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1

附件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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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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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适用范围 ............................................. 7 2 术语定义 ............................................. 7 3 点位布设原则 ......................................... 7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 ..................................... 8 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 ................................... 9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 ..................................... 9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 ........................... 9 6 点位布设准备 ........................................ 11 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 11 6.2资料收集 ........................................... 12 6.3 布点编码 .......................................... 12 7 点位布设 ............................................ 13 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 14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 ................ 15 7.3农产品点位布设 ..................................... 15 8 点位核实调整 ........................................ 16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 ................ 16 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 16 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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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布点方案确定 ........................................ 17 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 18 附2 分析测试项目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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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 2.1 点位超标区

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

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臵)、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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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

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2.4 产业集聚影响区

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2.5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2.6 基础网格

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 3.1 合理性原则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3.2 可行性原则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考虑采样时间、采样工作量和实验室分析测试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布点采样方案。

3.3 经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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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点位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节约采样成本、人力资源和实验室资源。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数据,避免重复布点。

3.4 差异性原则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和土壤环境特征,有针对性的确定调查精度,进行差异化布点。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采用国家和地方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层面组织各省份专业人员共同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布点方案,并下发至各省(区、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和市县工作人员对初步布点方案进行核实调整,并补充完成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内农用地布点;经核实的布点方案由各省(区、市)报国家审核后实施。主要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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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根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和农用地分布区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结果,确定轻度、中度、重度农用地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域。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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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和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分别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5.2.1 产业集聚影响区确定

产业集聚影响区由国家、省(区、市)共同确定完成。 国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情况,参照产业布局、污染源聚集特征及地形地貌特征,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影响叠加效应,并结合已有点位超标区分布,初步划出产业集聚影响区范围。

各省(区、市)根据本行政区产业结构、布局及企业规模等情况,结合国家初步划出的产业集聚影响区范围,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

5.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确定

省(区、市)依据国家确定的土壤重点污染源企业清单,对单个企业周边农用地进行布点。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确定参照表1,不同类型、规模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调整方法见附1。

表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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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点位布设准备

6.1 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6.1.1 辅助设备

各省(区、市)自行准备:全球定位系统(GPS )手持机、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国家统一准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 6.1.2 底图

国家在制作布点初步方案时统一准备基础底图、农用地底图。 基础底图:1:5万地形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2015标准版数据,坐标参数为CGCS2000),包括行政区划、河流水系、土壤类型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类型及覆盖率分布等基本性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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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布图: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结果;空间分辨率为1-4 m的多光谱正射遥感影像数据。

6.2 资料收集 6.2.1 必备资料

包括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调查或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或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相关资料、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地方梳理上报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

6.2.2 辅助资料

各省(区、市)自行收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资料,辅助核实调整布点使用。

自然环境资料:地形地貌;成土母质和土壤类型;区域气候与气象;地表水文;植被及生态系统类型等。

社会环境资料: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人口状况等。

6.3 布点编码

所有点位实行统一编码,表层土壤点位由12位编码组成,深层土壤点位和农产品点位均由13位编码组成。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6.3.1 表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

表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2位码。具体编码方法和各位编码的含义如下:

(1)第一至第六位码

为我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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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行政代码(GB/T 2260-2015)和国家统计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2)第七至第十位码

为以县(自治县、县级市、自治旗、市辖区、林区)为空间计算单元的农用地采样点编码,顺序原则按从北至南,从西至东编码。例如,XX 县第50号采样点的编码号为0050。

(3)第十一位码

为农用地类型编码。编码规则:耕地为1,园地为2,牧草地为3。

(4)第十二位码

为采样区类型编码。编码规则:点位超标区为A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的重叠区为B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的非重叠区为C 。

6.3.2 深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

深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3位码。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位编码一致,第13位码为D 。

6.3.3 农产品编码规则

农产品种类包括水稻和小麦,农产品编码同样采用第13位码。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位编码一致,第13位的编码规则:水稻为R ,小麦为W 。

7 点位布设

采用网格法进行控制性布点,农用地详查区域布点精度详见表2。在基础网格内根据农用地分布和地形地貌特征,选择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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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块进行布点。当网格中农用地面积比例小于10%时,可删除该点位。

