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管理办法》
二、在本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同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与换发
1、《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三县辖区向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申请补发,合肥市城区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
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3、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工本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
六、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机构
合肥市妇幼保健所 益民街15号 联系电话:2318390
庐阳区妇幼保健站 红星路105号 联系电话:2618895
蜀山区妇幼保健站 合作化南路118号 联系电话:5134915
包河区妇幼保健站 东流东路18号 联系电话:3417323
瑶海区妇幼保健站 长江东路1171号 联系电话:4293342
高新区妇幼保健站 长江西路671号 联系电话:5314897
新站区妇幼保健站 站西路宝文国际 联系电话:4226934
花园S109-110号
经济开发区卫管中心 天门路16号 联系电话:3857668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管理办法》
二、在本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同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与换发
1、《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三县辖区向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申请补发,合肥市城区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
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3、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工本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
六、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机构
合肥市妇幼保健所 益民街15号 联系电话:2318390
庐阳区妇幼保健站 红星路105号 联系电话:2618895
蜀山区妇幼保健站 合作化南路118号 联系电话:5134915
包河区妇幼保健站 东流东路18号 联系电话:3417323
瑶海区妇幼保健站 长江东路1171号 联系电话:4293342
高新区妇幼保健站 长江西路671号 联系电话:5314897
新站区妇幼保健站 站西路宝文国际 联系电话:4226934
花园S109-110号
经济开发区卫管中心 天门路16号 联系电话:3857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