母的习惯并不加禁止。
23、元律在婚姻制度方面许可良、贱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并规定良男和婢女结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所生的子女便视为“奴隶”。 第十章 明清
1、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之君,他注意总结历史的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十分重视明初的立法工作。在重典治乱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亲自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实行“重典治国”。
2、朱元璋颁行《大诰》以后,将《大诰》强行于民间,扩大其宣传力度和影响,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私塾学校要以《大诰》为课本,村社乡民集会要宣讲《大诰》,科举考试要考《大诰》。《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诰武臣》。
3、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三十卷,460条。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4、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是皇帝钦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规。
5、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明朝最主要的条例有:《〈钦定律浩〉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
6、明代仿照《宋刑统》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 7、《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然属于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8、明律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严酷予以镇压,处罚比唐律大为加重。 9、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0、明律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11、明朝统治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钞法”、“钱法”、“盐法”、“茶法”
等内容。明朝的“盐法”、“茶法”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2、薛允升比较明律和唐律之后,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13、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14、《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15、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明确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16、康熙时,仿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号称五朝会典。《明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7、清王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回疆则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18、清律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19、充军,是明代的创设,近似流刑而又比流刑重的刑罚。清律规定,根据充军地方的远近,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故称“五军”。
20、明、清法律制度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21、“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禁榷制度从唐朝唐太宗实行盐铁官营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时期有进一步的发展。
22、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但就其职责而言,于唐、宋有所不同。(×) 23、“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24、“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25、明清时期,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26、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27、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28、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 1、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法律和法学传入中国,首先打破了自古以来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 2、清朝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修律机构,即“修订法律馆”。
3、近代宪法概念,是随着列强的炮舰政策一起,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传入中国的。 4、清朝统治者自己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 5、清廷改革官制确立的“五不议,”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6、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颁布了由
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 7、《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和颁行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8、《十九信条》取消了有关责任内阁制的规定,皇帝权力漫无限制,使绝对集权的君主专制主义,进一步用宪法加以巩固了。(×) 9、《钦定宪法大纲》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10、“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11、“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12、清末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13、清朝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对中西法律均有研究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 14、清廷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15、《法院编制法》是清廷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6、《大清新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 17、《大清新刑律》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18、《大清新刑律》确定新的刑法体系,确立了近代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体例。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19、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民律草案》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20、《大清民律草案》共有四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后一编。(×)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一部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 2、《资政新篇》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的纲领性文件。(×) 3、太平天国在形式上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
4、保举制度最后是由天王降旨任命乡官,所以保举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5、保升奏贬制度是太平天国提升降免各级官员的一种制度。
6、太平天国依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废除了私有制,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
7、太平天国继承了封建的刑罚制度,设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8、太平天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天王手中。(×) 9、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比较复杂。 10、太平天国的司法公正严明,不存在秘密审判以及神明裁判的情况。(×)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 1、《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了责任内阁制。(×)
2、《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3、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元旦宣告成立。(×)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了彻底反帝反封建的纲领。(×)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在政体上实行总统制。(×) 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有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占二分之一之可决,得增修之”。(×)
8、南京临时政府对吸食鸦片沉湎忘返者,宣布将立法“剥夺其选举一切公权”。 9、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机关分县、府、省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10《天坛宪草》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 11、《袁记约法》公布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有效。(×)
12、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贿选宪法》。 13、《暂行新刑律》是清末修律中制定的刑法典。(×)
14、北京政府颁布《徒刑改遣条例》,将清末已经废除的遣刑重加回复。
15、北京政府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16、兼理司法法院是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17、南京国民政府自称“三民主义”是其法制渊源和指导思想。 18、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包括制定法和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19、南京国民政府的法统经历了形成、确立、战时应付和最后维持四个时期。 20、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一大特点。
