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大修 吃野生动物是否一律定罪成焦点

吃野生动物一律定罪 ?

中工网记者 张伟杰

“掏鸟案”让燕隼进入公众视野,人们开始关注野生猛禽的保护。事实上,不仅是燕隼等猛禽,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仍然盛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白鳍豚已经功能性灭绝,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物种极度濒危。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行2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启动全面修订。在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是否全面禁食、栖息地保护等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焦点1 保护范围

凡野生动物都应该保护 ?

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并未将所有野生动物纳入其中,而是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与现行《动物保护法》相比,草案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纳入其中。但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车光铁委员说, 草案中野生动物的保护并未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相当一部分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每一种动物都有其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即使是普通动物,在动物食物链中也同样处于重要环节,如果保护不到位,同样会危及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甚至对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带来不利影响。”车光铁建议,进一步适当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在对野生动物实行普遍保护的基础上,对珍贵、濒危等重点野生动物,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朱静芝委员也认为草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太窄,没有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草案第一条提到“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这是制定法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该涵盖一切野生动物。

焦点2 “野味”能不能吃

吃野生动物是否该一律定罪?

就地捕捉和吃野味,是中国几千年饮食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2006年开展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有大量的餐厅、副食商场、摊位都有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活动。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有53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种。

“没有人吃就没有人卖”,为了堵上某些人吃野生动物的嘴,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

全国人大代表郑玉歆说,关于食用问题尽管草案里明确指出,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等问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的规定里却没有一条提到对食用有惩罚的。“和毒品一样,毒品为什么特别不好禁,就因为有人有需求。”郑玉歆认为在法律责任上必须表明态度,必须明确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进行惩罚,“即使执行有一定难度,但是也一定要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李建保认为规定“吃者有罪、用者有罪”很重要。他举例说,青海湖的湟鱼有段时间数量下降得非常厉害,政府采取措施,开始不让捕捞,后来让群众举报,效果很好;再后来,当地又规定谁吃了湟鱼谁就属于违规,大家不敢吃了,对湟鱼的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焦点3 栖息地

栖息地保护应专章规定?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特定区域,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活动所必需的空间场所。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其种群生存繁衍最基本的要求。

针对现行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的现状,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等。

据王庆喜委员介绍,这次修改把栖息地保护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响应各方面强烈呼吁”。但关于栖息地与现有其他保护区域的关系还存在争议。“一定要从野生动物的角度,从老虎、狮子、熊猫等的角度出发考虑让它们有一个栖息地,有一个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尊重自然规律的结果,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

许为钢委员建议,为更好地保护栖息地,对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在处罚上要规定明确的数目,比如轻微破坏的罚款1万元~10万元,严重破坏的罚款10万元~100万元,特别严重破坏的罚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一章里把“栖息地”增加进去,或者专门设一章来保护栖息地。

焦点4 赔偿责任

动物伤人该由国家赔偿 ?

野生动物一方面需要人类的保护,但有时他们也会因为种种原因伤害人类。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多发。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我国云南省,2010年由于野生动物肇事共发生灾损事件39479件,造成经济损失4651.19万元,共有143人受伤或死亡。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此次草案进一步规定,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或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明确了中央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行为,不是一个省的行为。” 贺一诚委员说,从资料中可以看出,现国家试点的补偿给有关省只达到补偿经费的42.51%,但不是统一的规范,有的作为困难补偿,有的作为有关保险的补偿。他建议在法律里加大国家的补偿机制责任,国家林业局应该是承担责任的主要部门,应为主要保护地的人民买农作物、牲畜人身保险,年度预算中也应该有这方面的开支。

“在人员伤亡的赔偿方面现状是100%,牲畜方面是20%至80%,农作物是赔偿50%至70%,这是不应该的,保险赔偿,最起码应该达到原价值赔偿,不应该打折。” 贺一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39条加大国家的责任,另外,有关的预算要落实到国家范围,“不应由省里和当地政府承担这种责任。”

刘振来委员曾多次到少数民族地区调研,一些地方反映,野生动物伤害群众人身安全、咬死咬伤家禽家畜、踩踏破坏农作物等事件时有发生。

“群众意见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政府给予的补偿太少,有的只是象征性地给一点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产生的经济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刘振来委员建议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野生动物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区分不同责任,给予受损害者与实际经济财产损失等额或者基本相当的补偿。”他说:“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才能够不断地得到提高。”

吃野生动物一律定罪 ?