表2 农用地详查区域点位布设精度

7.1 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共同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

7.1.1 表层土壤点位布设

点位超标区已被确定为地球化学高背景区,和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1000 m×1000 m网格均匀布设表层土壤点位。

7.1.2 深层土壤点位布设

在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2000m ×2000m 网格进行深层土壤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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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7.2.1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按表2要求共同完成。

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省(区、市)组织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点位布设技术要求如下:

(1)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分废气、废水两种污染排放类型考虑,详见表3。

表3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农用地点位布设要求

(2)污水灌溉区点位布设

本次详查以污水灌溉面积超过500亩的农用地为布点对象。污水灌溉区与点位超标区或产业集聚影响区重叠时,不再新增点位;非重叠时,点位自污水灌入处按水流方向由密渐疏布设。污水灌溉区点位原则上按500m ×500m 网格布设,点位数量不超过15个。

7.3 农产品点位布设

在详查区域内的南方酸性土壤水稻产区、北方小麦产区,按一定比例分别布设水稻、小麦样品点位。重度、轻中度点位超标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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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产品点位与土壤点位分别按1:4、1:1比例布设,农产品点位要与对应表层土壤点位保持一致。

8 点位核实调整

各省(区、市)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专业人员,基于国家提供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初步布点方案以及高分遥感影像,基于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进行核实,提出补充调整建议。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依据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组织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逐一进行核实调整。一是核实点位是否符合布点原则和详查工作目标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供的高分遥感影像,核实点位的代表性和采样的可行性;三是核实确定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的点位;四是分析近5年(2012年1月以来)已有调查数据,在调查点位、分析测试项目符合详查数据要求(见附2)的情况下,适当核减农用地表层土壤点位。

根据核实结果,提出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8.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基于《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见附1)、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依据“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的有关要求,组织核实补充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方案。

8.3 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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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6.3 布点编码”的有关要求,组织核实点位编码信息的准确性,重点核实确认农用地类型编码、农作物样品编码、深层土样品编码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根据核实结果,提出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9 布点方案确定

各省(区、市)将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上报国家,经审核通过后形成本行政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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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1 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确定

需考虑大气沉降影响的行业包括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臵)、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臵)。

1.1 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业)

表1-1 金属矿采选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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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尾矿库起尘量(产生强度)与降雨量和风速有密切关系。降雨量越少,尾矿越干燥,起尘量越大,扬尘进入周围土壤的量也增加。风速越大,尾矿库起尘量越大,扬尘扩散范围变远,尾矿库对周围土壤中污染影响也变大,根据实验确定的尾矿库扬尘的启动风速一般大于3m/s。

1.2 石油加工业

表1-2 石油加工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1.石油加工业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7-3.0km ;

2.企业规模依据国统字〔2011〕75号划分;

3.生产企业烟囱/排气筒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受风速和降雨量影响。风速越大,烟尘扩散越远,但近距离单位面积的干沉降量越小,企业周边土壤因重力沉降输入的污染物量变少,同样的时间累积条件下,可能超标的面积也越小;降雨量越小,湿沉降量减少,企业周边土壤因降雨而输入的污染物量减少,同样条件下可能超标的面积也越小(后续行业的规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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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炼焦业

表1-3 炼焦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7-3.5km 。

1.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表1-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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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5-2.5km ;

2.按照1-4确定的范围小于所属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按照所属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调查范围。

1.5 医药制造业

表1-5 医药制造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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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6-2.0km 。

1.6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表1-6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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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1.0-4.0km 。

1.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表1-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1. 重有色金属冶炼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1.0-5.0km ;

2. 电解铝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6-2.5km ;

3. 企业规模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冶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 分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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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业)

表1-8 电池制造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1.铅蓄电池大气沉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8-2.0km ,其他电池大气沉降调查范围为0.5-1.0km ; 2. 铅酸蓄电池企业若含有再生铅生产,则大气沉降调查范围确定参照有色冶炼业。

1.9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表1-9 危废、医废和生活垃圾处臵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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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值为2.0-5.0km ;

2.危废医废焚烧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1.0-4.0km 。

2 地表产流影响调查范围确定

需考虑地表产流影响的行业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治理)、78公共设施管理业(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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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金属矿山