21、孙中山设计的建国程序,依次是训政时期、军政时期、宪政时期。(×) 22、《训政时期约法》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23、《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24、南京国民政府第一部刑法典即规定了《保安处分》专章。(×) 25、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排除了“左”倾干扰,使土地立法走入正轨。(×) 5、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包括主刑和从刑。(×)
6、对自首者减免刑罚、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刑法原则。(×) 7、工农民主政权在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设省、县、区各级裁判部。
8、一般情况下,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
10、边区政府或边区行政委员会,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11、边区政府土地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减租减息”。
1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是边区主要的刑法原则。 1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创立了“犹豫期”制度。(×)
14、坚壁财物是指,因防止日寇汉奸破坏与掠夺而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的一切公私财物及土石堵塞的建筑物。
15、边区检察机关一律不再实行“审检合一制”,而是独立建制,行使职权。(×) 16、边区基本上实行二级终审制。 17、人民调解的4种类型都不具有强制效力。(×)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五四指示仍然确认“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20、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21、解放区民主政权创造了新的刑种,定名为“管制”。
22、解放区民主政权对《六法全书》采取了有条件地予以确认的态度。(×)
3、周有乱政,而作( 九刑 ) 4、“昏、墨、贼,( 杀 )”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制度
5、商朝有一种犯罪者捣成肉酱的死刑,称做( 醢 )
6、商初,王位继承实行以( 兄终弟及 )为主的继承制度
7、西周时期,婚姻管理机关是( 媒氏 ) 8、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神权法指导思想 )
9、西周初期,诸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 田里不鬻 )
10、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 七出 ) 11、西周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称为( 小司寇)
12、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13、晋《泰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分别为之作注,经晋武帝“诏班天下” 14、宋建隆年间,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评议 15、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 商鞅 )
16、唐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叫做( 御史台 ) 17、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 宋朝 ) 18、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是( 官制改革 ) 19、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是(《甘誓》)
20、首次正式规定“八议”的法典是(《魏律》)
21、在“天津教案”中,法国等列强企图利用司法特权“(领事裁判权)”参与审理,但最终还是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廷的尊严。
22、南京国民政府将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商事法、诉讼法等汇编起来,统称为“(六法全书)” 23、《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1.夏朝法律“威侮五行,怠弃三正”选自( 甘誓 )
2.商朝的家庭制度为 (一夫一妻(多妾)制 )
3.三国时期魏律将具刑改为( 刑名 ),放在篇首。
4.清末制定的一部单独的民法典叫做(大清民律草案 )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权制度是( 工农兵代表大会) 7.秦国在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典是 { 唐律(或《唐律疏议》) }
9.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是(清末立宪) 10.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三三制 )原则
11.商朝有一种肉刑,是断足的刑罚,被称作(刖刑)
12.西周在礼、刑的使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13.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是秦朝的(《金布律》) 14.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包括征召和辟举,合称为(征辟)
15.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附会汉律)”、“参照唐宋之制” 16.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叫做 ( 禁榷制度 ) 17.清朝政府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的明显标志是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18.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是(《资政新篇》)
19.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为“(六法全书)” 20.《葡子〃正名》总结商朝的刑事立法,说:“( 刑名从商 )” 2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2.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竹刑 ) 23.秦简中关于任官的具体要求规定在(《为吏之道》)
2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 比(或决事比) } 25.中国古代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的制度叫做( 官当 )
26.保存至今的量早、最完整、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大唐六典》) 27.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重典治乱世 )
28.清末政府修订法律的指导方针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29.《中华民国约法》因为是袁世凯授意制定的,所以也叫( 袁记约法)
30.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人晒成肉干,此刑罚叫做( 脯 )
31.西周解除婚姻的七种理由叫做( 七出 ) 32.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34.明朝为了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管交结,在《大明律》里规定了一种罪,叫(奸党) 判断正误题
1.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2.夏启是我国第一个国王。
3.夏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建立了夏王朝。 4.夏启通过禅让制获得夏王朝的统治权。(×)
5.夏朝的法律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6.夏朝的法律体现了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
7.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
8.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
9.法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10.关于夏朝典章的资料文献不多,据记载,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
11.史料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12.夏启在与有扈氏作战时,曾在“甘”这个地方发布命令。 13.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是大禹所作。(×) 14.“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15.“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16.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7.圜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18.夏台和钧台都是代称夏朝监狱。
19.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20.礼、本来是供祭祀用的一种盛玉的器皿。 21.夏王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一部分战争纪律从用来征战敌人发展为约束臣民的法律,带有阶级统治的性质,发生了质变。 22.刑、法、律是我国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
23.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 24.誓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25.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 第二章 商朝
1.夏桀曾把商汤囚禁在都城夏台。(×) 2.商武丁统治的五十多年里,为商朝最强盛的时期。
3.商朝的最高统治者是商王,他是商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掌握着国家的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大权。
4.商最有代表性的手工业是青铜铸造业。 5.商朝文字的发达,为商朝奴隶制法制的发展创造了文化条件。 6.商朝存续约500年。
7.史料记载“商有乱政,而作九刑”。(×) 8.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9.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 10.商朝的刑事立法就当时而言比较完备,孔子后来总结说“刑名从商”。(×) 11.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 12.商朝的醢是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13.劓殄是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4.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
15.商朝已经出现了徒刑。 16.商朝的罪名包含:舍弃啬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等。
17.商朝实行一夫多妻制。(×)
18.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父死子继,辅以兄终弟及。(×)
19.商朝末期,王位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20.商朝的监狱沿袭夏朝的名称,叫做圜土。 第三章 西周