中工网记者 张伟杰

“掏鸟案”让燕隼进入公众视野,人们开始关注野生猛禽的保护。事实上,不仅是燕隼等猛禽,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仍然盛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白鳍豚已经功能性灭绝,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物种极度濒危。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行2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启动全面修订。在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是否全面禁食、栖息地保护等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焦点1 保护范围

凡野生动物都应该保护 ?

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并未将所有野生动物纳入其中,而是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与现行《动物保护法》相比,草案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纳入其中。但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车光铁委员说, 草案中野生动物的保护并未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相当一部分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每一种动物都有其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即使是普通动物,在动物食物链中也同样处于重要环节,如果保护不到位,同样会危及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甚至对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带来不利影响。”车光铁建议,进一步适当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在对野生动物实行普遍保护的基础上,对珍贵、濒危等重点野生动物,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朱静芝委员也认为草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太窄,没有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草案第一条提到“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这是制定法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该涵盖一切野生动物。

焦点2 “野味”能不能吃

吃野生动物是否该一律定罪?

就地捕捉和吃野味,是中国几千年饮食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2006年开展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有大量的餐厅、副食商场、摊位都有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活动。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有53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种。

“没有人吃就没有人卖”,为了堵上某些人吃野生动物的嘴,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

全国人大代表郑玉歆说,关于食用问题尽管草案里明确指出,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等问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的规定里却没有一条提到对食用有惩罚的。“和毒品一样,毒品为什么特别不好禁,就因为有人有需求。”郑玉歆认为在法律责任上必须表明态度,必须明确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进行惩罚,“即使执行有一定难度,但是也一定要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李建保认为规定“吃者有罪、用者有罪”很重要。他举例说,青海湖的湟鱼有段时间数量下降得非常厉害,政府采取措施,开始不让捕捞,后来让群众举报,效果很好;再后来,当地又规定谁吃了湟鱼谁就属于违规,大家不敢吃了,对湟鱼的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焦点3 栖息地

栖息地保护应专章规定?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特定区域,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活动所必需的空间场所。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其种群生存繁衍最基本的要求。

针对现行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的现状,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等。

据王庆喜委员介绍,这次修改把栖息地保护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响应各方面强烈呼吁”。但关于栖息地与现有其他保护区域的关系还存在争议。“一定要从野生动物的角度,从老虎、狮子、熊猫等的角度出发考虑让它们有一个栖息地,有一个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尊重自然规律的结果,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

许为钢委员建议,为更好地保护栖息地,对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在处罚上要规定明确的数目,比如轻微破坏的罚款1万元~10万元,严重破坏的罚款10万元~100万元,特别严重破坏的罚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一章里把“栖息地”增加进去,或者专门设一章来保护栖息地。

焦点4 赔偿责任

动物伤人该由国家赔偿 ?

野生动物一方面需要人类的保护,但有时他们也会因为种种原因伤害人类。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多发。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我国云南省,2010年由于野生动物肇事共发生灾损事件39479件,造成经济损失4651.19万元,共有143人受伤或死亡。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此次草案进一步规定,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或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明确了中央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行为,不是一个省的行为。” 贺一诚委员说,从资料中可以看出,现国家试点的补偿给有关省只达到补偿经费的42.51%,但不是统一的规范,有的作为困难补偿,有的作为有关保险的补偿。他建议在法律里加大国家的补偿机制责任,国家林业局应该是承担责任的主要部门,应为主要保护地的人民买农作物、牲畜人身保险,年度预算中也应该有这方面的开支。

“在人员伤亡的赔偿方面现状是100%,牲畜方面是20%至80%,农作物是赔偿50%至70%,这是不应该的,保险赔偿,最起码应该达到原价值赔偿,不应该打折。” 贺一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39条加大国家的责任,另外,有关的预算要落实到国家范围,“不应由省里和当地政府承担这种责任。”

刘振来委员曾多次到少数民族地区调研,一些地方反映,野生动物伤害群众人身安全、咬死咬伤家禽家畜、踩踏破坏农作物等事件时有发生。

“群众意见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政府给予的补偿太少,有的只是象征性地给一点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产生的经济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刘振来委员建议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野生动物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区分不同责任,给予受损害者与实际经济财产损失等额或者基本相当的补偿。”他说:“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才能够不断地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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