金属矿采选业地表产流调查范围确定如下:

(1)发生过尾矿库溃坝事故的矿山,其调查范围为事故尾砂覆盖范围,并可延长至下游河道。

(2)使用纳污河流进行农田灌溉的地区,其调查范围为使用纳污河流进行灌溉的区域范围。

(3)不使用纳污河流进行农田灌溉的地区,其调查范围按表2-1确定。

表2-1 金属矿采选业地表产流调查范围(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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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若尾矿库和废石场不在同一个分水岭,则应分别划定调查范围;

2. 矿山规模依据国土资发〔2004〕208号划分; 3. 平行河流流向最小调查范围不小于1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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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业企业厂区

考虑工业企业厂区常设有排水沟,并有围墙阻隔,厂内污染地块降雨等地表产流的土壤调查范围设定在工业企业厂区内部。

2.3 厂外独立渣场

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行业的厂外独立渣场调查范围确定方法:

(1)若最近的沟渠、河流、湖、库距离独立渣场下游不足1.0km ,则调查范围确定为至渣场下游最近的沟渠、河流、湖、库。

(2)若最近的沟渠、河流、湖、库距离独立渣场下游超过1.0km ,则调查范围根据表2-2确定。

表2-2 独立渣场重点污染调查范围(km )

注:0表示无需调查渣场外的地表产流土壤污染。

3 工业园区调查范围确定

典型工业园区土壤污染调查范围的确定方法如下: (1)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

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限值,以工业园区边界为起点圈定包络线。重点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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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典型工业园区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km)

(2)地表产流影响范围

①工业园区污染场地的土壤调查范围设定于园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部;

②独立的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臵场的土壤污染调查范围参照2.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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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分析测试项目

表1 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必测项目

注*表示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态测定项目可根据不同地区超标重金属种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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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土壤增测项目

* 表示为自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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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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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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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适用范围 ............................................. 7 2 术语定义 ............................................. 7 3 点位布设原则 ......................................... 7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 ..................................... 8 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 ................................... 9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 ..................................... 9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 ........................... 9 6 点位布设准备 ........................................ 11 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 11 6.2资料收集 ........................................... 12 6.3 布点编码 .......................................... 12 7 点位布设 ............................................ 13 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 14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 ................ 15 7.3农产品点位布设 ..................................... 15 8 点位核实调整 ........................................ 16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 ................ 16 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 16 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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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布点方案确定 ........................................ 17 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 18 附2 分析测试项目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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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 2.1 点位超标区

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

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臵)、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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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

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2.4 产业集聚影响区

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2.5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2.6 基础网格

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 3.1 合理性原则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3.2 可行性原则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考虑采样时间、采样工作量和实验室分析测试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布点采样方案。

3.3 经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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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点位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节约采样成本、人力资源和实验室资源。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数据,避免重复布点。

3.4 差异性原则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和土壤环境特征,有针对性的确定调查精度,进行差异化布点。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采用国家和地方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层面组织各省份专业人员共同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布点方案,并下发至各省(区、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和市县工作人员对初步布点方案进行核实调整,并补充完成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内农用地布点;经核实的布点方案由各省(区、市)报国家审核后实施。主要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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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根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和农用地分布区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结果,确定轻度、中度、重度农用地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域。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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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和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分别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5.2.1 产业集聚影响区确定

产业集聚影响区由国家、省(区、市)共同确定完成。 国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情况,参照产业布局、污染源聚集特征及地形地貌特征,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影响叠加效应,并结合已有点位超标区分布,初步划出产业集聚影响区范围。

各省(区、市)根据本行政区产业结构、布局及企业规模等情况,结合国家初步划出的产业集聚影响区范围,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

5.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确定

省(区、市)依据国家确定的土壤重点污染源企业清单,对单个企业周边农用地进行布点。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确定参照表1,不同类型、规模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调整方法见附1。

表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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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点位布设准备

6.1 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6.1.1 辅助设备

各省(区、市)自行准备:全球定位系统(GPS )手持机、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国家统一准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 6.1.2 底图

国家在制作布点初步方案时统一准备基础底图、农用地底图。 基础底图:1:5万地形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2015标准版数据,坐标参数为CGCS2000),包括行政区划、河流水系、土壤类型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类型及覆盖率分布等基本性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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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布图: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结果;空间分辨率为1-4 m的多光谱正射遥感影像数据。

