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学习材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学习材料

胡锦涛同志强调:“加强学习,不仅是领导干部提高自身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自身精神境界的主要途径”。党风廉政教育是党员和领导干部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我们将在网上提供廉政教育学习材料,以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正反方面典型、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各种形式和内容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有针对性地陆续编写一些文章和材料,为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培训提供方便。本期提供有关廉洁从政和党纪政纪的相关知识,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3、(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4、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两个务必”是指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8、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9、对党员的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0、党内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

11、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案件知情人及其他被调查人中的党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出具伪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2、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13、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14、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15、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准(临时决议)决定干部任免。

17、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18、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

19、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

20、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

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惩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共产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2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回扣,以(受贿)论处。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2、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

33、“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4、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辨护。

35、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3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8、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9、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41、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2、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并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43、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外商、私营企业主、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4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45、《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剑节约。不准有下列行为: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7、对党员领导干部住宅电话的费用一律实行(规定限额、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

48、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49、《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

50、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项目有: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泽林中学党支部

2004.年2月25日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学习材料

胡锦涛同志强调:“加强学习,不仅是领导干部提高自身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自身精神境界的主要途径”。党风廉政教育是党员和领导干部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我们将在网上提供廉政教育学习材料,以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正反方面典型、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各种形式和内容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有针对性地陆续编写一些文章和材料,为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培训提供方便。本期提供有关廉洁从政和党纪政纪的相关知识,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3、(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4、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两个务必”是指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8、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9、对党员的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0、党内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

11、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案件知情人及其他被调查人中的党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出具伪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2、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13、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14、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15、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准(临时决议)决定干部任免。

17、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18、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

19、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

20、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

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惩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共产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2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回扣,以(受贿)论处。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2、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

33、“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4、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辨护。

35、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3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8、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9、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41、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2、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并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43、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外商、私营企业主、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4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45、《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剑节约。不准有下列行为: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7、对党员领导干部住宅电话的费用一律实行(规定限额、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

48、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49、《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

50、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项目有: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泽林中学党支部

20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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