1、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 2、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
3、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 4、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
5、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6、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7、《九刑》是西周九种刑罚的统称。(×) 8、史料记载“周有乱政,而作汤刑”。(×) 9、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10、西周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实际上是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 11、所谓的“三国三典”,就是“刑新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轻典”。(×) 12、西周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是绞。 13、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
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14、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傅别。(×) 15、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6、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或“七去”。 17、西周的“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8、西周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和遂士。(×) 19、西周以“以五声听狱讼”。
20、西周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过了期限,便不得上诉了。 第五章 秦朝
1.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管理全国政事。
2.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政和监察。
3.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
4.秦始皇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5.秦王朝提出“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6.秦朝统治者将“以刑杀为威”作为其统治思想。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7.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8.战国时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公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
9.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当时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制定秦律,这是我国改法为律的开端。
10.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发现秦简。
11.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后人将其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珍式》。
12.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13。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14.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秦朝的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15.秦朝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16.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17.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18.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
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19.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20.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21.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22.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实际年龄来划分。(×) 23.秦律将故意称为“眚”,过失称为“非眚”。(×)
24.秦朝的具五刑就是五种刑罚共用,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 25.秦朝的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肝病的犯罪者使用。(×) 26.秦朝的城旦是一种徒刑,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27.秦朝的舂与城旦的刑期一般分四年和五年两种。(×) 28.秦朝的白粲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29.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30.秦朝的以古非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31.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构成“盗徙封”罪,处以赎耐。 32.秦统治者规定了各种逃避徭役的罪名,其中有“逋事”或“乏徭”罪。“乏徭”是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逋事”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 33.秦始皇是秦朝最高司法长官。而实际上,皇帝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件事,所以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34.朝在中央设臵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35.据原告身份的不同,秦朝的起诉形式有两种。一是官吏提起诉讼,这类起诉相似于近代的公诉。二是当事人提起诉讼。
36.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
37.朝的“非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38.朝的“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39.简里记载了活体勘验、首级勘验、尸体勘验、法兽医学勘验等。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40.秦朝按照审讯手段将审讯结果分成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上”,能够根据口供查证案件事实的;第二等级为“下”,审讯时
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最后一个登记为
“败”,审讯时,不仅动刑,而且采用恐吓手段查证案情的。 第六章 两汉
1、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秀。(×)
2、项羽攻进秦都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4、《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5、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七篇。(×)
6、两汉的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7、两汉的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例的典型判例。
8、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治为指导思想。
9、汉初采用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10、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11、汉武帝招贤纳士,孔子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他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12、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儒家思想神秘化。
1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14、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 1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两汉时期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汉朝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16、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起因为“缇萦上书”。
17、汉文帝改革刑制时,丞相张仓和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右趾者,笞五百;当斩左趾者,弃市。(×)
18、汉文帝除肉刑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第一,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的范围;第二,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由于笞数太多,是受刑者往往死去,造成了“外有轻刑之名,内是杀人”的结果。 19、汉朝的刑制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20、两汉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打击割据势力方面.汉律主要制定了如下罪名:(1)阿党与附益。(2)僭越。(3)出界。(4)泄漏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5)通行饮食罪。(×)
21、两汉掌握维护皇权,加强君主专制方面规定了许多罪名,包括(1)欺谩、诋欺、诬罔。(2)非议诏书,毁先帝。(3)怨望诽谤政治。(4)左道。(5)废格诏书。
22、秦朝朝的通行饮食罪是指为起义农民同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23、汉代的买卖契约叫“质剂”,凡买卖关系的确立,都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24、两汉朝廷为了缓和矛盾,曾明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25、汉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诏令女子15岁至30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出品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26、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要求妻子有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持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臵于夫权的统治之下。(×) 27、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非子”指非亲生之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汉律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