6.2 资料收集 6.2.1 必备资料

包括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调查或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或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相关资料、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地方梳理上报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

6.2.2 辅助资料

各省(区、市)自行收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资料,辅助核实调整布点使用。

自然环境资料:地形地貌;成土母质和土壤类型;区域气候与气象;地表水文;植被及生态系统类型等。

社会环境资料: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人口状况等。

6.3 布点编码

所有点位实行统一编码,表层土壤点位由12位编码组成,深层土壤点位和农产品点位均由13位编码组成。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6.3.1 表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

表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2位码。具体编码方法和各位编码的含义如下:

(1)第一至第六位码

为我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 13 —

国行政代码(GB/T 2260-2015)和国家统计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2)第七至第十位码

为以县(自治县、县级市、自治旗、市辖区、林区)为空间计算单元的农用地采样点编码,顺序原则按从北至南,从西至东编码。例如,XX 县第50号采样点的编码号为0050。

(3)第十一位码

为农用地类型编码。编码规则:耕地为1,园地为2,牧草地为3。

(4)第十二位码

为采样区类型编码。编码规则:点位超标区为A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的重叠区为B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的非重叠区为C 。

6.3.2 深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

深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3位码。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位编码一致,第13位码为D 。

6.3.3 农产品编码规则

农产品种类包括水稻和小麦,农产品编码同样采用第13位码。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位编码一致,第13位的编码规则:水稻为R ,小麦为W 。

7 点位布设

采用网格法进行控制性布点,农用地详查区域布点精度详见表2。在基础网格内根据农用地分布和地形地貌特征,选择具有代表性

— 14 —

的地块进行布点。当网格中农用地面积比例小于10%时,可删除该点位。

表2 农用地详查区域点位布设精度

7.1 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共同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

7.1.1 表层土壤点位布设

点位超标区已被确定为地球化学高背景区,和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1000 m×1000 m网格均匀布设表层土壤点位。

7.1.2 深层土壤点位布设

在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2000m ×2000m 网格进行深层土壤布点。

— 15 —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7.2.1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按表2要求共同完成。

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省(区、市)组织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点位布设技术要求如下:

(1)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分废气、废水两种污染排放类型考虑,详见表3。

表3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农用地点位布设要求

(2)污水灌溉区点位布设

本次详查以污水灌溉面积超过500亩的农用地为布点对象。污水灌溉区与点位超标区或产业集聚影响区重叠时,不再新增点位;非重叠时,点位自污水灌入处按水流方向由密渐疏布设。污水灌溉区点位原则上按500m ×500m 网格布设,点位数量不超过15个。

7.3 农产品点位布设

在详查区域内的南方酸性土壤水稻产区、北方小麦产区,按一定比例分别布设水稻、小麦样品点位。重度、轻中度点位超标区域

— 16 —

内农产品点位与土壤点位分别按1:4、1:1比例布设,农产品点位要与对应表层土壤点位保持一致。

8 点位核实调整

各省(区、市)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专业人员,基于国家提供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初步布点方案以及高分遥感影像,基于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进行核实,提出补充调整建议。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依据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组织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逐一进行核实调整。一是核实点位是否符合布点原则和详查工作目标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供的高分遥感影像,核实点位的代表性和采样的可行性;三是核实确定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的点位;四是分析近5年(2012年1月以来)已有调查数据,在调查点位、分析测试项目符合详查数据要求(见附2)的情况下,适当核减农用地表层土壤点位。

根据核实结果,提出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8.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基于《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见附1)、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臵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依据“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的有关要求,组织核实补充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方案。

8.3 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 17 —

依据“6.3 布点编码”的有关要求,组织核实点位编码信息的准确性,重点核实确认农用地类型编码、农作物样品编码、深层土样品编码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根据核实结果,提出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9 布点方案确定

各省(区、市)将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上报国家,经审核通过后形成本行政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方案。

— 18 —

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1 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确定

需考虑大气沉降影响的行业包括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臵)、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臵)。

1.1 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业)

