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牟永福

2008年,一个有关民众切身生活的概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起了学术界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春节刚过,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UNDP驻华代表处主办,来自中央有关部委、科研院所、国内21个省(市、自治区)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的代表共260余人在海南共聚一堂,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议题进行了广泛地研讨。 理论上的繁荣带来实际行动的快速启动,一些省、市相继行动起来,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广东省率先规划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战略,计划从2009年到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浙江省启动了全国首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力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中共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做了制度性规定。

那么,何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呢?从构成上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均等化”。

就“基本公共服务”来说,其范畴因国而异:加拿大以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为主;印度尼西亚以初等教育、公路设施为主;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则把基本教育、初级医疗、饮用水、卫生设施、营养、社会福利和公共工作项目列为主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我国,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公共服务内容。

“均等化”含有“平均、平等、等价”之义,是指不同个人、家庭、社会集团、社区在收入、财富、地位、知识、权利分配上的等量和平等。具体来说,“均等化”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机会上的均等;二是结果的大体相等;三是公众自由的选择权利。然而,均等化并不等于绝对平均,并不要求所有公众都享有完全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国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底线均等”。

由此可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就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

话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这样理解: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人人可及;二是公共物品大致相同;三是政府财政能力大致均等。

其实,早在200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就体现在了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里,该《建议》要求“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首次提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概念。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把“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到战略高度,成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目标。到了2007年,“十七大报告”强调了要“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要求。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所以频繁出现在历次党的重要会议和文件中,是有其历史背景的。目前,我国GDP已经达到24.66万亿元,中国经济成功实现了连续第五年双位数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在GDP快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逐步增强的同时,人们在各方面的差距也日益凸显,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群体差距呈现出扩大趋势。不可否认,有些差距是由于地理环境、历史、个人禀赋等外在原因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些差距却是政策、体制的推波助澜使然,一些强势群体可以轻易且廉价地占有更多优质的公共产品,而另一些群体则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近期表示,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着水平低、不均衡、体系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失衡,已成为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突出问题。

所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社会公平、缓和当前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小康社会”目标的具体体现。

20世纪20年代,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两个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有着直接的意义。

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众的基本福利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2、25、2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说明:“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它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

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公民生存价值的最直观体现,必须予以保障或满足。

然而,市场的逐利本性使公民福利权利的实现陷入了困境:在民间,养老、医疗、教育被戏称为新的“三座大山”,老百姓最怕生病,高额的医疗费让许多人在医院门前望而却步,贫困者生病生不起,甚至也死不起,本属公益事业的殡葬业,在一些地方收费高得离谱;教育不公平筑高了穷人子弟跳“农”门的门槛,面对在他们看来犹如天文数字般的学费,许多人不得不放弃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市场并不是万能的,要弥补这些因市场失灵而留下的“服务空白”,不仅需要社会的支持,更需要政府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2007-2008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发出了号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中国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

“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既要依赖庇古所言的经济能力,也要有制度上的安排。就目前我国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而言,主要根源并不在于没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经济能力,而在于缺乏合理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设计。

为此,《人民论坛》联合人民网就“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网络调查,参与调查者总计达1056人。调查发现,对于如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31.7%(335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全免费义务教育体系”,28.5%(301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公共卫生保障体系”,22.2%(235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体系”,17.5%(185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在全国农村建立起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可以看出,公众对教育、医疗卫生、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建设是非常迫切的。

从各地经验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存在三种制度模式:“人均财力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应”。“人均财力的均等化”是指中央政府按每个地区人口以及每万人应达到的公共支出标准来计算向地方政府补贴的制度。“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指中央和上级政府对公共服务颁布设备、设施和服务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专项转移支付模式。“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应”是由英国学者布朗和杰克逊于1978年提出的、将政府间职能分工与经费保障结合起来的一种模式。就我国而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来缩小城乡、地区、群体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实现人均财力的均等化;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制定和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性战略规划,确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种类、标准,实现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同时,在确立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与社会组织在消除贫困、尊老扶幼、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和卫生保健等方面的作用,最终实现公共服务投入和效益的最大化。

