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投 诉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十七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
(一)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5%;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4%;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投 诉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
(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
(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十七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
(一)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5%;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4%;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