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2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了维护“xxxx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由“xxxx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物业买受人(业主)与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公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xxxx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及哈尔滨家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1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主体承重结构、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烟道、天台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园林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商服、车库;

2、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提供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2

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至11:30,13:00至18:00止,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公共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3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等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本小区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猫、鸟及其它观赏性动物。

2、本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逾期未接种或尚未接种狂犬疫苗的犬只或其它大型动物和具有危险性的动物。

3、携宠物外出时,只能在道路上行走,严禁践踏小区绿化带。

4、携宠物外出时,请随身携带清洁袋,以便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将收取排泄物清理费,每月50-100元。

5、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宠物圈、舍、笼等均不得建在所购房屋以外的公共区域。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自用部位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自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自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4

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开发与经营,其收益用于公共支出及补充物业管理费;

2、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以规劝、批评、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物业公司负责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职能,维护本物业的正常公共秩序,与业主不形成财产的保管关系以及人身安全保险关系。业主人身及室内的自用和自有财产,由业主自行管理及投保,发生安全事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维护共用部位、公共设施需要且已事先告之,暂时停水、停电、停用公共设施等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4、非因物业公司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公共设施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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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自用部位,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自用部位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遵守南棵绿荫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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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了维护“xxxx小区”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由“xxxx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物业买受人(业主)与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公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xxxx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及哈尔滨家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1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主体承重结构、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烟道、天台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园林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商服、车库;

2、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提供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2

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至11:30,13:00至18:00止,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公共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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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哈尔滨市养犬管理规定》等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本小区只允许饲养小型观赏犬、猫、鸟及其它观赏性动物。

2、本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逾期未接种或尚未接种狂犬疫苗的犬只或其它大型动物和具有危险性的动物。

3、携宠物外出时,只能在道路上行走,严禁践踏小区绿化带。

4、携宠物外出时,请随身携带清洁袋,以便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将收取排泄物清理费,每月50-100元。

5、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宠物圈、舍、笼等均不得建在所购房屋以外的公共区域。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自用部位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自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自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4

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开发与经营,其收益用于公共支出及补充物业管理费;

2、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以规劝、批评、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物业公司负责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职能,维护本物业的正常公共秩序,与业主不形成财产的保管关系以及人身安全保险关系。业主人身及室内的自用和自有财产,由业主自行管理及投保,发生安全事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维护共用部位、公共设施需要且已事先告之,暂时停水、停电、停用公共设施等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4、非因物业公司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公共设施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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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自用部位,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自用部位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遵守南棵绿荫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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