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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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

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 件 号】哈劳社发[2003]103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9-24

【实施时间】2003-10-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省直在哈单位:

  经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逐步完善。

  为深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困难企业是指:城区内生产经营不正常,不能按现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对比大于全市平均比率(以下简称“超比例”)的企业。

  (一)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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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1)按现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低水平参保,只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职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超比例企业可带资参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企业在选择上述参保模式时,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讲解参保模式规定的企业和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不论选择哪种参保模式,必须全员参保,不允许企业对职工有选择的参保。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将作为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所必备的材料之一。

  3、企业对已选择的参保模式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一年内不得调整。同时,企业的参保人员也要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人员调入、调出、分配、解除劳动关系和死亡的,可按月进行人员变动外,其它情况年度内不予调整。

  4、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企业,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须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

  (二)缴费标准

  l、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其中,对退休人员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其中,对退休人员超比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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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4、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企业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参保职工按每人每月

2.5元缴纳。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区内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或职工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简称“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的人员。

  (一)参保办法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档案在档案托管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档案托管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3)《国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托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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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年度内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二)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9.5%比例缴费的,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5%比例缴费的,可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

  3、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统筹费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基金。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是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辞职、辞退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一)续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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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当日起,一个月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2、申请办理续保登记时,应填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续保登记后,需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年度内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在本《意见》规定的续保期限内办理续保登记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缴费标准及医疗保险待遇

  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可自主选择

9.5%或5%的比例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每人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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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医保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l、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含15年),应持《哈尔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自批准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后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统筹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需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对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对未参加养老保险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社会化发放的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个人账户基金。

  五、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的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到所在银行存储医疗保险费或当月划转医疗保险费出现空头的,视为中断缴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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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重新参加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1年4月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本《意见》发布两个月内办理续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续保登记手续的,按退保处理。

  六、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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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

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 件 号】哈劳社发[2003]103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9-24

【实施时间】2003-10-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省直在哈单位:

  经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逐步完善。

  为深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困难企业是指:城区内生产经营不正常,不能按现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对比大于全市平均比率(以下简称“超比例”)的企业。

  (一)参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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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1)按现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低水平参保,只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职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超比例企业可带资参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企业在选择上述参保模式时,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讲解参保模式规定的企业和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不论选择哪种参保模式,必须全员参保,不允许企业对职工有选择的参保。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将作为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所必备的材料之一。

  3、企业对已选择的参保模式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一年内不得调整。同时,企业的参保人员也要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人员调入、调出、分配、解除劳动关系和死亡的,可按月进行人员变动外,其它情况年度内不予调整。

  4、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企业,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须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

  (二)缴费标准

  l、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其中,对退休人员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其中,对退休人员超比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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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4、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企业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参保职工按每人每月

2.5元缴纳。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区内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或职工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简称“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的人员。

  (一)参保办法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档案在档案托管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档案托管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3)《国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托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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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年度内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二)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9.5%比例缴费的,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5%比例缴费的,可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

  3、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统筹费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基金。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是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辞职、辞退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一)续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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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当日起,一个月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2、申请办理续保登记时,应填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续保登记后,需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年度内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在本《意见》规定的续保期限内办理续保登记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缴费标准及医疗保险待遇

  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可自主选择

9.5%或5%的比例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每人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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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医保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l、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含15年),应持《哈尔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自批准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后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统筹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需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对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对未参加养老保险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社会化发放的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个人账户基金。

  五、中断缴费的处理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的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到所在银行存储医疗保险费或当月划转医疗保险费出现空头的,视为中断缴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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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重新参加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1年4月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本《意见》发布两个月内办理续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续保登记手续的,按退保处理。

  六、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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