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牟永福

2008年,一个有关民众切身生活的概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起了学术界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春节刚过,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UNDP驻华代表处主办,来自中央有关部委、科研院所、国内21个省(市、自治区)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的代表共260余人在海南共聚一堂,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议题进行了广泛地研讨。 理论上的繁荣带来实际行动的快速启动,一些省、市相继行动起来,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广东省率先规划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战略,计划从2009年到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浙江省启动了全国首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力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中共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做了制度性规定。

那么,何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呢?从构成上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均等化”。

就“基本公共服务”来说,其范畴因国而异:加拿大以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为主;印度尼西亚以初等教育、公路设施为主;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则把基本教育、初级医疗、饮用水、卫生设施、营养、社会福利和公共工作项目列为主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我国,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公共服务内容。

“均等化”含有“平均、平等、等价”之义,是指不同个人、家庭、社会集团、社区在收入、财富、地位、知识、权利分配上的等量和平等。具体来说,“均等化”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机会上的均等;二是结果的大体相等;三是公众自由的选择权利。然而,均等化并不等于绝对平均,并不要求所有公众都享有完全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国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底线均等”。

由此可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就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

话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这样理解: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人人可及;二是公共物品大致相同;三是政府财政能力大致均等。

其实,早在200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就体现在了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里,该《建议》要求“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首次提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概念。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把“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到战略高度,成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目标。到了2007年,“十七大报告”强调了要“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要求。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所以频繁出现在历次党的重要会议和文件中,是有其历史背景的。目前,我国GDP已经达到24.66万亿元,中国经济成功实现了连续第五年双位数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在GDP快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逐步增强的同时,人们在各方面的差距也日益凸显,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群体差距呈现出扩大趋势。不可否认,有些差距是由于地理环境、历史、个人禀赋等外在原因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些差距却是政策、体制的推波助澜使然,一些强势群体可以轻易且廉价地占有更多优质的公共产品,而另一些群体则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近期表示,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着水平低、不均衡、体系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失衡,已成为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突出问题。

所以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社会公平、缓和当前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小康社会”目标的具体体现。

20世纪20年代,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两个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有着直接的意义。

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众的基本福利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2、25、2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说明:“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它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

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公民生存价值的最直观体现,必须予以保障或满足。

然而,市场的逐利本性使公民福利权利的实现陷入了困境:在民间,养老、医疗、教育被戏称为新的“三座大山”,老百姓最怕生病,高额的医疗费让许多人在医院门前望而却步,贫困者生病生不起,甚至也死不起,本属公益事业的殡葬业,在一些地方收费高得离谱;教育不公平筑高了穷人子弟跳“农”门的门槛,面对在他们看来犹如天文数字般的学费,许多人不得不放弃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市场并不是万能的,要弥补这些因市场失灵而留下的“服务空白”,不仅需要社会的支持,更需要政府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2007-2008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发出了号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中国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

“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既要依赖庇古所言的经济能力,也要有制度上的安排。就目前我国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而言,主要根源并不在于没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经济能力,而在于缺乏合理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设计。

为此,《人民论坛》联合人民网就“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网络调查,参与调查者总计达1056人。调查发现,对于如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31.7%(335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全免费义务教育体系”,28.5%(301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公共卫生保障体系”,22.2%(235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体系”,17.5%(185票)的受调查者选择了“在全国农村建立起完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可以看出,公众对教育、医疗卫生、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建设是非常迫切的。

从各地经验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存在三种制度模式:“人均财力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应”。“人均财力的均等化”是指中央政府按每个地区人口以及每万人应达到的公共支出标准来计算向地方政府补贴的制度。“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指中央和上级政府对公共服务颁布设备、设施和服务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专项转移支付模式。“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应”是由英国学者布朗和杰克逊于1978年提出的、将政府间职能分工与经费保障结合起来的一种模式。就我国而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来缩小城乡、地区、群体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实现人均财力的均等化;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制定和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性战略规划,确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种类、标准,实现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同时,在确立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与社会组织在消除贫困、尊老扶幼、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和卫生保健等方面的作用,最终实现公共服务投入和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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