28、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29、汉朝《沈命法》颁布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30、汉律规定,拾得小件物件,如十日内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1、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在蜀国推行诸葛亮的“以法治蜀”的主张。 2、三国时期,魏国立法较蜀、吴有卓著的成就。
3、魏律一共18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4、《北齐律》首次正式规定“八议”条款,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法典化。(×) 5、晋律又称《泰始律》,也称为《张杜律》。 6、晋律提高了正律的地位,区分了律和令的界限。
7、晋律首次“服制入律”,直接纳礼入律。 8、所谓“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9、“杂抵罪”是“官当”的雏形。 10、北魏制定了《麟趾格》,西魏制定了《大统式》。 11、《北齐律》共十二篇。 12、《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五刑奠定了基础。 13、《北周律》确立了“重罪十条”。(×) 14、“八议”有西周的“八辟”演变而来。 15、“八议”之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16、所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于爵位抵罪的制度。
17、官当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18、隋唐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1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废除了宫刑、改革了妇女从坐制度。
2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将流刑定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行的中间刑。 第八章 隋唐
1.开皇元年隋文帝为改革旧律,便制定和公布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2、《开皇律》多采北齐,兼采北周之制,其篇目数和篇目名均与《北齐律》同。(×) 3、《开皇律》把“毁损”删除,将“捕断”分为“捕亡”与“断狱”二篇,臵于律典最后,使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所区别。 4、《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它是制定唐律的蓝本。
5、隋文帝即帝位后制定的的第一部法律是新律。
6、中国封建制五刑是在《开皇律》中确立起来的,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7、《贞观律》所确定的“十恶”罪名,历代律典相沿不改。(×)
8、唐《永徽律疏》吸收魏晋南北朝隋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9、隋文帝晚年违反汉以来的“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于六月杀人,并更立盗贼重法。 10、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 11、《永徽律疏》“德礼为政教之用,刑罚为政教之本,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深刻反映了唐初“礼刑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12、在“宽仁慎罚”立法指导思想下制定的《贞观律》,成为封建社会对同种罪处刑最轻的律典。
13、唐高祖李渊时期,因唐朝刚刚建立,来不及大规模创制律典,所以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令。 14、《永徽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15、《大唐六典》是由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编定。(×) 16、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17、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它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逐渐形成的。
18、隋唐科举制的实施,打破了隋唐以来的“门第”界限,为中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造了条件。
19、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六十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 20、“八议”者如果所犯之罪属于“十恶”的则死罪不得请议。
21、唐律对有些犯罪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的刑罚原则。
22、在亲亲相隐的刑法原则方面,唐律的容隐范围比汉律要大得多,说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
23、唐律对共犯的处理原则与秦律一样,不区分首从。(×) 24、唐律“二罪以上俱发”条对官吏犯赃罪,则不得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25、唐律规定在唐朝境内对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依各本国法律处断。(×)
26、唐律五刑的排列顺序是笞、杖、徒、流、死。
27、唐太宗制定《贞观律》时,将武德年间宽待死刑犯人的“斩右趾”,改为“加役流”,作为流刑与死刑之间的中间刑。 28、“十恶”之首是谋叛。(×)
29、按“十恶”规定,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为谋大逆。(×)
30、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
者,叫故杀。
31、唐律《斗讼律》规定,在保辜期限内,受伤害人死亡,伤人者则按杀人罪处刑。 32、在唐朝部曲客女与奴婢一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3、唐“均田令”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允许买卖。(×) 34、唐律《杂律》规定,发现地内埋藏物,一般归发现者所有;但如果是古器物,应与地主均分。(×)
35、唐朝对计息的借贷关系(即出举),《杂令》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债权人到官府起诉,官府不予受理。
36、唐律《杂律》规定,受寄人将寄存人寄存之财物消费掉,要以坐赃罪减一等处罚。 37、中国古代对结婚年龄与成丁年龄是不一致的,婚龄普遍高于成丁年龄。(×) 38、唐律规定,对“义绝”须强制离婚。 39、租庸调法是唐初颁布的,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为两税法所取代。
40、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第九章 宋元 1、《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化。 3、《宋刑统》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
4、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5、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6、宋朝的廷行事,即判案的成例。(×) 7、宋朝的申明,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8、宋朝的指挥,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9、宋朝的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0、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11、宋朝的“重法地”法,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12、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
14、中国古代土地的买卖始于唐朝末年。 15、到了唐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16、根据宋朝法律规定,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17、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18、元世祖忽必烈建元后,面对空前广阔的统治疆域和众多复杂的人口,在法制上不得不转换方略。为此,他接受汉儒的建议,明
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 19、蒙古族在成吉思汗时代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采用畏兀儿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并开始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 20、元律不禁止“同姓通婚”,因为蒙古人、色目人盛行婚姻自由的思想,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21、元律以赤裸裸的形式宣布各族人民法律上的不平等,并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各族人民)。
22、元朝对兄或弟、叔或父死了,而“收继”其嫂或弟媳、婶母或庶母的习惯并不加禁止。
23、元律在婚姻制度方面许可良、贱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并规定良男和婢女结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所生的子女便视为“奴隶”。 第十章 明清
1、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之君,他注意总结历史的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十分重视明初的立法工作。在重典治乱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亲自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实行“重典治国”。
2、朱元璋颁行《大诰》以后,将《大诰》强行于民间,扩大其宣传力度和影响,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私塾学校要以《大诰》为课本,村社乡民集会要宣讲《大诰》,科举考试要考《大诰》。《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诰武臣》。
3、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三十卷,460条。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4、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是皇帝钦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规。
5、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明朝最主要的条例有:《〈钦定律浩〉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
6、明代仿照《宋刑统》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 7、《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然属于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8、明律对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严酷予以镇压,处罚比唐律大为加重。 9、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0、明律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11、明朝统治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钞法”、“钱法”、“盐法”、“茶法”
