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工商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工商注册登记费分为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 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 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2、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相关减免政策

自1998年7月20日起,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一)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相关减免政策

1、自1998年7月20日起,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机关应免收登记费。

2、自2004年1月20日起,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1、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二百元。

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3、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

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五十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工商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工商注册登记费分为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 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 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2、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相关减免政策

自1998年7月20日起,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一)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相关减免政策

1、自1998年7月20日起,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机关应免收登记费。

2、自2004年1月20日起,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1、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二百元。

2、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3、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

4、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五十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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