表1-1 金属矿采选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 19 —

2.尾矿库起尘量(产生强度)与降雨量和风速有密切关系。降雨量越少,尾矿越干燥,起尘量越大,扬尘进入周围土壤的量也增加。风速越大,尾矿库起尘量越大,扬尘扩散范围变远,尾矿库对周围土壤中污染影响也变大,根据实验确定的尾矿库扬尘的启动风速一般大于3m/s。

1.2 石油加工业

表1-2 石油加工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1.石油加工业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7-3.0km ;

2.企业规模依据国统字〔2011〕75号划分;

3.生产企业烟囱/排气筒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受风速和降雨量影响。风速越大,烟尘扩散越远,但近距离单位面积的干沉降量越小,企业周边土壤因重力沉降输入的污染物量变少,同样的时间累积条件下,可能超标的面积也越小;降雨量越小,湿沉降量减少,企业周边土壤因降雨而输入的污染物量减少,同样条件下可能超标的面积也越小(后续行业的规律相同)。

— 20 —

1.3 炼焦业

表1-3 炼焦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7-3.5km 。

1.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表1-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 21 —

注:1.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5-2.5km ;

2.按照1-4确定的范围小于所属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时,应按照所属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调查范围。

1.5 医药制造业

表1-5 医药制造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 22 —

注: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6-2.0km 。

1.6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表1-6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 23 —

注: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1.0-4.0km 。

1.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表1-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1. 重有色金属冶炼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1.0-5.0km ;

2. 电解铝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6-2.5km ;

3. 企业规模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冶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 分表”划分。

— 24 —

1.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业)

表1-8 电池制造业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注:1.铅蓄电池大气沉降调查范围上下限为0.8-2.0km ,其他电池大气沉降调查范围为0.5-1.0km ; 2. 铅酸蓄电池企业若含有再生铅生产,则大气沉降调查范围确定参照有色冶炼业。

1.9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表1-9 危废、医废和生活垃圾处臵大气沉降调查范围(km )

— 25 —

注:1.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下限值为2.0-5.0km ;

2.危废医废焚烧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1.0-4.0km 。

2 地表产流影响调查范围确定

需考虑地表产流影响的行业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治理)、78公共设施管理业(环境卫生管理)。

— 26 —

2.1 金属矿山

金属矿采选业地表产流调查范围确定如下:

(1)发生过尾矿库溃坝事故的矿山,其调查范围为事故尾砂覆盖范围,并可延长至下游河道。

(2)使用纳污河流进行农田灌溉的地区,其调查范围为使用纳污河流进行灌溉的区域范围。

(3)不使用纳污河流进行农田灌溉的地区,其调查范围按表2-1确定。

表2-1 金属矿采选业地表产流调查范围(km )

— 27 —

注:1. 若尾矿库和废石场不在同一个分水岭,则应分别划定调查范围;

2. 矿山规模依据国土资发〔2004〕208号划分; 3. 平行河流流向最小调查范围不小于1km 。

— 28—

2.2 工业企业厂区

考虑工业企业厂区常设有排水沟,并有围墙阻隔,厂内污染地块降雨等地表产流的土壤调查范围设定在工业企业厂区内部。

2.3 厂外独立渣场

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行业的厂外独立渣场调查范围确定方法:

(1)若最近的沟渠、河流、湖、库距离独立渣场下游不足1.0km ,则调查范围确定为至渣场下游最近的沟渠、河流、湖、库。

(2)若最近的沟渠、河流、湖、库距离独立渣场下游超过1.0km ,则调查范围根据表2-2确定。

表2-2 独立渣场重点污染调查范围(km )

注:0表示无需调查渣场外的地表产流土壤污染。

3 工业园区调查范围确定

典型工业园区土壤污染调查范围的确定方法如下: (1)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

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上限值,以工业园区边界为起点圈定包络线。重点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见表3-1。

— 29 —

表3-1 典型工业园区大气沉降影响调查范围(km)

(2)地表产流影响范围

①工业园区污染场地的土壤调查范围设定于园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部;

②独立的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臵场的土壤污染调查范围参照2.3确定。

— 30 —

附2

分析测试项目

表1 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必测项目

注*表示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态测定项目可根据不同地区超标重金属种类选择。

— 31 —

表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土壤增测项目

* 表示为自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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