等内容。明朝的“盐法”、“茶法”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2、薛允升比较明律和唐律之后,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13、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14、《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15、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明确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16、康熙时,仿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号称五朝会典。《明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7、清王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回疆则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18、清律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19、充军,是明代的创设,近似流刑而又比流刑重的刑罚。清律规定,根据充军地方的远近,充军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故称“五军”。
20、明、清法律制度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21、“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禁榷制度从唐朝唐太宗实行盐铁官营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时期有进一步的发展。
22、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但就其职责而言,于唐、宋有所不同。(×) 23、“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24、“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25、明清时期,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26、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27、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28、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 1、西方资产阶级近代法律和法学传入中国,首先打破了自古以来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 2、清朝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修律机构,即“修订法律馆”。
3、近代宪法概念,是随着列强的炮舰政策一起,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传入中国的。 4、清朝统治者自己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 5、清廷改革官制确立的“五不议,”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6、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颁布了由
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 7、《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和颁行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8、《十九信条》取消了有关责任内阁制的规定,皇帝权力漫无限制,使绝对集权的君主专制主义,进一步用宪法加以巩固了。(×) 9、《钦定宪法大纲》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 10、“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11、“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12、清末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13、清朝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对中西法律均有研究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 14、清廷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15、《法院编制法》是清廷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6、《大清新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 17、《大清新刑律》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18、《大清新刑律》确定新的刑法体系,确立了近代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体例。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19、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民律草案》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20、《大清民律草案》共有四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后一编。(×)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一部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 2、《资政新篇》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的纲领性文件。(×) 3、太平天国在形式上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
4、保举制度最后是由天王降旨任命乡官,所以保举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5、保升奏贬制度是太平天国提升降免各级官员的一种制度。
6、太平天国依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废除了私有制,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
7、太平天国继承了封建的刑罚制度,设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8、太平天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天王手中。(×) 9、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比较复杂。 10、太平天国的司法公正严明,不存在秘密审判以及神明裁判的情况。(×)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 1、《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了责任内阁制。(×)
2、《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3、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元旦宣告成立。(×)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了彻底反帝反封建的纲领。(×)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在政体上实行总统制。(×) 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有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占二分之一之可决,得增修之”。(×)
8、南京临时政府对吸食鸦片沉湎忘返者,宣布将立法“剥夺其选举一切公权”。 9、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机关分县、府、省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10《天坛宪草》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 11、《袁记约法》公布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有效。(×)
12、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贿选宪法》。 13、《暂行新刑律》是清末修律中制定的刑法典。(×)
14、北京政府颁布《徒刑改遣条例》,将清末已经废除的遣刑重加回复。
15、北京政府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16、兼理司法法院是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17、南京国民政府自称“三民主义”是其法制渊源和指导思想。 18、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包括制定法和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19、南京国民政府的法统经历了形成、确立、战时应付和最后维持四个时期。 20、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一大特点。
21、孙中山设计的建国程序,依次是训政时期、军政时期、宪政时期。(×) 22、《训政时期约法》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 23、《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24、南京国民政府第一部刑法典即规定了《保安处分》专章。(×) 25、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 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排除了“左”倾干扰,使土地立法走入正轨。(×) 5、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包括主刑和从刑。(×)
6、对自首者减免刑罚、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刑法原则。(×) 7、工农民主政权在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设省、县、区各级裁判部。
8、一般情况下,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
10、边区政府或边区行政委员会,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11、边区政府土地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减租减息”。
1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是边区主要的刑法原则。 1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创立了“犹豫期”制度。(×)
14、坚壁财物是指,因防止日寇汉奸破坏与掠夺而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的一切公私财物及土石堵塞的建筑物。
15、边区检察机关一律不再实行“审检合一制”,而是独立建制,行使职权。(×) 16、边区基本上实行二级终审制。 17、人民调解的4种类型都不具有强制效力。(×)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五四指示仍然确认“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20、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21、解放区民主政权创造了新的刑种,定名为“管制”。
22、解放区民主政权对《六法全书》采取了有条件地予以确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